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勢力與村民自治——當激情遭遇歷史
時間:2022-05-17 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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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村落里的宗族勢力是我國社會的一個基本特質,在很長的歷史時期,由于國家政權的扶植,家族現象成為我國社會傳統形態的重要組成部分,本世紀初期開始,我國基層農村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宗族勢力的影響有所減弱。然而自80年代開始,國家推行基層民主政治,導入具有現性的村民自治制度,宗族勢力伴隨著有一定規模的復蘇。那么,村民自治的既定法律制度與作為傳統文化的宗族勢力在我國農村權力運行中,會不會發生沖突?沖突是怎樣交鋒的?其深層次原因是什么?兩者應如何協調?為探究上述問題,本文根據溫州地區部分鄉村的實地調查,用法社會學的視角,從2個具體案例入手,敘述兩者沖突的形式和原因,并粗淺提出兩者協調的途徑是加強文化認同感,完善既定自治制度。作者進一步認為,具有現性特征的自治制度要在鄉村健康發展,必須扎根于農村實踐,在與鄉村文化互相磨合、斗爭中汲取本土因素,才能培養出具有泥土氣息的農村“市民社會”和“和諧社會”。
關鍵詞:宗族勢力村民自治沖突表現形式沖突的協調
[abstract]
Theclansmeninfluenceofthemileofvillageisabasiccharacteristicoftheourcountrysociety,periodintheverylonghistory,becausethenationalpoliticalpowerpropup,thehouseholdphenomenonbecomestheourcountrytheimportanceofthesocialtraditionalappearanceconstitutesthepart,thisinitialstageofcenturystart,ourcountrythegrass-rootsvillagetookplacetheimportantvariety,theinfluenceoftheclansmeninfluencehastodiedown.Howeverstartfrom80''''s,thenationpromotesthegrass-rootsdemocracy,theductinghasthevillagepeopleautonomysystemofthemodernreasonableness,theclansmeninfluenceaccompanieswiththerecoveryofhavethecertainscale.So,thedecidedlawsystemofthevillagepeopleautonomyandbetheclansmeninfluenceofthetraditioncultureinourcountrythevillagepowercirculate,cantakeplacetheconflict?Theconflictcrossswordshowof?Whatisitsdeepreason?Dobothmoderatewhatif?Inordertoinvestigatetheabove-mentionedproblem,thistextaccordingtoWENZHOUtheon-siteinspectionoftheregionpartcountry,theangleofviewofthemethodofusingsociology,commencesfrom2concretecasesexample,describingformandreasonsofyourconflict,andsuperficialputforwardthepaththatbothmoderateistostrengthentheculturalapprobationfeeling,perfectanddecidedautonomysystem.Theauthorfurtherthinks,theautonomysystemthathavethemodernreasonablenesscharacteristicwantstodevelophealthilyinthecountry,mustberadicateinthevillagetopractice,drawingtotakethenativefactorinwiththecountrycultureeachotherwhetmatch,struggle,thencandevelophavethemudbreathingofthevillage"citizenrysociety"and"harmonioussociety".
