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概念構成論文

時間:2022-04-03 02: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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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法概念構成論文

【摘要】

一般而言,國際法是與國內法相對的法律體系,由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大分支所構成。為深入剖析國際法的內涵、外延及其體系構成,本文首先對國際法體系的內部構成及其與國內法體系之間的關系,在現有理論和實踐的基礎上,作出了必要而又扼要的梳理,然后詳細介紹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和組成部分,并以此為基礎,比較了三者之間的聯系和區別、分析與確定了其間的法律效力位階關系;最后,列舉了目前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領域的基本熱點問題,并一一做出簡要的法律評析。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結合著國際法學領域的最新研究成果以及導師的啟示,本文獨辟奇徑地提出了對于國際法及其構成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之間法律效力位階高低關系的全新見解,并且深入具體地探討了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及其內涵、探討了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的其它三大分支之間的上位與下位位階關系,并且還得出了“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相互并列但卻相輔相成地隸屬于整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之間的位階關系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加以確定”的結論。

【關鍵字】國際法概念體系構成

目錄

引言1

一、國際法的概念及其內涵與外延1

(一)國際法的概念1

(二)國際法的內涵1

(三)國際法的外延1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關系及其意義2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位階劃分的現有理論2

1.國內法優先說2

2.國際法優先說2

3.國際法國內法平行說2

4.我國學界通說3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再梳理3

1.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法律體系3

2.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效力位階3

(三)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4

1.對于國際義務的履行和遵守4

2.國際法的國內效力4

三、國際法的體系構成4

(一)國際強行法概述5

1.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和特征5

2.國際強行法的調整對象5

3.國際強行法的識別標準和組成部分6

(二)傳統的國際法三大分支7

1.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7

2.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7

3.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9

4.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10

四、國際法各大分支間的關系11

(一)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的傳統分支之間的關系11

1.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傳統分支之間的聯系與區別11

2.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傳統分支之間的位階關系12

(二)國際法三大傳統分支之間的關系12

1.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之間的聯系與區別12

2.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之間的位階關系14

結論14

附:國際法的熱點問題及其評述15

(一)國際公法的熱點問題及其評述15

1.中國民間對日索賠問題15

2.保護在外本國國民的國際法制度及我國的對策15

3.反對恐怖主義與國際人權保護16

4.引渡制度中的主權和人權16

5.釣魚列嶼主權歸屬問題16

6.日本“入常”的國際法問題17

7.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家責任17

8.國際犯罪及其責任17

(二)國際私法的熱點問題及其評述17

1.中國國際私法的法典化問題17

2.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問題18

3.歐盟國際私法問題。18

4.根據《紐約公約》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最新發展18

(三)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爭議問題及其評述18

1.轉基因農產品貿易的法律問題18

2.信息時代著作權國際保護的發展與調整19

3.跨國公司的國際人權責任19

4.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問題研究19

5.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改革與WTO多哈回合談判19

6.從歐盟競爭法看中國的反壟斷法19

7.國際稅收公約19

8.WTO爭端解決機制問題19

引言

國際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是一組相互關聯的基本概念;厘清這個概念組中每一基本概念的明確內涵、外延以及各個概念之間的相互關系,不僅是學習國際法學的必經之路和必要前提,而且也是國際法學理論界長期研究和討論的熱點問題。本文以國際法的概念及其體系構成作為切入點,嘗試對于上述理論問題進行系統的梳理和詳盡的分析,并在此基礎上,結合著對于熱點時事問題的評析,去為理論尋找到現實支撐、去體現理論指導實際、理論聯系實際的重大意義。

一、國際法的概念及其內涵與外延

(一)國際法的概念

一般來說,國際法(internationallaw)的概念,有廣義與狹義之分。

1.廣義的國際法

廣義的國際法乃是指一切調整國際政治、經濟、軍事等各活動和現象的原則、習慣、規則等法律規范的總稱。在這個意義上,國際法是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包括眾多的國際法部門。

2.狹義的國際法

狹義的國際法則僅指國際公法,這是國際法法律體系當中的一個分支,主要調整國家間的關系。關于其具體的概念,

本文中的國際法皆取其廣義概念;當著論及狹義國際法時,則均以國際公法稱之,以示區別。

(二)國際法的內涵

要把國際法的主要內容包括在一個完整而簡明的定義里,是不易做到的(參見王鐵崖:《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但可以認為所謂國際法的內涵,就是指調整各種國際的、區際的、國家之間的或一國涉外的社會關系或社會現象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這些社會關系或社會現象包含了政治、經濟、軍事等國際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三)國際法的外延

傳統意義上的國際法的外延包括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大分支。但隨著國際法的理論和實踐的不斷發展,這一外延的概括逐漸顯現出其局限:它越發不能囊括一些特別的國際法規范和解釋一些特別的國際法實踐。于是,國際強行法作為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國際法律規范體系,逐漸從傳統分類下的模糊而尷尬的定位中解脫出來,成為國際法外延的又一重要的獨立組成部分。

故可言,當今的國際法已不限于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效力高于此三者之上,統領著整個國際法部門的國際強行法成為了國際法所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關系及其意義

國際法和國內法的關系主要涉及到兩個問題:其一,國際法和國內法是屬于同一法律體系,還是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其二,是國際法優于國內法或是國內法優于國際法,還是國際法和國內法并駕齊驅、不分軒輊?——這就是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是一元還是多元關系”以及“國際法與國內法的相互位階關系”的基本問題。據此,國際法與國內法的關系問題,既是國際法的最重要、最基本的理論問題,也是涉及到各國正確適用國際法的重大實踐問題,故必須首先對此問題進行深入的討論。

(一)國際法與國內法位階劃分的現有理論

自19世紀以來,西方國際法學者在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理論上提出了三種不同主張:即國內法優先說、國際法優先說及國際與國內法平行說。前兩種學說被歸結為“一元論”,第三種學說為“二元論”。

1.國內法優先說

國內法優先說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屬于同一個法律體系,國際法從屬于國內法,國家的意志是絕對的、無限的,國際法的效力來自于國內法,國際法只有依靠國內法才有法律效力。這一學說盛行于19世紀末,由德國國際法學者所倡導,主要代表人物是耶利內克、佐恩、考夫曼和文策爾等人。

依現代國際法分析,該學說的錯誤主要有三:首先,理論上缺乏依據。依此學說,每個國家都可以擁有從屬于本國國內法的國際法,這樣,各國國家都可以有自己的國際法。此說實質上改變了國際法性質,使其成了各國的“對外公法”。其次,該學說的核心錯誤在于,其抹煞了國際法的作用,從根本上否定國際法存在的意義。再次,這種把國家意志絕對化,從而否定國際法效力的做法,是為了適應強國向外侵略擴張的需要,以達到把本國的意志強加于國際社會,實現統治全世界的目的。

