從村長選舉制度和實態看中國的住民自治(下) ——以四川省調查事例為中心

時間:2022-04-18 12: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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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村長選舉制度和實態看中國的住民自治(下) ——以四川省調查事例為中心

4侯選人的確定

觀察中國農村基層選舉的制度內容,最為重要者首推候選人的確定過程。因為雖然在規定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為公民享有之權利,但實際上被選舉權是「受選民權力和信任委托之權利,代表選民意思的權利」,明白表示一般選民和候選人處于不同的立場(注10)。在此意義上,各地規定候選人資格與一般選民不同的事例屢見不鮮,而重慶市則于其規定第20條限制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的候選人資格是以政治性(堅持四項原則,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國家法律、法規者)為第一要件。特別是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更追加「具有開拓進取精神和強大組織領導力,理解經濟且能管理、引導大眾朝向共同富?!沟臈l件。此外,一部分地區規定有更具體地候選人要件者,如山西省洪桐縣馬牧鄉除規定須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高中畢業)、年齡(18-45歲)之外,更列有計劃生育的遵守情形和過去有無犯罪資料等(注11)。

接著,是對具備此種候選人資格要件的人物進行提名。在中國式的理解來看,「提名權」是選舉權最重要的部分,提名候選人即是選舉權的第一次性行使。因此,提名方式亦與選舉方式相同,混雜著各種不同的形態,其內容包括:1.村民直接提名;2.村民間接提名(即由村民代表會議或各戶代表提名);3.由組織提名;4.上述三者的混合形態。

第1類型的村民直接提名方式中,亦可分類為:a.村民個人獨立進行提名;b.復數村民聯名進行提名;c.村民小組提名、自我推舉等。其次,復數村民聯名進行提名者,其人數限制有從5名以上(黑龍江、福建、陜西)到20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等各種規定。至于第3類型由組織提名,則是行使「提名權」的主體并非從個別選民的立場,而是以「社會業別或社會組織構造中的社會身分」進行提名。其具體做法包括選舉領導小組(四川省彭山縣)、村黨支部(山西省臨汾縣)和鄉鎮政府(湖南?。┨崦取L貏e是此次調查的彭山縣中,在前次改選選舉時,村選舉領導小組成立后立即召開會議,評議前屆村民委員會中那些是可予連任的干部,再追加一些新的村民委員會候選人,從而做成第一次候選人名簿草案(參照彭山縣青龍鎮蓮池村的事例)。

然而,依此做成的候選人名簿只是第一次的名單,其后才是真正確定正式法定候選人的作業(此稱為篩選)。至于候選人人數的精簡過程,則是透過村民小組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召開,再依下列各種方式決定最后名單。亦即,由村民選舉領導小組確定正式候選人以預備選舉,或是由村黨支部確定正式候選人等方式。

以下為現實的事例。花溪鎮建新村是由村民代表大會,以前述第1類型村民直接提名方式,提名356名(其中10名為主任候選人)為村民委員會成員,再以村民小組會議由此名單中選出5名主任候選人及50名委員候選人。其后,再以參加人數超過100人的擴大村民會議,最終選出2名主任候選人及4名委員候選人并予以公布。此外,在眉山縣尚義鎮太寶村中,1995年11月26日的村民大會上由村民直接提名10名主任候選人和300余名委員候選人。其后,在該村召開的兩次村民大會中,分別是先以舉手選出5名主任候選人和50名委員候選人,再于其中壓縮為2名主任候選人和4名委員候選人,并將其名單予以公布。該村于12月1日宣布:經5日的公示期間后,將由這些候選人中選出最終人選。在12月6日選舉大會當日,前述6名候選人立于臺上發表即席演說,再以無記名秘密投票方式確定當選者。當時該村創下93.7%的投票率。

然而,亦有自始即壓縮候選人人數的事例,彭溪鎮蔡山村即是如此。該村于1995年11月11日的村民大會中,提名14名候選人,并公告其為第一次候選名單,而11月26日召開的村民大會中,則將人數精簡為7名(主任2名,委員5名)。

