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法制化若干問題研究
時間:2022-05-16 09: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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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腐敗的產生和發展是一種歷史現象
腐敗作為一種歷史現象,自從人類出現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私人占有以來,這種現象一直存在。無論是資本主義社會,還是社會主義社會,只要私有制沒有從人類社會中消滅,腐敗這種社會痼疾就不可能自動消失。
腐敗作為一種社會現象,既非現在所有,也非中國所獨有,古今中外莫能例外,是全世界各國政府所面臨的共同問題。
中國古代將貪污賄賂犯罪定為“墨罪”、“貪罪”,也概稱“贓罪”。在《辭源》中,“貪”字解作“愛財”,《春秋左傳》杜預注:“墨,不潔之稱”。東漢許慎撰《說文解字》云:“貪,物欲也。”
公元前16世紀,商王朝確立,為儆戒百官而制定了“官刑”,嚴禁官吏腐敗風氣的十種犯罪行為,謂之“三風十愆”。規定,凡國君有犯而臣下不加勸諫、匡正者,處墨刑。
西周制定的《呂刑》,有“五過之庇”的規定,其中所列的“惟貨”、“惟來”兩種犯罪行為,就是專指貪污勒索,受賄吃請的腐敗罪行。戰國時李悝所著《法經》,其中《盜法》、《雜法》中有懲治盜貪財貨、假借不廉、收受賄賂等條款。
秦始皇統一中國后,為鞏固新生的封建皇朝,厲行法治,整肅吏治,嚴懲貪污,在出土的《云夢秦簡》等資料中記載有告誡官吏要“廉潔”和“精廉”,強調“臨財見利,不取茍富”對官吏貪贓枉法者要嚴加懲處。秦律中還規定有“通錢”罪名,即賄賂罪,“通一錢黥為城旦”,較黨盜為重。“知人通錢而為藏”的窩贓者,盡管“其主已取錢”,仍予論罪。
漢史記載有:“太子郭夫人弟為曲周縣吏,斷盜官布,法應棄市”的案例。東漢末年最大貪官梁冀,利用外戚勢力專權,巧取豪奪貪賄,20年聚斂的財產價值達30萬兩。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臻于鼎盛的朝代,唐律將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經濟犯罪概括為“贓罪”6種:即受賄枉法,受賄不枉法,占所監管財物、強盜、竊資、坐贓。盡管唐朝的法律十分嚴密,但貪污之風依舊。如唐朝的大貪官楊國忠憑借楊貴妃的勢力,巧奪無度。
宋朝的包拯懲治貪官污吏的事例人們從史書和戲劇里已有所聞,至今有口皆碑。如北宋時期的將軍石延祚坐監包贓,被棄市;供奉官李繼昭盜賣官船,被棄市等。
明朝的洪武年間,工部待郎韓鐸賣放木瓦匠土工,分賣木炭,錢鈔入己,被處死列;管軍衛吏范彥彰等55人重支、昌支賞賜,均被誅殺。
歷史上所稱的“一百五十大臣伏法”之事,就是發生在清順治到光緒九年期間的案例。據史載,其中貪污贓枉法、玩忽職守者達97人,罪犯自公候、親王、大學士,至高級將領、監察官和封疆大吏在內;干隆四十六年,以甘肅布政使王延贊、陜甘總督勞動力爾謹為首的謊報災情、集體貪污銀兩的大案,被斬首者有22人。清嘉慶年間查辦的大貪官和坤貪贓8億兩之巨,超過清朝國庫10年的總收入。
可以說,中國古代社會幾乎沒有不出腐敗現象的朝代。即使在吏治清明的“貞觀盛世”也出現過濮州融吏龐相壽貪污案。北宋中期仁宋以后,貪贓受賄的官吏“十有六七”,至北宋末年徽宗時,蔡京當政,貪污風盛,貪吏竟達十之八九。明代雖嚴于執法,但貪污現象卻無法抑止,貪官人數無法數計,據明臣鄒緝疏奏,在成祖永樂時期,“貪官污吏遍布內外”。正如我國著名的政治經濟學家王亞南所說的:中國官吏政治史“實是一部貪污史”。
中國如此,外國又是怎幺樣呢?就近年來的情況而言,不少西方發達國家政壇腐敗丑聞迭出,幾乎成為世界各國的一個通病。1995年8月,韓國前總統盧泰愚曾在韓國銀行以假名帳戶存有大約5000億韓元秘密政治資金的丑聞被揭露。同年11月16日,盧泰愚因涉嫌受賄和非法隱匿巨額秘密政治資金被韓國檢察機關逮捕。事過17天,1995年12月3日韓國另一位前總統、64歲的全斗煥因涉嫌收受賄賂,策劃軍事政變等罪行被逮捕。1996年8月5日,漢城地方法院以受賄和發動軍事政變罪、內亂罪一審判處全斗煥死刑、盧泰愚無期徒刑,同案其它14名被告也分別被判處無期和有期徒刑。
美國自克林頓執政以來已有4名部長因涉嫌經濟丑聞被迫辭職或接受司法調查。
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有一種觀點。認為腐敗是發展中國家固有的現象,是當地文化的劣根,其實這只是一種偏見。腐敗作為一種歷史現象,只有私有制存在一天,腐敗就不會自動消亡。