2.國際法優先說

國際法優先說主張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同一法律體系的兩個部門,但在法律效力等級上,認為國內法從屬于國際法,屬于低層級規范,在效力上依靠國際法,國際法有權要求將違反國際法的國內法廢除;而國際法的效力依靠于“最高規范”——“國際社會的意志必須遵守”。這一主張的代表人物有第一次世界大戰后的狄驥、波利蒂斯、費德羅斯、孔茲和第二次世界大戰后的凱爾森、杰塞普等等。

從現代國際法的觀點看,這一學說的錯誤在于:第一,其金字塔型的“法律階梯”在法理上難以構成,各國在國際關系中各國共同意志下的“最高規范”難以形成;第二,其核心錯誤在于“否定了國家主權”;第三,該學說的結果是要否定國家意志,否定國家主權,以為帝國主義的侵略擴張,制訂“世界法”,建立“世界政府”提供理論根據。

3.國際法國內法平行說

國際法國內法平行說主張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體系,它們調整的對象、主體、淵源、效力根據等方面都不同,兩者各自獨立,互不隸屬。認為國內法的效力根據是一國的意志,而國際法的效力根據是多國的“共同意志”,因而兩者互不隸屬,處于對等而對立的地位。其代表人物有特里佩爾、安齊洛蒂和奧本海及當代的費茨摩里斯、盧梭等。這種學說的不當之處在于:過分強調了國際法與國內法的不同,而忽略了其相互間的聯系,以致造成兩者的對立。

4.我國學界通說

我國學者普遍認為,國際法與國內法是法律的兩個體系,但由于國家是國內法的制訂者,又是國際法制訂的參與者,所以兩者彼此之間有著密切的聯系,互相滲透,互相補充,而非互相排斥和對立。國家在制訂國內立法時要考慮到國際法的規范要求,在參與制訂國際條約時也要注意到其國內法的原則立場。

(二)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再梳理

1.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法律體系

盡管國際法與國內法在一定程度上有著彼此協調、互相滲透、互相補充的緊密關系。但是,從法律特征上分析,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屬于兩種不同的法律。理由如下:

(1)從主體上看,國內法的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國際法主要是國家;

(2)從調整對象看,國內法是規范國家與個人、個人與個人的關系,而國際法主要是規范國家間的關系;

(3)從法律淵源看,國內法主要是國家的立法,而國際法主要是條約與習慣;

(4)從效力根據看,國內法是國內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國際法則是各國間的協議意志;

(5)從法律實施看,國內法主要依靠國內司法機關,而國際法主要依賴各國的自覺執行。

2.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效力位階

(1)不同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力位階確定的原則

在同一法律體系中,往往有著完善而清晰的法律效力位階排序: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特別法規則優于一般法規則,規則不得違背原則,等等。

但當不同法律體系中的法律發生沖突,從而必須對不同法律體系法律的效力進行排序,但又因為這些法律分別處于不同的法律體系,進而不可能直接判斷兩個法律何者上位何者下位,何者特別何者一般時,又應如何確定何者效力更優先呢?

此時,必須抽象出該法律規范背后所保護的價值或者立法的價值取向,對兩個價值進行稱量,優先保護較大的價值,同時盡可能兼顧另一價值。從而保護較大價值的法律優先于保護較小價值的法律。

而這樣的價值稱量并都需要司法者在具體案件中單獨進行,有一些價值是公認具有較大價值,從而為法律所優先并全力保護的,如基本人權或者國家的帶有根本性的利益等。故對于這些價值進行保護的法律的效力便確定的具有更為優先的效力。

(2)國際法與國內法的效力位階的確定

依據上述理論,國際法和國內法何者優先并不能一概而論。簡單的判定國際法優先,或者國內法優先都是不負責任在將問題簡單化。

第一,就國際法體系內部而言,國際強行法規范具有最為優先的效力,因為國際強行法所保護的正是上述所公認的最為基礎和重要的價值,如基本人權和國家的基本權利等。

第二,國際義務與國內法規范之間若產生沖突,其效力判斷首先要看該國際義務本身是否公正合理,若非如此則國家無義務遵守履行之;再看該國是否自愿承擔該項義務,若為被迫,則該國亦無義務遵守履行之;最后還需要判斷該國際義務的履行是否違背了國內法中關于基本人權和國家基本權利的保護的相關規定,若違背了這些規定,則國家無須遵守履行之。

第三,經轉化或采納而產生國內效力的國際法,其在國內法律體系中的效力與其轉化后形成的國內法的效力等同,或依照國家對于采納后的國際法效力等級規定享有相應的國內法效力。

(三)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

國際法與國內法關系的實踐首先涉及到國家對于國際義務的履行和遵守,其次也涉及到國際法的國內效力。

1.對于國際義務的履行和遵守

(1)對于國際強行法或國際習慣所規定的國際義務,如不得侵略他國,不得干涉他國內政等,各國必須無條件遵守,不得以國內法的不同規定為由拒絕履行。

(2)對于非為國際強行法所規定的國際義務,各國應當履行和遵守。但當該國際義務本身并非公平正當時,或該國際義務違背了該國對于其國家基本利益或者國民基本人權的保護,抑或國家對于承擔該義務的承諾并非處于自愿時,各國有權不履行和遵守這些國際義務。

2.國際法的國內效力

國際法的國內效力主要涉及到國際法規則在國內的適用、國際法與國內法發生沖突時如何解決兩個問題。

(1)國際法規則在國內的適用。

國際法規則在國內的適用主要是國際法的兩個最為主要的淵源即國際習慣、國際條約如何在國內適用。

首先,國際習慣法規則而言,大部分國家認為國際習慣法規則若不與現行國內法相抵觸,可以作為本國法的一部分來直接適用,如英、法、德、美、日等國家。

其次,國際條約而言,情況較為復雜。國際條約能不能在國內法院適用,能不能直接產生國內效力,取決于國內法的規定。各國的做法有:一種稱為“轉化”,即要求所有的條約都必須逐個經過相應的國內立法程序轉化成為國內法之后,才能在國內適用。另一種稱為“采納”,即原則上所有條約都可以在國內直接適用,不需要國內的立法轉化。在國際實踐中,單一地采用上述一種方式的國家不多,多數國家都是兩種方式并用。總之,國家加入了一個條約,即受條約義務的約束,如果國內法院拒絕適用,國家應對此行為承擔違反條約義務的責任。

(2)國際法與國內法沖突的解決

對于國際法與國內法沖突的解決,各國的做法主要有:推定為不沖突;修改國內法;優先適用國際法;優先適用國內法;后法優于先法。

三、國際法的體系構成

傳統理論認為,國際法由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大分支構成。但如前文“國際法的外延”中所述,國際強行法作為一個有著悠久歷史的國際法律規范系統,逐漸從傳統分類下的模糊而尷尬的定位中解脫出來,成為國際法外延的又一重要的獨立組成部分。

本章節就將遵循這一歷史發展的脈絡,先就新興的國際強行法從概念、特征、調整對象與識別標準等方面進行介紹和剖析,再對于傳統的國際法三大分支的概念、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和組成部分,進行簡要介紹;并為下一節深入地討論國際法各個構成部分的相互關系,作出必要的準備。