keywords:Thecoordinationoftheclansmeninfluence/villagepeopleautonomy/conflictmanifestation/conflict
一、引言
案例1[1]:永嘉縣甌北鎮是該縣的經濟重鎮,該鎮中的羅浮村由于特殊的地理位置(甌江港口、金麗溫高速公路,330省道,連接溫州與永嘉的甌江5橋均貫穿該村、每年征地很多)和歷史條件(歷史上一直是商業、工業發達地區,曾是溫州的中心),一直以來是該鎮的主要經濟生產基地,2004年該村集體的銀行存款達3億,同時,坐落在該村的企業占整個永嘉縣的80%,其中包括全國知名企業奧康集團、報喜鳥服飾集團,六六順鞋業。其董事長及大股東均是該村的村民。該村現有人口3000余人,除外來務工人員外,本地居民主要以陳姓、胡姓、呂姓、林姓為主,分別占了人口總數的30%、25%、15%,10%。在上一界的村民委員會中,戴姓當村長兼書記,陳姓、胡姓,林姓分別當村委會副主任,由于戴姓中的該位村長在當地相當有影響,其經濟實力和社會關系非常復雜,村里基本未發生比較大的沖突事件。2005年5月初,村委會換界工作正式開展,戴姓村長不想連任,呂姓、陳姓均想競選村長,其中呂姓候選人是六六順鞋業董事長,陳姓與奧康集團關系密切。在選舉正式開始投票前,老村長戴某支持呂某競選。陳某得知后,認為自己當了這么多年副的,戴某還幫呂姓競選,不夠意思。揚言要舉報村財務的腐敗問題。戴某又開始支持陳某。呂某花費了上百萬元后得知情況對己不利,以上界村委會在處置村集體資產的過程中虛列帳務為由,找親戚和房族在村里敲鑼打鼓,村民自發聚集1000余人,到甌北商貿城、利達汽車銷售公司、飛龍汽車銷售公司(均是村辦企業)強制停止營業,搗毀財物合計154819元。后又到甌北鎮政府門口強烈要求查辦有關人員。事后,檢察機關依法逮捕了部分鬧事者,并以涉嫌受賄罪對上界村委會成員戴某、陳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到目前為止,該村的村委會換界選舉仍未實施,隨之而來的有關上訪、訴訟及小規模沖突與日俱增。
案例2:蒼南縣龍港鎮東排村,全村1600余人,104國道和甬臺溫高速公路貫穿該村,已經動工興建的溫福鐵路同樣從該村旁邊經過,交通便利。村集體經濟資產7個多億,在該縣最富裕。村屬經濟實體包括4星級,3星級酒店各2座,物流中心,菜場各1座,房地產開發公司2個、小學、中學各一所。陳姓是大姓,占90%。黨員密度高,共產黨員有75個。黨書記陳某當任村里所有實體的董事長,10余年未變,村長的選舉競爭激烈,但很少發生大的上訪和糾紛,鄉鎮領導在每界的選舉前均將該村的選舉作為典型進行宣傳。陳某德高望重,今年要辭去黨書記職位,遭村里老人協會(180余人)示威性請愿,堅決挽留,辭職不成。集體經濟經營模式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聘用專業的經營公司進行管理。村民代表會議每月召開1次并詳細記錄,重要村務由村民代表表決通過。與該村一街之隔的是西排村卻經濟落后,幾年前的幾個村辦集體經營不善,領導班子更換頻繁,如今已所存無幾,村民選舉時多次發生械斗,房族內部火并,2004年,縣里做東排村工作,想合并東西兩村,遭東村強烈反對,未果。
村落里的宗族勢力一直以來是我國社會的一個基本特質,在很長的歷史時期,由于國家政權的扶植,我國的家族現象構成了我國社會的外觀形態,我們稱之為文化傳統并不為過。本世紀初期開始,我國基層農村發生了重大的變化,宗族勢力的影響有所減弱。然而自80年代開始,國家推行村民自治,實行基層民主政治,導入現代性村民自治制度,宗族勢力有一定規模的復蘇。那么,村民自治的既定制度與作為傳統文化的宗族勢力在我國農村權力運行中,會不會發生沖突?沖突又是怎樣交鋒的?其沖突的深層次原因是什么?兩者有無良性互動的可能?上述案例在我國南方普遍存在,關系著基層的社會穩定與發展,因此,有必要從理論和實踐上進行深入探討。本文的思路是從宗族勢力與鄉村治理的歷史沿革入手,結合本地區的實地調查,力求探索一條良性互動的道路。
