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刑法的概念與對象
時間:2022-10-30 05: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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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林濤工作單位:西南政法大學
國際刑法作為一門新興學科在20世紀特別是后半期得到了長足的發展。隨著犯罪的國際化趨勢,以及國際性犯罪的增長,實踐中,越來越多的國際公約、雙邊條約規定有刑事法律條款,國家間刑事司法合作也不斷增加,國際刑法已經成為今天國際社會生活中的一個現實。①但是國際刑法的概念至今尚無普遍認可的定義,不同法律體系或不同刑法學者、國際法學者對其理解有著許多不同。有的學者認為國際刑法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和國內刑法的組成部分結合體。②有的學者認為其是國際法的一個分支,③而李海東博士更將國際刑法理解為國際沖突法④等等。國際刑法作為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本文試從國際刑法產生的目的、必要性和自身規范特征的角度對其性質和研究對象進行分析,從而對國際刑法學科特性進行有效把握。
為什么會產生國際刑法?這個基本問題的明確仍然是我們今天明確其性質,保障其自身完善的依據和目的所在。而國際刑法能成為不同制度、不同經濟狀況、不同文化背景的國家普遍認可的法律制度,無疑和內國刑法的局限性以及犯罪的國際性所呈現的特征相關。第一,內國刑法間對一些含有涉外因素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時所引起的法律沖突。如“雙重犯罪”的原則,其原則是內國刑法對外國法秩序的尊重與對罪刑法定原則跨國界的承認。但是這個原則在執行中,由于不同刑法的構成要件不同、認定上的困難,無法合理有效地打擊犯罪。⑤再如國家對其主權的固守而致的刑事管轄權的擴大、保護管轄原則。這種情況勢必引起各國間刑事管轄權的沖突,在當今涉外犯罪越來越多的情況下,就必然要求建立和諧、有效的國際性法律反應機制,排除管轄中的人為障礙,有效對付犯罪,是保護世界各國共同利益的要求。第二,近年來,實踐中引起世界重視的跨國犯罪問題。即犯罪從準備、實施到危害結果發生的犯罪過程中跨越了國度的界線,涉及到一個以上的國家。⑥跨國犯罪往往具有很大的危害,但是僅靠內國刑法來對它們進行追訴卻非常困難,有時甚至不可能,面對內國犯罪向跨國犯罪化、內國犯罪發展成為國際犯罪的傾向有明顯加強的趨勢,內國刑法僅靠自己的力量來控制這些犯罪明顯力不從心。這種犯罪國際化的趨勢嚴重損害了人類社會的利益,這種現實促使各個國家考慮在某些領域建立統一運作的法律反應機制,或者采取協調一致的聯合行動。第三,國際社會公認的可罰性犯罪。這類犯罪由于傳統刑法的內國性本質上不能管轄,如侵略罪、戰爭罪、滅絕種族罪,以及一些處于法律真空狀態的海洋國際犯罪。這類犯罪危害了人類的和平和安全,侵犯了基本人權,與世界文明方向嚴重背道而馳,嚴重侵害了世界秩序。正是由于世界各國對這種危害性的共同認識,對禁止和懲治國際犯罪必要性的一致理解,使得在國際社會內產生了針對這類犯罪的國際刑事條款和國際司法合作。
此外,國際犯罪使國際刑法得以產生。在懲治國際犯罪、維護世界和平中,國際刑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得到世界的認可,無疑在于其自身的法律規范特征符合法治現代化的進程,與人類社會共同的刑事法治理想和價值取向相一致。正因如此,國際刑法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合法性。馬克斯•韋伯在其“合法性”理論中說到,任何存在、可靠的統治無不以其合法性和合法性的信仰為重要內涵。⑦國際公約、雙邊條約規定的刑事法律條款、國際性刑事法律公約、國家間司法合法協議無不反映了國際刑法的法律規范性質。從各學者對國際犯罪的定義來看,著名國際刑法學家巴西奧尼教授認為:“國際犯罪就是本法(指他起草的《國際刑法典草案》)分則所列出的任何犯法行為,或在國際公約中確定的犯罪行為。”我國國際刑法學者張智輝先生認為:“國際犯罪是國際公約明文禁止并規定了刑事制裁措施的行為。”⑧從國際刑法的淵源來看,作為國際刑法形成基礎的國際法、內國刑法和程序法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已經得到充分證明,即國際刑法形成的基礎是合法的,構成國際刑法淵源自身的合法性亦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⑨可見,國際刑法是以法治的理念,以法的方式合理打擊國際犯罪,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具有自身獨特的法律規范特征。綜上所述,國際刑法是應犯罪的“國際化”,即國際犯罪而產生的,是以犯罪的國際化的客觀現實與刑事法治的要求,以自身的法律規范特征來合理并有效地解決國際犯罪問題,故國際刑法的性質應是符合現代法治和文明、人權發展進程,以刑事法治的理念和法的方式,有效并合理地解決國際犯罪及其有關問題的法律規范。
