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大陸的選舉制度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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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選舉、民主與程序
選舉是現代民主制度的核心。正象熊彼特對于民主的經典定義所說的,“民主方法是為達到政治決定的一種制度上的安排,在這種安排中,某些人通過競取人民選票而得到作出決定的權力。”[1]
亨廷敦進一步認為,在所謂的“第三波”民主浪潮中,判斷一個國家的政治制度是否民主的唯一標準就是,看那里是否“公正、誠實、周期性”以及競爭性地通過全民選舉而產生重要的政治領導人。[2]
同樣,達爾在列舉多元民主的七項制度要件時,首先囊括的四項都是有關選舉和選舉權的要素,而且,事實上他所討論的其他三項即表達自由、信息多元與結社自主,也可被看作是保障選舉制度有效運作的條件。[3]
一句話,沒有選舉則沒有民主。
但是,有選舉卻也并不一定就有民主。這種有選舉而不民主的現象,在兩種情況下可能出現。一種出現在基本的民主化過程已經實現的時候,因此基本上是一個屬于民主化鞏固階段(consolidationofdemocracy)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普遍而真實的選舉已經作為政治制度而進入運行,只是由于包括過份強調與選舉相關的多種因素、而忽略了民主制度的其他要件,因而形成了貌似民主但實際上卻缺少憲政民主基本要素的種種政體。一些學者以所謂"illiberaldemocracy"、"delegativedemocracy"、"democradura"等各種概念來稱呼這種政體,指出其種種制度性缺陷[4],對這種政體下民主發展的程度多所質疑[5];而另一些學者則直指這是一種并不具備民主精神的政治安排[6],并藉此強調,在民主制度中,公民自由權利的實現和對政府權力的限制等因素,實際上遠比選舉更為基本和重要。在許多發展中國家,這種現象相當普遍。[7]
如果武斷一些說,不妨認為這種政體是“真選舉而假民主”。
另一種“假選舉而無民主”的情況主要出現在共產主義國家。這些國家表面上普遍保障公民的選舉權利,也周期性地實行多種選舉,但這些選舉卻事實上并不具備“由選民選擇政治領導人”的意義。毛時代的中國正是這樣的一個例子,在那里,從字面上的選舉到真實的選舉之間,存在著一條巨大的政治鴻溝。
然而,經過二十年的改革,中共政權下大體上一直存在著的“假選舉”,卻開始在改革和演化中逐步增加了真實的、也即民主的成份,越來越具有相當的政治意義。本文研究的主旨,正在于考察中國大陸選舉制度的這種從假到真的變革。無疑,發生這一變化的原因涉及到經濟、政治等多個方面,需要相當深入的研究。但本文并不準備涉及這樣廣泛的背景,而是聚焦在有關選舉的程序性方面的設計和變革。誠如熊彼特和亨廷頓所強調的[8],唯有從程序出發,才有可能實證地考察選舉和民主的政治含義。本文的一個基本假設是,
選舉本來是一種實現民意表達的制度設計,它之所以會成為假的,其根本原因在于程序失當;而要能使選舉真實化,其要害也在于變革選舉程序。從這個假設出發,本文分兩個部份展開論述:首先將回顧毛時代選舉制度方面的政治遺產,考察中共通過什么樣的程序設計將選舉“虛假化”;然后著重研究改革年代里中國大陸選舉制度中程序方面的變化,以及在整體制度框架未改變的情況下,這種變化在什么程度上開始使選舉具有有限但又真實的意義。
一、毛時代的選舉制度遺產
中共在誕生之初及后來相當長期的政治活動中,作出過擁護并準備實行民主的承諾。因此在共產黨的政治生活中,從一開始就存在著選舉這一民主的基本要素。當然,即使在中共早期,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雖然有黨內選舉但也效果不彰。正如后來所回憶的那樣,在中共“七大”以前的全國代表大會上,“代表們一般對選舉都不大認真,只有少數人認真。”[9]
但這主要不是由于選舉本身的性質所致,也非選舉程序設計上故意為之。代表們在選舉中“認真”與否,與他們的民主素養程度有關。
據本人觀察,到了他掌權的中共“七大”(1945年),“大家對選舉都非常關心”了。他認為,“這次大會,我們各方面的同志對選舉都非常認真。”[10]
然而,這并不必然意味著選舉因此更加有意義了。歷史的考察發現,也正是從這個時候起,中共開始在選舉制度方面采用了一系列程序設計,使得原本比較真實的選舉逐漸“虛假化”,這些程序設計后來長期延續下去并踵事增華,使選舉的理念與其在中國的實踐之間出現了鴻溝。