都市部的居民委員會

由上述意義來,若將農村部的選舉制度及顯現其實態的執行過程,與都市部居民委員會的選舉相比較,則更能呈現其民主性格。

因為若與村民委員會的地位相評比,則在都市部即是居民委員會,若由制度性的規定來看,二者并無太大差別。居民委員會的立法根據是同樣由民政部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1989年12月于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全文共23條)(注12),其性格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所謂的“三自”)的基層大眾性自治組織」(該組織法第二條)。與村民委員會完全相同地,該法規定居民委員會為實行三自的基層大眾性自治組織,而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的選出,亦是由居住地區的選民、各戶代表乃至于各居民小組的選舉代表為之(注13)。

然而,在實態性機能的層面上,居民委員會卻與村民委員會有著相當的差異。在此次的調查中,筆者訪問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員會及重慶市巴南村花溪鎮、南岸區花園路街道橋北居民委員會、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員會等,并直接與各居民委員會主任等相關人員對談。令筆者感到驚異的是:居民委員會干部以高齡者居多。因為「重慶市居民委員選舉辦法」第18條規定居民委員會成員的候選條件中,在年齡方面原則上限制為65歲以下,但實際上前述居民委員會主任均在七十歲以上。

極端地說,居民委員會只能達到由啰唆的阿公阿婆組成鄰里監視組織的作用。首先,可以想見的是并無任何擔任居民委員會成員的管道。特別是與年輕人疏離的舊式組織,雖說是基層大眾的自治組織,但實際上卻是由象征舊體制的老干部和退職干部所獨占,所謂的基層大眾即是單指他們而已。因此,新組織條例雖認可居民委員會從事社區服務事業,而其結果是賦與委員會財產所有權,但顯然現有居民委員會干部欠缺實施能力。具有此種企業家精神的人士,實際上是在居民委員會之外發揮自己的能力,而具備「熱心服務居民」(「重慶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第18條)資格要件的候選人,或許只能是退職干部、黨員等所謂體現老人體制者。

在此次調查的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員會事例中,該村是在1995年9月實施居民委員會選舉。在公布7名候選人之后,于選舉當日下午2時30分至5時之間,由7名候選人向170名選民發表“施政方針”演說,再由選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出。此時,值得注意的是該委員會處理有關選舉資格的內規中,將「在職職工」排除在外。當然,此項規定完全未曾規定于「重慶市居民委員會選舉辦法」內。

此處浮現的是居民委員會與職場單位的關系。上述規定表示即使是居住于該居民委員會的居民,若屬有職業者即不具有選舉資格。因此,該居民委員會干部選舉中排除有職者,而極為局限地僅以失業者、學生、兒童和高齡者為選出母體,結果居民委員會活動亦不得不偏離原本包含有職者在內廣泛「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規定。于是,居民委員會遂只能由上述象征舊體制的老干部、退職干部扮演中心角色。

相反地,居民委員會亦存在「單位包辦」的事例。在此次的調查中,重慶市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員會的前身,即是鐵路局系統的重慶鐵路工段宿舍。亦即,在南坪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以往鐵路工段居住地域,于1991年成立后保西段居民委員會,成為單位與居民委員會完全重疊的事例。因此,該地區居民均為鐵道關系者而形成「鐵路一家」,外來者在目前仍完全不存在。通常是由街道辦事處(上級的最末端行政機關)支給居民委員會成員的津貼,在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員會的情況中,卻是由鐵路局每月貼補120元。

附帶一提的是,當詢及居民委員會的歲出歲入情形時,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員會干部答以「并無正確帳冊」。然而,其總歲入為經營幼兒園每月500元左右的收入和上級機關——街道辦事處的預算補助之合計,而支出則是主任每月80元、副主任每月55元、委員每月30元的生活補助津貼,以及貧困戶每月60元的補助為主。此外,還有雇用警衛(檢查外來可疑人物,顯示治安狀況相當惡化)費用為每月600元。另一方面,重慶市后保西段居民委員會有鐵路局的補貼和「社區服務」的收入,其總歲入約為6萬元規模;而橋北居民委員會則以商店、經營幼兒園的3萬元為居民委員會的歲入。還有,重慶市南岸區花園路街道橋北居民委員會(約680戶),在前次居民委員會主任改選選舉(1995年4月8日)時,因居民委員會主任認為直接選舉太麻煩而未實施,改由7名居民小組長進行「間接選舉」。

