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幼女行為的刑法對策
時間:2022-03-25 09: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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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的刑法中的相關規定可知,性侵幼女是指以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為犯罪對象,實施性侵行為。其中,性侵行為包括奸淫和猥褻。關于幼女的年齡認定上,我國刑法將幼女定性為未滿十四周歲的女性。然而對性侵幼女中的性犯罪行為的認定,目前我國刑法對此尚未明確。在刑法的關于行為定罪的相關理論中,行為,只有當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侵犯相當大的法益,并足以嚴重危害社會的時候,該行為便會定為犯罪行為。那么,關于性侵幼女行為,就可推定為:當行為人實施了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侵犯幼女法益,具有刑事違法性,并與性有關的行為,便是性犯罪行為。性侵害犯罪行為中,對性侵害的具體認定,學術界對此認識不一。有學者認為:性侵害是指以奸淫、猥褻、強迫、引誘等非法方法侵害他人身體,以滿足自身性需求,或者利用性行為以達到獲取某種利益的目的,對社會秩序造成負面影響的行為。也有學者認為:在性欲方面違反法律規定,有傷風化,紊亂治安,目的是為了性享樂的行為。對于上述的兩種概念,筆者比較認同第一種觀點。而對于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其對于性侵行為定性范圍過窄,因為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大量非以滿足性享樂為目的而性侵幼女,而是因為其存在變態心理,甚至還存在著非法目的,為他人提供性侵條件,例如利用性侵幼女作為賄賂對象。結合幼女主體認定,筆者認為,性侵幼女指的是行為人通過實施暴力、誘騙、物質引誘等方式對幼女進行性剝削,以達到其滿足性享樂目的或者非以滿足性享樂目的的行為。
一、性侵幼女的現狀
(一)性侵幼女案件中主體的特點。昔日,性侵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數是單身的普通陌生人,其文化水平較低,道德法律意識淡薄。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性侵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已不僅僅只是普通的陌生人。現階段的犯罪主體往往都是有高層次文化素質,有法律意識的人。體現在以下幾類人員:(1)在職務或工作上負有對幼女教育,培養責任的人員,例如教師,校長。(2)在法律上負有對幼女有監護義務的監護人。(3)與幼女較為熟悉的人,例如鄰居。(4)擁有權勢,金錢的人以及以性侵幼女作為特殊的賄賂方式的人員。這些人員相比之前,其存在的社會危害性越來越大。對于前三類人員,他們都是與幼女較為熟悉的人員,其作案的隱蔽性較強,而且幼女對性方面知識缺乏,因此有些幼女還不知道自己被性侵。對于第四類犯罪嫌疑人,利用權勢、錢勢威逼利誘,在案發后更是利用其勢力對受害人及其家屬恐嚇,威逼,導致受害人不敢出聲。
(二)對于性侵幼女的案件處理難度較大性侵幼女案件的案件形式、類型多樣,而且這類案件隱蔽性極強,所以對這類案件的證據收集與審查尤為困難與復雜。體現在:(1)幼女主體多為熟悉的人,或者某些以權勢威逼的人,其作案手段,方式極為隱蔽,加上幼女對性方面知識缺乏必要的認識,因此,幼女也不知道其已受到侵害,不能第一時間告訴家長,導致司法機關不能第一時間提取相關證據。(2)在性侵幼女案件中,要證明其性侵幼女,首先要求證明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是幼女,這是對定罪的重要要求。然而,在對性侵幼女的案件中,其證據特點表現為客觀證據少,主觀證據多,從而使司法偵查機關難以審查判斷。因此,偵查機關要證明行為人是否明知對方是幼女如果在沒有其他直接證據的支持下,要證明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是較為困難的。
(三)性侵幼女案件呈上升趨勢。2015年3月,中華社會救助基金會兒童安全基金中,女童保護項目的《2014年兒童防性侵教育及性侵兒童案件統計報告》就女童保護項目統計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統計相關曝光數據,2013年1月1日———12月31日被媒體曝光的案件125起,平均2.92天曝光一起。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被媒體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件增至192起,加速到平均1.90天就曝光一起。另外女童保護項目還統計出,726名受害者中,0———14歲的女童709名,男童17名。被公開報道年齡的受害者中,0———6歲的有107人,7———10歲的有294人,11———14歲的有308人。從這些數據可看出,性侵幼女案件大幅度上升,而這些數據僅僅是建立在已被曝光的基礎上,難以想象未公開或未曝光的案件數量會有多少。這些未公開或未曝光的案件,或者是因為幼女們年少無知,又或者是因為其受到犯罪嫌疑人的威脅而未及時告訴家人而報案,甚至有的是因為幼女家庭基于羞恥心或者是對犯罪嫌疑人的恐懼而選擇私了而不及時報案,使犯罪嫌疑人沒有得到應有的懲罰。因此,對于如何加強對幼女的刑法保護、預防犯罪和懲罰犯罪分子的司法救助制度的建立刻不容緩。