二、宗族勢力與鄉村治理的歷史概況
(一)、宗族的概念及功能
宗族又稱家族,是一種以父系血緣為紐帶的利益群體。“在古代社會中,家族常表現為同一個男性祖先的子孫若干世代聚居在某一區域,按照一定的規范,以血緣關系為紐帶而結合成的一種特殊社會現象[2]”。費孝通、王天意等學者的研究表明,“中國鄉土社會采取了差序格局,利用親屬的倫常去組合社群,經營各種事業[3]”,宗族在農村社會中,以血緣為紐帶,利用祠堂、家譜、族規族訓等傳統習俗的力量,發揮著動員族內社會力量的組織功能、處理族內糾紛的協調功能、統一族內思想的教育功能、張揚族內習俗的文化功能。但是,宗族這些功能發揮的充分與否?對社會的影響是正面還是負面的?取決于宗族內部自我約束機制的是否系統化、農村現代化發展程度、與國家政權融合深度、政府社會控制能力的強弱化[4],一般來說,宗族內部自我約束能力強,農村現代化程度高,與政權融合教深而且政府社會控制能力強的地方,宗族的社會影響比較良性。上述四個因素中,國家政權對宗族的認同與否起著關鍵作用,中國的歷代封建統治者包括國民黨政府都是利用宗族實行其在農村的統治的。反之,國家政權在意識形態上“不認同”宗族觀念,政策上限制宗族組織和宗族勢力,宗族組織就會轉入地下,其活動的隱蔽性就更強,也更容易顯現出其負面效應。
(二)、宗族勢力與鄉村治理的歷史概況
任何現存的制度必然是歷史博弈的結果,并必然的影響著下一階段博弈的進行,甚至博弈規則的改變。因此我們在討論我國當前村民自治制度與宗族勢力的沖突現狀之前有必要對我國以前鄉村治理狀況予以回顧。
1、建國以前的鄉村治理:鄉村“相對自治”到“國家經紀[5]”。
我國封建社會時期,一直以來貫徹“皇權不下鄉”的政策,政府主要通過鄉土社會中的鄉紳、望族等精英作為自己的人控制農村,鄉紳、望族等控制鄉土社會主要是以宗族門規、禮教、道德等手段。以家族為中心形成了大大小小的自然村是傳統中國最為顯著的居住特點,而作為家族社會的代言人--鄉紳階層的存在,則為皇權和族權之間提供了緩沖--他們一方面是皇權的維護者,一方面也是鄉村經濟利益的保護性力量。這樣“皇權”與“族權”的一致或對峙也就決定了歷代封建王朝的治亂更替。而19世紀中期以后,這兩種力量的平衡被打破了。殖民經濟的入侵和資本生產方式的進入,逐漸的瓦解了傳統鄉村社會的經濟基礎—自然生產方式,科舉制度取消割斷了鄉紳階層與皇權的依存關系,瓦解了它的政治基礎。同時,內外戰爭和不平等條約賠款的開支使國家不得不加大農村地區的物質和人力資源汲取。趨于瓦解的家族制度和鄉紳階層出于自我利益的保護,此時已經成為國家權力增加其在農村地區汲取能力的阻礙。為此,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直接進入就成為歷史的必然。
國家權力對農村社會的介入是采取“國家經紀”的方式——即國家用非官僚化的機構及人員代行政府的正式職能,征收賦稅并實現對鄉村社會的統治。諸如當時國民黨政府的保甲制度和我黨解放區的“一切權力歸農會”的農會制度。這些制度一方面保證了國家在農村最大限度的汲取能力,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國家官僚系統的急劇膨大,為當時的戰爭提供了巨大的物資支持和人力支持。
2、建國初期到70年代:鄉村自治消亡,宗族勢力萎縮。
