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劃界爭端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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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劃界爭端論文

東海地理環境與雙方劃界主張

東海東西寬150—360海里,南北長約630海里,是中、韓、日三國領土環繞的一個半閉海。海底地貌主要包括大陸架、大陸坡、沖繩海槽和琉球西側島坡等4個部分。東海大陸架和中國大陸地勢一樣,由西北向東南逐漸傾斜,但從陸架外緣的轉折處坡度急劇增大,進入到沖繩海槽西側大陸坡,①沖繩海槽以東為琉球西側島坡。東海油氣資源豐富,主要集中在東海大陸架坳陷帶、釣魚島陸架邊緣隆褶帶以及沖繩海槽坳陷帶。②

中國在東海面臨同韓國和日本劃分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邊界的問題,而日韓之間也需要劃界。此外,在東海北部還存在確定三方劃界交叉點的問題。中韓和中日劃界大致以北緯30°線為界。中日劃界在中國大陸和中國臺灣海岸與日本琉球群島相向海岸之間進行。兩國自1995年開始進行海洋法磋商,但迄今為止在劃界問題上分歧依舊。

中日東海劃界爭端的核心是沖繩海槽的地位問題。這一問題反映了雙方在劃界原則上的嚴重分歧。中國主張“海洋劃界應遵循的根本原則是公平合理原則”,而“等距離線只是劃分海洋界限的一種方法,不應把它規定為必須采取的方法,更不應把這種方法規定為劃界的原則”。③1996年中國在批準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下簡稱1982年公約)時聲明:“將與海岸相向或相鄰的國家,通過協商,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劃定各自海洋管轄權界限”。④而1998年頒布的《大陸架和專屬經濟區法》同樣規定“在國際法的基礎上按照公平原則以協議劃定界限”。⑤就東海大陸架劃界而言,中國主張東海大陸架是中國大陸領土,而非日本島嶼的自然延伸,因為沖繩海槽構成了兩國大陸架之間的天然界線。而公平的劃界結果就是要實現自然延伸原則。因此,應當以沖繩海槽,而不是中間線作為兩國的大陸架邊界。相反,日本是一個傳統主張按照中間線劃界的國家,在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屬于“中間線”集團,其1996年頒布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規定,如果日本專屬經濟區/大陸架的“外部界限的任何部分超過了從日本基線量起的中間線,則中間線(或日本同外國議定的其他線)將代替外部界限的那一部分”。⑥就沖繩海槽而言,日本認為它只是兩國自然延伸之間的一個偶然凹陷,不足以中斷兩國大陸架的連續性,因此主張以中間線為界。不僅如此,日本在1974年1月30日同韓國簽訂的《日韓共同開發大陸架協定》中單方面將其劃定的中日假想中間線作為開發區朝向中國一側的界限。⑦那么,從國際法的角度看,東海究竟應當如何劃界呢?

二有關海洋劃界的國際法規則

(一)海洋劃界的最終目的是獲得公平解決

中日兩國都于1996年先后批準了1982年公約,⑧因此有關海洋劃界問題應適用該公約的有關規定。然而,由于海洋劃界問題是第三次海洋法會議上一個存在嚴重分歧的“核心問題”,為避免會議破裂,公約的有關劃界條款“有意識地盡量避免含有實質性內容”。⑨結果,1982年公約關于專屬經濟區劃界的第74條和關于大陸架劃界的第83條第1款都只規定,海洋劃界應在“國際法的基礎上以協議劃定,以便得到公平解決。”國際法院1985年在“利比亞/馬耳他大陸架案”中評論說:“《海洋法公約》規定了必須達到的目標,但未設計為達到這一目標可以遵循的方法”。⑩然而,毫無疑問的是,海洋劃界必須以獲得公平結果為其最終目的,而且公平的劃界結果“必須是有關國家間協議的產物”。(11)因此,“不顧其他國家的立場,企圖用單方面行動確定國際海洋邊界的行為是違背公認的國際法原則的”,(12)同時當然也是違反公約上述要求的。

