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越軌研究論文
時間:2022-10-01 05: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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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領導越軌是現代社會的一個重要問題,比較中西領導越軌的差異對推進我國政治體制改革具有重要的意義。文章從監督機制、越軌根源、越軌的表現形式、領導越軌與不同歷史時期的關系等四個方面對中西領導越軌問題作了探討,并提出了針對現階段我國治理領導越軌問題的幾點啟示。
[關鍵詞]領導越軌;中外比較;啟示
越軌是一個既古老又現代的社會問題。簡單來說,越軌指包括違反法律、規章制度、道德規范以及社會習俗等在內的所有行為。而領導越軌則是指領導者違背黨紀國法、違背政策和規章制度以及背離社會道德規范的行為。
領導越軌問題是由權力本身帶來的,在世界范圍內都是一個普遍現象。領導越軌不外乎與“錢”和“權”有關,不管制度規范如何細密、監督機制如何完善,都不可能從根本上杜絕領導越軌行為的發生,在這一點上,中外有相似之處。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鳩明確提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一條亙古不易的經驗。”因為公共權力主要是進行“社會價值的權威性分配”,它所從事的分配工作關系到人們的切身利益,掌握公共權力的人比別人有更多的機會來獲得這些有價值的事物或資源,因此,公共權力容易使掌握這種權力的人越軌。
但是,領導越軌行為的發生都是在一定的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基礎上形成的。由于中西方在文化背景、社會制度、經濟發展等諸方面的差異,決定了中西領導越軌具有不同的形態和特點及不同的治理方式。深入比較兩者之間的差異,對于如何有效地治理越軌行為、健全和完善領導者的行為規范、推進行政體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一、強與弱:中西監督力度不同
領導越軌行為的發生往往是由于權力尚未受到有效節制,所以對公共權力的監督機制就成為了約束領導越軌的重要措施。中外監督機制不同,監督力度也有差異。
從監督機制上看,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西方逐漸形成了全面、完整的監督機制,主要有以下幾種方式:(1)法律監督,即完備的法制建設對領導權力的監督基本形成了一個網絡。(2)社會輿論監督,主要包括群眾監督、非政府組織監督和新聞媒體監督。(3)在野黨監督,即在野黨爭奪權力,客觀上給在職的領導者形成了巨大的壓力,起到了強有力的監督作用。而我國的監督機制主要由下列幾部分組成:政黨監督、人大的法律監督、政府自身的行政監督、人民群眾的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和司法監督。其中最重要的是人民群眾的監督,這是社會主義國家本質的體現,也是國家整個監督制度的基礎。
從監督力度上看,西方社會對領導行為的監督力度比我國要強。西方社會是一種“團體格局”,而團體是超于個人的“實在”。其表現在宗教上就是“萬有神”的觀念,每個人在神面前是平等的,神對每個人都是公平的;上帝即是象征團體的無形實在,執行團體權力的官吏是他在人間的,且僅僅是而非團體力量本身。在這種團體格局中,權利觀念非常重要,因此,團體為了保障個人的權利,防止人濫用權力,制定了憲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西方社會經過長期的歷史發展,社會各階級的組織化程度較高,各利益群體之間已經形成制度化的互相制約關系,參與政治生活的意識強,形成了對濫用權力行為的壓力環境,使領導者的越軌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牽制。
