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鄉村社會政治特征分析論文
時間:2022-12-22 05: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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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認為,清末鄉村社會的政治特征主要是,以代表皇權的保甲制度為載體,以體現族權的宗族組織為基礎,以紳權為紐帶而建立起來的鄉村自治政治。
關鍵詞:鄉村自治,保甲制、宗族、士紳
長期以來,學術界有關清末鄉村社會政治特征的主要觀點有三個,即皇權政治、鄉紳政治和宗族政治。“皇權政治”認為,中國傳統鄉村社會從來都是在封建王朝的科舉制度、官僚體系以及正統思想的控制之下,鄉村組織和地方精英只是國家政權的附屬,皇權控制清末鄉村社會的一切。“鄉紳政治”認為,中國傳統鄉村社會存在著國家、士紳和村莊三方面的三角結構。在清末國家沒有完全滲入自然村,各村莊是相對封閉的,村莊內各階層中最上和最下層與外界關系較多,國家對村莊的聯系是通過鄉保進行的,而鄉保是國家與士紳之間的緩沖器,各村莊是由士紳形成鄉村領袖管理的。“宗族政治”則認為,中國傳統的鄉村社會主要在宗族統治控制下,國家只不過是個放大的宗族組織。
應該說,這些觀點都從不同側面揭示了清末鄉村社會的政治特征。但是,如果根據這些特征來描述鄉村社會的政治模型,則有以偏代全之嫌。因為,清末鄉村社會的政治特征應該是,以代表皇權的保甲制度為載體,以體現族權的宗族組織為基礎,以擁有紳權的士紳為紐帶而建立起來的鄉村自治政治。
一、保甲制度:鄉村自治的載體
清末的保甲制度作為國家控制鄉村社會的制度安排,是與官治體制相區別的自治體制。
中國傳統社會自廢封建建立郡縣制以來,國家行政權力一般只到縣一級,皇權止于縣政,縣以下建立的正式組織是保甲制度。但各朝各代設立保甲制度的目的并不一樣,“在同之政主于教,齊之政主于兵,秦之政主于刑,漢之政主于捕盜,魏晉主于戶籍,隋主于檢查,唐主于組織,宋始正其名,初主以衛,終乃并以雜役,元則主于鄉政,明則主于役民,清則主于制民,且于歷朝所用之術,莫不備使。”清代康熙四十七年,清圣祖玄燁下詔曰:“弭盜良法,無如保甲,宜仿古法而用以變通。一州一縣城關若干戶,四鄉村落若干戶,戶給印信紙牌一張,書寫姓名、丁男口數于上。出則注明所往,入則稽其所來。面生可疑之人,非盤詰的確,不許容留。十戶立一牌頭,十牌立一甲頭,十甲立一保長。若村莊人少不及數,即就其少數編之。無事遞相稽查,有事互相救應。”自此以后,保甲制作為基層政權形式而通令劃一,凡保甲之法,“十戶為牌,立牌長,十牌為甲,立甲長,十甲為保,立保長。”而“居民皆有版籍,南方以者以圖,北以里社,皆鄉貫也。”
那么,為什么說,清代的保甲制度是一種鄉村自治體制呢?
地方自治就是“一地方之人,在一地方區域以內,依國家法律所規定,本地方公共之意志,處理一地方公共之事務。”也就是說,地方自治主要的規定性在于,以地方之人、按地方之意、治地方之事。清代的保甲制基本上是這樣一種制度規則。
第一,保甲制明文規定,保甲組織的執事人員須是本地域內的居民。
清代對保甲組織執事人員的資格標準和選任辦法均有明確規定。乾隆二十二年《戶部則例》通令規定,保甲長由“士民公舉誠實、識字及有身家者,報官點充。”保正甲長牌頭,向例由各地域范圍內之居民,公舉德才識兼備及家道富有者,呈地方官任之。事實上,清代的保正甲長牌頭及更高一級的“團總”均為當地人士。清《刑部條例》規定,保正甲長牌頭選正直老練之人任之,若豪橫之徒,藉不正名義貪利者,當該長官,嚴為取締,并飭其退職從嚴處罰。
第二,地方之意通過公舉執事人員和鄉老議事來體現。
在中國封建官僚政治下,官員一般都是由朝廷任命,他們的升降都操縱在皇帝或其上級手中。而鄉里組織的領袖都“直接從鄉里百姓中選任,按職責分類規定選任標準。”清《戶部則例》規定,牌長、甲長和保正“限年更代,以均勞逸。”其中,牌長甲長三年更代,保長一年更代,其產生的方式是選舉和推薦,但卻必須報縣級政府備案。
第三,保甲制的職能具有地域性。