建國初期的土地革命,徹底的消解了傳統中國鄉村社會的經濟基礎的核心——封建土地制度。農會也因此結束了其自身的歷史使命。政務院于1950年12月頒布了《鄉(行政村)人民代表會議組織通則》和《鄉(行政村)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在農會的基礎上設立了村政權組織。但這種仍一定程度上維護農民利益(民間力量)的政權并未維持多久。1952年試行農業生產合社組織,1956年建立高級合作社,1958年全面實行制度。在此過程中作為農村經濟組織的合作社制度逐漸轉變為“政社(經)合一”的基層政權組織,逐漸取代了村政府職能。徹底的摧毀了舊的鄉村體制,國家權力介入的集體生產方式取代了傳統農民的生活方式,使農民直接處于國家權力的控制之下。公社的派出機構“生產大隊”“生產隊”則承擔了農村政治、經濟、社會活動、管理和控制等全部任務。許多非正式制度(如市場、家族、宗教)基本禁絕。時期,作為國家權力博弈對手的鄉村社會力量消失了。農民職業終身化、農民身份遺傳化,農民活動區域絕對固定化,擇業、生產、遷徙自由被剝奪。同時,由于對農村大規模的連續汲取,消滅了農村經濟的自生能力。到70年代末,農村經濟的績效已經無法繼續為國家工業化提供農業剩余,農村經濟走到了崩潰的邊緣。這一時期,中國的黨政主體權威和社會控制到了無以復加的超強程度,表現在政治上的國家政權滲透到每一個家庭,經濟上的高度集中,思想上的高度統一。在這種背景下,農村社區只存在單一的黨權主體權威,其他任何非主體權威都失去了生存的空間。族權作為舊秩序的典型代表更成了重點專政的對象,宗族組織和宗族活動被視為非法組織和非法活動,宗族勢力和宗族觀念被視為舊勢力和舊觀念。于是,宗族的功能也得到前所未有的抑制,其教育和文化功能在這一時期消失殆盡。然而,有著幾千年的歷史和文化積淀的宗族并沒有因此而消失,只是其活動的方式更加隱蔽了,功能日益萎縮了,影響力下降了。這一時期的宗族仍保留了其有限的組織和協調功能,鄉村社區時而出現的宗族械斗事件說明了這一點。
3、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鄉村自治興起,宗族勢力復蘇。
80年代初,廣西宜山、羅城兩縣的部分農村基于社會管理的實際需要,自發組織建立村民委員會,以取代瓦解了的生產大隊。1982年底新修訂的憲法在總結廣西、貴州、廣東各地農村村委會基礎上,確立了村民委員會的憲法地位:村民委員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村民選舉產生。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通知》,正式宣布了、制度的終結,為全國范圍的村民自治推廣奠定了基礎。在這一轉型過程中,由于的解體,國家控制一切的局面被打破了。此后,隨著農村政權主體權威和社會控制的削弱,一些沉寂多年的舊權威開始鉆出夾縫,并發揮了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出現了“宗族權威、宗教權威和武力權威[6]”與黨政主體權威互動的局面。這一時期,宗族的組織、協調、教育和文化功能全面復活,在農村發揮了廣泛的作用。一方面,宗族的復活彌補了部分“權力真空”和管理空白,顯示了其建設功能和正面效應。另一方面,宗族的復活也呈現出與黨政主體權威相沖突的態勢,其負面效應非常突出,有些地方甚至出現了以宗族為特征的“宗族械斗多、治安死角多、對抗行政執法多”的三多現象。
4、90年代中期--至今:鄉村自治逐步加強,宗族功能發生變遷。
1998年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從操作角度,以法律形式確立了村民自治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各地也相配套出臺了一系列的相關法規和規章。同時,這一時期,是我國工業化城市化的速度最快的一個時期,工業化伴隨著千百萬農民工的進城,它對中國農村以血緣和地緣為基礎的熟人社會傳統提出了挑戰,對傳統的宗族提出了挑戰。“在任何社會中都不存在純粹的現代性和純粹的傳統性,相反,現代化進程是傳統的制度和價值觀念在功能上對現代化的要求不斷適應的過程[7]”。