新中國建立以來,中國共產黨人和中國政府,同腐敗現象進行了不懈的斗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績。在清除腐敗這一問題上,黨和政府的立場歷來是堅定的,鮮明的,而且是一貫的。但是,由于我們對于腐敗現象的發生發展的特點、規律研究不夠,對我國社會現階段所處的歷史位置認識不清,歷史上曾錯誤地估計對腐敗現象作斗爭的艱巨性,認為腐敗現象是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所固有的社會現象、社會主義社會從本質上不產生腐敗現象,現階段我國社會存在的腐敗現象是剝削階級社會的殘渣余孽,認為通過幾次大規模的反貪斗爭的群眾運動,腐敗現象就會從我國社會消滅。忽視了在我國社會現階段仍然存在有對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的私人占有,忽視了我國是一個經歷了漫長封建社會歷史的國家,剝削階段的思想意識、生活方式在一些人頭腦中根深蒂固,短期內不可能消亡。在我國這樣一個生產力較為落后,人們的物質、文化需要與滿足這種需要的條件存在較大差距的國度,本身也存在有許多誘發腐敗現象的因素,而且這些因素在一定時期內還將長期存在,對腐敗的斗爭將是長期的、復雜的、艱巨的,在一定的條件下,甚至會是很激烈的。這是我們所面臨的現實。在私有制沒有從我們國家消亡以前,腐敗現象都將存在,這是腐敗現象產生的內有規律。
通觀人類社會貪污腐敗與反貪污腐敗的發展史,我們可以看出這樣一條規律:當人類社會處于原始共產主義,即沒有私有制的時代時,貪污腐敗現象是不存在內;在絕對的私有制情況下,財產所有者也不會貪污自己所有經手管理的財物。在經濟活動過程中,私人財產所有者不可能暗中向往來業務單位索要回扣,占為己有。這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財產利益上的一致性,即財產所有人與經手管理財物人在利益歸屬上是最終一致性。在私有制與公有制并存的情況下,貪污賄賂犯罪的發生就成為不可避免的事情。世界上沒有哪一個國家和地區能夠例外。而且在一個國家內所有制結構成份越復雜,貪污賄賂的犯罪發案率就越高。在公有制與私有制并存的情況下,貪污賄賂犯罪的發生率等于私有制與公有制的比率乘以防范機制。用數學公式表示:
私有制
貪污賄賂腐敗發生率=————×防范機制
公有制
財產私人所有制在一個國家內所占份額越高,防范機制越不力,貪污賄賂發生的頻率就越高;反之公有制所占份額越多,防范機制越有力,貪污賄賂的發生頻率就越低。在私有制與公有制成人比例基本相當的不同國家中,防范機制是否有力、措施是否到位,在貪污賄賂發生率方面就具有了特別重要的意義。這里所說的防范機制是一個復合體,它既包括一個國家的基本社會制度、政治體制、經濟體制、法律制度,也指一個國家的社會管理方式、管理能力、公民法律意識、文化素質、歷史傳統以及查處和揭露貪污賄賂犯罪的能力等。
二、加強反腐敗立法工作
將反腐敗斗爭納入法制軌道,首先就是要有法可依。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大大加快了立法進程,法制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1979年至今,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已經制定的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共400多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700多個,有立法權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3000多個。但這些法律大多數是從總體上對市場經濟的行為進行規范和約束,反腐方面的法律還不多,特別是缺少一部關于反腐倡廉的基礎性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要求加強反腐的立法,并對已有的法律進行修改。結合當前和今后反腐的實際工作,應該加強以下幾方面的立法工作。
(一)防范性法律
1、國家公務員法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自1993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來,已經十年了,對于加強國家公務人員(當然也包括黨務工作者)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從實踐來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的一些精神并沒有得到認真的貫徹執行,有必要在《暫行條例》實施的基礎上,認真總結經驗教訓,對《暫行條例》進行修改和完善,制定《國家公務員法》,以法律的形式對公務員的有關問題進行的規定,以法律來保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廉政和勤政。
一是出臺《國家公務員法》的時間問題。我們認為,在今明兩年內出臺為宜。理由:1、《國家公務員法》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法律,有很多根本性的問題要作出規定,出臺必須慎重;但時間太長不出臺,就容易失掉時機,不利于積極推動政治體制改革。2、目前《暫行條例》已施行十年,成功的經驗、出現的問題都可以作為《國家公務員法》的借鑒內容。3、《國家公務員法》的出臺需要相應的配套措施。目前我國的綜合國力進一步增強,我們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一些措施也在不斷地完善,為制定《國家公務員法》提供較好的社會環境。