(一)國際強行法概述

國際強行法作為一項新興的法律制度,為國際法的發展帶來了新的動力,因而往往被冠以“國際憲法”、“國際至高法”的美譽(參見KarenParkerandLynBethNeylon,JusCogens:CompellingtheLawofHumanRight,HastingsInternationalandComparisonLawReview.1989,No.12.p.411,415;PhilippeLieberman,Expropriation,Torture,andJusCogensUndertheForeignSovereignImmunitiesAct:SidermanDeBlakev.RepublicofArgentina,U.MiamiInter-AmericanLwaReview,1993,No.24,p.503;DavidWippman,Treaty-BasedIntervention:WhoCanSayNo?,UniversityofChicagoLawReview1995,No.62,p.607,618)。1969年,“國際強行法”這一名詞正式載入《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這標志著這一法律制度的正式確立。

1.國際強行法的概念和特征

(1)國際強行法的概念

1969年的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對國際強行法的定義是“就適用本公約而言,一般國際法強制規律是指國家之國際社會全體接受并公認為不許損抑且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質之一般國際法律始得更改之的規律。”

可見,國際強行法是國際法上一系列具有強制的法律拘束力的特殊原則、習慣和規則的總稱,這類規范由全體國際社會成員共同承認并接受,具有絕對強制性。

(2)國際強行法的特征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53條的規定,國際強行法有以下幾項基本特征(參見萬鄂湘:《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的基本原則》,武漢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1986年第6集):

①.國際社會對于強行法規范的接受具有整體性。

所謂整體性并不是指每一個國際社會成員都必須毫無例外的全體接受才能導致強行法規范的強制性,而只需要”絕大多數的成員表示接受“即可。極個別國家的反對無損于該規則的強制性。

②.強行法規范的強制效力具有絕對性。

該絕對強制性體現在兩個方面:其一,非同等強行性質之國際法規則不得予以更改;其二,任何條約或行為如與之相抵觸,歸于無效,并需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③.強行法規范的適用范圍具有普遍性。

國際強行法規范適用于國際社會的一切成員,毫無例外。

④.強行法規范的范圍具有開放性。

隨著國際社會日新月異的變化和發展,國際強行法規范的也將與時俱進,不斷又新的規范產生,同時也會有舊的規范的修改或者消亡。當然,對于這些新增或修改的限制是嚴格的,受到”具有同一性質的一個以后的一般國際法規則才能予以更改“的限制(參見王鐵崖、田如萱:《國際法資料選編》,第715頁)——從而保證了強行法規范效力的絕對性。

2.國際強行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強行法的調整對象既包括規范,也包括行為。具體而言,國際條約、國際習慣以及國際法主體的行為都受其約束。

(1)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任何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都不得違背國際強行法規范。理論和實踐于此均無爭議。毋庸贅述。

(2)國際法主體的行為。

這里的行為既指國際法主體的締結行為,也指其在條約領域外所實施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雖然理論上,對于國際法主體的行為是否可由國際強行法調整尚有爭議(參見費茨摩里斯(Fitzmaurice)、蘇伊(Suy)、達姆(Dahm)等人都認為國際強行法可以適用于國家的各種行為,但斯圖基(Sztucki)等學者則持相反觀點),但眾多實踐表明,國際法主體的行為不僅應該也現實的已經為國際強行法所調整——如違反戰爭法規或者人權保護的國家行為均因違反國際強行法而遭到責難。

3.國際強行法的識別標準和組成部分

《維也納條約法公約》雖然首次界定了國際強行法的概念,但對于其識別標準卻并沒有給出清晰的說明。而識別標準的不明確就直接導致了國際強行法組成部分構成的不明晰。

盡管如此,對于國際強行法的識別標準和組成部分問題經過數十年的探討和發展,逐步形成了大體一致的普遍認識。

(1)國際強行法的識別標準

首先,國際強行法規則是構成“國際公共秩序”的規則,是為了“國際社會作為整體的利益”而存在的。所以,國際強行法的判定不應立足于個別國家的需要,而應看其是否符合整個國際社會的需要。唯有如此,國際強行法才可能具有絕對性。這一點也得到了聯合國國際法院的認同和支持。

其次,符合整個國際社會需要的法律規范也并非都是國際強行法規則,而僅只那些違背之則無效的法律規范方有成為國際強行法規則的可能。

故此,要成為國際強行法規范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缺一不可:其一,符合整個國際社會的需要;其二,對其違反將導致條約或行為的無效。

(2)國際強行法的組成部分

國際強行法之所以具有絕對強制的效力并非因為對其違反將導致無效——這僅僅使其絕對強制效力的體現而已——而是因為其所保護的價值有著最為重要、最為基礎性的意義。由此,可以從這些基本價值出發來探尋國際強行法的構成。

上述基本價值可以依照其主體分為兩個層面:其一,基本人權;其二,國家的基本利益。與之相對應,國際人權法中保護基本人權的相關規范和國際法中保護國家基本利益的相關規范就成為了國際強行法的最主要組成部分。

①國際人權法中的保護基本人權的相關規范

并非所有國際人權法規范都是國際強行法:僅只保護基本人權的國際人權法的規范具有國際強行法的絕對強制效力,而保護一般人權的國際人權法因其所保護的價值并不是最為核心和重要的,而僅具有一般效力。

由此,符合上述標準,構成國際強行法的國際人權法律規范包括:

第一,保護生命權(包括免受任意屠殺的權利和免受種族滅絕的權利)的國際人權法律規范;

第二,保護免受種族隔離的權利的國際人權法律規范;

第三,保護免受酷刑和其他有辱人格待遇的權利的國際人權法律規范;

第四,保護免為奴隸的權利的國際人權法律規范;

第五,保護免受奴役或強迫勞動的權利的國際人權法律規范;

第六,保護婦女和兒童免受販運的權利的國際人權法律規范(參見白桂梅:“國際強行法保護的人權”,《政法論壇》,2004年3月)。

②保護國家基本利益的相關規范

保護國家基本利益的相關規范,在國際法中歷史悠久,俯仰皆是。其中有很多在“國際強行法”這一新興的法律制度出現之前就業已成為國際法的原則或者習慣。“和平共處五項原則”即為典例。

(二)傳統的國際法三大分支

1.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概念

國際公法(publicinternationallaw)是在國家間交往中形成的、主要是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有約束力的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體。

國際私法(internationalprivatelaw)是以直接規范和間接規范相結合來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并且解決國際民商事法律沖突的法律部門。

國際經濟法(internationaleconomiclaw)是調整國際經濟活動和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也就是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技術、資本、服務的跨國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制度的總和。。這里的國際經濟關系并不限于狹義的國際經濟關系——不同國家和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而是包括了所有不同國家之間的個人、法人、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亦即跨國經濟關系。

2.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1)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得到整個國際社會各國公認的,適用于國際法律關系的所有領域的,具有強行法性質的國際法核心和基礎規范。

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源自:1945年《聯合國憲章》(尤其其第二條規定的七項原則);中、印、緬三國于1954年首先倡導的和平共處五項原則;此外,還有其他一些國際文件,例如《亞非會議最后公報》,《給予殖民地國家和人民獨立的宣言》等。