(二)公平原則/有關情況規則是海洋劃界的習慣法

公平原則/有關情況規則主要是由國際法院在仲裁機構的幫助下通過判例發展起來的。(13)它要求劃界“應按照公平原則并考慮到一切有關情況,以期達到公平結果”。(14)該規則包含三個基本規范:一是和1982年公約一樣強調結果公平;二是要求適用公平原則;三是應考慮一切與劃界有關的情況。就第二項基本規范而言,國際法院在其審理的第一起海洋劃界案件——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中就提出了一條重要的公平原則,即“協議不成時則應按照平分重疊區域的辦法解決”。(15)國際法院分庭1984年在“緬因灣案”中重申了這一原則,認為其“本質上是公平的”,(16)強調劃界的“基本標準”是“在考慮案件特殊情況的同時,對當事國向海延伸的重疊區域,原則上要加以均分?!?17)這里的“重疊區域”指的是“權利重疊區域”,即有關各國依據國際法規定的權利基礎所能主張的最大海域界限之間的重疊部分。對專屬經濟區劃界而言,其“權利重疊區域”一般為有關國家從各自海岸量起200海里界限之間的重疊海域。(18)但大陸架劃界中的“權利重疊區域”比較復雜。一方面,由于大陸架是沿海國“領海以外依其陸地領土的全部自然延伸”,(19)因此領土自然延伸原則是沿海國對大陸架最早的權利基礎。另一方面,由于受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制度出現的影響,如今沿海國可以對從其海岸量起直到200海里的大陸架提出權利主張,而不論自然延伸是否存在,這就是所謂的“距離標準”。(20)這一發展將沿海國對大陸架的權利基礎從之前唯一的自然延伸原則變為如今的自然延伸加距離標準。就劃界而言,距離標準的出現使得那些以前由于存在自然延伸的中斷而不需要劃界的大陸架區域如今也出現權利的重疊了,即由距離標準和自然延伸原則所引發的權利重疊。應當指出的是,這種劃界同那些完全由距離標準所引發的權利重疊或共處單一大陸架的劃界是不同的,因為它需要均分的“權利重疊區域”是一國自然延伸界限和另一國200海里界限之間的區域,而不是從有關國家各自海岸量起的200海里界限之間的區域或是兩國海岸之間的區域。在劃分此種大陸架邊界時,為了確定是否存在自然延伸的中斷以及自然延伸的界限,就必須要考慮地質和地貌因素這些“同大陸架法律制度有關”的情況。(21)

(三)等距離不是劃界原則,而只是一種劃界方法

等距離是一種便利的制圖方法,適用等距離方法所畫出的線就是“等距離線”,它在海岸相向的情況下一般被稱作“中間線”。最早將等距離方法正式引入海洋劃界的是1958年《大陸架公約》。其第6條規定,如果有關國家不能就大陸架劃界達成協議,“除因特殊情況應另定界線外”,海岸相向國家應“以每一點均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之中間線為界線”(即海岸中間線),而相鄰國家間的界線則應“適用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之等距離原則決定之”。很清楚,該條的意圖絕非要規定一個獨立的“等距離原則”,而是要規定一個受“特殊情況規則”限制的等距離規則,“即結合起來的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22)“由于特殊地理結構,適用等距離規則往往產生不合理和不公平的劃界結果”,而“‘特殊情況’這個條件的作用是保證公平的劃界”。(23)因此,只有當不存在“應另定界線”的特殊情況時,該規則才要求使用等距離方法劃界。而且,“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是一個只對締約國有拘束力的條約法規則,由于中日兩國均未參加1958年《大陸架公約》,因此兩國間劃界并沒有義務適用這一規則。

