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族政策研究論文
時間:2022-02-26 03: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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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的民族政策面臨的挑戰與對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實行的是中央高度集權的計劃經濟體制。在這種體制下,民族地區的發展在區域分工、固定資產投資、資源配置和生產要素組合、經濟發展的速度和效益等方面,受到計劃的束縛和制約,民族地區的發展受到一定阻礙;但是國家又依靠中央權威,動用政府行政和計劃手段,制定了一系列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的優惠政策,從另一個方面促進了民族地區的發展。1978年改革開放后,經過20多年的努力,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框架已經建立。中國加入WTO后,意味著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將與世界全面接軌,這就解除了對民族地區加速發展的體制束縛;但是市場經濟體制改革和中國加入WTO,也給以往靠中央權威,動用政府行政和計劃手段建立起來的一整套民族優惠政策的落實帶來了挑戰和困難,從另外一個方面制約了民族地區的發展。從長遠看,這種挑戰主要集中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許多民族優惠政策特別是經濟優惠政策自行中止或功能減弱。
據統計分析,建國以來中央和云南省政府制定的144項民族特殊優惠政策,到1995年,能繼續執行的只有50%左右,另外50%的優惠政策已經停止或難以執行,而在繼續執行的政策的功能也大大減弱了。[1]特別是其中的經濟政策,自行中止執行的更多。如前文表1、表2所列的24項優惠政策,至今仍在繼續執行的只有9項。造成這種狀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這些用行政和計劃手段建立起來的優惠政策,在某種程度上是不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以著名的“民族貿易三照顧”政策為例,所謂“民貿三照顧”政策,就是國家按照促進民族地區發展的指導思想,“在貿易上實行等價交換,但是有時還要有意識地準備賠錢”[2](P167)的原則,允許經營民族貿易的國營企業經營“賠錢”的買賣,而國家對這類企業則在自有資金、利潤留成和價格補貼等3個方面予以照顧,即民貿企業自有資金的80%由國家劃撥,其余20%向銀行貸款;民貿企業經營獲得的利潤,全部留用或比一般企業留用比例高;民貿企業對收購邊疆民族地區的農副土特產品可實行最低保護價,對供應邊疆民族地區的外來工業品實行最高限價,由此而形成的虧損由國家補貼。這一政策對邊疆民族地區的穩定與發展帶來了極大的功效,保證了最邊遠、最偏僻的山區民族都能出售土特產品,也能吃上鹽巴、茶葉,點上煤油燈。但這一政策與市場經濟規律卻是沖突的。其原因主要有自有資金和利潤留成照顧實際上是把民族地區貿易系統中的民貿企業與專業公司,以及民貿企業中享受照顧的國營企業與其他合作企業、個體商販置于不平等的競爭位置上,因而不符合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價格補貼中對工業品的最高限價和對農副產品的最低保護價,則不符合市場經濟根據供求關系自由定價的原則等等。由于這些優惠政策不符合市場經濟的要求,所以在市場取向改革不斷深化的過程中,盡管中央三令五申要繼續貫徹落實,如在1985年5月24日,經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商業部《關于進一步發展少數民族地區商業若干問題的報告》規定:對民貿三照顧的縣(旗)的商業(含供銷社)企業,繼續實行減稅、免稅;對少數主要工業品和農牧土特產品繼續實行價格補貼;對自有流動資金不足的盡可能給予照顧;對民族貿易企業繼續給予低息貸款[3](P383)等等。然而事實上自1983年以后,這一政策便因難以貫徹而自行中止。
(二)保護與發展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政策難以落實。
中國是一個由56個民族組成的大花園,云南則是全球僅存的民族文化多樣性最為富集的少數幾個地區之一。為了將各民族優秀的傳統文化傳承下去,早在建國初期,鄧小平在其著名的《關于西南少數民族問題》的講話中,就提出了消除民族隔閡、真正形成中華民族美好大家庭需要做好的三件工作。即要使少數民族相信,“在政治上,中國境內各民族是真正平等的;在經濟上,他們的生活會得到改善;在文化上也會得到提高。所謂文化,主要是指他們本民族的文化。”[2](P162)這里,鄧小平把保護、發展和提高民族文化放到了與民族平等、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位置。其后中國的《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文物保護法》都對保護與發展民族文化作了專門規定,云南省還于2000年頒布實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條例》。