國際公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A.國家主權平等原則。

任何國家都擁有主權,各國都有義務相互尊重主權。在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社會中,各國都具有平等的國際人格,各國在國際法面前處于平等地位。

②.不干涉內政原則。

任何國家或國際組織,在國際關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的干涉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即一國內政;也不的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維持或改變被干涉過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

③.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

各國在其國際關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脅,侵害任何國家的政治獨立和領土完整;不得以與任何聯合國憲章或其他國際法原則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④.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國家間發生爭端時,各國都必須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決,禁止將武力或武力威脅的方式付諸任何爭端的解決過程。

E.民族自決原則。

在帝國主義殖民統治和奴役下的被壓迫民族有權自主決定自己的命運,擺脫殖民統治,建立民族獨立國家的權利。

⑤.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

國家對于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義務,應征成善意全面的履行。同時國家對于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條約而產生的義務,也同樣應善意履行。

(2)國際私法的基本原則

①.國家主權原則。

國家主權原則反映在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上,就是要貫徹獨立自主的方針,合理地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管轄權問題和法律適用問題。

②.平等互惠原則。

即在國際私法規范的制定和適用上都應體現彼此法律地位平等,互惠互利,反對以強凌弱,以大欺小。如在訂立契約時要照顧雙方利益,不得利用經濟技術優勢誘迫對方簽訂不平等協議;而且應從實際情況出發,使經濟勢力較弱的一方確實得到實惠。在外國法的適用上,特別是在賦予外國人一般民事權利方面,都應該是互惠的。當然互惠是相互的,相互的基礎上采取報復措施,在國際私法上也被認為是合法的。互惠原則還包括在訴訟程序上相互對等地給予協助。

③.國際協調與合作原則。

促進世界各國在公平、合理、互利基礎上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的一種各國間的經濟關系體系。加強各國剪得協調與合作,通過良性互動來解決國際糾紛,實現雙贏甚至多贏。

④.保護當事人正當權益(尤其是弱方當事人)的原則。

國際私法規范是在各國人民進行經濟與文化的交往中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的適應也有利于促進各國經濟和文化的交往。因此,在國際民事交往中,對雙方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應給予應有的法律保護。如果國際私法不能有效保護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國際經濟、科學技術和文化交往便不可能正常開展。我國外商投資企業法明確規定保護外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正是這一原則的體現。

E.為國家對外政策服務的原則。

國際私法歷來是為國家對外政策服務的一個工具。對外政策是制定國際私法規范和處理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的指導。各國都是根據自己的對外政策來制定國際私法規范和訂立條約的。社會主義國家的國際私法也同樣要貫徹自己的對外政策,為工人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的利益服務。

(3)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國際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

①.國家經濟主權原則

對于這個原則,可從以下三個方面理解:

第一,國家對本國境內一切自然資源享有永久主權。

《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把尊重東道國對本國自然資源的主權作為國家之間一切國際經濟交往和經貿活動的前提。“侵犯各民族和各部族對本族自然財富和自然資源的各種自主權利,就是完全違背聯合國憲章的精神和原則,阻礙國際合作的發展,妨礙和平維持。”“每一個國家對本國的自然資源以及一切經濟活動擁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為了保護這些資源,各國有權采取適合本國情況的各種措施,對本國的資源及其開發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權實行國有化或把所有權轉移給本國國民。這種權利是國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權的一種體現。”

第二,各國對境內的外國投資以及跨國公司的活動享有管理監督權。

《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宣言》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強調:東道國對于本國境內的一切經濟活動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權,并且突出地強調對境內外國資本和跨國公司的管理監督權。

第三,本國對境內的外國資產有權收歸國有或征用。

1962年,第17屆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關于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決議》。它意味著在國際社會上開始普遍承認各國有權把外資控制的自然資源及其有關企業收歸國有,或加以征用。但它同時規定:采取上述措施以行使其主權的國家,應當按照本國現行法規以及國際法的規定,對原業主給予適當的賠償。1974年聯合國大會第29屆會議通過了《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明文規定:每個國家都有權把外國資產收歸國有、征用或轉移其所有權。

②.公平互利原則

公平互利原則是國際公法中傳統意義上的主權平等原則、平等互利原則的重大發展。

從“平等互利”到“公平互利”的轉變,一字之差反映出的是整個價值追求和立法理念的巨大變遷:實質公平取代了形式公平。公平與平等的意義相近,但是,在某些特定場合,表面上看似平等,實際上不公平。有時候,表面上看似公平,實際上不平等。從政治角度上強調主權平等原則,還不能保證實現中,實質上的平等。發達國家往往以形式上的平等掩蓋實質上的不平等。發展中國家開始從經濟角度上、從實質上來審查傳統意義上的平等原則,提出了互利原則,用以調整國際經濟關系,從而使平等原則達到新的高度。

③.國際合作與發展原則

按照傳統的重商主義觀點:自己吃虧,對方肯定占便宜。如果自己占便宜,對方一定吃虧。國際合作以謀發展原則拋棄了這種狹隘的利己觀點,提出在發展方面,國際合作是所有國家都應具有的目標和共同責任。要求國際大家庭的成員通過單獨和集體的行為,為了全人類的共同利益和國際經濟的持續發展在技術、資金、資源、貿易等方面相互合作,共同繁榮,反對武力和對抗,從而保證人類世世代代在和平和正義中穩步加速經濟和社會發展。

強調全球各類國家開展全面合作,特別是強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合作,以共謀發展,是始終貫串于《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建立國際經濟新秩序行動綱領》和《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的一條原則。

3.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1)國際公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公法的調整對象主要是,但并不限于國與國之間的政治、外交、軍事等關系。

(2)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

一般認為,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就是具有國際因素的民商事法律關系,或稱國際民商事法律關系,或稱跨國民商事法律關系,或稱國際私法關系。

這樣的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必須具備三個特征:

①.具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涉外因素。

具體表現為:其一,主體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是無國籍人,或者是外國國家。其二,法律關系的客體具有社外因素。其三,民事關系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發生在外國。

②.存在法律沖突。

法律沖突亦稱“法律抵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同法律同時調整一個相同的法律關系而在這些法律之間產生矛盾的現象。

③.這里的民商事關系是廣義的。

它不僅包括無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婚姻家庭關系和繼承關系等,也包括公司關系、票據關系、海商法關系、保險法關系和破產法關系等。

對于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范圍在學術上歷來有爭論。普通法系國家的學者大都認為,國際私法的范圍限于管轄權規范、沖突規范,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規范。法國學者認為,該范圍包括國籍規范、外國人的法律地位規范、法律適用規范、管轄權規范。德國、日本學者認為,國際私法的范圍僅限于沖突規范,即只解決法律沖突問題。

(3)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既包括國際法上的經濟關系,又包括國內法上的涉外經濟關系;既有公法的關系,又有司法的關系;既有橫向的關系,又有縱向的關系。其調整對象的范圍具體包括:

①.有關國際貨物貿易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②.有關國際服務貿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規范