自“七大”開始,中共在選舉中創造并實行了所謂的“預選”制度。“七大”所通過的“選舉法”第一條就規定,要提兩次候選人名單,第一次是預選名單,第二次才是正式選舉名單。[11]
之所以要在正式選舉之前堅持實行預選,是因為對中共來說,這樣的預選有它所不能為正式選舉所替代的的功能。此功能為何呢?從中共的選舉運作機制中可以發現,預選的主要功能在于,組織選舉的機構可在正式選舉之前,通過預選探知選舉人的意愿;組織選舉的機關掌握了這些信息之后,如果發現選舉人的意愿與組織選舉的機關對選舉結果的期待有差距,可利用預選和正式選舉之間的時差,通過各種動員、說服手段來影響選舉人的投票行為,力求在正式選舉中實現組織選舉機關的意愿。換言之,采用預選方式就是在選舉程序的設計上開了一個窗口,給了組織選舉的機關以影響選舉人意愿的便利;通過這樣的程序設計,選舉本來所具有的表達選舉人意志的功能就變形了。直到九十年代,實行差額選舉之后,預選依然扮演著這種“過濾”功能。中共在九十年代正式的一項選舉指導性文件中坦承,“預選的主要目的是產生與應選名額相等的候選人,以使正式選舉易于成功。”[12]
這里,所謂的“成功”,就是指保證選舉能夠體現上級組織的意圖。
與此相聯系的是選舉期間的所謂“做工作”,即通過多種手段向選舉人施加影響以期改變選舉人的本來意愿,這可能發生在選舉前,但更關鍵的“做工作”則往往是在預選后、正式選舉前這一段緊迫的時間內。因為預選已提供了有價值的信息,在此期間的“工作”更能“有的放矢”,可更有效地達成影響選舉人意愿的功能。“做工作”的一種方法是由組織選舉的機關確定所謂的“選舉方針”或“選舉路線”[13],然后要求選舉人遵循;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有影響力的政治領袖專門就選舉問題發表講話,向選舉人施加影響,例如在1945年的中共“七大”上,就專門因選舉一事而發表了兩次講話[14],其中的一次講話之主要內容就是直接要求代表們選舉王稼祥為候補中央委員[15];“做工作”也可能是通過既有的組織系統進行會下活動,包括說服個別選舉人,要求其按選舉組織機關的意愿投票而放棄個人原來的投票意愿等。
必須指出的是,如此之“做工作”與一般民主制度運作中的“競選”完全不同。競選是各候選人在法理上機會平等地直接訴諸選舉人而爭取選票,這在中共的選舉制度中是長期以來一向被嚴格禁止的;而“做工作”則是直接由選舉組織機關出面,利用其組織資源,幫助某些特定的候選人爭取選票,從而直接或間接地排斥某些特定的候選人。同樣地,預選與一般民主制度下的先期選舉也不同。先期選舉是一系列相關的投票程序中的先期環節,在法理上往往與隨后的投票同樣具有正式效用;而預選則是非正式的,其選舉結果并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僅僅是正式投票的一次“排演”。這種組織預選并精心“做工作”的選舉組織機關,其角色與民主制度下的選舉組織機關的角色截然不同。曾長期領導中共組織工作的劉少奇,在談到有關會議和選舉問題時,就強調過,“黨的一切會議是由領導機關召集的,一切會議的進行是有領導的,......一切選舉是有審慎考慮過的候選名單的......。”[16]
毛時代選舉制度的一個常見的現象,就是往往用各種非正式程序來代替正式程序。明顯具有非正式特點的所謂選舉前的“醞釀”,就是在毛時代中成為另一個重要的選舉程序的,首見于中共“七大”的選舉過程[17][所謂的“醞釀”,就是在正式提名候選人之前,設法在選舉人當中就候選人名單達成較高的共識。本來,尋求和建立共識并不違背民主原則。所謂的“醞釀”過程之所以值得質疑,是因為在“醞釀”之前選舉組織機關已準備好一份候選人提名名單,當選舉的組織者通過在全體選舉人之中的“醞釀”,試圖就此名單形成選舉人的共識時,等于是在正式選舉甚至預選之前,增設一個非正式程序,要求選舉人對選舉組織機關表達自己的投票意愿。因為“醞釀”是非正式的,因此,選舉人在“醞釀”過程中所表達的選舉意愿并不具有任何法理效力;正因為這樣的選舉意愿表達不具備法理效力,又可在選前事先探知,因此選舉組織機關就得以在正式選舉之前發現并影響選舉人的意愿。
歸根結底,無論是預選,還是“做工作”、“醞釀”,其功能都是替代選舉,即構成表達選舉人意志的方式、構成候選人與選舉人之間交流的方式;但是,它們又都不具備選舉所具有的正式法理效力。中共選舉制度程序設計上的吊詭之處正在這里:能夠表達選舉人意愿的場合和程序,都不具備法律效力;而在具備法律效力的正式選舉中,選舉組織者則千方百計地使選舉人不能表達自己的意愿。為了保證后一點,除了在正式選舉之前設立種種程序之外,還要采取所謂的“等額選舉”的方法,即選舉中候選人數與應選人數相等,這就使選舉最后幾乎完全喪失了“選擇”的機會和意義。
