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意見”應規范為常委會集體意志的體現
時間:2022-05-16 09: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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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意見"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經常使用的,在聽取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后形成的一種綜合性書面材料。由于法律、法規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在實際工作中,各地對"審議意見"的認識與運作不盡一致,"審議意見"所產生的作用與效果也各有差異。為此,我們就此進行總結和探討。
"審議意見"應是常委會集體意志的體現
"審議意見"是人大常委會集體意志的體現,還是組成人員個人的意見、建議,這是界定其性質、地位、作用,規范其運作程序的焦點問題,也是當前對這個問題諸多探討中值得統一認識的關鍵問題。我們認為從地方人大常委會審議工作需要,為增強審議監督力度,提高審議監督實際效果,亟需將"審議意見"作為常委會集體意志的一種獨立的法律形態。理由是:
第一,這適應了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實際。目前人大常委會每年審議本級"一府兩院"的工作報告(包括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報告)很多,議而有決(作出決定或決議)的只是少數,大多數則處于議而未決的狀態。但是常委會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當中,確實有許多重要意見雖然不作出決定或決議,而確有必要認真處理、落實。要求常委會對審議的各項工作報告,每一項都作出相應的決定或決議,既不現實也沒必要。而如果把審議中形成的重要意見視為人大代表建議的意見,既缺少應有的監督剛性,又不利于來自代表的組成人員作用的發揮,這就提出了務必尋求一種高于人大代表建議意見,又低于"決定、決議"法律地位的一種形態的需求,而從目前實踐看,把"審議意見"作為常委會集體意志的一種獨立的形態,是最適應上述這個需求的。
第二,將"審議意見"作為常委會意志一種獨立的法律形態,基本上已成為不少省市人大常委會的共識。一些省市人大常委會還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審議意見"的運作進行了規定。這些都為國家對其進一步做出具體的法律規范,進行了初步的嘗試,起到了先期試驗的作用。從各地運作的實際情況看,確實有力地強化了審議監督的力度。
第三,審議作為人大監督的一種重要形式,被經常性地運用于人大工作中,但從地方人大常委會工作的實踐看,審議這種經常被運用的監督形式,卻是缺乏監督剛性的,往往是審完就了。可以說,不少審議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監督的意義,流于程序形式。明確將"審議意見"作為常委會意志一種獨立的法律形態,充分發揮其作用,有利于強化人大常委會在國家生活中的權威;有利于強化與完善我國民主監督制度;有利于提高人大常委會的審議水平和質量。弱化"審議意見"的地位,視其為組成人員個人的意見、建議是利少弊多的,其中很重要的是會導致常委會工作出現形式主義傾向,并長期在"半截子"工程的怪圈中循環。盡管審議前辛辛苦苦,審議時熱熱鬧鬧,但審議后不了了之,虎頭蛇尾,只響雷不下雨,結果是認認真真走過場。長此以往,就會嚴重挫傷組成人員的工作熱情和議政積極性。常有委員抱怨,他們辛辛苦苦準備的在常委會會議的審議發言,產生不了實際效果,說了白說。有的委員說,常委會會議本應很莊重、嚴肅,但卻帶有濃厚的座談會或討論會的色彩,議而不決,議后沒人理,這與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很不相稱。同時,還會損害人大常委會的形象。
是否體現集體意志取決于形成程序
"審議意見"體現常委會集體意志包含以下幾層含義:一是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審議意見"的行權主體是常委會;二是其性質不同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也不是組成人員審議發言的簡單歸納,而是將審議發言綜合整理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集體的意志;三是"審議意見"具有強制力,"一府兩院"必須認真貫徹執行。應該說"審議意見"源于"審議發言",但要使"審議發言"上升為"審議意見",體現常委會集體意志,根據常委會的權力特性,應靠法定程序來保障,其中最為有效的作法是通過常委會全體會議對"審議意見"進行表決。
當前由于對"審議意見"的認識不同,作法也不盡一致,主要有三種作法:一是原汁原味把各位組成人員審議發言如實變成文字,由辦事機構校核原意后打印發出。二是對審議發言進行歸納、摘要,整理多數組成人員或是比較一致的意見,由辦事機關負責人或是常委會領導審定后發。三是對審議中大家認識比較一致的針對性強的意見,通過歸納整理,并經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形成"審議意見"。對前兩種作法,因未經法定程序表決通過,不能體現常委會集體行使職權,不代表常委會集體意志。只有第三種作法,通過法定程序表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形成的審議意見,主體發生了變化,不再是常委會組成人員個人,而是人大常委會集體,代表的是人大常委會集體意志。我們認為應把通過第三種途徑形成的"審議意見"規范化,賦予"準決議"的性質、地位與作用。第一、二種途徑形成的應視為"審議發言摘要",在常委會不形成"審議意見"或"審議意見"未能吸收部分組成人員的重要意見的情況下,以"會議簡報"、"人大信息"等形式送交"一府兩院",按人大代表意見、建議的性質來辦理,另一方面,也作為對"審議意見"的補充,客觀、全面地體現常委會會議的成果。
