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多邊投資框架論文

時間:2022-04-03 02: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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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多邊投資框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多邊投資框架可能對我國產生的現實和潛在經濟影響的分析,提出了我國在wto多邊投資框架問題上應該堅持的基本立場。然后,分別就框架所要涵蓋的主要議題,探討了我國所面臨的問題和對策。文章最后提出了我國在談判過程中的策略選擇。

[關鍵詞]WTO;多邊投資框架;外國直接投資

根據2001年11月WTO多哈部長宣言,多邊投資框架有助于建立一個透明、穩定和可預測的投資環境,推動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從而促進全球貿易的增長。如果WTO成員在談判模式上達成一致,那么實質性的談判將在2003年9月的坎昆部長會議后啟動。多邊投資框架是一個迄今為止范圍廣泛、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針對投資的國際協定,將對WTO成員產生重要影響。本文主要分析該框架可能對我國產生的影響,我國應該采取的基本立場和在7項具體議題上的對策。

一、多邊投資框架與我國的基本立場

建立一個普遍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多邊投資框架,已經成為當前WTO等國際組織以及各國國際經濟政策議程中的核心議題。中國作為現實的利用外資的大國、作為潛在的對外投資大國,在應對多邊投資框架談判問題上,是積極推動還是被動選擇,是我國面臨的重要選擇。本文認為,中國的基本立場應當建立在多邊投資框架是否有利于更多地吸引外資,增加外資對我國經濟發展的貢獻度,減少外資的負面效應;是否有利于我國的“走出去”戰略;是否超越我國現有的國際投資承諾能力上面。

(一)多邊投資框架與我國利用外資

理論上,加入多邊投資協定有利于外資的流入。因為多邊投資協定將對市場準入及潛在投資者的法律保護建立一套國際公認的規則,加人多邊投資協定對投資者意味著該國已達到這一規則并承諾維持該規則,使外資享受更安全、更公平的待遇及更可靠的市場準入,因此有望更多的外資流入。

事實上,中國在利用外資上取得了卓越成就,國際投資協定是否是一個關鍵變量?加入多邊投資協定是否能夠引致外資大量流入,或者避免已經流入的外資撤資或轉移投資?這是有待研究的問題。美國與中國沒有簽訂投資保護協定,但來自美國的外資已占我國利用外資的8.7%。

外資對我國擴大投資、促進出口、開發人力資本、發展關聯產業、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等方面都發揮了重要作用。積極地吸引外資成為各國制定外資政策的基本導向。因此,多邊投資框架應該有利于促進和擴大外資對我國經濟發展的貢獻,而不能背離我國經濟發展的根本目標。

跨國公司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目標,其行為可能與我國的發展政策與目標相互沖突。跨國公司憑借其巨大的經濟實力和全球性運作的便利,實施限制性商業措施、轉移價格、技術控制與技術傾銷、偷逃稅收等行為。多邊投資框架的建立應當有助于減少或者克服跨國公司對我國經濟發展的不利影響,促使其在我國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

由此可見,參與多邊投資框架有利于我國外資的流入和貢獻,但影響程度難以衡量,框架中應當涉及對跨國公司在東道國承擔社會責任的條款和保障措施,并避免或降低外資企業對東道國經濟發展的負面影響。

(二)多邊投資框架與我國對外直接投資

經濟全球化已成為不可逆轉的潮流。對于我國已經具備國際競爭能力的優勢企業來說,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國際分工與合作,走國際化發展的道路,不斷拓展自身的生存與發展空間,是一種必然選擇。

參與多邊投資框架對我國跨國公司的國際化經營具有重要意義。首先,框架有利于為企業創造對外投資的安全環境。由于我國企業的競爭優勢多在發展中國家,國內企業的對外投資絕大多數東道國屬于發展中國家,今后的發展方向也多以發展中國家為主。而多數發展中國家投資立法不健全,投資保護措施不完善。所以,建立一個維護對外投資者權益的多邊投資框架,符合我國對外投資的戰略利益。其次,與西方跨國公司的實力和開拓國際市場的經驗相比,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不強,與東道國打交道的能力較弱。國內企業在海外經營過程中,比發達國家跨國公司更需要穩定、可靠、有透明度和保障的法律體系,更需要依靠多邊機制解決糾紛。最后,政府制定國際標準與規則的競爭是更高層次的競爭,是企業新的競爭優勢的來源。我國政府通過參與有關國際統一規則和標準的制定權,有利于維護和提升國內企業的國際競爭優勢。