此外,中共還采用了所謂的“戴帽”方式,這同樣是意在限制選舉人的選擇權利的一種制度設計。所謂的“戴帽”,是要求選舉人選舉具有某些特定資格的候選人,而這些資格往往與關于候選人的一般法律資格認定無關。這個方法實際上也是從中共“七大”肇始,雖然那時并未用“戴帽”這個詞。在中共“七大”的中央委員選舉中,以為首的選舉組織機關提出,“要照顧山頭”,“在組織成份上反映各個方面的革命力量”[18];而在那次的候補中央委員選舉中,更直接地向參加選舉的黨代表們提出要求,“要有東北地區的同志當選才好”[19]。當時,在這種“戴帽”的要求中,指定的候選對象還比較籠統;后來,這種要求就發展得相當細致和復雜了,從民族、性別、年齡一直到教育程度等,設定了多種特定的候選資格,形成了所謂的“比例代表制”,即不同資格的候選人群體數量必須達到選舉組織者的事先規定;一旦把為特定候選人設計的有關資格要求的“帽子”裁剪到只有很少人甚至個別人才能戴得上時,選舉也就變得沒有意義了,在比較極端的情況下,采用“戴帽”方式組織選舉,幾乎就相當于指選。
綜上所述,中共通過所謂的“規定選舉方針”、“戴帽”、“醞釀”、預選、“做工作”、等額選舉、禁止競選等一系列程序設計,形成了其獨特的選舉制度和運作方式。其要意就是,在原則上承認有選舉的必要[20],而同時在實踐中則設法削弱直至消滅選舉的實際功能,從而把選舉空洞化、虛假化。中共的許多其他措施也會使選舉虛假化,如上級隨意調動經地方選舉產生的領導人[21],限制選舉本身的適用范圍等,受篇幅所限,這里只好略而不述。
總而言之,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和積累,到毛時代的末期,一方面,選舉在原則上對中共而言已經成為相當負面的制度;另一方面,雖然在中國的政治生活中仍然存在著有一定覆蓋面的選舉,但這些選舉已形同虛設、名存實亡,幾乎毫無其本來的意義了。需要強調的是,毛時代在選舉方面遺留的傳統,并不僅僅是一般地無視選舉;更要害的是,通過種種相當精致的程序設計,形成了一套頗為獨特的選舉制度,即把政治參與變成了政治動員,把用來讓選舉人自下而上地表達意愿的制度設計,變成了自上而下地、讓選舉人為領導意圖背書的形式,從而閹割了選舉的民主靈魂。
二、鄧時代的選舉制度變革
自七十年代末期以來,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中共的選舉制度也逐漸發生了變化。首先,在理念和原則的層面,選舉再次被肯定。1978年的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修改通過的第三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就對全國人大和地方各級人大的組織和職權作了明確規定,其中包括代表的選舉、撤換和質詢權等。[22]
同樣地,選舉和民主的原則在黨內也得到高度肯定。1980年2月中共十二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在中共歷史上首次于重要文件中以專節強調“選舉要充份體現選舉人的意志”。[23],這顯然是針對選舉制度長期有名無實的現狀而言的。在這一專節中,開宗明義地指出,“黨內真正實行民主選舉,才有可能建立起在黨員和群眾中有威信的強有力的領導班子”。[24]
接著,1982年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以第11條專門規定有關選舉的事宜,強調“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和委員會的產生,要體現選舉人的意志”。[25]
如前所述,理念與實踐、原則與程序之間的鴻溝,是中國選舉制度名存實亡的根本原因。
僅僅在原則層面上肯定,還遠遠不能將選舉真實化,也很難視之為制度的變革。如何在制度、程序層面,使得選舉能真正體現選舉人的意志,實際上就是此后20年中國大陸選舉制度變革的主要課題。當然,要在簡短的篇幅內全面回顧這一變革的曲折歷程,幾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本文采用綜述的方法,把這一層面的變革主要歸納為引進差額選舉,同時,在討論中也會涉及到與預選制度、提名程序與方法及其他相關方面的變革嘗試。
差額選舉的引進,可在很大程度上被視為中國二十年來政治體制改革中不多的、但卻十分重要的成果之一。1980年中共十二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于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在強調“選舉要充份體現選舉人意志”的同時,第一次明確規定了,“選舉應實行候選人多于應選人的差額選舉辦法”。[26]