應該說,工業化與城市化的過程也就是以血緣和地緣為基礎的熟人社會和以工業為基礎的市民社會的激烈碰撞和適應的過程,也就是宗族的功能不斷變遷的過程。許多地方隨著青壯年的人去樓空,宗族平時缺少了基本力量的參與,它的各種功能在農村本土不斷淡化,僅成了聯結農村老人的工具,也只有在春節等傳統節日中才能領略到宗族的色彩。然而,宗族的功能并沒有消失,只是變換了形式。尤其在溫州等沿海地區,宗族往往成為家族企業的主要操作力量,這些力量同樣適用與在外地經商的溫州人,同時也構成了溫州模式的主要特征。另外,在村莊受到外力影響的時候,宗族勢力在發動、聯絡村民上仍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宗族勢力與村民自治的沖突---一個敘述
(一)、沖突的具體表現形式[8]
1、對產生自治組織的影響
(1)、對選舉組織行為的影響:
從永嘉縣羅浮村、水云村、橋下村等幾個重點村莊實地考察后得知,各村的選舉均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制度引入過程,是在強有力的政府行為驅動下展開。選舉的籌備、動員、程序的安排及其實施等,都來自于政府。政府除了制定并解釋有關選舉的規則和程序外,還向各村派出專門的指導小組親臨指導、將原先規定為1年的市、縣下派的駐村干部鍛煉期延長,明確要求村選舉結束后方可更換新一批的駐村干部。在選舉中,村社區本身的力量主要起著組織實施選舉規則和程序的作用,在其中,村支書作為“黨的領導”的體現,發揮著特殊重要的作用,而本應發揮重要作用的村選舉委員會位居其后。宗族在任何一村中均未起到“組織者”的作用,沒有介入或參與,村里的宗族大姓和小姓人員的區別并不明顯。小姓的宗族并不會因為自己是小姓而表現消極。例如:人口1000余人的永嘉橋下村,主要由陳姓和潘姓等姓氏組成,李姓只占很少一部分,陳姓和潘姓歷年來均當任村委會主任、副主任,李姓則屬于村委會委員之一,負責村里的會計工作。在今年的村委會選舉組織過程中,2大姓氏的人員自發的幫助村里干部粘貼公告,負責會場布置,按房族的比例出具桌、椅、凳等,李姓并不因為自己是小姓而不積極協助,而是自發出勞力。總之,宗族勢力對傳統文化節目的安排和組織,遠比村民委員會選舉的組織活動來的重視。
(2)、對選民投票行為的影響
民主的本質就是利益,所謂選舉還是政府指定受益人均可理解為分享利益的具體手段和方法,村民選舉也不例外,選民投票的時候首先考慮的是利益問題,關系到宗族的時候,主要從2部分去探究:一是宗族在現階段作為一種松散性的組織,其集團性的利益是否有人去維護或主張,二是宗族中的個體如何去實現其利益,其實現利益的時候有沒利用自己的宗族資源。在調查幾個鄉村的選舉情況后,筆者發現,由于溫州地區經濟較發達,宗族勢力的組織機構不是很緊密,與其說是一個組織,還不如稱之為一種存在于人們腦海里的一種印象更為恰當,加之地方經濟強人的形成和黑勢力的蔓延,純粹出于宗族目的的“光宗耀祖”行為基本上不存在,宗族作為一種隱藏的力量,其作為一個整體認同村民代言人的時候,并沒有想象中的那么“任人為親”,其組織起來統一思想的做法實踐中還不是很流行。相反的,在選擇鄉村代言人的時候,有一種傳統的,樸素的“賢、能、親”觀念,如引言部分的案例1中,永嘉羅浮村少姓人戴某,雖然其不是大姓宗族,但其個人能力和經濟能力在永嘉縣赫赫有名,在任期間為村里辦了很多事情,包括汽車城的創立,與政府部門密切關系,均給村民一種能人的感覺,其當選順理成章,而且其繼續留任,估計很多候選人也不會參加選舉,案例2中的陳某亦然。