二、對我國刑法保護幼女的建議
(一)證據收集上,利用測謊儀器進行測試,并對比主要情節的陳述
性侵幼女案件中,案件形式、類型多樣,隱蔽性極強,而且這類案件客觀證據較少,導致偵查機關傾向于主觀證據。但是,主觀證據往往是最難判斷的。因此,對于收集與審查主觀證據方面,筆者建議利用測謊儀器對犯罪嫌疑人、受害人進行偵查陳述,并對比他們對主要情節的陳述是否相同。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雖然未對測謊儀器的使用進行相關的法律規定,但測謊儀器的測試技術在刑事偵查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是無法忽視的。偵查機關在對被告人,受害人進行查問時,不應該輕易地相信某一方。對此,在偵查訊問期間可利用測謊儀器對被告人、被害人進行查問。使用測謊儀器對當事人的陳述進行測試,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對判斷行為人是否明知起到重要的幫助作用。當然,筆者的意思不是讓測謊儀器所得出來的結果作為證據,而是讓測謊儀器作為一種審查判斷證據的輔助工具。除此之外,司法機關可根據經過測謊儀器所取得的結果,對主要情節的陳述進行比對。關于在證據中對主要情節的陳述,有學者認為:在比對主要情節中,尋找共同點,如果出現一方的陳述自相矛盾或者一方的主要陳述其他客觀證據材料相矛盾的,那么就對這一方做出不利的解釋。筆者認為這是可取的,客觀證據材料具有客觀真實性,是穩定不變的,如果一方當事人的陳述與客觀證據所呈現的事實有差距,那么就可推定這一方當事人的陳述存在虛假的情形。
(二)增加立法條文,加大處罰力度
1、對于負有監護、教育職責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負有特定國家政府身份的犯罪嫌疑人實施性侵幼女的,從重處罰。之所以建議增加這條立法條文,是因為現實生活中不乏這類人員對幼女進行性侵。對于負有監護、教育職責的人員,由于其工作的特殊性,該類人員會經常與幼女接觸,從而更為容易地侵害幼女,一旦實施性侵幼女的行為,根據性侵的隱蔽性,其將會對幼女造成無可挽回的后果,危害社會。而對于負有權勢的人員,現實生活中也反映了其利用職權威逼利誘幼女,強行與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并且在案發后,由于其擁有權勢,便會對受害幼女及其家屬進行恐嚇,使受害人不敢聲張、報案。因此,筆者認為這兩類人員的犯罪行為比普通人實行性侵的嚴重性更大,應該加重處罰。
2、增加性賄賂作為賄賂內容,以幼女作為賄賂對象的,從重處罰。反腐,一直都是我國所重視的工作。隨著社會的發展,賄賂的內容也已經存在多種。例如,性賄賂。我國現行的刑法中,僅規定賄賂的內容是財產,沒有將性賄賂加入貪污受賄中。從而導致性賄賂現象如此普遍,猖獗。幼女,更是成為性賄賂中的犧牲品。《南風窗》曾對性侵幼女事件評論道:“強者對幼女的性侵,是其獲取權力、金錢等稀缺資源等的稀缺資源后的邏輯延伸”。利用幼女作為賄賂內容已經普遍存在,因此,為了保護幼女預防犯罪和懲罰犯罪,筆者建議增加性賄賂作為賄賂內容,對于以幼女作為性賄賂內容的,從重處罰。
(三)實行性犯罪登記制度,建立信息數據庫
除了加大對犯罪嫌疑人的處罰,還要預防犯罪嫌疑人再犯罪,防止具有心理變態的人再犯。有學者認為:可參照外國對于性犯罪的處罰和預防制度,建立性犯罪嫌疑人登記制度,建立信息數據庫。筆者認為這是可取的,性犯罪嫌疑人登記制度,要求司法機關對實施性侵幼女的犯罪嫌疑人進行登記記錄,建立信息數據庫。通過建立信息數據庫,防范行為人再犯的可能。對于信息數據庫的查詢方式是否應該公開,或是否面對社會公眾,是個值得思考的問題。實行對犯罪嫌疑人的登記制度,建立信息數據庫的目的是為了預防性侵幼女的犯罪,如果數據庫完全公開,面向廣大群眾,誰都有權利查詢,這種情況無疑對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強大的壓力,面對廣大群眾的指責,會阻礙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這有可能會導致犯罪嫌疑人再次走上犯罪道路,甚至以更加殘酷的手段方式來報復社會。可見,實行信息數據庫對社會公眾完全公開化是不可取的,這不僅侵犯了犯罪嫌疑人應該有的隱私權,甚至還有違刑法預防犯罪的目的。那么,誰有權利去查詢信息數據庫?筆者認為,除了有關的司法機關,還應該對那些相比之下更容易對幼女實行性侵行為的具有監護,教育責任的機構賦予查詢的權利,例如孤兒院,學校。因為這些機構經常接觸幼女,會更容易發生侵害事件。為了防止侵害事件的發生,這些機構要嚴格把關,在招聘錄用員工時候,可利用信息數據庫對來應聘的人員進行檢查,篩選。對于那些曾有性犯罪記錄的人員,無論犯罪行為輕重,一概不準許錄用,以防止犯罪人有再犯的目的,不給犯罪人任何犯罪機會。另外,對于外來人員進入這些機構也要嚴格把關。例如,應該對外來人員進行登記,利用信息數據庫對其進行查詢,如發現其外來人員曾有性犯罪記錄,可根據罪行的嚴重性來考慮要不要讓其進入。進入該機構的,應陪同進入,以便于對其進行監督,防止其再犯,從而達到保護幼女的目的。
作者:楊銀婷 竹懷軍 單位:韶關學院
參考文獻:
[1]宮曉非.性侵害幼女犯罪問題研究[D].河北師范大學,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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