保甲制度的管理職能是“什伍其民,條分縷析,令皆歸于約會長,凡訟獄、師徒、戶口、田數、徭役,一皆緣此而起。”其中,維護社會治安,各代保甲均以維護地方統治秩序、嚴密防范和鎮壓民眾反抗即“弭盜安民”為首要。催辦錢糧賦稅,清代征收賦稅,強調自封投柜和官收官解的原則,但鄉里組織仍負有協征的義務和追索滯納者的權責。1908年頒布的《城鎮鄉地方自治章程》規定,地方自治以專辦地方公益事宜,輔佐官治為主。這些公益事業主要是本地之學務、衛生、道路工程、農工商事務、慈善、公共營業等地方社會福利事業。二、宗族組織:鄉村自治的基礎
清末的保甲制度是與宗族組織聯系在一起的,宗族組織是國家實施鄉村自治的基礎。
費正清認為:中國家庭是自成一體的小天地,是個微型的邦國。社會單元是家庭而不是個人,家庭才是當地政治生活中負責的成分。從社會角度來看,村子里的中國人直到最近主要還是按家族制組織起來的,其次才組成同一地區的鄰里社會。孫中山也指出,中國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義和宗族主義,“中國人對于家族和宗族的團結力非常大,往往因為保護宗族起見,寧肯犧牲身家性命。”正因為這樣,封建國家對于宗族組織的合法性是承認的,并力圖發揮其在鄉村治理上的作用。事實上,宗族制度正是清代鄉村自治制度的基礎。這主要表現在,保甲制度與宗族制度息息相關,互為依存。
第一,保甲制度最小也是最直接的構成單位是家庭,宗族組織是保甲制度發揮作用的基礎。
保甲組織是以一定地域為聯系的戶的組合。由于中國鄉村社會的自然村大都是宗親的生活聚集地,保甲的“戶”具有非常明顯的地域性。定居人戶的保、甲兩級編制通常與自然村聚落或地理區劃相結合。如果從職能方面來看,宗族組織與保甲組織在維護社會治定、教化族人、興辦社會公益事業方面有許多相同之處。許多宗族的族規的基本內容就是:宣傳敦人倫、崇孝悌,以正綱常;“安分睦族”;無犯國法;完糧納稅。這些族規具有封建法律的強制性。所謂,王者以一人治天下,則有紀綱,君子以一身教家人,則有家訓。
但是,保甲組織不能等同于宗族組織。鄉村自治也不能完全等同于宗族自治。村是以地域為基礎的,而保甲則在在一定區劃內的戶為基礎的。杜贊奇根據對華北農村的研究得的結論也證明了這一觀點,保甲或里甲的劃分與設想中的十進位制并不完全符合,而且到了清末,“牌”、“十家”等劃分漸漸以宗族為基礎。具體表現為:一牌不一定非得10戶組成;牌中往往包括居住并不相鄰但卻同屬一族的人家。
第二,保甲組織領袖與宗族組織之間存在十分緊密的聯系。
宗族制是按家長制原則組織起來的。族長被視為宗子,為一族之尊。為“子姓視效所關,宗族家務所系”,掌管全族事務,對不守家法、違悖教訓者,隨其輕重處罰。一般農村,大多數系屬集族而居,其族長不特具全村之行政權,凡涉于民間訴訟安件及族中私事,亦有處決之權。族權在明代后期業已形成,至清則更進一步強化,終于與封建政權配合,起著基層政權的作用。族權是由族長、房長、祠堂、族田(義田)、族譜聯結而成。族長、房長則是族權的人格化和集中體現。”族長一般由族中行輩最高而又年長有“德行”者為之。“由全族擇廉能公正、人望素孚者,公舉充任。”“族中殷實廉能者任之”。“以族中有科名者掌之。”“族中各房立房長,管理本房事務,由族長、族正擇年長公正明白為本房素所敬服者任之。
鄉里組織領袖有時是由宗族族長等人充任,而鄉里制度的領導權也被宗族勢力操縱和掌握。那些有名望、有地位、有錢有勢者才有資格才容易充任鄉里組織領袖,而作為一族之長的族長最有可能成為里組織領袖。所以,如果族長愿意,他們極有可能一身二任,既任族長又是鄉里組織領袖,從而成為鄉里社會權力的核心人物。另外,即使鄉里組織領袖不是由族長擔任,往往也受其控制,至少受宗族勢力的影響。這就使這兩者如同一對孿生兄弟,在許多方面具有相關性、相似性及其相同性,二者表現出較強的親和力。
三、士紳:鄉村自治的紐帶
在清末的鄉村管理體制中,土紳使鄉村權力體系中的行政權和自治權融為一體。
一般者認為,中國傳統社會里很早就分化出兩種人,這就是士紳與農民。組織農業社區的份子大多數是在田地里直接生產的農民,而士紳卻是主要依賴地租為生的少數知識地主或退隱官吏。士紳與農民代表兩種不同的經濟基礎,生活程度與知識水準,他們是上與下,富與貧,高貴與卑微的分野,在傳統的社會結構里,具有聲望的人物不是農民而是少數的士紳。費孝通先生就認為,士紳是封建解體,大一統的專制皇權確立之后,中國傳統社會所特具的一種人物。