二是《國家公務員法》的有關內容。《暫行條例》共十八章,制定了較為詳細的內容。但《國家公務員法》在一些方面應該增加和強化:1、國家公務員實行最大范圍的錄用制度。任何享有法定權利的人都可以報考國家公務員,取消實際存在的一些限制規定(如有的地方規定中小學教師等不能參與公務員錄用報考),以保證最大限度地吸收優秀人才進入國家公務員隊伍。2、客觀公正的考核制度。必須堅決實行定職定崗的方法,是什幺級別的干部應該完成相應的工作,不能完成、力不勝任者就應進行調整。3、職務晉升辦法。只要公務員經年度考核兩年優秀,就應晉升職務,而不受領導者個人印象所左右。4、嚴格公務員紀律。公務員考核不稱職,就應該降職使用。一旦公務員違紀違法被開除,一切待遇全部取消,終身不得再錄用為公務人員。5、實行以薪養廉。要保證公務員收入高于社會平均水準,能滿足公務員在職和退休后經濟上過上社會中等偏上的生活。只要勤懇工作,不犯錯誤,就可以一直干到退休而不被解雇。公務員為了得到可觀的工資收入和養老金,必須保持廉潔;同時,也可以提高公務員的社會地位,避免公務員為了養家糊口而出去兼職取酬甚至為謀取私利而走上違法違紀的道路。6、公務員的全方位培訓。國家公務人員的培訓分為:對新錄用人員的上崗培訓,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根據專項工作需要進行的專門培訓和在職國家公務員更新知識的專業培訓。培訓內容不僅包括業務知識的培訓,還要包括廉政勤政的系統教育,全方位提高公務員的素質。7、對黨務工作者應有比國家公務員更高的要求。
2、財產收入申報法
財產收入申報法是國家公職人員依法對其擁有的財產的狀況,包括財產的數量、來源等情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的監督機關遞交書面報告,以接受審查和監督的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的地區已經實行這一制度。在我國,刑法也對國家公職人員的財產情況作了一些規定。如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較大的,而本人又不能說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追究其行政的、刑事的法律責任。但是由于其它規定不配套,受案程序不明,偵破措施跟不上,致使許多國家公職人員的財產和支出超過合法收入數額巨大的也難以追究。因此,必須制定《財產收入申報法》,增強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的透明度,將其置于公眾監督之下,防止國家公職人員以權謀私,搞權錢交易。同時,為查辦違紀違法案件提供方便。目前,《財產收入中報法》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財產收入申報法》應包括如下幾方面的內容:1、公職人員定期向廉政部門申報自己及家庭主要成員擁有的及新獲得的財產:2、查核國家公職人員財產的機構和職權;3、拒不申報或者弄虛作假者的法律責任;4、對公職人員任職前和離任后的審計;3、拒不申報或者弄虛作假者的法律責任;4、對公職人員任職前和離任后的財產進行審核的辦法。5、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加大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的懲治力度,對擁有巨額財而本人又不能說清楚的要定罪量刑。6、公務人員財產實際票據制度和真名制度,即國家公職人員每人都應有一個帳號,終生不變;國家公職人員的各種收入都通過銀行納入帳號,不給現金;在儲蓄、支用等都應使用與本人身份證相同的名字。從而增加國家工作人員財產的透明度,將國家公職人員人員財產的置于法律的監督之下。
制定《財產收申報法》的步驟。從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背景和國家工作人員隊伍的實際狀況出發,制定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財產收入申報法》應當循序漸進,分步驟實施。在財產申報范圍方面,首先要求擔負一定職務特別是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申報財產。這與我國現階段開展反腐敗斗爭和廉政建設的重點是相吻合的。在此基礎上,申報對象的范圍再擴大到一般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經濟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國有企業特別是大中型國有企業中由行政機關任命、聘任、委派的負責人,也應列為申報對象。在申報內容方面,由于情況比較復雜,要一次申報所有的財產,難度比較大。可通過先申報現階段的個人收入情況和財產現狀,通過積累經驗,再進行全方位的財產申報。目前,在黨政干部中實施的收入申報制度正是如此。在財產申報制度的建立形式方面,可先采取制定政策規定的形式,以黨紀、政紀保證制度的實施。在總結政策規定執行情況的基礎上,再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使這法制化,增強其強制力的約束力,為便于分步驟實施,也可以先制定“收入申報規定”,盡早執行。