就海洋劃界習慣法而言,國際法院和仲裁機構反復強調“沒有單一的、強制性的劃界方法”,(24)等距離既非一種強制方法,也不比其他劃界方法優先,而是否使用該方法取決于它“是否適于實現公平劃界的目的。”(25)國際裁判機構之所以對等距離方法采取如此態度,原因很簡單,因為等距離不是基于自然延伸思想的“大陸架基本學說的天然伴隨物”。(26)等距離的思想基礎是鄰近,而自然延伸“并不含有禁止任何國家在距離他國海岸更為接近的區域行使大陸架權利的規則”。(27)“如果一定的海底區域不構成一個沿海國陸地領土的自然——或說最自然——的延伸,那么,即使該區域距離比任何其他國家的領土更近,也不能被認為屬于該國”。(28)因此,當發生重疊的大陸架權利分別基于自然延伸原則和距離標準時,適用“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的等距離方法劃分大陸架邊界就將產生不公平結果,因為它只均分了有關國家海岸間的距離,而未能均分兩國的“權利重疊區域”,從而把屬于一國的大陸架區域劃給了另一國。就專屬經濟區劃界而言,雖然等距離是較經常使用的劃界方法,但僵硬的適用同樣會造成不公平的結果,(29)因此仍需要時時根據各種有關情況進行調整。迄今為止,在國際法院審理過的7起海洋劃界案中,只有2002年“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30)1例采用了嚴格的等距離邊界。而各國劃界實踐中也很少采用等距離界線而不加調整。在這個意義上說,海洋劃界習慣法中同樣不存在所謂的“等距離原則”。三沖繩海槽中斷了中日領土間的自然延伸

沖繩海槽是自日本九州西經琉球群島至我國臺灣東北的弧形海槽,形同舟狀。海槽南北長648海里,寬19—80海里,槽底平均寬56海里,面積約10萬平方公里。海槽北淺南深,北部最深894米、中部1188米,而南部深達2700米。(31)海槽內水深1000米的海床超過總面積的一半,水深逾2000米的海床也占1/5左右。沖繩海槽隔著琉球海脊與琉球海溝平行,海脊的頂端冒出海平面形成琉球群島。(32)沖繩海槽在東海大陸架劃界中的作用取決于能否證明這一特征構成了中日兩國領土自然延伸的中斷。因為“為劃界的目的,只有存在著大陸架的分離,對于自然延伸規則的引用才能是有效的”;而“如果大陸架被認為是連續的,那么根據現今國際法,人們便再不能有效地引用任何特征來支持其關于自然延伸原則并旨在為一個確定自然分界的劃界提供依據的主張”。(33)

那么,如何判斷自然延伸的中斷與否呢?雖然1982年公約沒有對“自然延伸”這一概念下過定義,但司法和仲裁判例卻為解決這一問題提供了某些指引。特別是1969年國際法院在“北海大陸架案”中為了闡明自然延伸的概念,考察了挪威海槽。該海槽位于挪威南部和西南部海岸邊緣,從斯卡格拉克海峽盡頭起到北緯62°止,深235—650米,長約430海里,寬度從南部的30海里到北部的70海里。國際法院指出,被該海槽“同挪威海岸分隔開來的北海大陸架區域在任何自然意義上都不能被說成是鄰接該國海岸,或是其自然延伸”。(34)考慮到國際法院當時是以相當肯定的語氣做出這一判斷的,據此推論,那些比挪威海槽更明顯的地貌特征無疑應被視為中斷了有關國家間的自然延伸。而且,通過比較的方式來判斷某個地貌特征的性質也是國際法律程序中經常運用的方法。例如,1977年仲裁法庭在“英法大陸架案”認為:“同北海的挪威海槽相比,只能將它們(赫德海淵——赫德海淵斷層區)看成是陸架地質結構上的小斷層”,因此不能影響劃界地區“大陸架的基本完整性”。(35)而1982年國際法院在“突尼斯/利比亞大陸架案”中否定突尼斯關于的黎波里塔尼亞海溝構成兩國間“一條真正、自然的海底邊界”這一主張的理由是:“像赫德海淵這一實質特征在1977年法國—英國大陸架劃界仲裁案中都沒有賦予如此重要性”(36)而緬因灣案的分庭為了支持其有關東北水道這一最受重視的地貌特征“不具備標志著兩個不同地貌單元之間的分界線的真正海槽的特點”的結論,也指出:“存在明顯得多的特征的情況,如英法大陸架仲裁案中的赫德海淵和赫德海淵斷層區,它們的存在沒有妨礙仲裁法庭得出如下結論:這些斷層沒有中斷該陸架的地質連續性。”(37)因此可以說,只要沖繩海槽比挪威海槽的特征更加顯著的話,就有理由得出沖繩海槽中斷了中日兩國在東海的自然延伸這一結論。

