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經濟與刑法改革的趨勢
時間:2022-11-01 04: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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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趙長青
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是按照計劃經濟的模式創制的,一些基本原則的確立、罪名及罪刑關系的配置、刑法理論的研究.無不體現為計劃經濟服務的宗旨。然而,隨著計劃經濟體制的結束.刑法中立足服務計劃經濟的原則、罪名和理論.便失去了存在的理由和根基。因此,刑法學界當務之急.是要求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將刑法研究的根基移植于市場經濟這塊沃土上。近年來,刑法學界對刑法的修改作了許多有益的探討,但刑法的修改只是刑法改革的表象之一這不能包括刑法改革廣泛而深刻的內容。我們認為.刑法改革至少有刑法觀念的更新、刑法功能轉換、刑法機制的調整、刑法理論發展等內容,可以說是刑法領域的一場具有深遠意義的革命。
一、刑法觀念的更新
刑法觀是一種高層次的刑法意識.它泛指人們關于刑法的思想、觀點、知識和心理。具體說來,是指人們對刑法的性質、功能的認識。刑法觀念的更新.就是意味著對舊的刑法觀念的改革與新刑法觀念的重構。脫胎于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并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形成的刑法觀念.已經嚴重滯后于我國政治、經濟發展形勢和經濟體制轉軌變型的節奏.更新已是歷史的必然。當前.迫切需要樹立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的五種刑法觀念。
(一)樹立為發展市場經濟保駕護航的服務觀現代經濟發展的態勢已充分顯示出經濟與法律高度結合的格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必然要求一切經濟活動和管理活動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用法律的方式來規范和轉變政府職能,規范參與經濟活動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和行為規則。刑法作為社會主義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當然要反作用于經濟基礎,積極地為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服務.把為計劃經濟服務的刑法觀轉變為市場經濟服務的刑法觀.無疑是一個質的飛躍和根本性轉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不能沒有刑法的保駕護航。刑法則應以懲罰犯罪、保護和保障市場經濟發展的獨特魅力滲透到經濟的各個層次和領域,為其健康發展服務.這里的關鍵是“服務”二字.如何解放思想.增強服務意識.優質、高效地為市場經濟服務,便成了當代刑法的根本任務。刑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要大膽地探索服務的新路子.努力拓展服務的新局面.一定要克服那些落后于市場經經濟.有礙生產力發展的為產品經濟服務的“習慣性動作”.使辦理的刑事案件做到“政治效果、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真正起到刑法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保駕護航作用。
(二)樹立以保障社會生產刀發展為標準的犯罪觀馬克思主義刑法理論認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但是,社會危害性是一個歷史的范疇.它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在認定某種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時.要用歷史的、發展的眼光.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放在一定的歷史范疇內考察。在力嫩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今天.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標準是什么?筆者認為.應該把是否有利于解放和發展生產力、把經濟建設搞得更快更好為根本標準。