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股票期權制度探析論文

時間:2022-10-20 08: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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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股票期權制度探析論文

摘要:股票期權制度具有激勵經營者、吸引優秀人才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為這種制度留下空間,導致實踐中股票期權制度的發展偏離了該制度的本意,不能有效發揮其應有的激勵作用。本文擬對股票期權制度及其在我國的發展作一分析,愿能有所裨益。

關鍵詞:股票期權;法律環境;激勵機制

我國國有企業的“59歲現象”一度頻發,不僅是因為我國現有的約束機制不完善,更深層次的原因是我國缺乏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59歲現象”并非我國所特有,在市場經濟、商業倫理道德相對成熟的美國也曾出現過“64歲現象”(美國企業高級管理人員的退休年齡是65歲),在實行股票期權制度后,“64歲現象”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一、股票期權制度概述

股票期權制度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是一種旨在解決企業“委托——”矛盾,報酬和風險相對稱的長期激勵計劃,已成為西方企業最富成效的激勵制度之一。在1996年《財富》雜志評出的全球500家大工業企業中,有89%的公司已向高級管理人員采取了經理股票期權報酬制度,并且有繼續發展的趨勢。股票期權制度以其獨特的魅力,在我國企業界掀起了一場“股票期權熱”。1996年,上海紡織控股集團公司出臺《企業經營者群體持股辦法》,對總經理和黨委書記實行股票期權,這開創了我國股票期權制度的先河。1997年,四通利方公司也開始引進股票期權制度。1999年,上海貝嶺宣布贈與高級管理和科技人員股票期權,成為我國上市公司中最早推行股票期權制度的企業。緊接著,北京、上海、南京、武漢等地一些政府部門和國資管理機構紛紛出臺股票期權實施辦法,鼓勵企業采用這種制度。

股票期權是用來激勵公司的高層領導者或核心人員的一種制度安排。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金融衍生工具,是指買賣雙方在特定時間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某種股票的權利。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期權買方支付一定數量的期權費,獲得在未來特定時間內買進或賣出一定數量股票的權利,相應地賣方必須服從買方的選擇,承擔賣出或買進相應股票的義務。它的運行機理大致如下:企業在與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經理人)在簽訂合同時給予經理人在未來特定日期以簽訂合同時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公司股票的選擇權。持有這種權利的經理人可以在規定時期內以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此行為稱為行權。在行權之前,經理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之后,經理人可以自行決定在任何規定的時間內出售股票,從而取得行權價與市場價之間的差價收益。一般來講,期權的有效期是3~10年,如果經理人管理有方,公司業績良好,從而公司股票攀升,那么經理人就可以原先約定的低價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并通過出售獲得差價收益。公司業績越好,差價就越高。如果在規定的行權期內,公司業績沒有提升,股價也沒有上漲,則經理人自動放棄行權。股票期權制度能夠激勵經理人克盡職責,全心全意為公司的發展而努力,實現股東收益最大化。

二、我國推行股票期權制度的法律障礙

1.公司法上的障礙。股票期權制度需要寬松的公司資本制度。股票期權制度適用于授權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允許公司的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資本可以分期繳付,為股票期權制度提供了發展的余地。我國公司法實行法定資本制,公司資本必須在設立時有股東全部繳納,這是實施股票期權制度的最大障礙。在西方國家,股票的來源有4種:預留、回購、轉讓、增發。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不能留存股票,除了向發起人發售外,其余股票應當向社會公開募集。預留之路在我國行不通。公司除為減少公司資本而注銷股份或者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外,不得收購本公司的股票,這也使得“回購”不可能。國有股和法人股不能上市流通,“轉讓”之路也是舉步維艱。公司要增發新股,應當向原股東配售或向社會公開募集,公司不能為實施股票期權而“增發”新股。總之,我國公司不可能像外國公司那樣按照法律的規定取得股票期權制度實施需要的股票。實踐中,有的公司采用大股東出售或轉贈股份包括國有股東減持股份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也有的以大股東名義從二級市場上購買,從而規避我國法律的限制。除了股票來源這重障礙外,我國公司法設置的另一個絆腳石是:公司董事、監事、經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而經理人行權后,并沒有獲得任何直接收益,必須將低價購買的股票出售獲得差價收益,股票期權制度的激勵作用才能夠發揮出來。

2.證券法上的障礙。我國《證券法》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等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不得買入或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司的經理人即使獲得公司的股票,但是屬于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所以他們不能出售股票獲利。實踐中為了避免和法律規定相沖突,經營者持有的公司股票一般在離職后方能出售,即經理人的股權收入必須在離職后方能兌現。

