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通信網絡安全保障的建議
時間:2022-09-22 08: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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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通信基礎設施安全的威脅
1、人為盜損。通信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基站、光纜等?;驹O施多建于室外或野外,并處于無人值守狀態,特別是在偏遠、警力不容易到達的地方,經常遭到犯罪分子的偷盜、破壞。
2、惡意破壞。在通信網絡的建設過程中,通信基站站址多為租用,業主為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在站址產權發生變更后,因權益糾紛,經常發生基站被強拆、光纜被剪斷等惡性事件。
3、被迫拆遷。一是行政強拆。因通信網絡與城市建設不同步,被確保城市深度覆蓋的一些室外基站經常被劃歸為“違章建筑”而被行政執法部門強行拆除。二是居民逼遷。當前,很多居民在對基站輻射的認識上還存在誤區,極其抵觸生活區范圍內的基站建設,經常采取投訴、上訪等激烈方式迫使已建基站搬遷或拆除。
二、對信息服務內容安全的威脅
隨著智能終端的普及,移動互聯網的入口從桌面轉向手持,信息內容傳播更為便捷,但隨之而來的信息安全問題也越來越嚴重。一方面犯罪分子利用“偽基站”、“虛假主叫”等設備,冒用銀行、電信等公共服務號碼,使用虛假信息實施詐騙。特別是偽基站非法使用運營商的頻率,利用大功率發射強信號和無線參數優選設置,誘騙客戶手機接入,收集客戶信息,同時可偽造任意發送號碼強行向覆蓋區內的手機發送不良信息,嚴重消耗運營商信道資源,影響用戶通信體驗,并極易引發詐騙案件。另一方面各種淫穢色情、封建迷信、廣告推銷等垃圾信息也在移動網絡大幅增長,嚴重危害人們的身心健康。建議:強化立法支撐。為支持通信網絡建設,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安全,目前廣東、云南、河南等很多省份都頒布了與通信基礎設施相關的行政法規。建議吉林省也盡快制定和頒布相應的行政法規或在相關的行政法規中明確支撐保障通信基礎設施建設的條款。對行政法規或具體條款建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1.將基礎電信運營商的基礎網及相關通信設施定義為社會公共基礎設施(如一干二干城域網和公共場所的基站等)。社會公共基礎設施是指為公眾設置的,公眾都可以共享,不允許某個人獨占或排他的一些基礎性設施。而通信服務則是具有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產品屬性。
2.明確通信客戶應當遵守的基本、正當的通信服務義務,確保通信運營商對不當投訴、惡意投訴、敲詐勒索行為可以有法可依進行維權。
3.強化對通信企業之間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約束。
4.強化對網絡信息安全的協同聯防。
5.明確并細化對妨礙通信建設和維護的保護條款。
三、強化政策扶持。將移動通信網絡設施建設作
為民生工程納入地方(包括村鎮)城鎮規劃,建議在城市規劃建設中預留通信配套設施的建設空間,并將此作為新建住宅區、住宅建筑及商業樓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條件;簡化基站報建審批流程,建議除設置大型基站鐵塔外一律取消規劃部門報建審批手續,由運營商向無線電管理部門報備即可;免費開放政府公共物業資源,引導開放企事業單位和居民等私有物業,切實為基站選址建設提供便利。強化懲治力度。通信設施是通信運營商的合法國家財產,同時也是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公用電信設施。刑法第124條規定,破壞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破壞移動基站等國有通信基礎設施的行為,建議公檢法機關參照破壞國防、電力設施的標準進行堅決打擊懲處。強化輿論引導。一方面加強法制教育,強化公眾對通信基礎設施的保護意識。建議政府部門可將相關內容納入全民普法教育的內容,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另一方面加強科普宣傳,引導公眾對基站輻射的正確認識。在信息服務內容的安全保障上,建議各有關部門(省通信管理局、省無線電管理委員會、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從建立健全法律保障、完善部門聯動機制、強化技術治理體系等方面,保持打擊“偽基站”工作的高壓態勢,并逐步實現打擊整治“偽基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和常態化,實現對“偽基站”違法犯罪活動的長效治理。同時,建議各相關部門能積極深入違法利益鏈條各環節,做到線上清理售賣信息、線下集中打擊雙管齊下。
作者:田利民 單位:省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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