表一沖繩海槽與挪威海槽地貌特征之比較序號名稱長(海里)寬(海里)深度(米)周圍水深(米)

1挪威海槽43030—70235—650小于200

2沖繩海槽64819—80894—270090(平均)

上表清楚地顯示出,沖繩海槽的地貌特征比挪威海槽顯著得多。不僅如此,兩者地質構造的情況也迥然不同。包括挪威海槽在內的整個北海下面都是陸殼,而沖繩海槽底部的地殼厚度為18.5—22公里,(38)屬于陸殼向洋殼過渡的構造帶,并且陸殼特點少而洋殼特點多。(39)其西側屬于陸殼,厚度達30公里以上;而其東側琉球島弧的地殼則薄得多。這樣看來,如果說挪威海槽中斷了挪威海岸向北海的自然延伸的話,那么地質、地貌特征比它顯著得多的沖繩海槽無疑中斷了日本琉球群島向東海的自然延伸。因此,直到沖繩海槽的東海大陸架完全是中國領土的自然延伸。

四東海劃界不應以海岸中間線為界

中日兩國處于兩個分離的大陸架,而非“共大陸架”的事實對兩國間的大陸架劃界具有決定性影響。沖繩海槽的存在使得“與測算每一國領海寬度之基線上最近各點距離相等”的等距離方法不適宜中日大陸架劃界,(40)因為這樣的等距離線只平分了兩國海岸間的距離,而沒有平分兩國的“權利重疊區域”,即沖繩海槽軸線和日本200海里界限之間的區域。事實上,海岸中間線將位于“權利重疊區域”中間線的中國一側,同時也就從理論上否定了中國根據1982年公約所享有的主張直到沖繩海槽的構成其領土自然延伸的全部大陸架的權利。因此,以海岸中間線為界將完全違背公平劃界的要求。相反,如果適用國際法院所強調的“平分重疊區域”這一公平原則,那么東海的大陸架邊界應當是一條位于沖繩海槽軸線和日本200海里界限線之間的等距離線。這方面的一個重要先例是印度尼西亞/澳大利亞劃界。