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經濟活動行為.對社會的影響是多方面的.情況極為復雜。只有堅持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的原則.進行精心界定,才能得出該行為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的中肯結論。在具體分析某個案件時,應依照經濟領域中各種經濟活動對社會關系的不同影響及其程度,以是否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總標準為指導,從宏觀到微觀全面分析判斷該行為是否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然后再以犯罪構成為依據.科學地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進行準確的定罪量刑.所以.樹立保障社會生產力發展為標準的犯罪觀.必須是認定犯罪中有利于發展社會生產力的標準與犯罪本質特征、犯罪構成三者有機的統一。
(三)樹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刑法效益觀市場經濟是公平竟爭的經濟,商品生產者為了在競爭中獲勝.就必須以最小的勞動消耗獲取最大的經濟效益。所以,效益觀是商品經濟社會的一種十分重要的觀念。樹立刑法效益觀,就是要把經濟效益的原則引進刑法領域.在懲罰與預防犯罪工作中.要用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最佳的經濟效益、政治效益和社會效益。樹立刑法效益觀,必須正確處理宏觀與微觀、整體與局部的關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部門都可能形成自己的利益。他們往往會從目身利益上去看效益的大小與有無,這都是一種正常的現象.但倘如局部上看有效益的行為.在全局看來是有害的.則應該局部服從全局。一個單位的走私、偷稅等行為,看來對局部是有利的但它嚴重地危害國計民生。我們則要從整體出發.對走私、偷稅單位該判則判、該罰則罰.才能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間的關系.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所以.在適用刑法中要堅決摒棄地方保護主義、行業保護主義和單位保護主義,絕不允許把個人利益、局部利益凌駕于法律之上。衡量刑法效益觀的唯一標準.也只能是看其是否有利于社會生產力的發展,是否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除此之外,別無其他選擇。
(四)樹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公正執法觀刑法中的平等觀與公正觀是一致的。所謂公正.有正當、正直、公平、不偏不倚的含義。公正是法律的本性.法是公正的象征。刑法涉及對公民的生殺予奪.因而公正性更是它的生命.更值得我們特別重視。刑法的公正性有立法公正、審判公正與行刑公正之分。這三者中.立法公正是基礎,沒有立法公正就談不上審判公正和行刑公正。立法公正.主要表現為刑事禁止性規范的合理性;審判公正,主要表現為嚴格執法,依法辦事;行刑公正,主要表現為對罪犯的行刑處遇上,要把犯人當人看。要做到適用刑罰的公正性.就要做到罪刑關系的等價性.這種等價原則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作為犯罪處罰的行為.一定是達到一定社會危害程度的行為。對不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則決不能施以刑罰。這里的核心是正確界定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有無與大小。二是在對具有一定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科處刑罰時,一定要堅持罪刑等價、重罪重判、輕罪輕判等原則。輕重倒置、以公壓私、以大壓小、以強凌弱等都是與等價觀念相違背的。其結果.必然會增加群眾對刑罰的不公正感.從而損害法律的權威性。
(五)樹立拓寬刑法視野的開放觀面對市場經濟提出的各種新問題新挑戰.廣大刑法工作者絕不能抱殘守缺、裹足不前,而應有強烈的參與意識和濃厚的理論研究興趣。在立足研究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同時.要適應我國社會全方位開放的格局.打破長期的封閉和半封閉狀態.向國人和世界敞開大門。對國內要進一步增加刑事立法和刑法司法的透明度.吸引更多的自然科學家、經濟學家參與刑法理論的研究.互相滲透、取長補短。對外則要與“對外開放”、“一國兩制”的國策相適應.積極移植和借鑒各國、各地區優秀的法律文化.加強學術交流.讓他們了解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實際。這不僅能加強國際間、區際間打擊國際犯罪與跨國犯罪的合作,正確地行使刑事管轄權,也能使我國的刑事立法和司法與世界各國刑法協調與“接軌”。