除此以外,還應制定《公職人員行為準則法》,目前中央紀委正在制定“廉政準則”;此類性質的法律規范,應通過立法機關制定為法律。
(二)懲戒性法律
貪污罪和賄賂罪在刑法中有專門規定。隨著形勢的發展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原來有關懲治貪污罪和賄賂罪的有關規定已不完全適應打擊犯罪的需要。有必要將貪污罪和賄賂罪從《刑法》中分離出來,設立專門法律,制定《反貪污賄賂法》,以加大打擊貪污賄賂犯罪的力度。目前,全國人大已將制定《反貪污賄賂法》列入了重要的議事日程。建議新制定的《反貪污賄賂法》中應在以下方面對貪污罪和賄賂罪進行修改完善:
第一,增加刑罰中剝奪政治權利的范圍。貪污賄賂嚴重者,特別是判刑以上的,一律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從而使貪污賄賂者不再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機會,這對遏制貪污賄賂有著特殊的意義。
第二,加重經濟上的處罰。由于賄賂是一種貪財圖利的行為,可以考慮對賄賂者進行經濟處罰,不僅對接受賄賂的人處以罰金,還要對共同享有賄賂者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金。這種罰金不包括法律規定的沒收財產。
第三,為了準確、及時、嚴厲打擊賄賂犯罪活動,懲治賄賂罪要從實際出發,對行賄罪和受賄罪要區別對待。對于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則要重處,對于受賄特別是索賄的要從重處理。
(三)監督性法律
1、公民舉報法
舉報工作是反腐敗斗爭的重要環節,據紀檢監察機關統計,80%左右的案件線索來源于群眾的舉報。但是舉報工作多年來處于一種尷尬狀況。一是群眾的舉報量往往隨著反腐敗和廉政建設的“大氣候”而上升或下降,處于起伏不定的狀態;二是雖然紀檢監察、檢察等部門都高能舉報中心或信訪部門,并制定了有關舉報規定,但是不統一、不完整;三是沒有強有力的保護舉報人的措施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的辦法。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必須通過立法形式建立健全舉報制度,從而不斷推動舉報工作。設立公民舉報法的重要意義:一是通過立法確立公民舉報制度在我國政治制度中的重要地位,保證人民民主權利的行使。二是可以通過立法規范公民舉報的法律關系,使公民舉報的廣泛性、社會性與法律的公正性、強制性相結合,以加大監督力度。三是通過立法,從程序法上規范舉報中心和信訪部門的工作,使公民舉報按照法律規范得到及時處理;同時,將信訪部門處理舉報工作置于公眾和社會的監督之下,克服工作中的隨意性和互相推諉的情況,保證舉報人和被舉人的合法權益。
《公民舉報法》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受理舉報的制度。主要包括受理機關及其職責、受理公民舉報的原則、受理程序和方法、舉報人與被舉報人的權利與義務等。通過規范辦理舉報的程序,使公民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同時保證被舉報人依法享有說明情況和申訴的權利。2、對舉報人的保護、對舉報有功者的獎勵及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懲治等制度。通過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回避制度、檢查與反饋制度、獎勵制度以及懲處制度等,對公民提出申訴、控告、檢舉進行法律保護,依法懲處對舉報人進行打擊報復的行為。3、追究誣告者的責任制度及舉報失實等的認定制度。4、對話反饋制度。這是受理群眾舉報工作的延伸,也是收集信息、了解民意、接受監督、處理矛盾、穩定社會的一種手段。主要包括接待來訪、回告舉報人、社會調查、民意測驗、綜合反映等內容。5、要從法律的角度對匿名信進行肯定并制定有關處理制度。往往在經濟工作遇到困難或高速發展的起步階段,總有人包括一些身居高位的黨員領導干部全盤否定匿名信,提出“對匿名信一律不查”。有些報刊表表文章,對匿名信進行指責,認為匿名信多是為了達到攻訐、恐嚇、欺騙等目的而寫的。這是十分錯誤的。產生匿名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多數是由于民主作風缺乏,法制不健全。民主生活不足,黨內生活不正常,批評與自我批評展不開,對一些人的不正當行為有意見,沒有適當場合提出來,署名揭發又怕遭到打擊報復,所以才隱匿了真實姓名。反腐的實踐證明,匿名信和署名信反映問題的可靠性基本相同,屬于屬實、基本屬實、部分屬實情況的在70%以上,不實的是少數,真正屬于誣告的是極少數。因此,制定公民舉報法,必須從法律上對匿名信進行肯定。對匿名信的處理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反映情況不明或道聽途說的匿名信一般不予過問;對反映一般問題,情節輕微的,可要求被反映人向組織說明情況;揭發有重要內容的匿名信,且有一定證據、可信度較高的,先要初步核實情況,屬實的要查處,揭發不實的要予以澄清;對那些內容反動,惡毒攻擊謾罵的匿名信,也要按要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2、制定《中國共產黨監督條例》