中共“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同樣也采納了類似的規定。[27]
1979年通過的《選舉法》經1982年和1986年兩次修訂,強調了差額選舉問題[28],并明確規定,在人民代表的選舉中,要把候選人和應選人等額選舉的辦法改為候選人對于應選人的差額選舉制[29]。從此,差額選舉的原則和機制開始引入中國的政治生活。
不過,雖然中共引進了差額選舉的原則和機制,但對選舉過程中仍然有多種限制。首先,并未取消預選。上述的《準則》中特別規定,可以實行差額選舉,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辦法產生候選人作為預選,然后進行正式選舉”。[30]
這意味著,預選之后的正式選舉仍然可以是等額選舉。十二大黨章的規定甚至更為含混:“可以經過預選產生候選人名單,然后進行正式選舉。也可以不經過預選,采用候選人數多于應選人數的辦法進行選舉”。[31]
這似乎意味著有預選的選舉可以不采用差額選舉。這種規定上的含混和多種選擇的可能,使得在實踐中并未廣泛實行已在原則上得到肯定的差額選舉。同時,中共當時也并未在全國政治生活中著力推動落實差額選舉。例如,在中共“十二大”期間,中央委員會等中央領導機構的選舉就未采取差額選舉;在大會的政治報告說明新黨章的時候,也完全沒有談及選舉問題[32]。
其次,毛時代留下的一些使得選舉變形的程序性措施和制度性要求,不僅得到了保留,有些還進一步制度化了。比如,上述《準則》仍然明確規定,選舉以前要經過“醞釀”這一特定階段[33],“十二大”更以黨章規定的方式確認了這一程序要求[34]。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中共同時大力推行了按照特定標準選拔所謂的“四化”干部[35]的組織路線[36],甚至以組織所謂“第三梯隊”的方式著力落實之。從根本上說,這種自上而下“選拔”干部、并在選拔過程中大力貫徹上級意圖的做法,與通過“體現選舉人意志”的真實選舉來決定領導干部人選的做法,是相互矛盾的。
再次,差額選舉的應用范圍也受到很大局限,在高層權力機構的選舉中就未應用差額選舉。因此,“差額選舉如何在不同層次上具體實施”,成為選舉制度改革中遇到的“主要問題”。[37]
當然,中國大陸也出現了超越官方限制的選舉活動,1979年《選舉法》所引發的高等院校人民代表的競選活動[38]即為一突出事例。但這樣的選舉活動基本上還只是單項事件,并未導致制度層面(即游戲規則層面)選舉制度的變革。
在上述背景下,1987年的中共“十三大”比較系統地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設想[39]。在研討設計相關的改革措施時,選舉制度的系統改革成為焦點之一。[40]
主持這次政策研討和設計的鮑彤尖銳地指出:“選舉問題不解決,黨內無民主”。[41]
在研討會議上更明確表示:“我們現在的選舉制度一定要改革。”[42]
還指出:“過去的選舉,是沒有選擇的選舉,很難說是真民主。這個問題不能回避。”[43]
對于預選、等額、“戴帽”和比例代表制、提名程序、“做工作”、禁止競選等一系列現行選舉制度,研討中都有廣泛的反省、批評,并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44]
根據研討成果而形成的“十三大”報告,專門就選舉問題有兩段論述。其中的一段指出,我國的“選舉制度還不夠健全,已有的制度也還沒有全面有效地貫徹。今后應當更充份地尊重選舉人的意志,保證選舉人有選擇的與替。要繼續依法堅持差額選舉制度,改進候選人的提名方式,完善候選人的介紹辦法”,并專門批評了所謂“比例代表制”。[45]
另一段則強調,“要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明確規定黨內選舉的提名程序和差額選舉辦法”,并建議在近期“把差額選舉的范圍首先擴大到各級黨代會代表,基層黨組織委員、書記,地方各級黨委委員、常委,和中央委員會委員”。[46]
根據研討和這一報告而修改的黨章條文,明確規定了,無論實行預選與否,都必須實行差額選舉。[47]
在中共歷史上,“十三大”首次實行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委員的差額選舉[48],這是選舉制度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在這次選舉中,中央委員的差額是5%,候補中央委員的差額是12%。[49]