印尼/澳大利亞在阿拉費拉海和帝汶海的劃界與中日東海劃界十分相似,兩者都是相向國家間的劃界,都存在著顯著的地貌特征,而且沖繩海槽與帝汶海槽的基本情況也大致相當(參見上表),然而后者在印尼/澳大利亞間的一系列劃界中都被賦予了重要作用。帝汶海槽距帝汶島以南25—50海里,其軸線大致與帝汶島的南部海岸平行,寬達70海里,最深2380米。澳大利亞認為該海槽切斷了澳大利亞與帝汶島之間的大陸架,因此主張以海槽軸線作為兩國大陸架界線。而印度尼西亞則認為兩國間是一個單一的大陸架,帝汶海槽只不過是這個單一大陸架上偶然出現的海底洼地,因此主張使用中間線。(41)經過談判,兩國1972年將大陸架界線定在帝汶海槽軸線和中間線之間,并且更靠近帝汶海槽軸線,從而將爭議地區的80%劃給了澳大利亞。(42)1989年兩國在“帝汶缺口”(43)設立共同開發區時又將帝汶海槽軸線作為開發區的北部界限。(44)而1997年兩國將海床邊界向西延伸時再次賦予了地貌因素以重要作用。(45)從點A49開始,海床界線與基于中間線劃定的專屬經濟區界線分離,位于后者以北,更靠近印尼海岸。而從點A51到點A79的海床邊界則是一條位于澳大利亞大陸邊外部界限和印度尼西亞200海里界限線之間的等距離線。這樣,大約1800平方海里的海床和底土距離澳大利亞的最近領土超過200海里,而距離印度尼西亞卻不足200海里。(46)中日大陸架劃界可以參考的另一個重要先例是1974年日本和韓國建立共同開發區的實踐。與中日東海劃界面臨的困難相似,韓國在東海同樣主張適用自然延伸原則劃分與日本的大陸架邊界,而日本則同樣堅持按照中間線劃界。由于分歧嚴重,兩國1974年只就劃分北部大陸架邊界達成協議,(47)而在涉及沖繩海槽的南部大陸架建立了一個面積約24092平方海里的菱形共同開發區。值得注意的是,開發區的大部分位于日韓假想中間線的日本一側。(48)這一先例具有重大意義,它說明日本同樣認為在東海大陸架劃界時應當考慮沖繩海槽的存在。

除大陸架劃界外,中日兩國在東海還需劃分專屬經濟區邊界。然而,由于沿海國對專屬經濟區的權利基礎只有距離一個標準,因此專屬經濟區劃界中并不需要考慮地質、地貌因素。1992年“加拿大/法國案”的仲裁法庭指出:“當案件的目的是對大陸架及其上覆水域進行單一的、全方位劃界時,海床的自然結構就不再重要了”。(49)因此,要使沖繩海槽在劃界中發揮作用,就需要像印度尼西亞/澳大利亞劃界那樣分別為海床和上覆水域劃界。這當然極有可能導致兩條不同的界線,因此兩國還需要就有關重疊部分的管轄權分配問題做出安排。(50)

就中日專屬經濟區劃界而言,雖然同大陸架劃界相比,海岸中間線可能發揮更大的作用,但畫中間線所需的基點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而絕不能由一國單方確定后強加于另一國。協議劃界是位于包括“等距離/特殊情況規則”在內的“所有其他”劃界規則之上的“首要規則”。(51)其次,鑒于雙方有關海岸線長度之間存在重大差異,專屬經濟區界線也不應是一條嚴格的中間線。在劃界海區,中國一側包括臺灣在內的海岸線長度為748公里,而日本琉球群島面向東海一側的海岸線長度僅為415公里,(52)比例為1.8∶1(中∶日)。從國際法院和仲裁法庭的劃界實踐來看,如此懸殊的海岸線長度差別足以構成修改中間線的充分理由,從而將更大的海域劃歸中國。國際法院和仲裁法庭一直強調公平的劃界應當在歸屬于有關國家的海域面積和各自海岸線長度之間產生一個“合理的比例”。(53)而在1984年“緬因灣案”中,美加兩國的海岸線長度之比雖然僅為1.38∶1,但國際法院分庭仍然認為這一差別具有“不可否認的重要性,……為修改等距離線……提供了法律依據”,并因此將中間線做了有利于美國的調整。(54)

五結論

海洋劃界是一個極其復雜的問題,需要有關國家通過協議實現公平解決。一國企圖單方面確定國際海洋邊界并將之強加于對方的行為是國際法所不允許的。就中日東海劃界而言,由于沖繩海槽中斷了兩國領土在東海的自然延伸,因此公平的大陸架劃界結果應當是一條位于沖繩海槽軸線和日本200海里界限線之間的等距離線,而不是日本所主張的兩國海岸間的中間線。專屬經濟區的界線可以海岸中間線為基礎,但有關基點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鑒于兩國有關海岸線長度之間存在重大差異,因此應當將中間線做有利于中國的調整。基于上述分析,日本在東海單方面劃定的中間線是毫無國際法根據的,而其基于這條非法界線提出的對東海海底資源的主張,以及對我國開發“春曉”油氣田的指責,當然也就都是沒有法律根據的了。(55)