黨的十三屆六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決定》明確要求制定黨內監督條例,從而把加強監督的任務鄭重地提到了全黨同志面前。黨內監督的實質是黨從人民利益出發,按照從嚴治黨的要求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目前,中央紀委已把制定黨內監督條例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計劃,組建起草小組開始這項工作。我們認為,應于近兩年內制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3、其它監督法規
根據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必須建立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制定各種監督性法規。當前重點要抓緊制定《行政監督法》、《人大監督法》、《人民代表監督法》、《新聞監督法》等一系列法規。
(四)加強反腐立法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1、反腐立法要有全面系統的考慮
要認真總結建國以來特別是近年來反腐的經驗教訓,反腐立法要從規范行為入手,增強監督制約,加大懲治力度。要考慮進行系統立法,特別是要對黨政機關的行為進行系統規范,不要“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要找準根源,對癥下藥。其次,立法要循序漸進,從易到難,量力而行,切忌貪大求全。第三,制定反腐方面的法律更要注意其針對性、權威性、可操作性、有效性,要明確具體。
2、反腐立法要以地方立法為先導,中央地方立法并行
反腐是一項長期、艱苦和復雜的系統工作,有些方面馬上進行全國性立法條件一時還不具備,要滿足反腐的需要,首先要加強地方立法。在不與憲法和其它法律法規相矛盾時,地方可以根據本地反腐的實際情況,針對一些突出的亟需解決的問題,加強立法。其次,在全國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中央根據各地先行立法的原則,在各地立法的基礎上進行補充、修改和完善,制定出適合全國范圍內反腐的法律法規。只要地方立法先行,中央地方立法并舉,就能使立法工作適應反腐的需要。
3、反腐立法要為古為今用,洋為中用
反腐立法,要注意借鑒中國古代的一些法制思想,如“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律原則和注重用“仁政”、“德治”的施政思想。同時,也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注意吸收當達國家反腐的一些好的有效的做法,特別是反腐法律的完整性、系統性、嚴密性和可操作性。當然,我們的反腐立法與中國古代和資本主義國有立法是有本質區別的,我們的法律是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的,是對極少數腐敗分子的懲處,這一點是絕不能忽略的。
4、反腐立法要與教育同步,法德并舉
法律再縝密,也不可能包羅萬象;再好的法律,也有漏洞。公務人員只有在不斷地自我教育和外在監督下,筑起拒腐防變的心理屏障,在法律的“縫隙”威風凜凜自我約束,凈化心靈,反腐法律約束機制和自身道德約束機制才能相互促進,反腐立法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特別是在短時間內,反腐立法不可能完備,廉政監督還比較薄弱,更需要充分發揮反腐教育在增強公務人員執法、守法自覺性上的作用。
三、強化司法功能是反腐的重要保障
加強廉政建設,反對腐敗,首先需要立法。但立法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要建立預期的法律秩序,這就需要加強司法功能,保證立法意圖的順利實現。要把立法、執法、法律監督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抓,實行綜合治理。如果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甚至徇私枉法,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立法與執法相比,立法是基礎,執法是關鍵。無法可依固然不行,有法不依影響更壞,造成的后果更嚴重。當前,很多時候確實無法可依,但更為嚴重的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我們在加大立法力度的同時,要花更大的精力加強執法工作,特別是要克服目前執法工作中失之于寬、失之于軟的現象。而要保證健康的執法,就必須加強法律監督。特別是要強化法律監督意識,健全法律監督網絡,完善法律監督程序,懲處各種違法行為,使國家法律在中華大地上暢行無阻,公正實施,這樣才能為反腐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公民要依法參與反腐敗斗爭