而我國是一種“差序格局”,即這種格局是由“一根根私人聯系所構成的網絡”;社會關系網絡的構成是以個人為中心向四面輻射的,缺少一個超越個人之上的“團體”;社會組織化程度相對較低,公民社會極其孱弱,人們對公共事務漠不關心。現在社會結構雖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這種家族傳統下形成的“事不管己,高高掛起”的思維依然存在,政治參與度不高,使領導權力的監督缺乏一個民眾的壓力環境。另外,不少地方還存在著不敢監督、不善監督的現象。
二、性善與性惡:中西領導越軌的根源不同
雖然越軌的原因主要與錢、權相關,但在中國還有一個重要的根源,那就是倫理親情。中西倫理思想傳統不同,則由倫理觀念帶來的越軌行為也不同。
中國人向來信奉“人之初,性本善”。由于傳統對人性的認識是道德人假設,所以對領導者的個體倫理建設的期望值非常高,一直沒有道德立法這樣的制度性約束。這樣,一旦發生道德失范,人們就認為是領導者產生了道德問題,于是便想方設法通過各種途徑來加強領導者的道德修養,力圖通過道德原則和道德規范的教育來提高領導的個體道德,以規范和調整領導者的越軌行為。這種軟約束的力量畢竟是有限的,其對越軌行為的控制也往往趨于弱化。此外,中國是一種“倫理本位”的社會。在強大的家族傳統和倫理關系交織的網絡之中,領導者往往因為倫理關系產生各種越軌行為,如裙帶關系、拉幫結派、結黨營私等;再由倫理、親情擴大到小團體、小集體,導致“窩案”、“串案”、以單位名義從事腐敗犯罪等群體越軌的行為。因為受傳統農業社會政治文化的影響,“拉關系”、“走后門”等做法在現今仍然有著深厚的社會基礎,出于人情關系考慮而發生的越軌行為依然很多,而且這種越軌行為沒有明顯地違反有關的法律規定,在打法律的擦邊球,也容易得到人們的寬容,得不到足夠的重視。
西方文化傳統中對人性的認識基本上是性惡論的。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說:“毫無疑問,每個人生來首先和主要關心自己。”這是從利己主義本性出發來論證“經濟人”假設的。亞里士多德也認為人一半是野獸,一半是天使,主張“法治應當優于人治”。西方普遍的“經濟人”意識使人們對“人”始終保持一種合理的不信任,因此,人們對于領導的道德期望是冷靜和審慎的。此外,對人性的悲觀估計促使人們去想方設法地完善各項制度,用制度來約束人們的行為,讓人們從善。西方各國政府領導人的行政責任的確立主要基于兩種因素:一是國家的整體利益;二是選區和選民的利益;而且,他們更關注如何兌現競選時所作出的許諾,更重視維護支持他上臺的選區和選民的利益,并將此作為本屆政府的首要責任。相較之下,西方領導倫理關系的羈絆比較小,因倫理親情而導致的越軌行為也就比較少。
三、清晰與模糊:中西領導越軌的表現形式不同
在西方,公私分明使得領導越軌行為的界限非常清晰;而在中國因受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影響,許多領導的越軌行為很隱蔽,甚至對越軌行為集體無意識。
近代西方社會治理和政府管理中實行的是公共行政,樹立的是公共權力觀。這種權利觀念是建立在私有制的經濟基礎上的,公域私域分開,主張私有財產神圣不可侵犯;在此基礎上也奠定了公共權力(公權)由個人的部分權力(私權)轉讓而來、公權通過提供公共服務為私權服務的政治理念基礎;同時也奠定了(公共)權力來自于公民、服務于公民的公共權力的含義。在公共權力觀下,領導的職能定位是為公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因此,西方沒有官本位的傳統,公私分明,官員們往往謹小慎微,克勤克儉,且為納稅人服務的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約了領導因為權力和地位的改變而帶來的某些越軌行為。
在中國,許多領導越軌行為非常隱蔽,甚至人們對此集體無意識,這主要是由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首先,在中國公私之間的分界富有彈性。雖然早有大公無私、公而忘私的社會道德和行政倫理標準,但在君權神授和君主專制的傳統下,“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朕即國家,國家即朕,公即是私;順此下推,對官吏來說,為公與為私也就是一致的。因此,他們可以為了小團體的利益而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種公私間極具彈性的價值準則也就使得許多領導的越軌行為得到了人們的默許,甚至是支持。
其次,在差序格局所形成的社會關系網絡中沒有籠統的確定的道德觀念,一切都以差序人倫的不同而不同。“愛有差等,施由親施”,一人富貴,家族、親友與有榮焉,這是符合中國傳統的行政觀念的。所以,像裙帶關系、拉幫結派等越軌行為往往會得到一定程度的認可。