二、刑法功能的轉換
刑法功能,就是指刑法對社會所發揮的效能。也就是說,實施刑法對建設社會主義事業所產生的影響與作用。刑法學上一般將刑法功能劃分為規制功能、保護功能和保障功能。由于長期以“階級斗爭為綱”而形成的思維定勢所具有的慣性作用,加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所需的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尚未完全建立.因而體現在刑法任務中所形成的刑法價值觀.就是人們歸納的“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十二個字.亦稱為懲罰功能與保護功能。這個現行刑法的價值觀,雖然注意了刑法的多功能,但條文中還是明確的限定了斗爭對象是“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在理論和實踐上又是只強調打擊與懲治犯罪的功能,而保護人民的功能僅是通過打擊與懲治犯罪來實現的.似乎成了打擊與懲治功能的副產品。這就鮮明地表明其立法原意是要突出“我國刑法作為無產階級專政的工具,把專政鋒芒指向階級敵人的破壞.而且首先是對準反革命。”(高銘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孕育與誕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13頁)所以現行刑法還是突出強調階級專政的政治功能。刑法功能是刑法學上研究的重大課題之一,歷來受到刑法學家的高度重視。日本刑法學家把刑法功能概括為三個:一是規制功能。規制功能又可分為評價功能與意思決定功能.日本學者指出;刑法規定對一定行為科以特定刑罰.但它也能評價一定的行為是無價值的。刑法作為市民行為規范的功能.使人們不得作出那種無價值的行為。(日本福田、大琢仁:《日本刑法總則講義》,遼寧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一19頁)二是保護功能。刑法是基于國家維護其所建立的社會秩序而制定的.專門選擇了那些有必要用刑罰制裁力叫義保護的法益;侵害者威脅這種法益.便是科處刑罰的依據。所以.刑法具有保護國家所關切的重大法益的功能。三是保障功能。刑法還有保障犯罪人的權利及利益、避免因國家權力的濫用而使犯罪人的人權和其他利益受害的功能。三種功能是從不同角度來講的.其重要程度也不能相提并論.但若與我們現行刑法的功能相比較,我國刑法的規制功能和保護功能盡管還有待完善.但卻體現得鮮明而充分,而保障功能則無法從規定中得到體現和說明。積世界一些國家刑事立法和司法的實踐經驗和我國刑法改革的走向,我們認為.在刑法功能上必須逐步實現兩大轉變:即從注重刑法的政治專政功能向注重刑法的經濟促進功能的轉變;從注重刑法的社會保護功能向注重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的轉變。所謂注重刑法的經濟促進功能.就要強化在保障和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方面的功能.逐漸弱化刑法在政治專政中的作用。具體說來.要求在刑事立法上實現公私平等,對國家、集體、合營、私營、個體經濟予以平等的保護.不能只強調公有經濟神圣不可侵犯.而忽視對私有經濟的保護;對于商品經濟活動中出現的大量失范行為.應科學分析、區別對待.嚴格劃分罪與非罪的界限,切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在刑事司法上,要把為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保駕護航而不斷提高質量的司法服務.作為司法機關的中心任務。所謂注重刑法的人權保障功能.是指刑法保護一般公民權利的保護功能和保障刑事被告人權利的保障功能。在當今世界人權意識越來越向高層次發展的社會條件下.人權保障功能理應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得到充分的重視。對人權的法律保護如何,標志著一個國家法制的完備程度和社會主義的文明程度。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調整發展和公民個人生存環境的極大改善.人們必然會提出更高、更多、更完善的人權保護要求。然而,如何將人權思想貫穿于刑法改革之中.進而合理地配置刑法規范中的人權含量.這還是一個有待研究的新間題。
三、刑法機制的調整
刑法機制.是指刑法的結構、功能及其在刑事法律活動中各個階段的協調配合的相互關系。它與刑法功能密切相關.刑法功能是從靜態的角度考察刑法的效能,刑法機制則是從動態的角度考察刑法的效能。