但在個人選舉以及投票過程中,宗族往往被作為一種熟人資源被利用。如永嘉縣甌北鎮花岙村,人口只有1000左右,但基本是以潘姓為主,其他姓氏150余人,占10%,歷來村書記和村長由潘某當任,2003年潘某涉嫌貪污被檢察機關逮捕后,接下來的村民委員會班子就無法選舉,一方面小姓氏有能人但拉不起選票,另一方面大姓候選人有潛在的家族票數,但缺少宗族里的認同,宗族里的村民認為其沒能力當任而不投票[9]。案例2中陳某與案例1中候選人不一樣的地方,關鍵不在于陳某個人有威望,而在于他的威望與其背后渾厚的宗族力量完美結合在一起。
另外,從候選人的角度考察宗族,可能更加明確。下面是溫州市文成縣玉壺鎮五一村的選舉情況:五一村屬于鎮郊,是該鎮唯一涉及土地政府征用補償費的村莊,在編人口1500人,長年定居國外的達503人。村民主要以胡姓和溫姓為主,其中胡姓占70%,溫姓站25%,但胡姓歷史上一直是華僑,仍定居在該村的實際人口與溫姓相當。在2005年的村委會選舉中,原先村長胡某想連任,自然成為候選人,而溫姓在政府部門工作的人員和子女較多,今年想競選村長,事先做胡姓村長工作要其去當村黨支書,胡姓因出國人員多,涉及公證和派出所的證明需要一個人當村長與政府部門交涉方便,不愿意當支書。候選人公布后,胡某便按房族的大房、小房逐個家訪,要求胡姓人員多多支持,并花了5000元打電話與國外的華僑聯系,要求做國內家屬的工作,表明若不是胡姓當村長,在接下來的出國辦手續中可能會遇到很多困難和不便。后來,國外的華僑湊滿現金20萬元給該候選人作為活動資金。后胡某通過姻親勸說溫姓人員做候選人工作,最終溫姓自動退出選舉,胡某仍連任。
(3)、對村民資格準入的影響
村民資格的準入是指允許何種資格的人作為村民的問題,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主要參照我國的戶籍制度進行認定。實踐中,有爭議的是“農嫁女”“入贅”等現象。村民資格不僅牽涉到村民個體的經濟利益,還牽涉到是否有村民自治選舉權的問題,認定村民資格屬于法律界定還是屬于村民自治范疇爭議頗多。《檢察日報》2003年7月23日刊登了一篇《能否享受福利,村民投票說了算》的文章,該文中的村民王新彥戶口一直在河南鄭州市三官廟村,1974年被安排到中原建筑公司工作。1996年該村委員會制定了《三官村關于村民工作安排的暫行規定》,“對在外已有工作單位的,無論任何情況村里一律不負責安排”。王新彥提出要求分得2001、2002年兩年的村民待遇,三官村曾于2003年召開村民大會表決,對王新彥等8名農業人口要求享受村民待遇的事情進行了表決,有效的133張選票中,121票反對給予村民待遇。村委會據此不給王新彥等人村民福利,并在其后的村民委員會選舉中也沒有給其選民資格。法院認為,能否享受村民待遇,屬村民自治范疇,村民會議的決定應予以尊重,駁回了王某的訴請[10]。該案中反映的情況在溫州地區尤其普遍,宗族在村民資格準入過程中的表現非常積極,下面舉一個調查中的典型案件說明問題:
溫州市文成縣南田鎮南田村位于文成縣城西南20公里的高原上,是明朝名相劉伯溫故里,該村現有人口700余人,300戶人家,除外來務工人員和旅游者外,全村只有一個姓氏劉,具傳是劉伯溫的嫡系后代。其中大房人口300余人,二房200余人,三房南遷現在的縣城,四房150余人,各房族利益沖突不大。2004年3月,大房中的一個男性劉甲按農村風俗“入贅”到縣城的三房中當兒子傳宗,但戶口仍在該村,同年4月,四房中一個男性劉乙因犯故意傷害被緩刑3年。2005年4月選舉開始,劉甲因平時幫村里出了很多力,被其房族推選為村長候選人(村民小組基本按房族設立),在選民登記的時,村民會議表決認為劉甲可以作為選民,但不能作為村長候選人,劉乙道德敗壞不具有村民委員會選民資格。該村中,宗族界定是否村民的時候,在道德觀念上受儒教的影響很深,大部分村民認為,劉乙觸犯刑律,被剝奪村民主體資格自然在理,而劉甲雖有功德,但“入贅”后仍讓其當村長,有房族后繼無人的顏面問題。
2、對自治組織權力運行的影響