3.稅法上的障礙。在我國,國家稅務總局1998年專門就股票期權中涉及個人所得部分頒布了國稅發009號《關于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從而雇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在中國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執行股票期權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以不同形式取得的折扣或補貼,屬于該個人因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在雇員實際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時,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以5%~45%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以后雇員轉讓出售股票有所得,還應適用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換而言之,當經理人取得期權時,就應當按照超額累進稅率納稅,當經理人實現期權時,還必須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這兩類稅的征收,加大了股票期權制度的成本,降低了經理人的實際收入,削弱了股票期權制度的激勵效果,也違背了股票期權制度稅收優惠的本意。股票期權制度最初是為了規避法律規定的高個人所得稅率設計的,因為薪酬證券化后,在會計上所得就轉變為投資,從而可以起到避稅的效果。美國稅法規定,在滿足一定條件后,對經理人因股票期權發生的個人所得稅和資本增值稅可以推遲到出售股票時再繳納,其中個人所得稅甚至可以免繳。

4.會計法上的障礙。我國會計法規關于股票期權制度至今仍然是一個空白。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必然會設計一些會計問題,因此需要相應的會計準則和規定來規范。美國會計委員會1972年頒布的25號意見書“員工股票核算規定”和1995年頒布的的123號公告“以股票為基礎的薪酬核算規定”對實施股票期權的公司的會計處理做了明確的規定,使公司的會計操作具有統一的可遵循的原則。我國目前尚無這方面的規定,公司難以對這類行為作出恰當的會計處理,從而影響股票期權制度在我國的實施。

三、我國實現股票期權制度的現狀和對策

我國股票期權制度不僅適用于上市公司,還適用于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不能發行股票,因此在這種情形下稱為“股份期權”,與國外股票期權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不同。股票期權本是一種選擇權,權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棄,主要是一種激勵機制,但我國在實施這一制度時更多偏重其約束功能。經營者必須自己掏錢實際購買本公司股票,經營者行權獲得的股票必須在離職后才能兌現,有的公司對經營業績不達標的經營者還要扣罰一定比例的“期股”,從而使股票期權帶有濃重的約束性質。經理人購買股票帶有經營擔保的色彩,筆者認為出現這種偏離主要在于以下兩個原因:第一,我國的法律法規并沒有為股票期權制度的發展預留空間,《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都沒有將股票期權制度納入其調整范圍,導致企業界在進行制度設計時不得不規避法律,將標準的股票期權制度改頭換面,使股票期權實際上變成了一種經營擔保制度。第二,為了有效控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我國在引進股票期權制度時,就本著激勵與約束并存的指導思想,將股票期權制度改造成經營者自己出錢買股票,實際上就是以個人財產為經營行為作擔保,使得原來以激勵為主要目標的效果不復存在。

要使股票期權制度發揮其應有的激勵作用,必須對我國法律制度進行系統的重構,解決法律上的發展障礙。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稅法、會計法等相關法律不能為股票期權制度提供發展的空間,股票期權就無法登堂入室。具體而言,首先,《公司法》應改變現有的法定資本制,參照其他國家的授權資本制,允許公司在實行股票期權時改變資本狀況。其次,應明確規定股票期權制度實行所需的股票來源。例如:公司在發行新股時可以預留一部分股票作為將來經理人行權的股票來源,允許上市公司為實施股票期權計劃而回購本公司股票。《證券法》在遵循內幕交易條款的原則下,可對經理人股票流通作出例外規定,允許經理人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將所持股票入市流通。修訂《稅法》時,改變對股票期權制度征稅的現狀,重點是稅收優惠政策。經理人行權時應免交個人所得稅,只有在出售行權所得的股票時對差價收益繳納股息所得稅。在會計制度方面,盡快建立一系列公司可以統一遵循的原則性規定,以推動股票期權制度在我國的規范化發展。

股票期權制度的實施必須要有一個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市場的成熟和規范化是實行股票期權制度的前提。股票期權制度將經理人的薪酬體現為股票期權,其工作業績主要靠證券市場來評估,公司股票價格的高低決定著公司經營的好壞和經理人的經營能力,但是其先決條件是證券市場上的股票價格能夠實際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證券市場必須是有效的。證券市場的有效性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影響,而成熟和規范化的證券市場是維護其有效性的根本保障。在成熟規范化的證券市場上,一般情況下股票價格與公司的經營狀況呈正相關關系。我國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到現在也只發展了10年,各方面的制度還不完善,基本上處于發展培育階段,股票價格還不能基本反映公司的經營業績和發展前景,受到許多投機性因素的影響。在這種不成熟的證券市場環境下,股票價格不能反映出經理人的經營能力,失去了對經理人的激勵和約束作用,股票期權制度沒有運行良好的證券市場為依托,激勵作用大大降低。證券市場的成熟發展非朝夕之事,股票期權制度的發展在我國是一項任重而道遠的工程。

參考文獻:

1.倪建林著.公司治理結構.法律出版社,2001.

2.胡俞越著.經理層革命.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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