國際刑法規范的目的,規范的自身特征明確之后,我們可以對其研究對象做出回答,即國際刑法的研究對象首先應是國際犯罪的有關方面,而國際犯罪作為國際刑法的基本范疇之一,是國際刑法存在的核心要素。⑩其定義在各學者看來大不相同。有的從罪刑法定原則的角度出發,如巴西奧尼教授定義國際犯罪為“本法分則中規定的任何犯罪,或在國際公約中定義的犯罪行為。”而日本學者則通常注重國際犯罪的國際性、國際關聯性,例如日本學者山手治之、山本草二都將觸及幾個國家刑法或幾個國家有管轄權的犯罪列述為國際犯罪的一種。而根據對國際刑法的不同認識,學者們有的從國際法的角度認識國際犯罪,有的從國際刑法的自身定義國際犯罪。筆者無意于再對國際犯罪下罪刑法定的形式定義,或者如我國刑法學者所謂的“國際社會危害性”等的所謂實質定義。在筆者看來,犯罪的定義只是強弱不等的兩方中強者的產物(只是組織武力等,并非文明),而定義只不過是為刑罰、打擊找個依據,很難說刑法學者不是在習以為常地向更美好的方向詮釋打擊這個詞語,但打擊永遠不可能是美好的,真正的社會應是寬容、文明、共同進步的社會,當你犯錯誤時,能找你、我、社會原因,共同改錯,求得進步,這應是我們努力的方向。但就目前而言,我們仍必須承認刑法和刑罰,因為我們不能超越階段,而且法治作為歷史的一個進步和必然在當代仍需堅持和建構。因此,在上文對國際刑法的論述之上,對國際犯罪的有關方面筆者試從其產生等角度從外延范圍上對其進行闡述。
趙永琛教授認為,國際犯罪有廣、狹義之分。廣義的國際犯罪包括違反國際法的犯罪、違反各國共同利益的犯罪、域外犯罪和涉外犯罪等。而狹義的國際犯罪僅指違反國際法的犯罪和違反各國公共利益的犯罪。(11)大多數國家真正所接受的犯罪概念無疑是狹義的國際犯罪。針對國際刑法的特殊性,作為國際刑法的研究對象——國際犯罪的有關方面,應當綜合國際法與國內法、實體與程序,可以分為兩個方面:第一,實體上的國際犯罪及其有關程序。這里所說的實體上的國際犯罪包括危害國際社會或人類共同利益的行為,違反各國的公共利益,并通過刑事國際公約,國家間的刑事立法規定并予以制裁的,大部分屬于國內刑法本質上無法規定或內國刑法管轄以外的犯罪行為,如侵略罪、戰爭罪、危害人類罪、滅絕種族罪等等,以及相應的程序規定。第二,即實體上的以國內刑法為主的國際犯罪及其程序。雖然人類在打擊犯罪即刑法方面有著驚人的相似,但是由于各國的制度背景、犯罪論等各不相同,因此當一種各內國刑法都規定的犯罪行為由于跨國性受幾國刑法管轄時往往會引起很大的沖突,如前文所述“雙重犯罪原則”、“保護主義原則”等,無法合理而有效地制止犯罪行為,此時,出于各國共同利益的需要,國際刑事司法協作,解決沖突的原則程序就成為了國際刑法的研究對象。在與內國刑法互補的情況下,國際刑法的研究對象應以必要為限,合理并有效地制裁犯罪,而這樣的規定往往在主權理論上又難以實施,因此,上文所說的第二種情況可否像李海東先生所言引入國際沖突法的基本理論(12)尚待進一步研究。明確了國際刑法中國際犯罪的有關方面,即其制裁和適用的范圍,就必須研究國際刑法為完成其目的所采用的方法、方式,即國際刑法的另一個研究對象——國際刑法的刑事法治問題,包括國際刑法如何符合刑事法治,以及在刑事法治之下應遵循的規則和原則完善問題。回顧社會與法的進步發展歷史,從落后文明到法治,這是我們的進步,也是當前的正確選擇,正如李海東先生在《犯罪論基礎——刑法原理入門》中寫道,如果我們真的要對付犯罪,根本用不著刑法。刑法中所包含和體現的人的尊嚴、自由精神才是其合理性的根據和進步價值所在。同樣,國際刑法在針對國際犯罪方面必須要對其自身規范特征進行研究,包括其形式上如淵源合法性的研究、責任要素和執行模式在法治下的研究,包括其內涵上的刑事法治因素,如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肯定與政治的不相干擺脫,還有立法上對國際犯罪程序、執行模式上對問題解決的立法,以及司法上需要貫徹研究的管轄原則、引渡原則等的研究。國際刑法在現代面臨的眾多問題,或許只有依靠國際刑法自身的法治價值,為最大多數國家接受,成為和必然成為“社會的最高權威”來解決,這還需要我們進一步研究和完善國際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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