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單面臨挑戰論文

時間:2022-04-04 03: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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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面臨挑戰論文

提單(BillofLading),是指用以證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收受或者裝船,并由承運人據以在目的港交付所運貨物的憑證。提單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國際貿易中都占居重要地位,是貨物賣買、運輸和結匯環節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單據之一。提單具有悠久的歷史,從它一產生起,就在促進國際貿易和對外交往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歷史演變,科技發展,世風惡化,使提單日益面臨嚴重挑戰和危機。對幾百年來的提單運行機制進行必要的變革,已引起國際社會和航運組織越來越廣泛的關注。本文試圖在這方面作些初步的探討,拋磚引玉,并就教于同行前輩和學人。

一、提單在整肅國際航運秩序方面發揮過重要作用

提單是隨著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產生、發展而逐步實行和完善起來的。在歐洲中世紀之前,海上運輸已初具規模,地中海地區更有著較為繁榮的海上貿易,但是,這時的船舶所有人和所載貨物的所有人往往是同一個人,船貨合一,貨主隨船同行,航海的目的是為了進行貿易而非為了運輸。所以,這一時期的海上運輸不需要任何單證,只需將這種貨運情況載入相應的船舶文件,并作為文件的一部分進行登記即可。中世紀之初,工商業進一步發展,促使貨主與船主逐漸分離,貨主不再與船同行,貿易商和運輸商被生產力的發展而劃分為各自獨立的陣營,進行自己業務范圍內的經營。此時,就需要開一張單證作為貨主將貨物交給船方后的收據,這種單證通常被認為是提單的起源,或稱為提單的雛形。

從提單的雛形產生開始,提單就在整肅國際航運秩序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從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無疑會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不同法律規定和習慣作法,產生不同程度的法律沖突和糾紛,給航運業發展帶來消極影響。提單在抵消這些不利因素方面發揮了作用,使各國之間混亂的航運秩序逐漸趨于統一,使國際航運業在世界范圍內得到了和諧的發展與壯大。提單在整肅國際航運秩序方面發揮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提單規定了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有關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各關系人都受提單條款的約束和調整,國際航運由混沌無序狀態逐步過渡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狀態。一般而言,提單是承、托雙方訂立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EvidenceofContract),在提單的背面條款中都載有合同的主要條款以規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但是,對運輸合同當事人以外的關系人,如提單受讓人或收貨人來說,由于不知曉合同的內容,提單實際上起著運輸合同的作用。

在現代意義的提單產生之前,船、貨雙方的權利義務無法明確,以致出現了依照普通法(CommonLaw)原則,承運人負絕對責任,其賠償金額幾乎可使任何一個船東破產的情況,后來又出現了大量的免責條款,產生了“承運人除收取運費外,似無其他責任可言”的奇怪現象,嚴重威脅著國際航運的正常進行,大有舍航運而采陸運之勢,國際航運混亂不堪。為了在船、貨方之間合理分擔損失責任,在提單條款中逐漸增加了彼此都能接受的免責條款,諸如依照當時航運科技發展水平,在提單中列載了非完全過失責任制的賠償方法,使航海過失免責、管船過失免責和非承運人的實際過失與私謀的火災免責等賠償制度成為現代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中的獨特賠償制度,與傳統的民法(CivilLaw)賠償原則相區別,在國際航運中確立非完全過失責任制的賠償原則,大大促進了航運業的發展。貨方基于當時的現實情況,也樂于接受這些新興而獨特的賠償原則,從而使船、貨雙方達成一種默契,共同建立和促進國際航運在有序前提下的正常發展。