然而,隨著現代化進程和社會轉型速度的加快,云南各少數民族的傳統文化正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沖擊。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現代化進程和以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為核心的社會轉型,驅動著各民族為獲取更多的物質利益而奮斗。由于經濟社會發展長期滯后,一些民族,特別是弱小民族逐漸對自己的文化喪失了信心,出現了盲目摹仿其它生活方式的傾向,致使民族服飾、語言、傳統民居、歌舞藝術、禮儀習俗以及生態文化等,都出現了流失加劇的危機。在奔現代化的急切心情驅使下,傳統的價值觀和生活方式對青年一代失去了吸引力。在對外來文化和本民族傳統文化的雙重認同矛盾之間,很多人選擇了前者,從而形成了民族文化自我認同的危機。兩個危機交織在一起,就有可能使少數民族經數千年歷史發展積淀下來的珍貴民族文化遺產,在20~30年或更長一段時期內大部消失。面對這兩個危機,中國的民族文化保護與發展政策因過于籠統,實際上很難有效發揮遏制民族文化流失的實際作用。
應該說,中國政府制定的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發展、共同繁榮的民族政策,從總體上講,無論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還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都是正確的,只是其中的許多具體政策,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可行性大大降低了。而一些與市場經濟規律有沖突的具體政策,則應明令取消而代之以新的政策。針對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基本建立和中國加入WTO后民族政策落實和民族自身發展面臨的挑戰,中國政府既不能重走老路完全動用行政手段來解決,也不能放任不管,“如果我們放任各民族在不同的起點上自由競爭,結果是可以預見的,那就是水平較低的民族走上淘汰滅亡的道路。”[2](P162)可行的辦法是把計劃和市場兩種調節手段有機地結合起來,把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倡導與企業和農戶家庭的獨立自主運作有機地結合起來,構建與市場經濟體制和WTO規則相適應,又有利于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的新的具體政策體系。這是一項浩大的工程和艱巨的工作,需要進行多學科、多部門的聯合攻關才能完成。針對前文分析的民族經濟發展和民族文化的保護與發展問題,這里提出兩點初步的政策建議。
第一,民族經濟發展政策建議。就區域政策而言,總的要求是在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下實現計劃與市場優勢互補,國家既要放手讓民族地區充分利用市場機制來解放生產力,又要適當利用計劃手段來繼續幫助和扶持民族地區發展生產力。
就產業政策而言,計劃與市場相結合的范圍、程度和形式應根據不同產業的特點而有所差異。初步設想可大體劃分為三種形式:一是對能源、交通、水利、通訊等基礎產業的發展和重大工業項目的布局,仍應堅持計劃調節和國家扶持為主,為民族地區創造參與市場競爭的條件;二是對民族地區生產的原材料、初級產品和農副土特產品,應以市場調節為主,計劃調節為輔。計劃手段主要起宏觀指導作用,如信息和市場指導等,但對某些關系重大的產品應建立儲備制度并制定最低保護價;三是對輕工業和第三產業則完全放開讓市場自由調節。
二是民族文化保護與發展政策建議。與民族經濟政策的具體和詳盡相比,中國政府關于民族文化保護與發展的政策就顯得過于籠統和簡單了。因此,如果說民族經濟政策難以落實的主要原因,是體制轉軌后諸多具體政策自行中止和失效的話,那么民族傳統文化保護與發展政策難以落實的主要原因,則是缺乏具有強制規定性的具體政策。
所以關于民族文化保護與發展政策的第一個建議,就是國家要像制定民族經濟政策一樣,制定一系列具有強制規定性的具體的民族文化保護與發展政策。在這方面,云南省已經開了一個好頭,在全國率先專門為民族傳統文化保護立了法,全國人大常委會也應抓緊制定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這樣,就能把民族文化保護與發展提升到國家意志的層面加以強制執行。關于民族文化保護與發展政策的第二個建議,就是政府應發揮主導作用。如果說經濟發展在市場經濟條件和WTO規則下政府對經濟發展更多地只是發揮市場調控作用的話,那在同樣的背景下,在民族傳統文化加速流失的危機面前,政府恰恰應該發揮主導作用。只有在政府強有力的倡導、支持和保護下,才能喚醒全社會保護與發展民族傳統文化的意識,才能扭轉民族傳統文化面臨的頹勢,也才能最終實現各民族的共同繁榮。
【參考文獻】
[1]云南民族地區特殊政策演變情況綜述[J].民族工作,1997(8).
[2]鄧小平文選(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3]郭大烈,董建中主編.中華民族知識通覽[M].昆明:云南教育出版社,2000.
[4]費孝通.中華民族的多元一體格局[J].北京大學學報,19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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