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制度特性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7 11: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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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投資信托的制度特性分析論文

一、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的制度內涵

房地產投資信托(RealEStatelnVeStmentTrUSts,簡稱REITs),又稱為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最早產生于上世紀60年代的美國,它是一種通過發行股票或者單位受益憑證來募集大眾投資者的資金以形成基金,由專業投資機構投資經營房地產及法定相關業務,并將絕大部分的投資收益定期分配給投資者的特殊的集合投資制度。美國的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制度經過40多年的發展,不斷趨于完善,極大地促進了美國房地產業乃至整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從上世紀90年代開始,世界上許多國家紛紛借鑒美國做法,通過立法建立起本國的REITs制度。據全美房地產投資信托協會(NAREIT)的資料統計,截至2003年底,已有1日個國家和地區制定了REITs法規。由于各國的REITs制度都是借鑒美國REITs的理念和原理創建,因此在制度內涵上基本相同。美國的REITs制度安排主要有以下內涵和特點:(1)REITs的實物形態是一種證券化了的信托投資基金,它是通過向大眾投資者發行股票或單位受益憑證募集資金而形成。為了避免REITs變成為少數人牟利的工具,美國法律對REITs的股東數作出嚴格限制,規定REITs的股東不得少于100人,且持股比例最大的5個或5個以下的個人持有的REIT股份不得超過50%。(2)REITs基金管理公司是一種專業性的信托投資組織,它扮演的是“受人之托,代人投資”的中介入角色,幫助大眾投資者實現對房地產的直接投資。(3)REITs必須將大部分資產投資于能夠定期產生租金收入的經營性房地產項目,且收入來源主要應是房地產項目的租金。譬如,新加坡和韓國規定REITs投資于房地產的比例至少在70%以上,美國和日本規定REITs投資于房地產的比例至少在75%以上,香港規定REITs投資于房地產的比例至少在90%以上。(4)REITs必須將其90%以上的投資凈收入作為股利在當年內分配給投資者。(5)如果滿足以上條件及其他規定,那么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作為一個專業投資機構,可以享受免征公司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二、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制度的契約性

REITs作為一種通過募集大眾投資者的資金交由專業投資機構投資經營房地產的集合投資制度,其產生與房地產業投資的“高進入壁壘”直接相關。這種產業進入壁壘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高資本“門檻”。房地產投資動輒上千萬,很多項目投資都是數億元,甚至數十億元,中小投資者根本無法承受。另一方面是專業化技能“門檻”。房地產投資雖然利潤豐厚,但所面臨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很大。對房地產的投資需要對國家政策、宏觀經濟、房地產業發展周期、市場供求、房地產地段、價格、升值潛力等作出比較準確的判斷,否則很容易導致投資失誤,損失慘重。這種很高的專業化要求,一般投資者也是難以達到的。產業壁壘的存在,阻礙了大眾投資者對于房地產業的投資。REITs制度的出現就是國家在制度創設上對于這一現象所作出的反應。通過REITs制度,禮會投資者將自己的資金委托給更具有專業優勢和效率的機構或者人士去運用,并從人那里獲得投資回報。這實際上就在委托人和人之間建立了一種契約關系。因此,更深入地看,REITs作為一種集合投資制度,它實質隱含著社會投資者與專業化的房地產投資管理機構之叫的特定權利義務關系,也即契約關系。

與一般契約關系不同的是,REITs中體現的契約關系具有公共性和集體性的顯著特點。為盡量減少因締約雙方信息不對稱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害,國家對于REITs的投資對象、資產結構、收入構成、分配比例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而一般的契約對于這些問題都是山締約雙方協商確定。也就是說,在REITs這一投資活動中,田家為社會投資者和專業投資管理機構擬定了一份公共契約,需要雙方協商的內容已經很少了。作為接受這份公共契約的回報,國家給予其稅收優惠。REITs投資中的契約關系的另一個顯著特點是其集體性。在每一只REITs中雖然有成千上萬個不同的投資者,但REITs契約并非由他們逐一與專業投資機構談判簽訂一個個契約而形成,而是統一由專業投資機構根據國家規定提供一份集體契約(即REITs投資協議),交由每一個投資者“背書”(即認購基金份額),當達到法定的背書人數及投資金額時,集體契約有效成立。所以,從根本上講,REITs這一集合投資制度就是一份山國家事先擬定好主要條款的集體投資契約,其主要目的在于通過提供稅收優惠為社會大眾提供一個房地產投資獲利的渠道或者機會。

三、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制度的社會性

KEITs作為國家創立并推動的特殊集合投資制度,其意義遠遠不止于一種商業行為,它還具有調整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進步的社會職能。社會性是REITs集合投資制度更為重要、更富意義的特性所在。這具體體現在以卜三個方面。

第一,大眾參與性。房地產業是大眾產業,與社會大眾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房地產業又是一個創造巨大財富的產業,歷來對于房地產的分配是決定社會財富分配的重要因素。然而,由于高資本和專業化進入壁壘,社會大眾—直被排除在房地產投資之外,分享不到房地產業發展所帶來的好處,房地產業所累積的巨額財富往往被少數人所占有,從而加劇了社會貧富分化。這種因為投資機會不均等而導致的財富占有的多寡更容易使大眾產生社會不公平感,如果國家不采取措施而任其累積,勢必影響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對于此,美國政府創設的REITs制度為大眾投資者提供了一個持有房地產、分享房地產利潤的公平機會,使房地產業成為社會大眾直接參與的產業。REITs不僅集合了大眾投資者的資金,而且集合了大眾投資者的投資意愿和投資行為,它以一種集體行動的方式實現了房地產投資的大眾化和社會化。

第一二,資本社會化。REITs集合的是分散在千千萬萬投資者手中的閑散資本,有著廣闊的資金來源,其對房地產業的投資是直接投資,這使得房地產業的資本來源真正實現了社會化。在房地產業高度發達的美國,REITs是房地產業投資的主導力量,它改變了原來房地產企業對于銀行資金等間接資本的依賴局面,將源源不斷的社會資本直接與房地產業對接起來,從而使房地產業的發展獲得了堅實的社會資本支持和支撐。

第三,房地產產權社會化。在REITs出現以前,房地產主要由私人或者國家擁有,其產權的社會性很低。REITs通過對房地產進行證券化,將房地產產權(更確切地講是受益權)分?小友“股份”,讓社會大眾投資購買,直接獲取其租金和資產升徝等產權收益,這相當于大眾投資者擁有了該房地產。比如,美國著名的商務娛樂和辦公建筑群——洛克菲勒中心,在1985年通過REITs形式實現證券化,向社會發售產權份額,使原來財團私有的房地產變成現在的山千千萬萬的社會投資者所擁有,改變了洛克菲勒中心的產權性質。當大量的私有房地產權和國有房地產權通過REITs轉變為社會產權以后,整個房地產業的產權結構將發生根本改變,房地產業最終也就實現了社會化。這將無疑是REITs這種集合投資制度對于社會發展和社會進步所作出的重大貢獻。

[摘要]本文揭示了房地產投資信托(REITs)的集合投資制度本質及其制度內涵,指出了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所獨具的契約性和社會性特點,以及其推動房地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進步的作用。

[關鍵詞]房地產;投資信托;制度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