③.有關國際投資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④.有關國際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E.有關國際貨幣與金融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⑤.有關國際稅收的法律規范和制度

⑥.有關國際經濟組織的各種法律規范和制度

4.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與其調整領域大致一致,對于不同對象進行調整的原則和規則構成其不同的組成部分。

1.國際公法的組成部分

國際公法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海洋法、國際航空法、外層空間法、國際環境保護法、國際法、引渡庇護法、國際人權法、外交關系法、領事關系法、條約法、戰爭與武裝沖突法。

2.國際私法的組成部分

國際私法由以下部分組成:

①.外國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規范。

外國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規范指規定外國人在內過可以享有哪些民事權利、承擔那些民事義務以及在涉外民事活動中享有那些民事待遇的規范。它在羅馬法中的“萬民法”中就已出現,是國際私法產生的前提。

②.沖突規范。

又稱法律適用規范、法律選擇規范。這種規范是指某種涉外民商事法律關系應適用何種法律的規范。沖突規范不進食國際私法中最古老的規范,也是國際私法中最重要、最核心的規范。

③.國際統一實體私法規范。

國際統一實體規范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中具體規定涉外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實體權益與義務的規范。

④.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范。

國際民商事爭議解決規范是一種程序規范,該規范是指以過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在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時,轉蠻實用的程序規范。它的任務在于解決涉外民事糾紛中的司法沖突,特別是司法管轄權、域外送達司法文書、域外調查取證以及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問題。

3.國際經濟法的組成部分

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綜合法律部門,國際經濟法主要由以下各具體的法律部門或部分構成:國際貿易法,國際技術轉讓法,國際投資法,國際稅法,國際金融法,國際經濟組織法,國際知識產權法,國際商事仲裁法,以及國際海事法的有關部分等。

這些法律又可以依其性質分為兩大部分:

①.微觀的交易法。

國際經濟法中的微觀交易法調整橫向的經濟關系,就是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關系。當事人之間地位平等,實行意思自治。

這類法律例如國際貨物貿易領域中的《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屬于私法或曰任意法。

②.宏觀經濟管理法。

國際經濟法中的宏觀經濟管理法是政府對國際經濟領域活動進行管理與宏觀調控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也就是縱向的關系。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體現國家對國際經濟經濟活動的干預。

這類法律例如,貨物貿易領域中的世界貿易法律制度,各國國內貿易管理法,它們是公法,是強制法。

四、國際法各大分支間的關系

(一)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的傳統分支之間的關系

1.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傳統分支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1)國際強行法與傳統國際法分支之間的聯系

①.均屬于國際法法律體系。

②.有著某些共同的法律淵源——如國際法原則和部分國際條約。

④.調整對象重合——國際強行法所調整的法律規范亦為國際公法中的條約法所調整;國際強行法所調整的各種行為也同樣依其不同領域受到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的調整。

③.目標價值相互聯系——國際強行法所保護的最為核心、基礎和重要的價值在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中都的到了體現、展開和具體化。二者一脈相承。

(2)國際強行法與傳統國際法分支之間的區別

①.強制力不同

國際強行法有著絕對的強制力,無論是法律規范還是行為,一旦違背之,直接導致無效。但傳統意義上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并沒有這樣的絕對強制力。

②.適用范圍不同

國際強行法的適用范圍具有絕對的普遍性,任何國際社會成員都必須遵守之,概莫能外。但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卻沒有這樣的絕對普遍性,只是各締約方遵照自己簽署的條約遵守條約義務即可。當然,不可否認,國際公法中非屬于國際強行法的國際習慣的適用范圍也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

④.目標價值不同

國際強行法保護最核心、最基礎、最重要的價值——如基本人權,國家的基本利益等。而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所保護的是一般性的價值,是國際強行法所保護的價值的具體化和展開。

③.利益基礎不同

國際強行法為整體國際社會,而非個別國家或國家集團,的利益而存在。一般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作為條約締約各方協調的產物,往往僅僅顧及條約簽署各方,而非整體國際社會的利益。

2.國際強行法與國際法傳統分支之間的位階關系

簡言之,國際強行法是國際法傳統分支的上位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處于國際法法律效力位階金字塔的最頂端。國際強行法的產生,使得原本松散的國際法體系呈現出類似國內法的清晰縝密的垂直效力體系——這也正是國際強行法被譽為“國際憲法”、“國際最高法”的原因——國際強行法統領著整個國際法法律體系:

首先,任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的現有法律規范,只要與國際強行法相違背,都歸于無效。

其次,任何新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法律規范的制定,都必須要遵守國際強行法的規范。

(二)國際法三大傳統分支之間的關系

1.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1)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聯系是:

①.所調整的社會關系都具有國際性。

②.法律淵源有重合。

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已成為國際私法的重要淵源,并有趨勢表明國際條約作為國際私法的淵源將占越來越大的比重。

③.法律作用相一致。

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的作用都在于劃分國家之間主權的效力范圍。

④.部分原則制度一致。

二者有著很多一致的原則和制度,諸如條約必須信守、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互惠原則等等。

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是:

①.調整對象和主體不同。

國際公法是以各主權國家間的政治、軍事、經濟、外交關系為調整對象的,而國際私法則是以不同國家間的自然人、法人間的民事法律關系為調整對象的,與國內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具有同樣的性質。

②.法律淵源不同。

國際私法的主要淵源是國內法,統一實體法數量不多,而且只在少數國家生效;而國際公法的淵源主要是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

③.法律規范的制定和適用范圍不同。

國際法是國家間協議的產物,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而國際私法主要是由一國的立法機構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④.爭議解決的方法不同。

國際公法上的爭議,一般都是通過國家間的談判、斡旋、國際調查、國際仲裁以及國際法院來解決,而國際私法上的爭議屬于民商事法律爭議,其案件大都由有關國家的法院和仲裁機構來解決。

(2)國際公法與國際經濟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聯系主要是:

①.某些一般性的法律原則是共同的。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上的某些一般性原則是共同的。這些原則主要有:國家主權原則;平等互利原則;有約必守原則;等等。

②.法律主體的部分重合。

諸如國家和國際組織等,既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也是國際公法的主體。這表明,國際經濟的主體與國際公法的主體是部分重合的。

③.法律淵源的部分重合。

條約和國際慣例等既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也是國際公法的淵源。這表明,國際經濟法的淵源與國際公法的淵源是部分重合的。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的區別主要在于:

①.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主體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國際公法的主體則僅包括國家、國際組織等,并不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

②.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調整對象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廣義的國際經濟關系,即存在于各種國際經濟法主體之間的國際經濟關系,而并非僅僅是國家、國際組織之間的經濟關系。國際公法的調整對象是則是國際公法主體之間的國際關系。

③.國際經濟法與國際公法淵源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淵源既包括國際淵源,也包括國內淵源。而國際公法則僅包括國際淵源。

(3)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的聯系與區別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之間的聯系主要是:

①.法律主體的部分重合。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既是國際經濟法的主體,也是國際私法的主體。所以,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與國際私法的主體是部分重合的。