(一)從立法上完善刑法機制,勢在必行刑法結構體系的科學化.是刑事法律成熟的標志,也是刑法理論研究的結晶與積淀。我國刑法頒布的十多年來.為了適應國家政治、經濟發展的需要.到1993年7月止.已經頒布了二十個對刑法的補充、修改決定。這對于及時懲治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商品經濟秩序,不斷完善刑事立法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一客觀事實的本身.也就充分地說明我國刑法機制還不健全.急待從立法上加以完善.要完善刑事立法大家是有共識的.但對當前如何完善的問題.則有不同的主張。有的同志認為.在當前社會生活劇烈變動的情況下.特別是對市場經濟缺乏經驗時,系統地修改完善刑法有困難.宜繼續采用對某些突出的犯罪.作出補充、修改的辦法來解決。有的同志則認為.我們雖處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過渡的轉軌變型時期.但由于我們體制目標已經確立,國內刑法學界已在理論與實踐上都作了充分準備.還有國際經驗可資借鑒,刑法應該當機立斷全面地廢改立。任何立法也不可能是一勞永逸的.只要我們把立足現實與預見超前相結合的關系處理好.就能修改出一部具有中國特色、較完善的刑法來。筆者認為.后一種意見是可取的。特別是我們既要看到當前采用大量修改、補充刑法方法的積極作用.也要看到這種“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作法.對犯罪構成理論、罪刑系列結構、刑罰輕重失衡等方面帶來的沖突與混亂。為此.我們主張刑事立法應該上一個臺階,朝著罪刑關系系列化、結構體系科學化方面前進。當前.完善刑事立法中,特別需要著重思考三個問題:一是關于刑法對經濟行為調整范圍的界定。市場經濟與刑法機制之間存在著緊密的關系,這是因為:一方面.我國實現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變.社會經濟活動必然異常活躍.企業和個人的經濟行為趨向復雜化、廣泛化.經濟失范現象也增加.這就迫切需要法律(包括刑法)手段的介八,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市場經濟的發展與繁榮.又要求國家給予商品的生產、經營者以更為寬松的社會條件.這就需要法律的介入適度、調整范圍合理。刑法在多大程度上參與對經濟行為調整.這不僅涉及有關經濟犯罪范圍的立法界定和司法適用,而且關系到刑法在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的性質和作用。有些同志認為.在計劃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行為干預過多,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行為干預必然要少。這種觀點是不全面的。刑法保護哪些經濟行為.打擊哪些經濟行為,不是一個簡單的多與少的問題。關健在于要根據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的刑法觀.對不法經濟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作出恰如其分的評價,以決定是否使用刑罰。一般說來.市場經濟比計劃經濟時期參加經濟活動的人數更多、情況更復雜、失范行為更多.因而,刑法調整的范圍也應當較為廣泛。二是刑法對道德行為調整范圍的界定。刑法與道德有著緊密的聯系。刑法與道德均為行為規范.道德是刑法的基礎.刑法是道德的極限。對犯罪行為的禁止與懲罰就是對道德的追求與維護;反之.任何的犯罪行為.從某種意義上講•都是最大的不道德。刑法學者都清楚地知道.刑法不可能獨自擔負起維護全部道德準則的使命。大多數違反道德行為的非犯罪化,要求我們劃清違反刑法與違反道德的界限。具體到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今天,究竟該如何劃定刑法規范與道德的規范的界限,即在完善我國刑法中,刑法應該干預到道德生活的什么層次?把哪些嚴重違反道德的行為納入刑法范疇.這在我國還研究甚少。在目前的社會政治經濟形勢下.特別需要強化刑法對下列幾種道德的干預。從政道德這里指的是各級國家公務員應具備的道德情操和應當遵守的職責義務。廉潔從政、秉公辦事.不貪污受賄是公務員最基本、最重要的道德操守。這個方面雖有刑法處罰規定.但應當堅決改變官輕民重、以官抵罪的官民異罰現象。拘私舞弊、弄權讀職、鋪張浪費、濫用權力、嚴重官僚主義等行為.應當納入刑法的范疇.以有效地保障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充分發揮國家機關的職能作用。職業道德這里指的是從事特定職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與其職業相關的基本道德。從事各種工作、生產等職業的人員.違反職責義務,不遵守職業操守.往往會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嚴重危害。嚴重違背職業道德的應當納入刑法范疇調整的行為.大致可以分為三大類:一類是虛假欺詐行為.諸如.制造各種虛假的報告、文件、證明、公證書、批件、宣傳廣告等;第二類是濫用職業權利行為.