事實上,士紳是中國傳統社會自科舉制以來產生的一個獨特的社會階層。他們具有人們所公認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特權以及各種權力,并有著特殊的生活方式,同時承擔了若干社會職責。他們視自己家鄉的福利增進和利益保護為己任。在政府官員面前,他們代表了本地的利益。他們承擔了諸如公益活動、排解糾紛、興修公共工程,有時還有組織團練和征稅等許多事務。他們在文化上的領袖作用包括弘揚儒學社會所有的價值觀念以及這些觀念的物質表現,諸如維護寺院、學校和貢院等。但是,士紳的這些事或許可稱為“半官方”的,因為士紳代政而行事,但又不是政府的人。士紳仍然是一個社會集團,在自愿的基礎上行事。這些以士紳為主體的地方精英是國家和地方政治銜接的橋梁,作為地方領袖,他們與政府結成聯盟,在本地承擔許多職責,他們擔任官員與當地百姓之間的中介,就地方事務出謀劃策,同時在官吏面前又代表了地方利益。在正常情況下,政府和士紳的主要利益是一致的,并且為保持社會的輪子運轉和維持現狀,他們相互合作。但是當他們的利益相悖時,士紳則會批評,甚至反對和抵制官府的行政,不過并不對中央政府造成嚴重威脅。但是,從總的來說,士紳是清末鄉村自治政治的重要紐帶。這主要表現在:
第一,士紳是保甲制度發揮作用的紐帶。
在中國傳統社會,存在著國家、士紳和村莊三方面的三角結構。作為官府在鄉里社會的延伸,鄉里制度是以士紳為其與民聯系之橋梁。就是說,沒有鄉紳這些鄉里精英作為紐帶,鄉里組織領袖是很難與民聯系和溝通的。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鄉紳直接充當鄉里組織領袖;其二,他們作為鄉里組織領袖的“背景”發生作用,即支持得力者,反對以至更換不得力者。
“對于整個權力結構來說,如果以縣以下為界限的話,皇權與紳權一向是分工合作的。分工的方式相當于稅制中的承包制,士紳在往昔似乎是整個權力結構中基層地方上的一個承包者或是受委托的者,負責辦理政府與人民之間的義務履行的事務,酌量各地情形擬訂一個負責的標準,士紳即負責經手交納,政府在經常的情形下照例不得另加干涉或多所勒索。”“在通常情況下,地方官到任以后的第一件事,是拜訪士紳,聯歡士紳,要求地方士紳的支持。歷史上有許多例子指出,地方官巴結不好士紳,往往被士紳們合伙告掉,或者經由同鄉京官用彈劾的方式把他罷免或調職。官僚是和士紳共治地方的。紳權由官權的合作而相得益彰。”
第二,士紳對地方自治性事務發揮著作用。
紳權是一種地方威權,所謂地方威權是對于一個地方社區人民的領導權力,這社區好比一個縣或一個村落,能夠領導一個縣的我們可以叫縣紳,領導一個鄉或一個村落的可以叫做鄉紳。紳權是區域性的,區域性的意義是指出士紳的領導地痊有一定范圍的界限,雖然范圍有大有小。一個士紳離開了他所在的社區,不會對別人的生活發生影響,便無從發生控制別人的權力。一個士紳,他領導推行地方的自治公務,只要他不利用特權,侵奪公產,而真能用之于公,做些有益地方的工作,他就可以獲得公正士紳的美名,得到農民的贊仰與擁護。然而,一個士紳地主若只注意穩固自己的既得利益,他就與全社區的農民站在沖突的地位。這樣的士紳攫握了地方的威權,他可以不必考慮農民的利益,而只顧及個人或者士紳階層的利益,這就是劣紳。而且,如果政府的權力的兵威不及,它不能達到縣以下的村落,也就是不能實際控制基層社區。為了地方的利益,士紳還可以發揮反對的力量,對于政府委托的某種公務可以不加理睬,或者對于政府差人施以苛暴。
但是,士紳是一個特定的社會群體,其資格和作用,以及參與政治的方式和途徑都由國家法律嚴格規定,盡管在某些地方,士紳的基本上控制了鄉村的主要政治資源,我們還是不能將中國傳統的鄉村政治描繪成為士紳統治。
四、結論
我們說,清末國家行政權力的邊陲是縣級,縣以下鄉村社會的政治特征是一個以保甲制度為載體、以宗族組織為基礎和以士紳為紐帶的鄉村自治,主要是從他的形式和功能而言的,并沒有追究其階級本質。應該指出的是,這種建立在封建專制基礎之上的鄉村自治,與民主制度不可同日而語。這在于,這種鄉村自治政治不是以分權為基礎的,保甲制度的最基本的單元是家庭,村民個人在這里并沒有法律地位。這種帝制下的鄉村自治,是皇權、族權和紳權的結合,并非意味在鄉村權力體系中,王朝行使行政權,農民行使自治權,權力主體分別為階級利益根本對立的不同階級。事實上,這種“古代鄉村權力體系的二元性只是表明,由于特殊的社會結構,行政權和自治權分別掌握在占統治地位的地主階級中的不同成員手中,它們從根本上是統一的。即統一在地主階級對農民的政治統治基礎上,其直接表現則是地主士紳對鄉村社會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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