②.調整對象的部分重合。

作為國際私法調整對象的國際民事關系可以分作兩部分:國際財產關系和國際人身關系。

在國際財產關系中,有很大的部分屬于國際經濟關系,因此這部分國際財產關系同時亦是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所以,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與國際私法的調整對象在這晨是部分重合的。

③.某些共同的法律淵源。

國際經濟法和國際私法都既有國際法律淵源,又有國內法律淵源。具體地,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內立法和判例等,既是國際經濟法的法律淵源,也是國際私法的法律淵源。

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區別在于:

①.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主體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國際組織、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等。但是,在通常情況下,國際私法的主體只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一般地,國家和國際組織不是國際私法的主體。只是在國家和國際組織作為國際民事關系的當事人的特殊情況下,國家和國際組織才有可能成為國際私法的主體。

②.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調整對象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一般的國際經濟關系。而國際私法則是通過解決法律適用問題來調整國際民事關系。

③.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法律規范不同。

國際經濟法的法律規范主要是實體規范,也包括若干有關的程序規范。而國際私法僅由法律適用規范和有關法律適用的制度構成。

④.國際經濟法與國際私法的調整方法不同。

國際經濟法是通過直接調整方法來調整國際經濟關系法。但是,國際私法則是通過間接調整方法(即通過確定支配一定的國際民事關系的法律)來調整國際民事關系的。

2.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之間的位階關系

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均屬國際法法律體系。

一般來說并不因為某一法律屬于該三大國際法分支中的某一支而別具優先效力。但應當注意的是,由于國際法學說的發展是一個漸進過程、由于國際強行法的調整對象往往被認定為傳統的國際公法的調整對象,又由于國際強行法尚未完全地從傳統的國際公法中脫穎而出,所以,許多國際公法當中的國際強行法——尤其是國際習慣和國際人權法中的相應部分,因為所保護的是最為基本、最為重要的價值——如基本人權和國家的基本利益等,而具有優先的效力。對于應當歸類于國際強行法但現在仍然寄生于國際公法中的調整對象的保護,由于它們在實際上隸屬于國際強行法,所以,國際公法中的其他法律規范以及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都是不能違反的。

結論

國際法與國內法是兩個相互并列但卻相輔相成地隸屬于整個法律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們之間的位階關系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來加以確定;

作為與國內法相對應的法律體系,國際法是由國際強行法以及傳統的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三大分支所構成;

在國際法體系中,國際強行法以及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有著各自不同的概念、基本原則、調整對象和組成部分;它們既同屬于國際法法律體系并具有有機的、內在的相互聯系,同時又相互區別。當我們在確定國際強行法的最優地位、強調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都必須遵守國際強行法的規定時,必須清醒地認識到:在國際公法、國際私法與國際經濟法之間,不存在被絕對遵循的優先適用關系;三者之間在適用時的排序問題,必須根據被適用法律的立法目的及其價值取向,來做出具體的分析和回答。

附:國際法的熱點問題及其評述

當今世界,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踐中,國際法的熱點問題比比皆是。只有厘清上述關系,才有可能解開國際法的種種理論和現實的難題。

(一)國際公法的熱點問題及其評述

1.中國民間對日索賠問題

中國民間對日索賠是指在二戰期間因日本政府或企業等所實施的違反國際人道主義法和相關國內法的嚴重犯罪行為而遭受人身、財產和精神方面損失的中國國民或其遺屬,向加害者提出的要求其承擔對受害者進行賠償和其它民事法律責任的訴訟。中國民間對日索賠運動在進入第19個年頭的今天,遭遇到極其嚴峻的局面。2007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第一法庭和第二法庭分別對山西“慰安婦”案和西松建設公司案,6月15日該法院第二法庭又對三菱等公司案做出終審判決,前者以中國政府已根據《中日聯合聲明》放棄了其國民的對日索賠權,后者以法定索賠權20年的請求時效即除斥期間已過為由,判我國民敗訴。在中國民間對日索賠問題上,圍繞著中國政府是否已放棄其國民的索賠權問題,中日兩國之間一直存在爭議。在4月27日上述兩判決做出的次日,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就指出:“日本最高法院就《聲明》做出的解釋是非法的、無效的。”實際上早在1992年3月21日中國外交部新聞發言人答記者問時就表示:“中國政府在《中日聯合聲明》中表示,賠償問題已經解決,一部分中國被害者與日本的當事者接觸,我們不干涉。”1995年3月錢其琛外長再度明確指出:“中國盡管放棄了國家賠償,但并沒有放棄民間賠償。”

但其實問題的關鍵并非國家是否放棄賠償的請求,而匆匆斷言外國法院的解釋的非法無效,表明政治立場外,于法律程序中并無裨益,也略顯牽強。

其實,問題的關鍵乃在于,日方法院不動聲色的用“民事訴訟”偷換“民間訴訟”。雖然兩個概念僅一字之差,卻在含義和效果上有著天壤之別:民間訴訟僅說明該訴訟來自民間而非由國家出面,但訴訟的性質并不因此受到局限。而民事訴訟則嚴格限定了訴訟的性質是民事的,而非其他,從而訴訟當中所適用的一系列規范也就是民事訴訟所特有的規范。

于本案中,該訴訟所涉及的慰安婦的人身權是國際社會所公認的應受憲法保護的基本人權,而非受民法保護的一般的民事權利。故,該訴訟的性質也絕非普通的“民事訴訟”,而是“憲法之訴”。又因對于基本人權的保護并沒有所謂時效限制,所以20年的民事訴訟請求權時效于此完全沒有適用之余地。

基本人權受到國際強行法的保護,任何損抑基本人權的行為都應違背國際強行法而無效。這才是日本法院的解釋非法無效的真正原因。

2.保護在外本國國民的國際法制度及我國的對策

國際法上,一國國民的人身或財產在國外受到侵害時,根據屬地管轄的原則,首先涉及在居留國的當地救濟問題,但是,根據屬人管轄的原則,國籍國有權對其國民進行外交保護和領事援助,這對糾正可能出現的不充分的當地救濟和確保其國民獲得公正的當地救濟有著重要的作用。隨著中國與世界各國的交流日益頻繁,在國外的中國國民的人身和財產的保護問題已成為一個必須認真對待的問題。

當屬地管轄和屬人管轄發生沖突時,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恰當平衡點是解決問題的不二法門。國際強行法法律制度便為這一問題的解決提供了這樣一個平衡點。

國際強行法的識別標準之一便是:為了整個國際社會的利益,為各國際社會成員所公認。可見,凡國際強行法所保護的客體在任何國際社會成員間都不存在爭議。具體到外交保護和領事救援當中,上述客體便是在外本國國民的基本人權。

