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和諧民族關系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8 04:2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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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蘇聯由超級大國到最終分崩離析的演變過程,民族問題是主要誘因之一。為了避免歷史悲劇的重演,對于社會主義國家特別是對我國來說,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正確處理民族問題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題中應有之義。為了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構建和諧民族關系,筆者從列寧對民族關系的論述出發,試圖對影響民族關系的政治、經濟、文化三個重要因素進行分析,探索構建和諧民族關系的途徑。
[關鍵詞]列寧;民族理論;民族關系;民族和諧
一、構建和諧民族關系的原著解讀與時代背景
作為無產階級一代導師的列寧,在推進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完善工作上付出了很多心血,豐富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的民族理論。十月社會主義革命勝利后,列寧在處理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實踐中闡述了一系列重要思想。尤其在1922~1923年重病期間,口授了《給代表大會的信》《關于賦予國家計劃委員會以立法職能》《關于民族或“自治化”問題》等三封信和五篇文章,這是列寧一生中的最后著作,也是后人所說的列寧的政治遺囑。這幾篇口授記錄包含著十分豐富的內容,其中關于民族問題的論述,提出了一系列具有普遍意義的處理民族問題的馬克思主義原則。在今天,重溫列寧在民族問題上的最后遺言及之前的民族理論,對我們構建社會主義和諧民族關系有著重大的現實意義和借鑒意義。
我國有56個民族,是個多民族國家。目前,一億多少數民族人口分布在全國總面積64%的土地上,而且絕大多數主要集中在比較落后的西部地區。由于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正確認識和處理民族問題關系到國家統一、社會安定、邊防鞏固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成敗。新中國成立后,確立了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黨和國家高度重視民族關系問題,通過多種途徑,采取多種措施,積極協調民族關系,妥善處理影響民族關系的問題,不斷鞏固和發展了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隨著時代的進步,改革不斷推向前進,民族關系在新的歷史時期又顯示出了新的特點,為了解決發展中的問題,在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暨國務院第四次全國民族團結進步表彰大會上,總書記代表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作了重要講話,他明確指出:“我國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不斷鞏固發展。”“和諧”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的一個基本特征。“和諧”民族關系的提出,是我們黨和國家領導人繼承了列寧關于民族問題的基本觀點和立場,在總結世界民族發展歷史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對當今時代特征和總體國際形勢進行正確分析和判斷提出來的新的理論和設想,為馬克思主義民族發展理論作出了新的貢獻。這也意味著在現階段如何構建和諧的民族關系,是擺在黨中央和全國各族人民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二、關于構建和諧民族關系的幾個基本問題
民族關系不是孤立的,是由一系列因素構成的大系統,所有因素都影響和制約著民族關系的發展方向和程度。筆者認為,在諸多因素中,政治、經濟和文化這三個因素在民族關系的發展上,起著最重要的作用,政治平等、經濟發展和文化繁榮的實現,才能真正地促進和推動民族關系向良性方向發展。因此,在民族工作中,我們必須把握好以下影響民族和諧的三大因素:
(一)政治平等——和諧民族關系的政治基礎
民族平等是少數民族法制思想的核心,它有著三重視角,即各民族國家之間的平等、民族國家憲法體制內以民族自治為指導原則的各民族間的形式平等。列寧十分重視這三重視角上的平等,堅決反對民族壓迫,主張民族平等。他認為在俄國這樣一個民族眾多、民族關系復雜的國家,組建俄國各民族團結聯盟是非常必要的,認為聯盟制不是加入俄羅斯,而是各民族蘇維埃共和國主權獨立地、平等地加入新的聯盟,不允許一個民族對另一個民族施行強制,而以充分信任、明確地感到親密團結的必要和完全自愿作為基礎。此外,壓迫民族要走向真正的、平等的聯盟,必須以對待自己的不平等來求得其他民族的諒解。列寧在《關于民族或“自治化”問題(續)》中強調指出:“壓迫民族即所謂‘偉大民族’的國際意義,不僅在于遵守形式上的民族平等,而且在于壓迫民族即大民族要以對待自己的不平等來抵償生活上實際形成的不平等。”為此,對少數民族要“多讓步一些,多溫和一些”,“用自己對待異族人的態度或讓步來抵償‘大國’民族的政府在過去歷史上給他們帶來的那種不信任、那種猜疑、那種侮辱”。列寧認為,在對少數民族讓步和寬容方面做得過些比做得不夠要好。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在無產階級的階級斗爭中取得異族人的最大信任。社會主義蘇聯正是忽視了民族間的平等,使得民族矛盾成為引發國內危機的重要因素。