注釋:

①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北京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1—42頁。

②楊金森、高之國編:《亞太地區的海洋政策》,海洋出版社1990年版,第32—34頁。

③“沈韋良副團長在第七協商組會議上的發言(1978.4.25)”,載《我國代表團出席聯合國有關會議文件集(1978.1—6)》,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126—127頁。

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決定”,載《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1996年第5號,第2頁。

⑤第2條。該法自1998年6月26日起施行。

⑥第1條,第2條。該法自1996年7月20日生效。

⑦中國對此多次表示強烈抗議,認為該協議侵害了中國對東海大陸架的權利,因此“完全是非法的、無效的”。兩國不顧中國抗議于1978年6月22日交換批準書使之生效。

⑧中國1996年5月15日,日本1996年6月20日批準1982年公約。

⑨PermanentCourtofArbitration:Eritrea-YemenArbitration,Awardof17Dec.1999(SecondStage:MaritimeDelimitation),reprintedinXLILM983(2002),para.116.

⑩ContinentalShelf(LibyanArabJamahiriya/Malta),JudgmentofJune3,1985,reprintedin24ILM1189(1985)〔下稱Libya/Malta〕,para.28.

(11)NorthSeaContinentalShelf(FRG/Den.;FRG/Neth.),JudgmentofFeb.20,1969,reprintedin8ILM340(1969)〔下稱NorthSea〕,para.85.

(12)ContinentalShelf(Tunisia/LibyanArabJamahiriya),JudgmentofFeb.24,1982,reprintedin21ILM225(1982)〔下稱Tunisia/Libya〕,para.87.

(13)國際法院的判例包括:1969年北海大陸架案、1982年突尼斯/利比亞案、1984年緬因灣案、1985年利比亞/馬耳他案、1993年揚馬延案、2001年卡塔爾訴巴林案、2002年喀麥隆訴尼日利亞案。仲裁法庭的判例包括:1977年英法大陸架案、1985年幾內亞/幾內亞比紹案、1992年加拿大/法國仲裁案和1999年厄立特里亞/也門仲裁案。

(14)Libya/Malta,para.79(A).

(15)NorthSea,para.99.國際法院在第101段中再次提到平分的方法。

(16)DelimitationoftheMaritimeBoundaryintheGulfofMaineArea(Can.v.U.S.),JudgmentofOct.12,1984,reprintedinILM1197(1984)〔下稱GulfofMaine〕,para.197.

(17)GulfofMaine,paras.195—196.分庭在第115、195、209、217和228段重復提及該標準。

(18)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57條規定:“專屬經濟區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不應超過二百海里”。

(19)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76條(1)。

(20)1982年《海洋法公約》第76條(1)同時規定:“如果從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量起到大陸邊的外緣的距離不到二百海里,則擴展到二百海里的距離”。

(21)Libya/Malta,para.48.

(22)CaseconcerningtheDelimitationoftheContinentalShelfbetweentheUnitedKingdomofGreatBritainandNorthernIreland,andtheFrenchRepublic,Decisionof30June1977,reprintedin18ILM397(1979)〔下稱Anglo-French〕,para.68.

(23)Anglo-French,para.70.

(24)Tunisia/Libya,para.111.

(25)Anglo-French,para.97.

(26)NorthSea,paras.43,46.

(27)NorthSea,paras.39—42.

(28)NorthSea,para.43.

(29)IanBrownlie,TheRuleofLawinInternationalAffairs:InternationalLawattheFiftiethAnniversaryoftheUnitedNations,MartinusNijhoffPub.1998,p.166.