從本質上看,框架的投資保護傾向大于自由化傾向。單純從我國“走出去”的戰略考慮,無疑應該積極參與并推動多邊投資框架的行動。但從目前我國“引進來”和“走出去”的格局來看,前者的規模遠遠大于后者。也就是說,我國在更大程度上是作為外資的東道國角色,而不是母國角色。伴隨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對外投資的規模與速度會趨于增加,未來發展潛力巨大。但我國的投資角色何時發生轉變,時間存在不確定性。因此,在3年以內就達成一個全面的多邊投資框架協定是不符合我國作為東道國角色利益的。從這方面來講,參與多邊投資框架有利于我國的長期利益,但不符合我國的眼前利益。

(三)多邊投資框架與我國現有國際投資承諾

目前,我國現有的國際投資承諾存在于三個層面:第一,已經簽訂的107個《雙邊投資保護協議》和78個《避免雙重征稅協議》。第二,我國參與的區域性協定,如亞太經合組織。第三,WTO中的有關協定,例如與貿易相關的投資措施;與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服務業貿易總協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

多邊投資框架與我國現有的國際投資承諾是一種什么關系(是替代還是互補,是高標準還是低標準)?是值得研究的問題。原則上,可將我國現有承諾作為未來參與多邊投資框架談判的參考標準,但需對現存的國際投資承諾加以研究甄別,對于不能承受或標準過高的條款,在多邊框架談判中應降低標準,并堅持適當過渡期和靈活性安排。

(四)關于多邊投資框架的原則立場

基于上述分析,我們的基本判斷是:(1)建立一個全球性的多邊投資框架有其客觀需要,但是一個長期的過程;(2)積極參與有關多邊投資談判的各種行動優于被動接受,所以,我國應積極參與WTO工作組以及聯合國貿發會議所開展的各項行動,參與各種形式的場外活動,尋求共同利益者同盟,在有關框架原則立場、模式選擇、進程控制和具體議題確定方面,發揮積極作用;(3)不主動推進談判進程,目的是為我們贏得更多的發展機會;(4)低標準的多邊投資框架優于高標準的多邊投資框架,遠期達成的多邊投資框架優于近期達成的多邊投資框架;(5)發展條款與靈活性要求是必要的。

二、“投資”定義與我國對策選擇

根據多哈部長宣言,未來多邊投資框架可能包括的主要條款是:投資定義與范圍、透明度、非歧視、基于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正面列表方式的準入前承諾模式、發展條款、例外和收支平衡保障措施、成員之間磋商和爭端解決機制。

“投資”定義及其涵蓋范圍,在某種意義上決定了我國為外國投資者提供保護的程度。“投資”的定義與范圍在準入前后所代表的意義是不同的。準入前強調的是投資自由化,準入后關注的是投資保護。根據我國法律,在投資準入前使用狹義定義,而在準入后的待遇方面,使用以資產為基礎的寬泛定義。前者維護了我國對外資進入的選擇權和管理權,以確保吸收到長期穩定的直接投資,規避短期資本的投機行為,使外資的結構符合我國產業發展的總體目標。后者是一方面,因為外資進入國內市場后,技術上很難甚至不可能將直接投資與其他形式的外資資產區別對待;另一方面,我國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均已使用了寬泛定義。在投資準入后,受協定保護的范圍與我國現存的雙邊投資協定是一致的。

選擇不同的“投資”定義主要取決于協定的目標。如果我國參與框架的主要目標是為了保護外國投資企業在我國建立和開業之后的利益,那么就采用高標準的廣義定義。如果旨在管制或者促進跨國界投資的自由化,避免短期資本流動和宏觀經濟波動等負面效應,就應使用狹義定義。