實施農村基層選舉的背景

然則,何以中國僅在農村部實施受人矚目的選舉制度?雖然一般可舉出幾個要因,但其中最重要的是關于農村政治安定的重要性。這是由于中國已逐漸認識到農村是國家政治安定的泉源,亦是國家政治安定的威脅所在(注14)。不僅是總人口的八成居住于農村部,亦認知農業做為基礎產業的重要性,并且注意到經濟改革的進展使都市.農村的二元構造發生動搖。國家領導者的發言亦闡明此種問題意識。鄧小平即于1984年指出「為讓中國從實際出發,我們非先解決農村問題不可。中國有八成的人口居住在農村,中國是否安定要看這八成人口是否安定。都市是不是能再美麗的問題,若欠缺農村的安定基礎是絕無可能。」(注15)。此外,鄧小平在1987年亦曾表示「我們的改革開放先從經濟面開始,先從農村開始。為什么說從農村開始呢?因為農村占人口的八成,如果農村不安定將造成政治局面全體不安定。如果農民不能脫離貧窮,我們國家就很難脫離貧窮。」(注16)。

進入1990年代以后,中國更提升對「三農(農業、農民、農村)」問題的關心。在針對農村問題的中共第13屆八中全會上,中國更明白指出農業是經濟發展、社會發展、國家自主的基礎,農民.農村問題終究是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根本問題。自1993年以后,在兩年多的極短期間內,中國召開三次農村工作會議,這是目前為止相當特異的召開頻率。此點可看出當局對「三農」問題關心的程度??倳浽谥醒朕r村工作會議(1995年2月24~28日)上,特別指出農業與工業發展程度相異,以及農村居民與都市住民所得的差距,和其與發達地域的成長差距等問題點(注17)。

就結果而言,此時期是農民負擔出現問題的時期,亦是傳聞農民動亂發生的時期(注18),故乃試圖以村民委員會的村民自治,解除農民層的不滿。亦即,面對眼前弛緩的農村控制,為強化黨支部系列的基層干部,可以想見中國會以民政部為中心而提出擴大村民自治的主張。

因為兩項主張均是以上述農村的安定、繁榮為目標,無庸贅言地,我們在外部所評價的民主性問題,終究只是一種統治的手段而已。

結語

正如前頭所述,此次極受限定的調查觀察中,我們所得的印象是:若與都市居民委員會相比,農村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民主.自治」更有制度性進展。

其背景是因為農村形態呈現新風貌所致。隨著村民委員會活動范圍的擴大,使村民委員會主任職位直接與村民個別利害相關。亦即,村辦企業(村營企業)不論其登記形態或名稱為何,實際上目前均在擴大發展中,使得村民委員會遠超出單純名義上自治組織的規定,而更近似經營村落經濟的「董事會」組織(注19)。相當于董事會董事長的村民委員會主任,究竟由何人擔任,以及發揮何種領導能力,對依賴村落經濟發展極深的個人而言,可說是決定死活的利害關系,因而自己當然必須對選出的人選抱持著重大的關心。從它因循村民代表大會制度(注20)的前史,并采村務(財務)公開制度或村民委員會工作責任制(彭山縣),可看出更新的制度性進展。在尚義鎮太寶村的事例中,象征舊體制的民兵連長與農業科學技術者(鄉政府農技員)爭奪村長職位(二人均在30歲前半),結果后者以些微的差距獲勝。此點亦可說是經濟、技術凌駕政治、保衛的象征性事例。

另一方面,都市的居民委員會因其事業內容極受限定,且居民有投票資格者又將隸屬于單位的有職者除外,使其與其說是住民自治組織的性格,勿寧說是以無單位之退職者為中心的色彩較強,當然會對居民委員和選舉不太關心。

畢竟,無論是鄉村或都市,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內部持有何種程度的經濟實體,且村民委員會乃至于居民委員會能掌握經濟活動至何種程度,即與關系者對各選舉的關心直接有關。就其結果而言,此項要因即是決定選舉制度落實程度的要因。

另一方面,若單注意農村地區,則可歸納為其繁榮是強化黨支部系統的統治,或是藉村民委員會選舉構筑參與型政治體制等兩種選擇(注21)。以前者而言,以往黨支部干部的高齡化亦是原因,同時不僅是要求單純政治煽動者的政治領導能力,亦要求經營管理能力等新的才能。反之,此點并不只是黨或村長二選一的關系,而是超越此點,強調村民委員會為強化黨支部系統的一環。在選舉機構的組成人員中,黨支部書記幾乎是常設性職位,而只要選舉機構自身與候選人的選出、確立過程直接相關,即可視為強化黨支部和重視村民委員二者一體化的事態。此點或許是解釋壓倒性高投票率(注22)的唯一理由。就此意義而言,現村長幾乎90%均為黨員的彭山縣事例,或可說是極具示范性。