結果,在中央委員選舉中落選的包括上屆中央書記處書記鄧力群。鄧力群落選后,大會主席團曾請示鄧小平如何處置,鄧小平的指示是“尊重選舉結果”。[50]
這次突破產生了重要的影響。會前,已經建議,副省長一級干部在省市人大的提名和通過,也應該實行差額制。[51]
會后的各省市換屆選舉中,在這個層次普遍實行了差額選舉。[52]緊接著,在1988年初甚至直接提議,在省長選舉過程中也實行差額制。[53]
在更低一些的層面,差額選舉為本來很形式化的選舉提供了動力,從多方面使一些本來已經實行、但苦于表面化的政治改革措施,逐漸具有了實質性內容。根據浙江省委組織部的調查,在1988年的人大換屆選舉中,椒江市在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實行了高達53%的差額面[54]。根據一些縣級領導人的報告,在“貫徹黨的十三大精神”的號召下,當時許多地方都在村級黨組織“普遍實行了民主改選”。[55]
一些地方干部認識到:“長期以來,我們黨內民主太少,突出表現在黨內選舉上嚴重存在形式主義。歷來調整充實農村黨組織領導班子,都是上級黨委劃框框,定人頭,黨章賦予黨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沒有真正得到落實”。因此,必須通過民主選舉來消除這些弊端[56]。
最重要的是,差額選舉制度的實踐,為基層和中央這“兩頭”的形式化選舉注入了實質內容,產生了不可低估的后續影響。一方面,早已實行的村民選舉,在中共“十三大”之后因為差額選舉的實行,而逐漸地越來越具有實質性的內容和意義,從而在九十年代成為中國政治變遷的一個突出景象。[57]
另一方面,在全國政治層面,先是“十三大”的差額選舉被“移植”到全國人大和政協,在1988年的全國人大實行了人大常委和政協常委的差額選舉,并且在人大代表中出現了要求差額選舉總理和副總理的呼聲[58]。此后,盡管高層政治改革的空間在1989年“六四”之后大幅度收縮,但是1992年的“十四大”和1997年的“十五大”仍然在不同程度上實行了差額選舉。[59]
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認為,差額選舉已經成為中國大陸選舉制度的一個相當制度化的成份。
【注釋】
[1]Schumpeter,JosephA.1942/1975.Capitalism,SocialismandDemocracy
(NewYork:Harper&Row),p.269;
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和民主主義》(絳楓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79年),第337頁。
[2]Huntington,SamuelP.1991.TheThirdWave:Democratizationinthe
Late─TwentiethCentury(Norman:UniversityofOklahomaPress),p.7.
[3]Dahl,RobertA.1989.DemocracyandItsCritics(NewHaven:Yale
UniversityPress),p.221.
[4](Zakaria,Fareed,1997,"TheRiseofIllberalDemocracy,"Foreign
Affairs,Vol.76,No.6(November/December),pp.22─43;O''''Donnell,Guillermo,
1994,"DelegativeDemocracy,"JournalofDemocracy,Vol.5,
No.1(January),pp.55─69;Schmitter,PhilippeC.,1994,"Dangersand
DilemmasofDemocracy,"JournalofDemocracy,Vol.5,No.2(April),
pp.59─60.
[5]Schmitter,PhilippeC.,1995,"MoreLiberal,Preliberal,or
Postliberal?"JournalofDemocracy,Vol.6,No.1(January),pp.15─22.
[6]Sartori,Giovanni,1995,"HowFarCanFreeGovernmentTravel?"
JournalofDemocracy,Vol.6,No.3(July),pp.101─111.