“投資”定義的選擇與我國的投資角色相關。如果我國主要作為外資的東道國角色,應選擇狹義定義;如果傾向于作為母國角色,則應選擇廣義定義。

“投資”定義的選擇與我國對金融部門監管的完善程度有關。就間接投資而言,其大幅度的波動特征,可對國民經濟產生極大沖擊,亞洲金融風暴的教訓是深刻的。在我國資本市場尚未健全、未能與國際完全接軌的情況下,將短期資本市場管理納入多邊投資框架的約束中是不明智的。

“投資”定義與其他條款的內容和方式有關。框架是一個完整體系,“投資”的定義與范圍可以通過其他條款加以限制。如果其他條款嚴格,那么,定義的方式與范圍也可適當放寬。“投資”定義總的發展趨勢是,首先傾向于采取比較謹慎和保守的方法,然后逐漸放開。

因此,在框架談判中,我們的建議是:

反對將寬泛的以資產為基礎的投資定義無條件地納入準入前階段。

如果有條件使用廣義定義,那么具體條件是什么?如果前提條件是受框架保護的“投資”必須滿足于東道國“接受”或“允許”的投資,這種定義方式可以接受,因為該條件實際上是將“投資”置于我國國內法律的約束之下。只有法律允許的、通過審查批準接受的“投資”,才受到框架的保護。我國近期簽訂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顯示出這種立場。如果前提條件是準予發展中國家施加一定的限制性措施和靈活性安排,對之應持謹慎;態度,因為,寬泛的定義和范圍涉及眾多不確定性因素,需要認:真研究和甄別。

在“投資”定義選擇上,我們主張使用范圍有限制的混合義,將準入時的“投資”與準入后的“投資”加以區別。前者使用以企業為基礎的狹義定義;后者使用寬泛的以資產為基礎的投資定義。

三、透明度條款與我國對策選擇

“透明度”是指在國際貿易和投資協定中保證相關規則和程序明確可預測的一般和具體要求,其核心要素是:(1)公開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信息;(2)向利益相關者通知有關法律、法規及其變更;(3)確保法律、法規執行的統一、公正、合理。

透明度是影響東道國外資流入的重要因素。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投資環境有助于增強投資者信心,降低投資風險,提高投資的可預見性和穩定性,有利于外國直接投資的流入。因此,致力于提高和改進我國的透明度有利于提高我國吸引外資的國際競爭力,是符合我國長遠的戰略利益的。

鑒于提高透明度對我國利用外資的現實意義以及考慮我國在多邊層面上已有的承諾,在多邊投資框架的談判中,有關投資透明度條款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第一,我國支持在未來的多邊投資協定中納入透明度條款,包括公布與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履行相應的通知義務以及提供咨詢等內容。事實上,這些義務我國都已經在履行。

第二,多邊投資協定的透明度要求必須兼顧不同成員發展水平的差異,特別要考慮發展中國家履行透明度義務的能力。為確保透明度原則的實現,同時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的現實困難,因此,在制定透明度條款時,應當給予發展中國家以特殊和差別待遇。

第三,因為發展中國家需要引進外資和先進技術來促進本國的經濟發展,而透明度對引進外資又非常重要,因此發展中國家希望提高透明度。但是它們又缺少必要的資源和技術能力,在未來的多邊投資協定中,應該規定一系列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和資源援助的規則,以幫助其提高透明度,改善投資環境。發達國家在提高發展中國家的透明度方面負有責任,幫助發展中國家的技術支持和能力建設。

第四,透明度所涉及的范圍十分廣泛,例如企業設立和運行相關的法規、稅收、競爭等一系列內容,需要對透明度條款的范圍加以明示。透明度條款僅限于與投資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而不應包括各成員的國內立法、司法、仲裁和行政程序內容。否則,不但有可能會干預一國的主權,也會給各方就透明度范圍達成一致造成不必要的障礙。

第五,透明度義務不應僅僅是對東道國的單向義務,應同樣適用于投資者和投資母國。這樣有助于東道國對外資進行必要的管理和監控,以最大限度地限制跨國公司可能對東道國產生的消極影響。但考慮到我國作為對外投資潛在大國的利益,在支持增加投資者和投資母國的義務時,應以不加重中國對外投資企業管理上的過重負擔為底線。

