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完善論文

時間:2022-09-23 10: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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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違憲審查制度完善論文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但在我國憲法實踐中,卻存在著兩種悖論:一方面違憲的法律、法規、規章的確存在,另一方面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迄今尚未撤銷一例違憲的法律、法規、規章等;一方面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另一方面恰恰是最嚴重的違法行為卻無相應的司法追究機制和司法救濟機制。如何完善我國的違憲審查制度,是一個需要認真研究的重要問題。

違憲審查制度是指根據憲法規定,擁有憲法解釋權和憲法監督權的特定國家機關,依照一定的程序,審查和裁決一切法律、法令、命令和處分是否符合憲法;審查和裁決一切行為,包括立法行為、司法行為、行政行為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行為是否合乎憲法規定,以維護憲法權威,保證憲法全面實施的制度。

我國憲法雖規定了憲法監督制度和違憲審查制度,但為何違憲審查機制至今尚未啟動呢?

按我國憲法監督制度規定,啟動違憲審查,其程序十分復雜。按憲法規定,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議案的主體是全國人大主席團、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的一個代表團或者30人以上代表聯名。在全國人大閉會期間,有權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議案的主體是委員長會議、國務院、中央軍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全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組成人員10人以上聯名,這些主體有權分別向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有關監督憲法實施的議案,當然也包括違憲審查方面的議案。而普通百姓不享有提起議案的資格,而只有向上述主體提出違憲審查建議的權利,建議不是議案,不能直接啟動任何違憲審查程序;收到建議,享有提起議案資格的主體是否認可你的建議,是否把你的建議轉變為議案,是否把這一議案提交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提出建議的主體是無法掌握也無法控制的。

此外,從憲法監督的實踐來看,也的確存在客觀困難。全國人大現有代表2900余人,每年開會一次,每次會期15天左右,會議期間,議程繁多,代表們很難在半月時間中就專業性強、技術性高的憲法監督問題作出判斷。而人大代表會后又分散在全國各地,不便集體討論議事,也很難監督憲法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監督憲法,雖一定程度上彌補了以上不足,但人大常委會每兩個月開一次會,立法任務繁重且專業性極強,耗時費神,對于憲法監督也難于兼顧。同時,也有不少人大代表,履行人大代表職權的責任不強熱情不高。事實上有不少人大代表在一屆任期內從未領銜或單獨提過議案或建議。

我國目前的憲法監督主要側重于立法監督,對于如何監督司法行為、行政行為及其他違犯憲法規定的行為或沒有規定或規定得十分模糊,而實際中確有一些違憲行為造成對他人憲法權利的侵害卻無法通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獲得救濟,也無法通過行政訴訟獲得有效保護,如何對這些受損的憲法權利進行救濟和保護成為一個迫切需要制度規范的問題。這涉及到憲法監督專門機構的設定和違憲訴訟的處理。

關于我國憲法監督專門機構,多數學者建議應以我國現有憲法監督制度為基礎,借鑒憲法法院審查監督模式,在全國人大設立憲法監督委員會,作為憲法專門監督機構。也有學者主張應當借鑒歐洲大陸的普遍做法,建立憲法法院,或在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憲法監督庭,通過司法程序來監督憲法的實施。還有學者建議,鑒于現實生活中存在的踐踏憲法、侵犯人權的現象,為了使憲法處處得到尊重、全面得到實施,人權得到有效保護,有必要建立一個獨立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權力機構,采取專門機構監督憲法的實施,使憲法監督制度化、專業化。此外,有學者認為,在我國,除可以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專設憲法監督機關外,還應允許和應當確認對違憲的司法審查,因為,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當然包括違反憲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當然包括司法機關)提出審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根據憲法規定,設置雙軌制的憲法監督機構,既合乎憲法精神,也和我國地域遼闊、人口眾多的國情相適應,且具有我國特色。

筆者認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但它行使權力的主要方式是立法、決定國家重大問題、監督憲法的實施、監督最高行政機關、最高審判機關和最高檢察機關的工作。“八二憲法”雖增加了人大常委會有“監督憲法的實施”的職權,彌補了全國人大人數多,會議次數少,會期短,無法經常行使憲法監督權的缺陷,但因憲法賦予人大常委會職權廣泛(共21項),人大常委會本身要解決的大事太多,其開會的次數和時間亦有限,同樣也難以有充分的時間監督憲法實施。因此,可考慮設立專門的憲法監督委員會,或考慮加強現有的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的職權,授予它們違憲審查權,即可以受理憲法訴訟,有權對案件作出是否違憲的裁定。關于審查的職權范圍,是否考慮對違憲行為或事項進行具體劃分,確定對國家機關制定法律、行政法規、決議、命令、地方性法規和決議,以及采取的重大措施和重要的國家領導人行使職權等與憲法原則和內容是否抵觸、是否違反憲法進行審查,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或者專門的憲法監督機構具體行使監督審查權。因為這類違憲審查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和概括性,非最高權力機關無法作出認定或無權作出認定。

對我國公民廣泛的憲法權利的保障,最主要的是依靠各部門法律的保障。公民到法院起訴,適用具體部門法律規定予以保護和救濟。但是,當部門法沒有規范而又屬于憲法上所列舉的基本權利,被非法侵害需要救濟時,公民到哪里尋求法律保護呢?如我國憲法規定了男女平等權,而實際生活中就存在招生、招工、提干和同工同酬等方面不一視同仁的社會現象;又如憲法中規定了公民的教育權,但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侵犯公民教育權和公民教育權不平等的現象卻無法追究。這樣我國公民的憲法權利和自由的法律保護就受到很大限制,有損憲法的權威和尊嚴。是否考慮由國家權力機關將一定范圍或限度的,尤其是與我國公民生存和發展密切相關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文化教育權利、勞動保護、保障權等以授予行使的方式或委托行使的方式,付與法院,使法院對一定的違憲訴訟案件享有司法審判權,從而發揮司法機關維護憲法尊嚴和權威的功能,更好地保護我國公民廣泛的憲法權利。這也與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不一的國情相符,也無損憲法監督權統一歸屬權力機關的憲法原則。簡單說,憲法監督權、審查權歸權力機構,司法機構可根據權力機構的委托或授權對一定行為或事項行使憲法監督權和審查權。

任何法律,從法理上講,都是針對社會主體的作為與不作為的行為規范。法律一旦制定,必然會有違法的行為出現,沒有必要、可行的監督和訴訟制度,法律就無法貫徹和落實,其規范功能就無法發揮,法律也將成為一紙空文或成為沒有權威的空洞綱領和道德說教。憲法同民法、刑法等一樣,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威性規范,而且處于最高地位,更加需要建立與完善監督與訴訟制度。

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關系到國家長治久安,關系到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也關系到我國公民廣泛憲法政治民主權利和自由的實現與保障。我們再也不能允許對憲法的任何侵害,而是要想盡一切辦法來保障它、維護它。盡快完善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和違憲審查制度,無疑就屬其中最有效的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