(二)提單作為貨物收據(ReceiptofGoods)對托運人是表面證據(PrimaFacieEvidence),而對善意的提單受讓人或收貨人來說,則是絕對證據。由于貨主不再與船舶同行,承運人有必要向托運人提供一個表明其已收到貨物的收據性質的文件,在此文件上載明所收貨物的表面狀況,并保證在目的港交貨時向收貨人交付與文件所載貨物表面狀況相符的貨物。對于提單受讓人或收貨人來說,沒有機會對貨物的表面狀況進行檢查,只能完全憑信提單所載情況行事。在國際航運史上,曾出現過在目的港交貨時,貨物的表面狀況與提單所載不符,而承運人辯稱在啟運港收貨時貨物表面狀況即如此,收貨人幾經周折卻索賠不著,只好自己承擔損失了事。承運人完美地推卸了責任,省去了一筆小小的賠償費,但卻由此而產生了一個負效應——收貨人和提單受讓人再不信任提單所載事項,從而嚴重危及提單的流轉性。出于對善意第三人的保護,也為了國際航運的生存和發展,提單逐漸具有了這樣的性質:在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提單是初步證據,反證有效;在承運人與收貨人或提單受讓人之間,提單是絕對證據,反證無效。很明顯,提單的這一性質有效地保護了善意的第三者,能使真正的責任方承擔其所應負的責任。

(三)提單作為貨物所有權憑證(DocumentofTitle),在整肅國際航運秩序方面有著尤其重要的意義。眾所周知,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興衰依賴于國際貿易的繁榮和各國經濟的良性發展,反過來說,國際貿易的繁榮和各國經濟的良性發展也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興盛,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循環制約關系。在國內市場日益飽和,資金相對過剩的情況下,或者在國內缺少技術和資金的情況下,各國都明智地將注意力轉向國際市場和國際貿易,由此客觀地推動了國際貿易的繁榮,也促進了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長足發展。據統計,在現代國際貿易中,有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貨物是以海上運輸的方式承運的,這固然與海上運輸安全、便宜、運輸量大等特點有關,更重要的一點在于,海上運輸中的提單與陸運單、空運單相比具有一個特殊的優點,即提單作為貨物所有權憑證,具有流通性和可轉讓性,是一種有價證券。提單的這種性質使提單的轉讓和買賣同貨物的轉讓和買賣一樣,當事人要對貨物作出處理,只需對提單作出處理即可,國際貿易不再是直接的貨物買賣,而是一種單證買賣(DocumentarySale),這是貿易繁榮的條件之一。英國《1855年提單法案》(BilllOfLadingAct1855)最早以立法方式確立了提單的這種可轉讓性,開了提單的流轉性由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先河。由此而產生的結果是,承運人交貨程序得以簡化,誰持有提單就可以向誰交貨,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請求交貨,承運人對憑提單交貨所產生的錯交不負責任。承運人對交貨程序的簡化和憑單交貨的錯交責任的免除,大大減輕了承運人的壓力,加速了船舶周轉,使船方對貨方的交貨責任更趨向于簡單化和明朗化,從而使國際航運秩序大大好轉。

(四)提單的結匯功能(NegotiatingFunctionofB/L)在國際航運乃至國際貿易中都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現代國際貿易以其數額巨大,各國貨幣政策不一而使付款方式發生了改變,以錢易貨被單證買賣替代,使不同國家之間的當事人的付款成為實際可行和較為安全。國際商會(ICC)1974年修訂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使用信用證方式到銀行結匯收款時,賣方要辦妥三種單證:商業發票(Invoice)、保險單(Policy)和貨運單據(包括海運提單B/L)。按照《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要求,向銀行提交的提單必須是已裝船的清潔提單,裝船日期不得晚于信用證(LetterofCredit)載明的最后期限,否則,銀行可以拒絕結匯(Negotiation)。提單在結匯方面表現出的功能,促使托運人向承運人提交外表狀態良好的貨物,并在信用證載明的期限內裝船,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提單的信譽和作為物權憑證的可流轉性。只要真正按照結匯方面對提單的嚴格要求行事,無疑可以極大減少承托方、船貨方以及其他有關各方涉及提單事由的法律紛爭,使各方專心于本職營業活動,避免不必要的訴訟或仲裁。