諸如,泄露行情、行業、技術、價格等秘密,利用職業謀取私利等;第三類是違背職責行為.諸如.在生產、經營、分配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生產不合格產品、造成責任事故等。經商道德這里指的是商品生產者、經營者在經濟活動中應當遵守誠實、公平等道德。商品經濟具有激烈的竟爭性及其競爭的殘酷性。如果不能在競爭中維護誠實、公平等原則.就會因競爭而誘發出以下各種丑惡現象。諸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使用虛假的廣告和宣傳品,偽造、變造票據的欺詐活動等。如不將這些行為納人刑法制裁范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便難以維持。三是關于刑法對罪刑關系合理布局的界定。等價交換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基本原則之一。反映在刑法中的罪刑關系上就是罪刑相適應原則。就是說刑罰之輕重要與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大小相適應.此罪與彼罪適用刑罰之輕重也要與各種犯罪行為危害性大小橫向均衡.使之形成一個科學的罪刑關系。我國現行刑法創制時.罪刑結構還是較為均衡完整的,但由于近年來隨著社會的變動.某些犯罪增加.我國立法機關針對這些突出的犯罪.作出了一系列的補充規定.出現了不斷強化某些犯罪刑罰的趨勢.從而打破了罪刑結構的統一性、平衡性。筆者認為.要從三個方面對我國刑法中罪刑關系進行調整。即:1.貫徹“少殺”政策.嚴格限制死刑適用。從國內外司法經驗看,我國目前應考慮把下放于省級審判機關的死刑核準權收歸最高人民法院;取消對非暴力犯罪、經濟犯罪、未成年犯、70歲以上的老年犯的死刑適用;對應該處死的罪犯也要慎用、少用死刑.充分發揮“死緩”制度的作用。2.調整罪刑關系.建立完整均衡的罪刑系列。全面清理現行刑法典與對刑法的修改補充決定.協調刑法中的罪與罪、刑與刑、罪與刑之間的關系.布局出一個均衡協調、統一的罪刑關系結構。3.修改反革命罪,剔除刑法政治色彩。我國刑法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性質.但刑法所規定的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規范.不會因政治觀點不同而同罪異罰,可不再用“反革命罪”罪名,以免在國際社會上造成我國懲罰政治犯的誤解.
(二)從司法上改善執法機制.刻不容緩“徒法不足以自行”。刑法功能的發揮.是刑事立法與刑事司法統一的結果。固然刑事立法是刑事司法的根據和準繩,但要使刑事立法這種靜態規范發揮社會調節功能.必須將靜態規范轉化為動態的執法活動,否則.刑事立法規范就將成為毫無實際價值的廢紙空文。根據我國當前的執法情況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對執法的要求.筆者認為要進一步提高司法水平增強司法效果.必須切實貫徹以下四條原則:1.執法嚴肅性原則所謂執法嚴肅性原則,就是要嚴格執行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上所確立的犯罪與刑罰的基本的原理、原則。不能為追一時的眼前功利.熱衷于搞背離法律的“刮風”、“搞運動”、“只反對打擊不力,不反對打擊過頭”等。我們應堅持執法的穩定性、長遠性、平衡性,杜絕執法中的悖法悖理行為。2.執法民主性原則所謂執法民主性原則.就是要在執法中遵守民主程序辦事、依法維護刑事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在貫徹這一原則中.當前特別應切實抓好以下工作.即:貫徹在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堅決反對特權凌法行為;加強對公民民主權利的保護.依法懲治侵害人民自由和民主權利的行為;加強同公務員的弄權讀取犯罪作斗爭.依法懲治讀職犯罪行為等。3.執法準確性原則所謂執法準確性原則,就是要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做到不枉不縱、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執法的準確性.既包括定罪要準,嚴格劃清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也包括量刑要準,力求做到科學化、精確化。定罪量刑是刑事審判工作的兩個基本環節,同等重要.重視定罪,忽視量刑的傾向應當改變。重罪輕判.是對犯罪者的放縱.而輕罪重判,則是對犯罪者人身權利的侵犯。4.執法協調性原則所謂執法協調性原則.就是要在司法活動中,對行為的定罪量刑要做到公正、合理、協調、穩定和統一。執法的協調性與嚴肅性是各有側重、相輔相成、并行不悖的。嚴肅性側重解決有罪必罰問題,協調性側重解決刑法規定與補充修改決定相協調、罪刑相應與刑罰目的相協調、刑法規定與司法解釋相協調、嚴格執法與形勢政策相協調等。
四、刑法理論的發展