規范"審議意見"需要解決幾個問題
(一)明確常委會"審議意見"的法律地位,規范其運作程序。
改變目前"審議意見"形成與辦理不規范、不得力的狀況,關鍵是國家要抓緊立法。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既可以專門制定這方面的法律,也可以在國家監督法中對這方面作出具體規定,或是對人大機關內部文種進行規范,盡快制定人大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從強化人大常委會監督出發,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將"審議意見"的法律地位、運作程序、辦理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在國家法律正式出臺之前,地方人大常委會應積極進行嘗試,通過修訂"常委會議事規則"或專門制訂"審議意見形成與辦理的辦法",明確"審議意見"的性質、地位,使"審議意見"的形成與辦理制度化。
關于"審議意見"的規范,我們提以下幾點建議:
第一,明確"審議意見"的性質地位。聽取和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的經常性工作,是監督"一府兩院"的重要手段。應當將這種經常性監督手段與詢問、質詢、特定問題調查等監督手段一并列入地方性法規中,將其規定人大常委會集體意志的體現,賦予適當的法律地位。
第二,規范"審議意見"的形成程序,保證"審議意見"的權威性。其中有一點,表決是審議議題的結果,是國家權力機關在會議行使職權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它是組成人員意志的最終體現。對審議發言進行綜合整理形成"審議意見"草案后,應經過法定程序進行表決,這樣有助于權力機關集體意志得以較好的體現,從而使"審議意見"更具權威性。第三,規范"審議意見"的整理工作及成文形式,保證"審議意見"的質量。要求在會議前工作人員必須認真閱讀提請審議的相關材料,做好必要的準備;會議期間認真記錄組成人員的審議發言,提高文字綜合水平。同時,因為"審議意見"作為人大常委會集體意志的表達,應當以常委會名義成文。
第四,規范"審議意見"的辦理要求,避免辦理機關的隨意性。規范的內容包括:(1)辦理結果反饋報告的形式和報告期限以及因情況變化或特殊原因使"審議意見"難以落實或不能如期反饋時作何處理。(2)明確督辦"審議意見"辦理工作的機構。(3)常委會對辦理情況不滿意作何處理;對于不報告或不如實報告辦理工作的責任人作何處理。
由于有了這幾方面的規定,常委會"審議意見"就更具權威性,也使督辦工作更具操作性,有效地保證常委會的審議監督收到實效。
(二)正確處理未被吸收進"審議意見"的部分組成人員的重要意見,客觀、全面體現常委會會議的成果。
既然"審議意見"是對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發言的綜合和概括,那么就有一個從口頭發言到書面材料的集中、分類、綜合的過程,肯定要有所取舍。對于審議中大家認識比較一致或相近的意見,通過歸納整理形成"審議意見",以體現多數性、一致性和集中性,這一點比較容易做到。關鍵是對少數或個別組成人員的重要意見的處理必須認真把握。常委會會議是集體行使職權,組成人員在常委會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在審議某項報告或討論某一問題時,由于組成人員所處地位、議政能力和學識水平的不同,或對情況了解有差別,或看問題的角度有別,有時對同一問題的看法和意見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會大相徑庭。但集體行使職權不代表采納每一個人的意見,"審議意見"不可能吸收所有的觀點,其中不乏一些有深度的意見或重要的建議。因此,在形成"審議意見"的同時,綜合出"審議發言摘要",原汁原味地反映未被吸收進"審議意見"的少數組成人員的重要發言,作為"審議意見"的必要補充,這樣才能客觀、全面地體現會議成果,同時也是對組成人員行使權力的尊重。
(三)把握審議工作的關鍵,提高常委會審議質量。
審議質量如何,直接關系到審議監督的力度,關系到地方國家權力職能作用的發揮。縱觀各方面的成功做法,要提高會議審議質量,必須切實把握好以下幾個關鍵環節:
第一,選題要準。第二,堅持會前搞好調研。第三,要倡導民主務實的會議氛圍。第四,完善審議程序。第五,保證組成人員出席率,要求"一府兩院"領導人員依法列席常委會會議。
(四)切實解決肯定有余、監督乏力的問題,便"審議意見"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地方人大常委會聽取審議"一府兩院"工作報告,是人大履行監督職能的一種常用的基本形式。常委會審議報告的目的是了解情況,指出問題,提出建議,監督、幫助、支持"一府兩院"改進工作,批評、建議是"審議意見"的靈魂。審議中組成人員可以對"一府兩院"某項工作取得的成績給予肯定,可以就某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以針對某些工作失誤或不足提出批評。在形成"審議意見"過程中,既要有肯定性意見,又要有建議和批評性意見。但肯定有余,批評不足是以往"審議意見"的一個通病,肯定性意見比重過大,而對批評性意見建議卻不愿直接提出,吞吞吐吐,讓接受者無所適從。當然,要充分反映批評性意見的前提是組織好會前調查、論證和提高常委會會議審議質量。現在的問題是,如果總是一味地肯定贊揚,"審議意見"也就失去它應有的功效,會直接導致審議監督乏力。所以,"審議意見"應該以反映建議批評性意見為主,而且這些意見應該是具體的、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的意見,決不能含含糊糊。這樣,"審議意見"才能體現常委會審議的嚴肅性,體現人大常委會審議監督的力度,同時也可以為其貫徹落實奠定良好基礎。(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