1此次的調查中,在農村村民委員會方面,為樂山市彭山縣彭溪鎮蔡山村、眉山縣尚義鎮太寶村、象耳鎮龍廟村、重慶市巴南區花溪鎮建新村等四個村,而在都市居民委員會方面,則為成都市南虹村居民委員會、重慶市南岸區花園路街道橋北居民委員會、南坪街道后保西段居民委員會等三處。同時,筆者一行亦訪問北京中央的民政部基層建設司及四川省民政廳、成都市及重慶市民政廳等單位。此外,報告者目前正在企劃另一項計劃,以1998年第三次改選時期為焦點,實施對各選民選舉行為的調查等項目。

2中國基層政權建設研究會、中國農村村民自治制度研究課題組『中國農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制度』,1993年12月,頁1。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3若僅限此點,可視其相當于日本的選舉管理委員會,但如后述所見,其亦直接干涉候選人的提名或候選人人數的篩選作業,故在性質上有根本性的不同。

4前揭『中國農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制度』,頁20~21。

5浙江省黨委員會一九九二~三年村級改選選舉時之通達。

6內容取自對民政部基層建設司之訪談。

7在對四川省民政廳的訪談中,村級選舉候選人本身認為差額選舉結果將導致落選,「極失面子」、「為人陪榜」等意識極強,因而抗拒差額選舉。反之,若實施差額選舉,將因候選人間的競爭引起宗族間的競爭,從而影響社會的安定。此為村級指導者對實際狀態的憂慮。

另一個問題是有些地方采用于選出村民委員會委員后,由委員互選選出主任、副主任。此時,村民委員會委員的選出雖是由村民直接選舉的結果,但主任、副主任則是由村民委員會成間接選舉選出,有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原本的趣旨。

8鄭杭生主編『中國人民大學社會發展報告(1994~1995):從傳統向現代快速轉型中的中國社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此點與『中國人民大學經濟研究報告』相同,是由中國人民大學校長袁寶華(前國家經濟委員會主任)負責的研究計劃,其成員包括人民大學的社會科學、人文科學兩系的全體教員。

9前揭『中國農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制度』,頁40。

10前揭『中國農村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制度』,頁41。

11此為對『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修正,在1980年代末于民政部長崔乃夫的積極推動下而進行。修正的要點在于凸顯其做為實行「三自」基層大眾性自治組織的規定,并且除倡導直接選舉之外,居民委員會的任期更從以往的一年改為三年。同時,修正條文更認可以往所禁止由居民委員會展開的社區服務事業,并設定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所有權。

12吳鋒『中國城市居民組織建設的基本法』未公刊手冊。

13例如,張厚安、徐勇主編『中國農村政治穩定與發展』,武漢出版社,1995年,頁10~12。

14『鄧小平文選』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頁5。

15前揭『鄧小平文選』第三卷,頁237。

16『農民日報』1995年2月28日。

17拙稿「國家自己融解可能性~農村何」『月刊窗』1993年冬季號,窗社。

18在此次的調查中,村民委員會實際達成的利害調整機能,可從一些實例中窺知。村民委員會重要的事業之一為基礎建設的整備,而在義和縣揚廟村的事例中,有一項總長2.2公里的道路建設計劃(總投資額為35萬元),由村民每人負擔150元,因而引發不滿。同時,離道路較遠者亦表示反對之意。結果在村民委員會中,調整各村民小組間利害不一致之處,最后村民負擔額減輕為25元。

因篇幅所限無法詳細說明,但可參考『中國農村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中國社會出版社,1995年,或是李守經、邱馨主編『中國農村基層社會組織體系研究』,中國農業出版社,1994年。

19JeanOi「經濟發展與穩定和村民民主自治」,『中國評論1996』,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頁124。該文指出,隨著村企業的增加,其所設立的經濟、工業委員會等村經濟管理組織,通常是由黨書記擔任董事會主席的職位。

20依彭山縣民政局長揚建的說法,該縣全部189個村中,有56村投票率達到100%;而眉山縣徐世斌民政局長則表示該縣有65村投票率達100%,全部490村平均投票率為97.8%。此外,重慶花溪鎮31個選區投票率均在90~97%之間,而平均投票率為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