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述風險投資制約因素剖析

時間:2022-02-09 03: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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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風險投資制約因素剖析

摘要:我國風險投資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其發展過程中,也存在許多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因素,主要有人文社會環境、風險投資政策、風險資金來源渠道、風險投資人才、風險資金撤退途徑、專門中介機構不完善、法制環境等。針對這些制約因素,應采取相應的策略,主要包括營造有利于風險投資發展的外部環境、開辟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大力培養造就風險投資人才、建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等,促使我國風險投資縮小同發達國家的差距,走向更高的階段。

關鍵詞:風險投資;制約因素;策略;高新技術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進行風險投資的嘗試,走過了20多年的歷程。此嘗試在促進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為生產力、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和發達的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分析制約我國風險投資的因素,采取相應的策略,對促進我國風險投資研究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我國風險投資發展的制約因素

1.受風險投資人文社會環境的制約。風險投資是把資金投向處于較大風險的高新技術領域,期望成功后,通過所有者權益的變現獲得較高收益的投資行為。高新技術行業作為新型的行業,技術風險、管理風險、市場風險等各種風險較大,失敗的可能性較大。傳統的投資往往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對具有較大風險的行業缺乏投資的積極性;而風險投資是一種主動承擔投資失敗的風險來博取高收益的行為。這就需要社會能提供適合風險投資的人文社會環境,能鼓勵人們敢于冒險、勇于創新、接納失敗。我國當前風險投資的人文環境還不太理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我國由于受長期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科研計劃主要由國家安排,為數不多的科研經費掌握在少數人手中,形成了科研人員對國家的過分依賴,缺乏自我創新的精神;在科研體系中,過分依賴學術權威,論資排輩的現象還大量存在,不利于社會創新體系的形成;受我國長期傳統文化思想的影響,“知足常樂”、“小富即安”、“槍打出頭鳥”、“勝者為王、敗者為寇”等倫理道德觀念深入人心,對風險投資的發展非常不利;我國缺乏對風險投資失敗的社會保障制度,一旦投資失敗,可能永世不得翻身;在資本市場上,投機氛圍太濃,缺乏戰略投資者等等,對我國風險投資的發展形成了很大的制約。

2.受風險投資政策的制約。風險投資是一種市場行為,有效的市場機制是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基礎。但從世界各國風險投資業發展的經驗來看,風險投資業離不開政府的政策支持,包括稅收優惠政策、貨幣政策、財政投入政策等。例如,美國政府為了促進風險投資業的發展,1978年將資本收益稅由49.5%降至28%;1981年進一步降為20%,且規定風險投資額60%免于征稅,40%減半征收,極大地促進了風險投資業的發展。我國臺灣地區的《科學工業園設置管理條例》規定,園內企業可以全部免征進口稅、貨物稅、營業稅,5年內可以免征盈利事業所得稅,外銷產品不征收任何稅收。西班牙政府對卡賈圖科學城的建設前后投入資金達到100億美元;日本的筑波科學城的建設歷時20年,耗資13000億日元;德國政府在20世紀80年代,用于高新技術開發園區的建設資金超過1.9億馬克。我國政府雖然明確地提出了支持風險投資業發展的計劃,也采取了有關促進風險投資發展的政策,但大多數促進風險投資的政策都是由地方政策出臺的,缺乏統一的、行之有效的管理,不利于風險投資業在更大范圍和規模上的長期、穩定發展。

3.受風險資金來源渠道的制約。風險資金的來源是發展風險投資的基本問題。風險投資的特點之一是高風險性。為了分散風險投資的風險,所以在資金來源方面,應具有一定的規模;在資金來源方面也應多元化,這才有利于分散風險,讓更多的資金加入到風險投資業來。1994年,在美國的風險投資資金來源中,各種基金的比例達到53%,使美國數以萬計的企業和普通民眾通過基金以較少的資金從事風險投資,為美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融資渠道。相比之下,我國風險資金主要來源于政府,渠道單一。據統計,1999年我國92家風險投資公司的74億元的資金絕大部分是由政府出資的。根據科技部的《我國創業投資發展報告2005》,從2004年風險投資的資本構成比例來看,政府、銀行和國有獨資公司占有46%,外資為21%,個人資金占3%,其余為各類企業資金。政府的資金來源于納稅人,不可能過多地參與高風險的投資活動。這種單一的風險資金的供給渠道,與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化所需的巨大資金需求是極不相稱的。

4.受風險投資人才匱乏的制約。風險投資的成功因素除了需要有新的技術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目光敏銳、具有遠見卓識的人才。許多風險公司甚至把風險人才作為是否投資的第一因素。風險投資的人才要求具有經營管理、投資理財、戰略規劃以及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綜合知識,同時還必須具備豐富的實踐經驗。在國外,風險投資人才的成長過程,通常是一大批技術專家或經營管理人員在政府的支持和鼓勵下,從大學、研究所或大公司中分離出來,創辦自己的風險投資公司,在將高新技術轉化為產品的過程中成長起來的。從我國目前的風險投資業的現狀看,人才缺乏是十分突出的問題。其原因主要是我國高等教育專業分工過細,同時缺乏有利于創新、創業的用人機制所造成的。

5.受風險資金退出途徑的制約。風險投資的失敗率很高,業內人士有一種說法:“成三敗七。”這就要求風險投資成功的項目預期年回報率很高,一般應達到60%以上,才能彌補其他未成功的項目的虧損。這不可能從利潤分紅中獲取,一般來說要通過股權轉讓來實現。其中最主要的方式是通過IPO的方式來實現,風險投資在投資時首先要考慮的是資金能否成功退出。由于被風險資金投資的企業是以高新技術企業為主,這些企業在發展初期,很難達到主板市場規定的上市條件。因此許多國家為了促進風險投資的發展,大都為風險投資的退出提供了主板以外的二板市場。而我國目前雖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建立了類似的交易市場,但無論是上市制度,還是規模上都遠遠地不能滿足風險投資的需要。由于資金退出困難,使我國許多風險資金沉淀在所投資的企業,不能形成風險投資的良性循環,更談不上高回報。這些因素都嚴重地制約了我國風險投資業的發展。