故,當一國國民的基本人權在國外受到侵害時,而基本人權的保護既為各國所公認并為國際強行法所肯認,則國籍國對其進行外交保護和領事救援,該居留國應無異議。

3.反對恐怖主義與國際人權保護

恐怖主義活動是人類社會矛盾沖突的一種極端表現形式,具有極大的破壞作用。自2001年美國紐約9•11事件后,恐怖主義對當今世界的安全與穩定所帶來的威脅愈益引起了世界各國關注。現時代的恐怖主義活動不區分平民、非政治軍事設施,只求通過殺傷的結果引發轟動效應,希冀其他政治力量和國際社會關注其主張或物理存在。正因為如此,世界各國不僅在道義上嚴厲譴責恐怖主義活動,更是積極采取措施針對恐怖主義采取行動,甚至成為了世界范圍內的共同行動。反對恐怖主義的主要目的在于維護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生命的安全。

無論是在事后追懲還是事先預防恐怖主義活動時,相應的公共權力機構都可能采取遠遠超越常規的手段和措施。例如,在立法上賦予管制機關更大的執法權限,賦予其在通常情況下不會允許的執法手段和措施,規定更為簡化的執法程序,準許進行秘密審判或者簡化審判程序等等。這一方面會對普通人的自由和權利進行更加嚴厲的限制,另一方面可能會不適當地乃至專斷地剝奪恐怖分子通常情況下犯罪分子所享有的權益,再者,當在國外發動反對恐怖主義活動時對他國人的權利有可能造成侵犯。有鑒于此,必須尋求反對恐怖主義和保護人權之間的適當平衡點。

該平衡點的尋找,往往需要就具體場景具體分析,基于不同的具體情況,對反恐行動所損害的私人權利和所保護的公共安全進行價值稱量,優先保護較大的價值量,但同時也兼顧較小的價值量,做到措施得當,手段適宜,并當情況發生變化時做出相應的調整。

4.引渡制度中的主權和人權

作為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最基本形式,引渡在當前懲處與防范國際犯罪的實踐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隨著全球一體化進程的加快以及犯罪呈現出的更廣泛的國際性,將逃到國外的嫌疑犯交付審判,關系到所有國家的利益。這種客觀現實對引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那就是進一步加強合作,擴大引渡的適用。另一方面,隨著人權國際化的加深,人權介入引渡制度并對其產生巨大的影響,表現在國際實踐中,被請求引渡的國家以保護人權為由拒絕引渡的事件時有發生。引渡是被用來彌補由于地域對一國刑法的限制及司法原則的不同而造成的法律漏洞的國際刑事司法協助形式,是以尊重請求引渡的國家的司法主權為基礎而產生的。因此,如何正確看待引渡制度中的主權與人權問題以及國家之間如何在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之間尋求平衡成為急需澄清的國際法理論問題。

主權和人權的孰大孰小的比較并非新鮮的議題。但任何簡單妄斷都是不負責任的敷衍,是在將復雜的問題簡單化。當二者相沖突時,應當首先判斷沖突的雙方是否均為受到國際強行法保護的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價值:若一方是,而另一方僅為一般價值——如重要的主權和一般人格權發生沖突,則當然代表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價值的權力(利)更為優先;若雙方均為最核心、最基本、最重要的價值——如重要的主權與基本人權發生沖突,則應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何者的價值量在該具體案件當中更大,從而在保證雙方都存在的前提下優先保護更大的價值量。

5.釣魚列嶼主權歸屬問題

近年來隨著中日間東海問題逐漸升溫,釣魚島主權歸屬和劃界效力問題日漸引起關注,為從國際法上對釣魚島的主權歸屬進行客觀的論證,可以通過對目前中日雙方業已公開的證據(包括學術著作和政府已公開資料)的詳盡梳理,闡明1895年前后中日雙方圍繞釣魚島所發生的歷史事件的真實面貌,并在還原歷史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現代國際法理論對釣魚島屬于中國先占取得的領土的結論進行論證。

領土完整作為國家的基本利益,受到國際強行法的保護。然而現實問題卻往往并非僅僅是法理的推導,更涉及許多事實的認證。故此,必須在掌握充分的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訴諸法律,保衛疆土。

6.日本“入常”的國際法問題

2005年,日本以聯合國安理會改革為契機尋求進入安理會并成為常任理事國,即“入常”的努力,終因其與巴西、德國和印度組成的“四國聯盟”的擴大安理會提案由于各種原因未能提交聯合國大會而告一段落。但是,有關日本“入常”問題又有新的傳聞,即去年9月25日,美國總統布什在聯合國大會發表演講時稱,愿意考慮擴大現有15個理事國的聯合國安理會,并且,“日本完全具有成為常任理事國的資格。”日本新任首相福田康夫也對此做出積極反應,在3天后通過電話舉行的日美首腦會談中向布什表示感謝,并在去年10月1日的國會施政演說中明確表示“將以成為常任理事國為目標。”但是,“入常”的標準是什么?程序又是什么?日本能否“入常”?對于這些問題的思考不僅應從《聯合國憲章》的規定和聯合國的相關實踐的視角進行,更應該探求規則背后的真正價值和秩序,這樣方能尋求到正確的答案。

7.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歷來是國際法上非常重要,也是非常困難的問題。外交實踐中涉及國家責任的場合很多,例如,我們經常看到和聽到的外交照會或聲明中經常提到的對某種狀況所產生的嚴重后果對方必須承擔全部責任,就是指的國家責任問題。本文旨在通過對傳統國家責任在新形勢下的局限性和“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家責任”的法律依據的分析,闡明國際法不加禁止行為所產生的損害性后果的國家責任制度在國際法的漸進發展過程中所具有的重大意義。

8.國際犯罪及其責任

國際犯罪及其責任制度是作為國際法新分支的國際刑法的主要內容之一。這一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現代國際法的進步。到目前為止,國際犯罪及其責任的制度仍處于不斷發展與完善的階段,有些問題,特別是關于國家的國際犯罪及其責任的問題,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踐上,尚存在很大的爭議。這就需要我們對此問題作出進一步深入研究。

(二)國際私法的熱點問題及其評述

1.中國國際私法的法典化問題

國際私法作為構建國際民商新秩序的規范給者,不得不把汲取了人權價值的基本理念進一步向前推進。人權的普世價值要在調整國際民商事關系的國際私法中得到貫徹必須使國際私法與人權法的發展聯系起來。推進我國國際私法立法向法典化方向發展,制定頒布中國的國際私法法典,將是促進中國國際私法走人本化道路的有力武器。法典化的一個目標就是實現法律適用的確定性、穩定性和可預測性,具體在國際私法領域就是實現法律選擇的確定性、可預測性和判決結果的一致性。

2.中國的區際法律沖突問題

內地和港澳臺地區之間的經濟交往在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但是由于歷史原因,我國大陸和港澳臺地區的法律制度差異極大,在一個主權國家之中形成了四個不同的法域。和世界其他國家的區際法律沖突相比,我國的四法域之間的法律沖突廣泛而深刻,從法律意識形態、司法理念、法律基礎原則到具體制度和概念都存在巨大的差異。同時,根據我國憲法和港澳地區兩個基本法的規定,除了必須遵守特定的憲法規范以外,各個法域是平等的,各法域的法律無所謂階位效力的高低或特別優先適用的關系,這就排除了制訂全國統一的實體法或沖突法解決法律沖突的可能性。因此,盡管學者們在理論上提出了解決區際法律沖突的多種模式,但在現階段,我國區際法律沖突仍主要通過沖突法處理。具體而言,各法域可以類推適用國際私法,也可以制定獨立的區際私法來處理區際法律沖突問題。無論哪一種方法,都建立在國際私法基礎之上。