第六,在機密信息的保護問題上,應參照關稅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有關規定,允許一些涉及國家機密和公共利益方面的信息保持例外,不受透明度原則的約束,排除在公布和通報義務之外。

四、非歧視性原則與我國對策選擇

非歧視原則是框架的核心原則,主要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由于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往往并用,只要一國所簽訂的投資保護條約訂有國民待遇條款,那么,所有與該國簽訂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都可以援引最惠國待遇條款要求國民待遇,由此會使該國有關外國投資者待遇的制度發生根本變化。

我國所有的雙邊協定都規定了締約雙方彼此給予另一方投資者公平和公正待遇。公正、公平待遇包括了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適用范圍廣泛,包括管理、維持、使用、享有和處置投資在內的一切活動。

最惠國待遇是我國簽訂的投資協定中的主要待遇制度,而且都附加了一些例外條件。由于我國存在多種所有制經濟,彼此間權利義務不同,依據的法律、政策也不同,對外國投資者實行“國民待遇”,在執行中將十分復雜。因此,我國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一般不采納國民待遇制度。可以在條件成熟的領域通過列表的方法規定國民待遇制度。

在框架的非歧視性條款上,我國應當關注:

1.將“開業前”和“開業后”待遇區別開來。在給予外國投資者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時,將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僅適用于已經進入我國和已在我國開業的投資。對準入前階段,僅給予最惠國待遇。

2.把握非歧視性原則例外條款的使用。非歧視原則允許例外,這對決定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適用范圍非常重要。而且,針對國民待遇的例外多于針對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在非歧視性原則的例外條款上,應將特定的投資活動、投資部門和投資方式排除在非歧視原則的適用之外。例如我國在管理公共衛生、秩序和道德等領域的公共利益所采取的措施需要例外;區域貿易和經濟一體化協定也需保留例外;特定國家的例外等。這些例外,可以通過“負向”列表方式加以規定。

3.“同等”條件的應用。由于最惠國和國民待遇是相對的待遇標準,它們是通過對比給予投資者的待遇進行衡量。可以參照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做法,指明非歧視性原則只適用于“同等”或“相似”條件的投資。不一定要對投資者同等對待而不考慮它們在東道國的活動。如果投資者所處的客觀環境不同,如在不同的產業部門經營,對它們進行差別對待是合理的。例如,可以規定對我國投資者的補貼僅限于高科技行業而不是其他行業,或設定雇用勞動力的規模作為國內和國外投資者獲得補貼的門檻,并不違背最惠國和國民待遇原則。只有當特定國籍的投資者,或外國投資者整體發現它們系統地被排除在最惠國和國民待遇之外,或某一措施被發現是故意的保護主義,才有理由認為是實際的歧視。在非歧視性原則上,我國需要在眾多細節問題上加以認真研究。五、例外條款及國際收支安全保障與我國對策選擇

例外條款分為三類:一是一般例外,用于調節公共利益,例如公眾安全和健康保護、環境和文化保護等;二是安全例外,包括成員認為出于安全的考慮需要進行保護,如軍事裝備及其相關服務貿易等;三是其他例外,主要出于國家或區域性目的,例如,區域性協議例外條款和國家對特殊部門自由化的保留條款。

雖然國際收支安全保障條款對吸引外資有一定的負面影響,直接投資的撤資成本問題也會阻礙投資者撤資,但是考慮到現金交易以及證券投資,框架中包括國際收支安全保障條款對中國非常重要。資本賬戶開放是一國經濟市場化改革中的最后次序,目前我國的資本賬戶還未開放,比較嚴格的外匯管理在某種程度上利于外資的進入而不便于外資的撤回。考慮到我國資本市場開放的要求以及匯率制度和外匯管理體制的改革,會逐漸放松對資本流動的控制,國際收支平衡問題也是一個需要考慮的問題。考慮到目前我國實際情況、未來中國資本市場的改革以及在發展中國家的地位,支持國際收支安全的保障是理所當然的。