宗族對村治的影響,除了表現在村代言人選任的影響外,還往往表現為對村干部治村行為的影響。根據調查的情況看,對于全村性的事務尤其是政務,包括宗族在內的各類非正式組織一般不會插手干預。換言之,“兩委”(黨支部委員會、村委會)全面負責村內公共事務,具有正當性、合法性,宗族不會介入其中。但宗族對村干部的治村行為仍有影響,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村干部所擁有的實際權力及其工作方式的影響。
在各村,由于宗族和房族背景的不同,村干部所享有的權力份量便有所不同,而并不完全取決于職位的制度安排。如在有關村內公共事務的決策上,來自大族大房的村干部盡管不一定居于主要干部的位置,但往往有著更大的發言權,來自小族小房的村干部總會自覺地規避或忍讓。“在村務的管理與執行上,來自大族大房的干部工作時往往會雷厲風行,膽子大,態度硬,敢于也不怕得罪人;而來自小族或小房的干部則往往謹小慎微,不敢輕易得罪人,工作縮手縮腳。[11]”因此,在村民中常常能聽到這樣的說法:如果不讓大姓大村莊的人來當村干部,就很難管好村。宗族對村干部工作的這種影響,往往是通過村民對村干部工作的支持和配合與否來達到的,不過,有時強勢宗族也可能進行直接的抵制甚至暴力圍攻或毆打。但總體而言,宗族的這些影響主要是采取非正式的方式,是村民的自發行動,一般不會采取有組織的集體性行為。
(2)、國家意識依附于村自治組織實行現代管理時,在傳統事務處理上的影響。
既定的村民自治制度規定村民委員會有協助政府的義務,當國家將其政策通過村民委員會協助執行,實現其意志的時候,在一些傳統的事務處理上,宗族勢力表現的異常反抗。比如這幾年政府大力推行的殯葬改革。在溫州地區調查的12個村中[12],有此類沖突的有5個村,典型的是溫州市文成縣雅龍村:該村位于該縣朱雅鄉,與麗水市交界,偏遠閉塞,人口1100余人,以溫姓、蔡姓、胡姓、朱姓為主,傳聞是明朝末期南遷的朱姓親屬繁衍聚居而成,受第一次世界大戰青田縣華工影響,35%的村民旅居歐洲等地,民風淳樸,無任何集體經濟,村民以出國勞務生存,其文化結構可以說是從正統封建社會直接感染西方現代文明,因此既有西方民主思想的意識,也有封建思想的傳統。前幾年該縣推行殯葬改革,不允許實行土葬,2004年11月,溫姓一個旅居意大利的大華僑回國為其母親下葬,經村民同意調換了山地進行修墳,在審批過程中,村委會考慮該村的道路和學校均是該華僑家族贊助修建,予以允許,并建議拿出5萬贊助鄉政府當植樹造林用(其實由于人口大量外遷,村里到處是樹木)。鄉政府發現后,責令村委會協助拆除,村委會班子兩頭受氣,只好全部離開本村,半年不回,進行逃避。在強制拆除過程中,該村村民在村口敲鑼,各姓氏成年村民全副武裝,自發聚居了200余人圍困拆除人員。此事經意大利、法國《歐華時報》報道,意大利華僑同鄉會會長胡某(也系該村人員)出面與中央有關方面聯系,地方政府才以照顧華僑的名義予以審批修建。事后,村委會班子才繼續正常運作,該村村長后來表示“挖人家墳的事情是要斷子絕孫的,就是把我槍斃了我也不敢參與”,“村里到處是拋荒的地段,野豬到處橫行,說修墳破壞國家耕地確實沒有道理。”上述類似沖突在計劃生育、收取鄉統籌款方面經常有發生。
還有一類沖突就是對國家法律的理解上,震驚全國的1992年蒼南縣錢庫鎮“8.16”事件很能說明問題。當時這個事件的起因是山北村一個林姓村民與宮西村一個陳姓村民的家庭婚姻糾紛,最后引發林姓和陳姓兩大家族的械斗,沖突后來擴張到新安鄉,望里鎮等鄉鎮中的23個村,計2000余人,結果死5人,傷18人,案發后,雙方沒有報案,而是隱匿兇手,遇難家屬只謀求私下和解,導致該案后來公安部門無法依法查處兇手[13]。宗族和村里的自治組織在案件性質的認識上達成了一致,與國家層面的法律理解大相徑庭,通過宗族對這些事件的處理更加容易被村民認同。