我國刑法理論研究.雖有較好的基礎.也有大批的成果,但要建立一個具有中國特色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刑法學理論科學體系,還有一個艱辛的過程。筆者認為.在當前應著重研究以下一些重大課題。
(一)逐步創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理論墓礎.代替以“階級本位”為主要特色的傳統刑法理論基礎.我國從新中國成立到結束的20多年間.刑法理論的基礎是被諸如“刑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它的主要職能是鎮壓敵對階級的反抗、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和統治秩序的專政工具”等內容所統治。這種“階級本位”刑法理論的產生與確立有著深厚的歷史根源和社會文化根源,對此人們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如果我們再堅持這種滯后于社會實際的陳舊理論,就會不利于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法制的健全與完善.就會干擾刑法價值取向民主化的過程.就會阻礙吸收與借鑒人類各種社會形態中刑事立法與司法的有益成果。因此.刑法理論研究一定要從濃厚的政治氛圍中解脫出來,成為一門真正的科學.并對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動發揮應有的指導作用。
(二)總結與發展刑法學研究成果.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學科學體系。我國八十年代到九十年代刑法理論研究活躍、碩果累累。特別是九十年代初.在中央關于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指導下.探索了一系列的重大課題。例如.對關于刑法學研究的對象作了有益探究。有的學者認為,把犯罪與刑罰作為刑法學研究對象的傳統觀點是不全面的。刑事責任是聯結犯罪與刑罰的紐帶.是一個獨立的范疇。因此,刑法學研究的對象應該是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關于刑法學體系.有的學者主張建構罪一一責一一刑模式;有的主張責一一罪一一刑模式;有的主張打破傳統的犯罪論與刑罰兩大塊的格局.以罪刑關系的基本理論為經線.以罪刑關系的辯證運動為緯線,建構罪刑關系中心論的刑法學體系。關于犯罪構成理論,有的學者對一系列的問題進行了探討。諸如犯罪對象在犯罪客觀方面的地位作用問題、類推的存廢問題、法人犯罪與單位犯罪問題、強化定罪理論問題等。關于刑罰理論,也對若干問題進行了探討。諸如輕刑化、社會化問題.刑罰效益問題,死刑的限制與廢除問題,增設資格刑間題,強化行刑制度問題等。關于罪刑各論.學者們集中對罪刑各論的體系、對一系列修改補充規定的適用、強化人權保障的罪刑設置、經濟犯罪的界限等問題進行了探討。上述這些問題的探討.無疑會推動刑法理論向著更高、更深的的層次進軍.刑法學科理論的科學化,是刑法學成熟的標志。誠然,建立一個成熟的、科學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刑法學科學體系,需要有巨大的理論勇氣和無畏的探索精神。筆者相信.經過廣大學者的努力.實現刑法學體系科學化的目標,九十年代是可以實現的。
(三)理論視野國際化,強化區際、國際刑法理論研究。由于我國過去長期閉關自守,刑法理論研究的對外交流很少。對外開放.不僅為我國經濟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條件,也為我國刑法學研究進一步解放思想,破除禁區,大膽移植、借鑒、吸收世界刑法文化遺產.取長補短.豐富與發展自身提出了寶貴機遇.過去.對西方發達國家的刑法理論,一概視之為水火不容的剝削階級觀點.這嚴重地阻礙了自身的發展。實際上.犯罪是世界性問題,研究懲治與預防犯罪的理論.是人類的共同財富,是可以洋為中用的。刑法理論視野國際化.是我國刑法學走向世界的必由之路。我國所處的時代.是一個世界走向同一化和標準化的開放時代,犯罪活動也就具備了國際化的環境和條件。因此,國際犯罪和跨國犯罪必然要進入我國刑法調整的領域。這種具有涉外因素和涉外屬性的案件.較之國內犯罪更加具有復雜性和特殊性。只有從理論上對犯罪國際化間題的特點、趨勢、預防進行了深入研究.在司法實踐中加強國際合作.才能有效地懲罰與預防這類犯罪。我國政府關于“一國兩制”國策的實施,不僅圓滿地解決了香港、澳門回歸祖國的間題,也為以后解決臺灣間題樹立了樣板。正因為是一國兩制.大陸與臺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刑事立法與司法的差異與沖突是客觀存在的,必須加強區際法律沖突理論研究,為解決這類問題提供理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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