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電信產業研究論文
時間:2022-01-28 08: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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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NTT不能承認新電信公司提出的互連間題,因為電信法沒有規定NTT在該間題上有任何責任。然而,NTT逐漸認識到,與NTT網絡互連是NTT與新電信公司競爭的關鍵。
第一個互連問題是與NTT市話交換機的身份號碼功能有關的問題。新公司的交換機沒有用于互連的身份號碼功能。需由NTT來解決,但NTT不能馬上做到這點,一些新電信公司的用戶必須等幾年才能連接上。
第二個間題是互連收費方案,郵政省確定了互連費用,新電信公司的用戶必須同時支付新電信公司的費用和NTT的市話終端費用。該方案是日本新電信市場中既混亂又不公平的競爭。該問題最終被1994年4月的新收費方案所解決,根據新收費方案,新電信公司的用戶也享受終端局收費標準、而新電信公司必須為市話業務支付附加費。
第三個問題是互連點(POD問題。在舊互連‘收費方案下,互連點越多,對新電信公司的競爭越有利。但NTT為之所付出的費用越多.所以NTT非常想將互連點數量保持在最小程度。該間題也是郵政省1992年解決的,其結果是.到1994年.新電信公司打算在每個縣設一個互連點。
1990年,郵政省經過重新審議電信法和NTT公司法,試圖再次改革NTT。這兩項法律是1985年為保護用戶不受彼斷危害而制定的。而此時,有關NTT改革的討論針對的是竟爭而不是艘斷。
在這次審議中,郵政省建議將NTT分解成兩個公司:市話公司和長話公司,由于受到NTT和大藏省的反對,所以內閣不支持這項提案。大藏省關心的NTT的股票價格。NTT反對該提案纂于兩點理由:首先,它認為它必須保持研究與開發能力。其次,它認為喪失規模經濟有損國家利益。由于NTT的反對,除NTT的移動部被分解成獨立子公司外,對郵政省提案的落實被推遲到廠1996年。
目前的產業結構
電信法將電信公司分成兩類。一類公司(約90個)利用自己的網絡提供服務,二類公司(約1000多個)租用類公司的網絡設施為用戶服務。郵政省通過許可證、收費、服務條件、投資活動并通過電信產業法規范一類公司的活動。二類公司進一步被分鷹兩類,符定業務(其公司近50個)和其它業務.與一類公司相比,二類公司實際不受法規影響
最大的一類電信公司是NTT,它只提供市話和國內長話業務。其它電信公司為特定市場服務,如國際長話或國內長話、市話、移動通訊、衛星通訊等等。因此,新電信公司與NTT相比較小.目前,NTT的營業額比最大的新電信公司高20倍。這種產業結構意味著競爭主要發生于新電信公司與NTT之間,而不是新電信公司之間。
盡管NTT仍處于實際壟斷地位,但新電信公司已進入包括市話業務在內的全部電信市場。NTT的市話網仍是多數新電信公司活動的瓶頸,因為它們主要在長話和移動通訊市場中經營。最積極的競爭發生于國際國內長話市場、移動通訊和尋呼業務。市話業務不那么富有競爭性,而且多數新電信公司的活動依賴NTT的市話網。
新電信公司和NTT之間競爭的主要問題仍在于互連間題,主要因為NTT尚未為它的市話網確立開放網絡原則(OND)。NTT保有全部國內業務市場約60%的份額。然而,多數新電信公司已確立了具有生命力的地位。新電信公司的市場份額正逐漸增加,而NTT的市場份額正逐漸減少。特別是,NTT贏利最大的長話市場的份額一直在迅速下降。伴隨1990年的收費變化,NTT的贏利大大減少于。為保持它的市場份額,NTT試圖把它的電話費降到與新電信公司相當的水平。但新電信公司仍在收費上占有小小的優勢。因此,NTT采取引入幾種任選呼叫計劃(OCP)的對策,試圖最大限度地發揮它的網絡優勢。新電信公司不能馬上與NTT的任選呼叫計劃抗衡.因為它們依賴NTT的市話網。競爭的結果是收費降低和NTT贏利減少,因此,NTT正被迫降低服務成本。從1985年起,NTT已將其全部員工從320000人裁減到了220000人。預計1997年員工數將減少到200000人。NTT經常抱怨郵政省的收費管理政策,特別是時市話業務,因為市話業務正產生著巨頓虧扭。根據NTT的策略,市話和長話之聞的效費平衡是最重要的電信政策間題..
管理框架
除適用于一類電信公司的電信產業法外,NTT和KDD還受各自公司法的約束。NTT有責任向全日本提供全面服務,并被禁止為國際市場服務.相反,另一個傳統電信公司KDDI被禁止提供國內服務。
其它一類電信公司,新電信公司,只受電信法約束,而且它們可以在任何市場中經營。有時新電信公司向幾個特定市場提供服務,這些市場被分成國際、國內、市內、移動和衛星通訊等。因此,日本電信產業是由一個占統治地位的綜合電信公司和許多專門化小電信公司構成的。
電信法以兩種主要方式——發許可證和控制收費與業務——約束電信公司。在公共利益方面,基本思想是保護消費者不受私營公司壟斷行為的損害,即避免不適當的壟斷盈余和不合理的服務價格差別。雖然電信法是那么簡單,但電信業是包羅萬象的。因此,電信法的應用也必須是包羅萬象的。法律的結構和法律的社會要求之間的空白給郵政省官員提供了用武之地。他們對電信法的解釋已成為實際管理電信產業的最重要的依據。
不幸的是,目前的電信法對促進電信公司之間的競爭所起的作用較小,主要因為電信法是在引入競爭之前為約束壟斷而制定的。因此,它沒有適用于競爭性電信市場的規則。在1985年私有化時,郵政省官員期望各公司自動進入互相競爭狀態并自我創造市場規則。電信法簡單地規定,任何公司如果具有適當的和可行的經營計劃,并從業務的供求平衡觀點看是可取的,它們就可作為一類電信公司進入電信市場。即,雖然電信法創造了竟爭性市場,但競爭規則并沒被寫進法律。今天日本電信產業的大部分間題就來源于此。
日本的電信政策解釋
日本電信產業仍處在從壟斷向競爭性市場結構過渡的時期。目前似乎集中于1995年NTT改革的問題.NTT的改革還正在形成對NTT的虛擬專用網(VPN)業務計劃的討論。
NTT于1994年初宣布,它打算將來為多媒體市場提供服務。這是它有關未來電信市場經營策略的一部分,也是它試圖避免郵政省的審議改造其組織結構的策略的一部分。過去十年,郵政省和NTT圍繞改革問題互相爭斗,NTT和新電信公司在市場上互相爭斗。如果我們從用戶觀點出發,NTT的改革并不那么重要,更重要的是提供更有效的電信服務的間題。
需要調和
今天的電信產業是全球性產業。許多大電信公司既互相竟爭又試圖形成聯盟。國際電信聯盟(ITU)在協調電信實體國際活動的技術與管理問題下,克服經營者之間的沖突變得越來越誼要為調和電信政策,有兩個方而特別重要:一是產業政策一是普遍服務政策。在產業政策方面,建立竟爭規則足不同國家之間需要解決的最重要的問題。電信公司不得不既互相竟爭同時又互連網絡。
在普遍服務方面,要解決誰應提供普遍服務的問題。總之,政府在發展未來電信基礎設施中的作用將變得特別關鍵,各國之間電信政策的調和也將越來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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