但,并不是所有帶有國家意識色彩的事務,宗族均承擔負面角色。在涉及一些傳統風俗節日的事情上,宗族勢力與國家意識、村自治組織卻能緣分般的相成“三點一線”的和諧。如調查中的溫州市區南塘村,村政精英在宗族活動中也起著主導性作用。在這里,宗族活動的主要組織者、操作者是村干部,如劃龍舟、修族譜等工作,村干部是主要成員。同時,村干部借助宗族資源積極參加宗族的日常活動,主持其中的重大儀式并向政府部門報批有關儀式舉行的手續,有些工作如拆遷,均由村干部通過宗族進行勸說。
3、對自治權受干涉時的影響
受外力的干涉主要包括2個方面,一個是來自村民委員會的干涉,村民委員會雖然是村民自治的組織機構,與村民有契約關系,由于其相對獨立于抽象的村民自治,在執行階段必然會發生民法上的不完全履行或違約的現象。比如在案例1中,村民認為村內財務混亂,村委會班子有貪污或挪用的嫌疑,由于《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務公開制度的具體實施沒有可操作性的規則,該村落選的候選人通過宗親關系,發動村民,采用傳統的敲鑼打鼓召集方式,組織大批群眾上訪,靜坐,最終導致檢察機關介入該村,并逮捕了該村原負責財務的副村長戴某[14]。另一種情況是村民自治權益受到外部力量干涉的時候,宗族也表現的比較強烈。調查中的蒼南縣金星村常住人口2500余人,各姓雜居,比較多數的是林姓和王姓,在今年5月舉行的村民選舉中,鄉鎮部門想在村委會幫子里面安插一個和自己配合比較密切的人員當村委會的主任,并動員村里的黨員統一思想,欲贏取更多的選票,村民得知后,幾個大點的房族自發組織同姓氏親屬,聯系關系較好的村民聯合起來抵制,不參加投票,導致鄉鎮部門暗地里通過黨員村民推薦的候選人被迫退出選舉。
[1]上述2個案例的資料是筆者實地調查取得,有關數字從檢察機關具體的案卷中充實。
[2]葛承雍:《中國古代等級社會》第254頁,陜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3]費孝通:《鄉土中國·生育制度》第40頁,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版,差序格局就是根據血緣的親疏遠近決定關系的好壞和權利的大小。
[4]王天意:《宗族的功能及其歷史的變遷》上饒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本文對宗族的概述主要參照該文的觀點。
[5]杜贊奇:《文化、村力與國家》第5-25頁,江蘇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6]王天意:《農村基層黨組織權威面臨的挑戰及其對策》第37頁,載江西省委黨校《求實》1996年第8期。
[7]西里爾·E·布萊克:《比較現代化》第18頁,上海譯文出版社1996年版。
[8]實踐中各村情況千差萬別,本文僅以所調查的村為限。
[9]具體案情可參見溫州市人民檢察院《2003年反貪局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10]《檢察日報》2003年7月23日第4版。
[11]肖唐鏢:《宗族在村治權力分配與運行中的影響分析》載《北京行政學院學報》2002年第3期。本文分析的切入口主要參照該文提出的衡量模式。
[12]12個村是永嘉縣羅浮村、花岙村、溫州鹿城南塘村、蒼南縣東排村、西排村、山北村、金星村、文成縣南田村、雅龍村、豐南村、五一村、樂清市下寅村。
[13]朱康對:《宗族文化與村民自治—浙江省蒼南縣錢庫鎮村級民主選舉調查》載《中國農村調查》第64-69頁。
[14]摘自溫州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處內部信息簡報2005年第102期(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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