中國對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恢復行使主權后,“一國兩制三法系四法域”的政治法律格局遂在我國形成,由此使我國區際法律問題越來越為理論界及實務部門的廣泛關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對維護本國利益起著最后一道“安全閥”的作用,在國際私法上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肯定。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在解決區際法律沖突中作用以及該制度在我國區際沖突中的運用等問題,已經引起了人們的普遍關注。

3.歐盟國際私法問題。

從二十世紀中期以來,歐洲共同體與歐洲聯盟在經濟整合與進一步之內政與外交、共同安全等政策之協調上,其成就為吾人所有目共睹。而其中歐盟國際私法之發展,不但豐富了國際私法之學理,特別是法源部分;其也為各國邁向統一國際私法之目標,做了最好之見證。歐共體法與歐盟法之發展,影響了歐盟各成員國國際私法處理的各項議題:管轄權沖突問題、法律適用沖突問題與判決之相互承認與執行問題。而進一步從傳統國際私法法律適用沖突之類型觀察,歐共體/歐盟之國際私法處理了關于歐共體法/歐盟法與成員國法之沖突以及各成員國之間法律沖突,以及歐共體法/歐盟法與歐盟外第三國之法律沖突。此等準據法之決定,從適用主體來看,有歐洲法院與歐盟成員國法院,從適用對象來看,有可能是歐盟條約或歐體條約、歐體規則或指令,或是歐盟各成員國國內法,甚至歐盟以外之其它國法,因此歐盟國際私法在準據法適用上,變的復雜無比。

4.根據《紐約公約》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最新發展

近些年來,一個頗為明顯的趨勢是跨國商事糾紛的解決越來越依賴于國際仲裁的方式。仲裁的快捷、保密和高效等性質往往被認為是選擇仲裁而非訴訟以解決糾紛的原因。然而,與訴訟相比,仲裁真正無可爭議的優勢在于仲裁裁決根據《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下稱《紐約公約》或《公約》)或巴拿馬《公約》在幾乎全球范圍內的可執行性。《紐約公約》現在已有132個締約國,根據該《公約》,外國仲裁裁決得到了廣泛的執行。

(三)國際經濟法的重要爭議問題及其評述

1.轉基因農產品貿易的法律問題

農業轉基因技術的發展一方面為保障農業的可持續發展,解決世界溫飽問題提供了一定的途徑,另一方面其安全性也受到了各國的關注。轉基因農產品的商業化,使農業轉基因生物正日益成為國際貿易的一個組成部分。各國從不同的經濟、政治立場考慮,出于對轉基因產品潛在的對環境和生物多樣性的危害的擔憂,紛紛出臺了有關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貿易規則。我國也于2001年正式頒布了《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并于2002年3月20日正式實施與其配套的管理辦法,這些貿易規則一出臺,便成為了國際貿易界關注的熱點。

2.信息時代著作權國際保護的發展與調整

在全球經濟發展進入了信息時代,網際網絡的應用已成為信息時代的推手。隨著信息科技與網際網絡的革命性發展,知識及信息的獲得、傳播、儲存及應用更加便捷,因此整個人類生活及經濟型態也伴隨著科技與創新的應用與發展而產生了新風貌。由于多數的著作本身即屬于信息的一種,因此,以數字方式創造及利用著作,是二十世紀以來最重要的趨勢之一,而以網際網絡的應用與利用,顛覆了傳統著作的使用,致使著作權法有必要因應網際網絡數字化科技發展而作調整。

3.跨國公司的國際人權責任

跨國公司的國際人權責任問題是國際法研究中的新課題,由于跨國公司在進軍世界的同時往往伴隨日益嚴重的侵犯國際人權行為,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世界的和平與穩定,因而揭示這一問題產生的根源,找出解決這一問題的法律途徑,以防止或減少其對國際人權的繼續侵害,維持和諧的世界秩序,便顯得日益重要和迫切。

4.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問題研究

國際融資租賃是國際金融領域的一個新生事物,它的產生和發展是戰后國際金融資本與產業資本迅速結合并擴張的產物,是國際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的結果,促銷是融資租賃存在和發展的源泉,也是區別于其他金融工具的重要功能。融資租賃這種新型交易必然有其獨特的法律關系,而國際融資租賃法律關系則更為復雜。與其他金融法律理論相比,國內外關于國際融資租賃法律問題的研究還尚欠成熟。

5.歐盟共同農業政策改革與WTO多哈回合談判

歐盟共同農業政策(CAP)是歐盟實施的第一項也是最重要的一項共同政策,40多年來,在內外壓力下,它經歷了多次調整和改革。2004年8月,世貿組織成員達成了多哈回合框架協議。在核心領域農業問題上,包括美國、歐盟和日本在內的發達成員承諾將最終取消出口補貼,大幅度削減國內支持,實質性改進市場準入條件。如何與WTO新的自由貿易協議相協調,歐盟共同農業政策面臨著新的挑戰。

6.從歐盟競爭法看中國的反壟斷法

中國加入WTO后,面臨著和世界經濟全面接軌,卻存在著一個巨大的法律真空,即缺乏對競爭機制的全面有效保護。無論是從生存還是發展的角度出發,中國都急需制訂一部競爭法。歐盟競爭法雖然來源于美國反壟斷法的思想,但是它吸收了其內部成員國的國內法的合理內核,同時兼顧兩大法系的協調問題,順應競爭法的新的發展趨勢。毫無疑問,歐盟競爭法對于中國的反壟斷立法具有一定的啟示和借鑒意義。

7.國際稅收公約

國際重復征稅歷來是國際稅收關系中的焦點、難點問題,尤其是在全球經濟日益呈現一體化的今天,此問題更顯突出。國際組織與各國政府近幾十年來一直致力于解決這一對國際經濟關系至關重要的課題,但至今尚未獲得徹底解決,仍需我們作進一步的探討與研究。

8.WTO爭端解決機制問題

入世后,中國已經作為第三方參加了55起WTO案件,并且主動地作為投訴人參與了《美國鋼鐵保障措施案》、但也被動地成了目前正在審理的《中國汽車零部件進口措施案》的被訴方。至此,中國在WTO爭議解決機制中的角色經歷至少在形式上是完全了。但中國對于WTO爭議解決機制的有效使用尚未真正開始,即中國尚未真正投入WTO爭議解決的游戲中去。同為亞洲迅速崛起的經濟體,印度比中國在WTO爭議解決機制中就活躍的多。印度作為投訴方和被訴方各參加過十幾次專家組程序,勝率略高于負率。但爭議解決機制中結果的勝負只是參與游戲的考慮之一,參與本身對于經濟利益直接或間接影響是決策者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中國必須采取一種更積極姿態參與和利用爭議解決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