6.受專門中介機構不完善的制約。為風險投資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包括一般中介機構和專門中介機構。一般中介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等,這些中介機構在我國有不同程度的發展。但為風險投資業服務的專門中介機構如科技項目評估機構、風險投資擔保機構、風險投資咨詢機構等在我國還不完善。例如,由于專門為風險投資服務的中介機構不到位,風險投資者在選擇投資項目時,因為無法對高新技術項目進行價值認定而變得慎之又慎,從而影響了投資的效率。

7.受法制環境的制約。風險投資的發展,需要有相應的法律制度來加以規范。在我國的現有法律制度中,有許多對風險投資發展起到制約作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從國外的風險投資的實踐來看,較為適合的組織形式大多采用有限合作制的形式,它有利于降低風險投資的道德風險及運作成本,但這項制度在我國法律上是禁止的。其次,風險投資往往選擇高新技術作為自己的投資領域,這個領域能吸引風險投資的動力,主要來源于知識產權。一種創新產品、一項新的科研成果如果能形成一定的市場規模,就能給風險投資帶來豐碩的利潤,但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還不夠,嚴重挫傷了風險投資積極性。再次,我國現有法律制度對風險投資的股份結構、資金來源、產權轉讓等方面都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對風險投資的發展也起到了制約作用。

二、發展我國風險投資的策略

1.營造有利于風險投資發展的外部環境。第一,創造適應風險投資發展的社會人文環境,大力宣傳風險投資的作用,鼓勵創新,為風險投資失敗者提供保障機制。第二,政府要制定優惠的政策,鼓勵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如對被風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實行優惠的稅收政策,對商業銀行投向風險企業的投資實行貼息貸款、擔保貸款等。第三,建立健全促進風險投資的法規,對現行的法律中不利于風險投資業發展的法律條文進行適當修改。如《公司法》第24條規定,以產權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的20%;第152條規定上市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開業時間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等,這些都不利于風險投資業的發展。另外我國還沒有針對風險投資制定專門法律,國家可考慮制定《風險投資法》等類似的法律,這有利于規范風險投資者的投資行為,保護風險投資者的利益。第四,要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風險投資的對象主要是高新技術產業,如果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風險資金投資的企業就不可能獲得應有的收益,從而嚴重影響風險投資業的發展。第五,要發展和完善專門為風險投資服務的中介機構。

2.開辟多元化的融資渠道。成熟的風險投資體系應該是政府資金作引導,民間資金作主導。但目前國內風險投資的資金來源卻是政府資金為主,民間資金則遲遲沒有進入。資金是推動高新技術產業化的重要力量。資金的缺乏對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創業和發展會構成嚴重的制約。從我國風險投資業的實踐看,風險投資的融資渠道有以下幾個:一是政府資金。在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初期,政府投入適當的資金啟動和參與是必要的,但政府資金的參與應堅持有限參與的原則,因為風險投資是一種市場行為。二是大企業資金。大企業技術基礎好,資本實力雄厚,管理水平高,抗風險能力強,參與風險投資有利于企業自身的發展。三是社會機構資金,主要包括保險公司、養老基金等社會機構的資金。社會機構的資金規模大,保值增值欲望強烈,適當拿一部分進行風險投資,一方面不會危及自身的資金的安全;另一方面這部分資金為長期資金,正好滿足風險投資周期長的特點。四是大力引進國外風險資金。國外風險投資業發展比較早,資金實力雄厚,投資經驗豐富。如果政府能給予適當的優惠政策,它將成為我國風險投資業重要的融資渠道。五是個人居民閑置的資金,目前我國儲蓄率非常高,個人居民資金除了消費外絕大部分都流入了銀行。受我國銀行制度的限制,這部分資金很難轉化為風險投資。所以必須通過適當的方法,如組建風險投資基金來吸引一部分個人資金加入到風險投資的行列。

3.大力培養造就風險投資人才。風險投資是靠風險投資家來運作。風險投資家是既懂管理又懂技術,具有強烈的風險意識和冒險精神,敢于創新和創業的專業人才。要發展我國的風險投資業,必須大力培養造就一大批風險投資人才。第一,對現有的人力資源管理體制進行改革,從政策環境方面支持具有風險投資素質的專業人才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第二,對現有人才培養模式進行改革,要改變高等教育專業分工過細,中小學教育以應試教育為主的狀況,注重對人才的創新能力方面的培養;第三,輸送一批專業人才去國外學習和實踐,加快我國風險投資人才的培養;第四,從國外引進一批風險投資人才,在帶動國內風險投資業發展的同時培養我國自己的風險投資人才。

4.建立風險投資退出機制。風險投資過程可分為選擇投資項目、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有關協議、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輔導以及風險資金退出4個階段。風險資金的退出有3種方式:一是風險投資公司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他投資者或者被其他企業兼并。二是被投資的企業由于經營失敗宣布破產,這意味著風險投資失敗。三是將風險資金投資的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公司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證券市場公開出售,達到收回投資和實現風險收益的目的。這是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佳途徑。因此應擴大和建立專門為中小型科技創新企業上市的二板市場,或應適當放寬中小型科技創新企業到主板市場上市的條件,改革我國產權流動機制,為風險投資退出提供一個暢通的渠道,促進風險投資良性循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