(30)CaseConcerningtheLandandMaritimeBoundarybetweenCameroonandNigeriaCameroonv.Nigeria:EquatorialGuineaIntervening,Judgmentof10October2002,inwww.icj-/icjwww/idocket/icn/icnjudgment/icn_ijudgment_20021010.PDF.

(31)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第80頁。

(32)馬英九:《從新海洋法論釣魚臺列嶼與東海劃界問題》,中正書局1986年版,第16~17頁。

(33)Guinea/Guinea-BissauMaritimeDelimitationCase,Decisionof14Feb.1985,reprintedin77InternationalLawReports636(1988),paras.116—117.

(34)NorthSea,para.45.

(35)Anglo-French,para.107.赫德海淵長80海里,寬1—3海里,深121—240米,其周圍水深80—90米。

(36)Tunisia/Libya,para.66.

(37)GulfofMaine,para.46.

(38)魏敏主編:《海洋法》,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82頁。

(39)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第80頁。

(40)若以海岸中間線為界,中國將只能獲得140—180海里寬的大陸架,而日本將獲得沖繩海槽以西最具石油儲藏前景的大部分海域。魏敏主編:《海洋法》,第183頁。

(41)J.R.V.普雷斯科特:《海洋政治地理》,王鐵崖、邵津譯,商務印書館1978年版,第164—166頁。

(42)1972年10月9日《澳大利亞和印度尼西亞關于補充1971年5月18日協定確定帝汶海和阿拉弗拉海某些海床邊界的協定》,1973年11月8日生效。JonathanI.Charney&LewisM.Alexander(eds),InternationalMaritimeBoundaries,MartinusNijihoffPub.1993,Vol.11,pp.1211—1218.

(43)1972年雙方進行劃界談判時,東帝汶還處于葡萄牙控制下,因此該部分島嶼南側的水域沒有劃界,形成一個空檔,稱為“帝汶缺口”。1976年印尼將東帝汶劃入印尼版圖。

(44)JonathanI.Charney&LewisM.Alexander(eds),InternationalMaritimneBoundaries,Vol.Ⅱ,p.1251.

(45)1997年3月14日《澳大利亞聯邦政府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政府關于建立專屬經濟區邊界和某些海床邊界的條約》。

(46)JonathanI.Charney&RobertW.Smith(eds),InternationalMaritimeBoundaries,MartinusNijihoffPub.2002,Vol.IV,pp.2707—2709.

(47)1974年1月30日《日本和韓國關于確定鄰接兩國的大陸架北部邊界的協定》,1978年6月22日生效。

(48)S.P.Jagota,MaritimeBoundary,MartinusNijihoffPub.1985,p.87.

(49)DelimitationoftheMaritimeAreasbetweenCanadaandFrance,AwardofJune10,1992,reprintedinILM1149(1992),para.47.

(50)經過數次劃界,目前澳大利亞在4個區域內的海床和底土位于印度尼西亞的管轄海域之下,總面積大約261600平方海里。兩國約定,在重疊區域印度尼西亞對水體享有1982年公約規定的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而澳大利亞則對海床享有1982年公約規定的大陸架的主權權利和管轄權。見1997年《澳大利亞/印度尼西亞條約》第6、7條。

(51)GulfofMaine,paras.22,154.

(52)趙理海:《海洋法問題研究》,第78頁。

(53)NorthSea,para.98.

(54)GulfofMaine,paras.184,222.

(55)春曉油氣田位于寧波市東南約189海里的東海西湖凹陷區。日本主張,由于春曉氣田距離日本單方面劃定的海岸中間線僅約5公里,因此中國的開采行為有可能涉及日本一側的海底資源。然而,日本所主張的海岸中間線與本文分析的大陸架界線之間相差幾十海里。如此,中國目前在東海進行的油氣開發完全處于本國管轄海域范圍之內,而絕沒有損害日本根據國際法所享有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