二、時代演變帶給提單的種種挑戰和危機

提單的發展也同客觀世界每一事物的發展一樣,總是具有進步的一面,同時也具有消極的一面。隨著時代的發展,提單的這種優越性和局限性更日益明晰地表現出來,成為貿易、航運和法學界人士高度重視的問題之一。

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述,提單在整肅國際航運秩序方面發揮過重要的作用,現階段的國際航運秩序也仍然需要用提單的調節作用來加以維護。但是,由于現代科學技術的高度發展及在遠洋船舶上的應用,出于人類普遍遵守的道德規范在某部分人中的淪喪等原因,提單的地位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沖擊,或者說提單在某些時候已成為發展國際經貿、維護正常航運秩序的桎梏和障礙,提單正面臨嚴重危機和時代的挑戰!值得我們注意的是,提單面臨的危機和挑戰有相當一部分是基于提單的基本功能,如貨物收據、物權憑證、結匯作用等而產生出來的,這是否預示著提單的前途和命運還有待于學者的研究與航運實踐的繼續檢驗。提單面臨的挑戰和危機雖然多種多樣,但歸結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一)無提單提貨對提單的挑戰。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尤其是六十年代以來,科學技術高度發展,雷達導航、電子導航等新技術、新設備以很快的速度被廣泛應用于航海領域,使船舶的安全性能和航海速度大大提高。海運集裝箱的大范圍使用,門對門(DoortoDoor)或庫場——庫場(YardtoYard)的集裝箱運輸方式的日益盛行,加之高速船舶越來越普遍和世界各大港口裝卸碼頭操作設備現代化,貨物在中途很少有轉讓的情況發生等,使得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所需的時間大大縮短。而傳統的提單流轉程序常常不能滿足國際海運發展的時間要求,這在相鄰國家間的國際海上運輸更是如此,造成船舶抵達目的港后收貨人因未得到提單而不能提貨的現象,使得船舶因等待交貨而滯期或將貨物堆放碼頭倉庫,增加不必要的滯期費或倉庫使費開支。國際航運界針對這種情況采取的一種變通辦法是,由收貨人向承運人或其人出具保函(LetterofIndemnity),或由銀行提供擔保后,收貨人從船舶處取得提貨單(DeliveryOrder)向承運人提貨。這種變通辦法事實上取代了提單作為物權憑證的功用,“見單交貨”的規定也成了一句空話。

承運人接受保函或銀行擔保交貨并非就萬無一失。現代國際貿易以單證買賣為主,提單本身代表所記載的貨物,是一種可轉讓的有價證券。托運人在啟運港取得提單后,可以通過背書(Endorsement)方式將提單轉讓給原定的收貨人,也可以轉讓給原定收貨人之外的第三人,并且被背書的人還可以通過再背書將提單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轉讓。承運人在目的港接受保函或銀行擔保交貨后,有可能會遇到提單持有人,即真正的收貨人要求交貨,此時盡管有保函或銀行擔保來推卸錯交貨的責任,但終究會陷入本可避免的索賠仲裁或訴訟中,還可能導致提單持有者申請扣押船舶的后果,影響正常營運活動的進行。

還有一種類似于無提單交貨的情況是憑副本提單交貨。承運人簽發提單時一般都簽發正本提單一式二份或三份,然后根據需要簽發副本提單若干份。副本提單沒有法律效力。承運人如果在目的港因為種種原因要接受副本提單提貨時,除了要對方提供保函或銀行擔保外,還要格外注意對提貨人的資信調查,以防被詐。在航運界發生過這樣的實例:國際銷售合同的買方哄騙船長,只憑副本提單提貨,之后將正本提單背書后賣掉,受蒙騙的正本提單的購買者又向承運人要求交貨,結果當然是無貨可提而訴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