在框架的談判上,例外條款和國際收支安全保障是不可缺少的內容。例外條款的內容一定程度上會取決于框架的其他因素,如談判方式、最惠國待遇規定等。由于投資的影響遠大于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影響,所以投資例外條款根據多邊投資框架談判方式、投資的定義和范圍等確定,必要時需要超出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的規定。在國際收支安全保障方面,由于國際貨幣基金有一定的發言權,我國在資本市場開放以及人民幣可兌換上有一段的路要走,這一條款近期對我國的影響不大,建議支持這一內容。根據其他成員的意見以及這一問題與其他問題的關聯性,建議目前我們應該表示例外條款對多邊投資框架是必要的,但需要研究關貿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例外條款在投資問題上的適用性和差異性。

六、準入前模式與我國對策選擇

常見的準入前模式有:“投資控制模式”、“最惠國/國民待遇模式”以及“有選擇的開放模式”。目前,與我國已經簽訂的雙邊投資協定基本采取了投資控制模式。該模式比較適宜目前我國經濟發展的水平與利用外資和對外投資的格局,也為我國提供了適應國際投資自由化總體趨勢的漸進空間。但未來的多邊投資框架采用投資控制模式的可能性非常低。

如果選擇基于服務貿易總協定肯定列表方式的開業前模式,有許多問題值得關注:

1.采取肯定式列表方式。成員只對其認可的領域給予國民待遇和自由化承諾,這對要兼顧本國發展政策的國家來說是一個靈活方式,它與我國已經接受的服務貿易總協定相一致。

2.在服務貿易總協定談判過程中,采用了詢問和反饋模式。在多邊投資框架中,我國不應積極主張采納詢問與反饋模式。否則,會經常陷于被動。

3.行業劃分非常關鍵。WTO有眾多的成員,需要在成員中有一個標準的行業劃分系統。作為成員承諾基礎的行業劃分對承諾的透明度和效率具有重要影響。部門劃分得過寬或過細都不利于成員做出具體承諾。現在,需要為將來的投資框架制定一個適用于非服務業(或制造業)的分類表。何種行業劃分方式對我國有利?服務業的產品總分類值得借鑒嗎?這是需要認真研究的問題。

七、爭端解決機制與我國對策選擇

關于“多邊投資框架協定”的爭端解決機制,我們認為,應該考慮以下幾點:

1.多邊投資框架的范圍與其爭端解決機制的關系

國際投資與國際貿易的關鍵區別之一在于國際投資并不是一筆交易,投資完成后,投資者和資本輸出國的利益才剛剛開始,東道國必須長期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換言之,國際投資具有存量效應,需要東道國提供長期的保護,這一特點是國際貨物貿易所不具備的。“多邊投資框架”如何平衡投資自由化與投資保護之間的關系,值得研究。若多邊投資框架的范圍僅為推進投資自由化,則以爭端解決機制解決爭端是足夠的;若框架兼具投資保護性質,則僅以爭端解決機制解決投資爭端是不夠的,因為:投資保護很難不涉及投資者的權利保障,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允許投資者與東道國就爭端進行國際仲裁已成為慣例,爭端解決機制作為一個純粹的政府間機制,很難承擔保護投資者權利的責任。

2.多邊投資框架爭端解決機制與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政府間爭端解決機制的關系

因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一般都有關于政府間爭端解決機制的條款,未來的多邊框架爭端解決機制是否排除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的政府間爭端解決機制?我們認為,框架爭端解決機制應該明確排除WTO成員之間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的政府間爭端解決機制,以免發生WTO成員利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中的政府間爭端解決機制規避WTO解決機制的情況。

3.多邊投資框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是否適用于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爭端解決的問題

框架包含最惠國待遇條款,從而使沒有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之間產生間接適用某些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效果,框架的最惠國待遇條款是否適用于爭端解決,特別是投資者與東道國之間的爭端解決,需要澄清。