最后,特權觀念的影響。中國傳統的倫理政治觀強調入在社會中的等級,而且往往根據不同的官職將人劃分為不同的等級,官職越高則等級越高,享受的特權就越多,特權利益就越大。這種封建等級觀念依然殘留在許多人的頭腦中,領導者的特權是得到認可的,人們對這類越軌行為往往熟視無睹四、轉型期與穩定期:中西領導越軌的程度不同
領導越軌的程度與不同的歷史時期有關。中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領導越軌的程度比較嚴重;而西方發達國家已經進入穩定期,因此程度相對較輕。
中國當前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現代化打破了傳統社會中原有的和諧狀態。傳統因素的解體速度與現代因素形成速度之間的差異或異步性會在社會生活中造成一系列的“社會控制的真空狀態”,導致了越軌行為的大量增加。尤其是隨著舊的價值和規范系統的失范,使相當一部分社會成員無法依據文化中的價值系統建立自己的生活目標,社會和文化對個人的行為也就失去了應有的約束。處在這種轉型期的“真空”狀態下,制約領導越軌的許多相關措施和制度還不夠完善,存在許多沖突、矛盾以及漏洞,因此,領導越軌問題相對比較嚴重。
西方發達國家的領導越軌程度要低于我國,因為經歷了幾百年的資產階級統治,西方國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已經形成了一整套穩定的政治和經濟運轉機制,制定了詳細、有效的防止和制約越軌行為的規章制度,雖然不足以完全消除越軌行為的發生,但對領導越軌行為形成了強有力的牽制作用,使得西方國家能夠把“筐里的壞桃子”不斷地扔出去。
五、關于領導越軌的幾點啟示
我們正處于社會轉型時期,領導越軌現象比較嚴重;相對而言,西方國家經過長時間的探索和實踐,在制約領導越軌方面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可資我們借鑒。但是,以下幾個問題需要注意:
1.明確反對那種把領導越軌制約機制的有效性歸為制度原因。現在有人認為,中國實行“一黨制”,因而對領導越軌行為的制約軟弱無力;而西方發達國家實行“多黨制”,民主化程度較高,因此領導越軌行為很少,這是一種片面的觀點。以腐敗為例,在日本受訪的人群中,有85%的人認為其國內的腐敗非常嚴重;法國和德國都是實行多黨制,而擔心國內政治腐敗的受訪者比例也高達50%和43%;就連一向聲稱自己是“民主政治楷模”的美國,對其國內政治腐敗也有46%的人深感憂慮。由此看,經濟、法律制度的發達并不能減少領導越軌行為的發生。所以,對領導越軌問題的治理不能糾纏在政治體制上,而是重點看相關的措施是否落實。
2.對國外相關經驗的借鑒要根據我國的歷史傳統、文化背景、政治經濟體制等有所取舍。在制約領導越軌的問題上,有人存在一種片面的看法,即國外的制度措施比國內的先進,如美國的聯邦調查局、新加坡的高薪養廉等遠比國內的紀檢監、察機關、檢察院等體制設置要好。但是,這種觀點忽視了不同國家之間國情的差異,比如,新加坡法律懲治中的“連帶責任”制度令貪污者的上司與其一起還錢,行政上的上下級關系形成一種政治和經濟利益上的連帶關系,這種“連坐”制度不僅會使“無辜”的上司受到牽連,而且極易形成利益團體,導致集體越軌。因此,我們在懲治領導越軌的時候,應該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但必須是有選擇的。
3.越軌是對一定的社會規范的違背,而社會規范具有文化異質性,也就是說,不同的文化群體具有不同的社會規范,判斷是否越軌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在一個文化群體當中被認定的越軌行為,在另一個文化群體當中就可能被看作是正常的行為;反過來說,一個文化群體的正常行為在另一個文化群體看來則可能是越軌行為。比如,國外政黨競選可以籌集政治資金,可以站臺拉選票,賄選和非法選舉比比皆是,但在我國就是違反政治紀律;國外總統上臺后,任人唯親,誰資助我用誰,誰和總統關系好用誰,毫不隱晦,但在我國就是干部人事腐敗。因此,研究越軌行為不能脫離一定的文化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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