腐敗問題是群眾最為痛恨的問題之一,反腐也是群眾關注的焦點。反腐敗斗爭必須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廣泛發動群眾參與,這是反腐敗斗爭的基本方法之一。但是群眾如何參與反腐敗斗爭?我們理解,群眾要依法參與反腐,關鍵是要懂法,增強法律意識,其一,要學法知法,要有正確辨別腐敗的能力,這是參與反腐敗斗爭的基本條件。特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過程中,許多問題比較復雜,如果用一些老眼光看新問題就會發生認識上偏差。其次,要有清醒的政治頭腦,不受謠言的煽動蠱惑,不參加脫離黨的領導,自發組織的以“反腐敗”為名的各種活動,相信共產黨有決心有能力解決腐敗問題。其三,發現腐敗問題,要及時向有關部門舉報、揭發,加強監督;同時,在自己的工作崗位和職責范圍內,堅決同消極腐敗現象作斗爭。其四,公民要積極協助和配合司法機關工作,特別是要積極提供違法犯罪者的有關證據。
(二)領導干部要有法律意識
在反腐斗爭中,加強對領導干部的法制教育極為重要。首先,領導干部首先要學法、懂法。要搞清楚什幺是可以做的,什幺是不能做的,做了要受什幺樣的法律制裁,并嚴格遵守法律制度。只有這樣,領導干部才能以身作則,從而取得了反腐的領導權和發言權。其次,領導干部不要隱入具體的法律事務,不要對個案施加影響,特別是在涉及到自己或者親友的問題時,要主動回避,放手讓司法機關依法去辦。再次,司法機關要堅決貫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對任何人違法犯罪都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追究。不論是什幺人,不管他的職位有多高,都要鐵面無私,執法如山,決不允許有絲毫例外,更不允許任何人袒護、說情、包庇,如有違反,無論是誰,都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三)必須強化司法機關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反腐工作必須在黨的統一領導下進行。我國國家機關的一切活動都必須接受黨的領導,是由我國的性質和黨的地位決定的,憲法也肯定了這點,脫離黨的領導就是違反憲法。黨對反腐工作的領導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從宏觀上把握好“兩手抓、兩手硬”的方針,在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二是確定反腐的工作任務,具體部署,狠抓落實,務求實效。三是對反腐敗斗爭中出現的一些重大問題,及時出面解決,為專門機關排憂解難,提供良好的反腐的工作環境。但黨委對反腐敗斗爭的領導不能取代專門機關的工作,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內活動,不得以黨的活動取代司法機關正常行使職權,不能由黨委包攬具體的司法業務。黨的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違反,如果違反了同樣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司法機關在反腐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這也是反腐的必要保證。反腐敗工作特別是辦案工作,必須加強黨的領導,但這種領導主要是在遇到重大案件時黨委出面進行組織協調,幫助排除干擾和阻力,而不能由黨委直接辦案。特別是在偵破案件和審理案件時,黨的領導更不能代替專門機關的辦案工作。黨委插手具體辦案工作有四弊:一是不利于黨委集中精力抓經濟建設這個中心,從而影響經濟工作。二是黨委插手辦案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不利于調動專門機關辦案的積極性。三是有些黨委領導不懂如何具體辦案,有的在偵破階段,往往從好心出發以教育違法違紀者為目的找其談話,無意之中容易泄露有關案件情況,給查辦案件帶來難度;有的將本應由審理機關辦的案件提交黨委集體討論,導致處理上畸輕畸重。四是有個別領導干部出于種種原因,為違法違紀者說情、擺好,干擾了案件查處工作的正常進行,影響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黨委對執法部門的領導,只能體現在重大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干部管理上,對一些重大疑難案件可以進行必要的協調,但絕不能干涉執法部門依法辦案。(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