[7]Schmitter,PhilippeC.,andTerryLynnKarl,1993,"WhatDemocracy
is...andisnot",inLarryDiamondandMarcF.Plattnereds.,TheGlobal
ResurgenceofDemocracy(Baltimore:TheJohnsHopkinsUniversityPress),
pp.51.
[8]Schumpeter(1942/1975),p.269;Huntington(1991),Pp.6─7.
[9]
(1945年a),“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的選舉方針”,載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在七大的報告和講話集》(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5年),第161頁。
[10]出處同上,同頁。
[11]出處同上,第177頁。
[12]中共中央組織部組織局編,《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問答》(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2年),第12頁。
[13]出處同注[9],第159和179頁。
[14]
(1945a),“第七屆中央委員會的選舉方針”,載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在七大的報告和講話集》(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5年);(1945b),“關于第七屆候補中央委員選舉”,載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在七大的報告和講話集》(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5年),第229至233頁。
[15]
(1945a),“關于第七屆候補中央委員選舉”,載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在七大的報告和講話集》(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5年),第229至233頁。
[16]
劉少奇(1945年),“論黨”,載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中共中央黨校編,《劉少奇論黨的建設》(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年),第458頁。
[17]((1945a),出處見注[9],第177頁;(1945b),出處見注[14],第229頁。
[18](1945a),出處見注[9],第167至169頁。
[19](1945b),出處見注[9],第222至223頁。
[20]
不過,中共在1949年之后,特別是在中,很長一段時間內事實上也曾拒絕過選舉的理念和原則。查閱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和中共中央黨校編輯的《劉少奇論黨的建設》一書(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1年),即可發現,劉少奇在1949年以前有關中共黨的工作的論著中,經常談到選舉問題;而在1949年之后的21篇相關著作中,卻從來沒有一次談到選舉(見該書之第543至728頁)。當然,在1949年之前,劉少奇也講過,“過多的選舉,沒有必要,并將妨害工作。”(出處見注[16],第462頁)
也曾經透露,在中專門批評了選舉,并要求報紙發表文章批判選舉制度。不過,有關中共及其領導人對于選舉作為民主必備要素、原則和理念的理解、誤解和批評性看法,是本人另外一篇論文的主題,這里不展開討論。
[21]劉少奇,出處見注[16],第482至485頁;吳國光,《與政治改革》(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第295頁。
[22](張湛彬,《大轉折的日日夜夜(下卷)》(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1998年),第387頁。
[23]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三中全會以來重要文獻選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427頁。
[24]出處同上。
[25]
《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9頁;范平、姚枚,《中國共產黨黨章研究(修訂本)》(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3年),第157頁。
[26]出處同注[23]。
[27]《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89頁。
[28]出處同注[22],第403頁。
[29]李忠杰、徐耀新、魏力,《社會主義改革史》(北京:春秋出版社,1988年),第573頁。
[30]出處同注[23]。
[31]出處同注[27]。
[32],1982年,“全面開創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局面:
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中國共產黨第十二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年)。
[33]出處同注[23]。
[34]出處同注[27]。
[35]
干部“四化”指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參見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十二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4頁。)
[36],出處同注[32];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出處同上;李忠杰、徐耀新、魏力,出處同注[29],第526、575至576頁。
[37]
嚴濤,“關于發揚黨內民主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問題”,載中共中央組織部研究室編,《組織工作研究文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90年),第46頁。
[38](閔琦等,《轉型期的中國社會變遷:來自大陸民間社會的報告》(臺北:時報出版公司,1995年),第488至496頁。
[39]
,1987年,“沿著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道路前進:在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報告”,載《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至64頁。
[40]吳國光,《與政治改革》(香港:太平洋世紀研究所,1997年),第257至315頁、369至390頁。
[41]吳國光,出處同上書,第266頁。
[42]吳國光,出處同上書,第273頁。
[43]吳國光,出處同上書,第313頁。
[44]吳國光,出處同上書,第257至315以及369至390頁。
[45],出處同注[39],第46至47頁。
[46],出處同上,第53頁。
[47]《中國共產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文件匯編》,出處同上,第67頁;范平、姚枚,出處見注[25],第36頁。
[48]金圣基,《人民大會堂聞見錄》(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1998年),第932頁。
[49]金圣基,出處同上。
[50]信息來自筆者在北京的多次訪談。
[51]吳國光,出處同注[42]。
[52]吳國光,出處同注[40],第498至500頁。
[53]吳國光,出處同注[40],第499頁。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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