4.框架爭端解決中的“利益損害與喪失”程度估算問題

日本的提案已經關注到國際投資與貿易的不同特點,在多邊投資框架爭端解決中,一旦WTO成員違反框架造成另一WTO成員“利益損害與喪失”,這種定性是無可置疑的,但在定量分析上,“利益損害與喪失”程度以何種數據指標進行評估和表示卻存在疑問。我們認為,如果我們可以將投資框架的性質定義為一個投資自由化協定,而非一個投資保護協定,則投資框架爭端解決中對“利益損害與喪失”程度的評估將應僅限于一個WTO成員所遭受的投資機會的損失,而不涉及投資者利益的損失。

5.多邊投資框架爭端解決中的授權報復方式問題

WTO爭端解決機制是以授權勝訴國對敗訴國進行貿易報復為最終武器的。貿易報復的手段是提高關稅和配額限制。投資框架的爭端解決中的授權投資報復的方式應該如何設計?我們認為,投資報復一般采用限制投資準入的方式,應無異議,但是否允許跨部門報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可授權進行跨部門報復,應該在框架中明確。

八、發展條款與我國對策選擇

對發展中國家來說,促進發展一直是最為重要的目標。參與國際投資協定可以促使政府建立一個穩定、可預測并且透明的外資政策框架。同時,政府又要保留必要的、最低限度的制定政策的自由空間。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政策,影響它們所吸引的外資數量和類型,規范跨國公司的行為,避免其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在國際投資協定中,東道國實現發展的目標主要通過以下兩種措施:(1)對外資進入和外國投資者行為實施控制;(2)采用能使外資對本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發揮更大作用的政策。主要的政策范圍包括:對不同種類外資(外國直接投資和證券投資)進入的控制;國民待遇原則的應用;采用支持國內發展戰略目標的政策,包括工業化、技術進步、國際收支管理和競爭政策;在某種程度上的市場準入。

在發展條款上,注意防止主要是通過義務而不是范圍來限制協定所適用的范圍。也就是首先讓發展中國家承擔普遍的義務,然后,出于發展的要求和能力的限制,允許發展中國家列出具體的例外行業。事實上,許多發展中國家并不清楚自己比較優勢的規模和情況,很難列出一個有利于發展目標的豁免清單。

因此,我們建議:(1)發展條款應當是任何一個投資協定及其內容的不可分割的一個部分。發展的條款不僅貫徹于各個議題之中,而且要作為獨立議題,具備具體的、實質性的和具有法律約束型條款特征。(2)發展的條款應同國內的外資政策結合起來。對發展條款的要求,不應對我國吸引外資帶來嚴重的負面影響,而是致力于使外資的積極影響最大化,消極影響最小化。(3)對任何一項靈活性的要求,都應該建立在科學和實證分析的基礎上,防止一些利益集團出于對本部門利益的維護,濫用靈活性安排。(4)強調跨國公司對東道國發展的責任和義務,將跨國公司投資的利潤收益同其對發展中東道國應承擔的社會責任結合起來。(5)鑒于我國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我國正日益成為跨國公司對外直接投資的母國,因此,對靈活性的要求,需要考慮對我國企業“走出去”的潛在影響。

九、多邊投資框架與我國談判策略

在建立國際多邊投資框架方面,我們面臨兩種選擇:一是積極參與全球性規則的制訂;二是簡單地遵循別人已經制定好的規則。我們的對策是:

1.積極參與,掌握國際投資規則談判和制定的主動權。國際經濟協調從本質上講是參與各方對世界經濟利益如何分割所進行的協調,參與各方往往都抱有約束他國優勢、保護本國劣勢的動機。國際經濟競爭的最終游戲規則,通常是參與各方利益相互妥協的結果。而未積極參與制定規則的國家,其利益在規則中難以得到充分反映。我國不能全盤接受別人設計的在區域一體化基礎上的全球投資體系,而應根據我國自身發展需要及強弱勢地位,努力參與設計和制訂國際投資體系的全球性解決方案。

2.對現行的以發達國家為主導的外國直接投資國際協調機制要主動參與、具體分析和區別對待。對反映經濟全球化客觀要求的投資規則(如透明度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等)予以承認;對于那些原則上正確,但如果實施過快會使我國經濟無力承擔的投資規則,應參照國際慣例,安排“過渡期”;對于西方發達國家為遏制中國、削弱中國企業競爭力的歧視性規則,應有理有據有節地加以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