我們的黨和國家領導人,正是總結了蘇聯的經驗,根據我國的具體實踐情況充分認識到了良好的民族關系首先必須是各民族政治上的真正平等,各民族不分大小、歷史長短、先進落后一律平等,這是我國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立場。鄧小平在1987年會見美國前總統卡特時說過:“我們對西藏的政策是真正立足于民族平等。”[1](P246)為了實現真正的民族平等,鄧小平經常強調應重點反對大民族主義,他說:“不能首先要求少數民族取消狹隘民族主義,而是應當首先老老實實取消大民族主義。”[2](P163)此外,平等是和諧民族關系的基礎,它不僅是政治上的平等,而且也是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方面的全面平等,共同發展、共同繁榮就是實踐全面平等的基本觀點。我國在東部率先發展、進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以加快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的發展,消除歷史遺留的發展差距,縮小現實擴大的發展差距,就是對各民族、各地區共同發展要求的統籌兼顧,也是實現全面平等、社會公正的必由之路。由此筆者認為,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需要以下兩個方面作為保障。
1.民族自治:實現民族平等的政治制度原則
受列寧民族平等法制思想的影響,我國民族問題的處理方式也經歷了從“民族自決”到“民族區域自治”的發展過程。新中國建立后,我們黨關于民族區域自治的思想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理論,這一理論闡明了民族區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地域因素、經濟因素和政治因素相結合的適合中國國情的最佳政策和制度;明確了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與國家的關系、民族區域自治的性質、民族區域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組成,特別是對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的自治權作了全面的明確的規定,這就從根本上保證了國家的統一和民族的團結,從根本上保障了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當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因而這是有利于國家統一以及民族平等、團結、發展進步的制度;提出了要依法保障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加強民族區域自治的法制建設,要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中不斷鞏固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這就有效地保證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施并永葆其強大的生命力,并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得到進一步發展完善。民族區域自治是我們黨和國家用來解決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它是我們黨和政府根據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結合我國多民族的基本國情和民族問題存在的客觀實際制定的,其根本目的是促進各民族平等、團結、發展、進步和共同繁榮,它體現了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到目前為止,我國共建立了155個民族自治地方,其中5個自治區,30個自治州和120個自治縣(旗),此外還建立了1256個民族鄉,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區域面積占全國總面積的64%。自治權的有效行使是新形勢下正確處理民族地方矛盾,增強各民族團結的有效辦法,因此構建民族地區和諧社會,正確處理民族問題,必須進一步促進有效行使自治權。新中國成立半個多世紀的實踐證明:這一制度符合我國國情和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統一國家內部最大限度實現了少數民族人民當家作主,所以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為民族地區和諧社會的建設提供了政治保證。由此可見,民族區域自治的理論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民族理論與我國民族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民族自治與區域自治正確地結合起來的一個創造,最好地體現了各民族平等聯合的原則,因而它是中國共產黨人對馬克思列寧主義民族理論的重大貢獻。
2.法制建設:制定保護民族平等的法律
列寧的民族平等思想認為實現民族平等,首先要制定民主憲法,他反復強調國內各民族絕對一律平等;其次是要制定保護和發展少數民族權利的法律草案。民族平等從形式到事實的平等需要用法律來保障,這對我國的民族法制建設來說很具有啟發性和借鑒意義。
在新時期,民族法制建設對民族關系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建立和完善一個健全的科學的民族法規體系是我國民族關系健康發展的基本保證和要求。法律是國家的意志,是以國家的強制力來保證實施的,是以法庭、監獄等國家機器為后盾的,任何一種社會力量都無法與法律相抗衡。正如列寧所強調的:保障少數民族權利的問題,只有在不背離平等原則的徹底的民主國家中,通過頒布全國性的法律才能解決。建國以來,我國民族立法工作走過的是一條曲折發展的道路,取得了一定的成果,規定民族問題的法律、法規遍布各個法律部門,如憲法、民法、刑法、經濟法等等,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民族法規體系。但從總體上看,這一法律體系尚屬初創,相對于民族關系的發展,相對于民族工作的實際需要而言,還有很多不足,還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一是民族法學研究相對滯后;二是民族法制建設的監督機制不完善;三是民族立法的步伐相對緩慢,對已有的法規修改或修訂工作也很滯后;四是民族法制的宣傳教育不夠,不能適應建設團結、互助、友愛的新型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這個總體目標的要求。而當前民族法制建設的重點(或主要內容)就是要針對民族法制建設過程中暴露出來的不足和缺陷加以改進和完善。民族法制的完善,首先要加強民族立法工作,包括對已有的民族法規進行及時的修改和補充,做到有法可依;其次是要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制監督機制;再次是要重視和發展民族法學的研究;最后是要加強民族法制的宣傳和教育,強化人們的民族法制意識。
(二)經濟發展——和諧民族關系的物質保障
必須高度重視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發展,夯實和諧社會的物質基礎。民族問題歸根結底就是發展問題,發展是解決民族地區所有問題的關鍵,也是加快解決民族問題的核心。列寧曾指出,實現各民族真正平等的正確途徑——是在一個多民族國家里,無產階級政黨要最大限度地滿足各民族特別是少數民族的利益,以消除民族間不平等和沖突的根源。1922年,列寧在答外國記者問時說:“五年來我們在一個舉世罕見的多民族國家里解決民族問題的經驗使我們完全相信,在這類場合,對待民族利益的唯一正確的態度就是予以最大限度的滿足,創造條件來排除由此引起沖突的一切可能。我們的經驗使我們堅信,只有對各個民族的利益極其關心,才能消除沖突的根源,才能消除互不信任,才能消除對某種陰謀的擔心,才能建立語言不同的人們,特別是工人農民的互相信任,沒有這種信任,無論各族人民之間的和平關系,或是現代文明中一切珍貴事物的比較順利的發展,都是絕對不可能的。”[2](P239-240)回顧蘇聯解體的歷史過程,很大程度上也正是沒有能切實保護好各民族的利益,使強大的蘇聯在傾刻之間趨于崩潰瓦解。同樣地,我國少數民族地區最大的困難也是經濟發展緩慢,人民生活水平改善不明顯,因此,現在他們最希望得到的利益也是我們最應該重視的,那就是加快經濟的發展,縮小與發達地區的差距。一直以來,我國都十分注意維護少數民族地區的利益,鄧小平在總結蘇聯經驗教訓的基礎上指出,社會主義最大的優越性就是共同富裕,這是體現社會主義本質的一個東西。如果搞兩極分化,情況就不同了,就可能出亂子。
正是基于以上認識,新中國誕生以來,經過黨和政府及全國人民的努力,民族工作取得了巨大進步,但由于經濟、教育、文化、歷史等各方面的限制,民族地區發展艱難而且遲緩。這與新世紀新階段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是不適應的。近年來,政府雖然采取了很多措施扶持這些地區的發展,使得貧困落后的情況有所改善,但與其他發達地區相比還十分落后。思想觀念保守,收入低、上學難、看病難,成為民族地區可持續發展的最大障礙。因此,黨和國家既要放手給民族地區充分利用市場經濟來發展生產力,又要利用計劃手段繼續扶持民族地區發展經濟。
(三)文化繁榮——和諧民族關系的精神動力
俄國歷史發展的獨特順序,帶來了俄國社會主義建設的獨特矛盾,那就是先進的政治制度與落后的經濟文化現狀之間的矛盾。為此,列寧在《論合作制》一文中,提出了“文化革命”的重要思想,賦予了文化革命以巨大的意義。“現在,只要實現了這個文化革命,我們的國家就能成為完全的社會主義國家了。”[4](P688)按照馬克思恩格斯的設想,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具有高度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的社會,列寧所提出的“文化革命”,無疑是一個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巨大的文化任務。因此我們說,列寧在這里將一個經濟文化落后的小農國家不僅在經濟上的長足進步,而且在文化上的長足進步作為社會歷史形態進一步發展的必要前提,將文化革命的實現作為新的社會歷史形態形成的基本標志之一。列寧對“文化革命”的論述,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和諧民族關系有著極其重要的啟發意義。當前繁榮我國少數民族文化,發展教育事業,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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