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太平天國刑法制度的特征

時間:2022-11-01 04:5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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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太平天國刑法制度的特征

本文作者:石志新工作單位:青海師范大學歷史系

這里討論的刑法制度,主要是對罪名和刑名范疇問題的探討,即對太平天國政權所規定的犯罪行為及相應的刑罰辦法的研究。自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天國的立法活動及立法的指導思想問題。

一、立法活動及指導思想

太平天國曾進行過一些斷續的立法活動,但不曾編訂頒行系統規范的天律或刑典,今天我們所見到的有關刑法制度方面的資料十分零亂。早在金田起義初期,曾頒布過1款天條和太平條規。從內容看,十款天條前四條講的都是拜上帝教的宗教誡規行為,而后六條是5原道救世歌6所舉六不正的條文規定,在平時可作為要求人們的生活規則,戰時就變為刑律了。至于太平條規,可分為定營規條十要和行營規矩十條,屬于軍律范疇。但太平天國刑律的特征是:宗教誡規與國家刑律不分;軍律與民律不分,軍律治軍亦可治民。所以將1款天條和太平條規稱之為早期的刑律,也就說得通了。至1858年左右,洪秀全親自編訂過刑律,內容有十誡、十斬、十除,共三十條。上海博物館所藏從江蘇金壇發現的黃綾墨寫的5邴天福令6文中,也有四十天法的話語。因此有人認為,這可能是在天王所訂刑律三十條的基礎上,又加了十囑的新內容,遂成天律四十款。另外,浙江秀水人沈梓曾記載,1861年夏,他經過白雀寺,見有貼出的天王頒布的規條,共有十誡、十囑、十除、十斬等四十條。至于各條款的具體內容是什么,沈文無載,他只是言其大概說:誡者,誡人犯教中之禁也;囑者,勸人從其教也;除者,除去惡習,如烏煙、花酒、釋、道之類;斬者,斬違其教也。這樣看來,1858年至1861年間,太平天國中曾頒行過由天王制訂的刑律四十條。曾在天京任職的羅孝全說,辛酉年(1861年),太平天國曾刊印過刑律º。據曾在天京生活了十一年,并與天國的上層領導人多有接觸的沈懋良稱:天律一百七十五條:天燈者三,五馬分尸者三,斬者四十一,杖者五十二,鞭者七十八»。而吳縣文士謝綏之曾于1863年隨清軍進入蘇州城后,先收圖籍,得備見賊人著述,事涉詭奇,隨筆摘錄¼,編成5血叢鈔6一本,言稱亦見到天律,所列條款內容與沈懋良所言俱同½。不過迄今未發現羅、沈、謝三人所談的天律的具體律文,故難論其詳。這樣就在文獻記載上出現了天律四十條與天律一百七十五條的差異。造成這種歧異的原因,估計不在記述者的主觀因素方面,顯然是天律自身的混亂和不成熟所致。至于清人張德堅匯錄刊行于5賊情匯纂6的刑律六十二條,完全是糅合了十款天條和太平條規的法意,增加了若干新議律文和主政官員的禁令¾而成的匯集。除此,我們在爬梳資料中發現,定都前后,出于政治生活和宮廷生活的需要,洪秀全寫的一些天父詩和天王詔旨,以及整肅后宮制度的規定,也有很大的法律效力。另外,天朝規定的對惰農的懲罰辦法,有關詔諭中關于禁止私釀白酒、偷種煙草的禁令,以及對農商民戶抗稅、偷稅行為的處罰規定等等,亦屬于肅軍律民條款的范疇。從散見的律文看出,太平天國刑法制度的最大特征是,它突破了魏晉以來以禮入法,封建法規受儒家禮教思想支配的立法原則,而確立了以信基督、拜上帝為指導思想,以輕教化、重刑罰為體系的立法原則。也就是說,洪秀全利用神道設教方式發動了起義,又用神道設教方式維護其統治。拜上帝會尊神天上帝是獨一的真神,要求人們只能崇信上帝,反之是獲罪于天。規定,凡禮拜頌贊、朝晚敬拜及其他禱告活動中其若有違犯儀規行為者,就是得罪上帝,要付諸刑典。洪秀全捧起上帝這一尊神要人奉拜的目的,不在宗教方面,而在政治方面。說穿了,與其說要維護天父的尊嚴,不如說要維護天王的尊嚴,按其說教,奉上帝遣命下凡作真主的天王以及輔佐朝綱的東王,都是天父之子,對他們也要萬國人民、均宜贊頌,以報天恩。¿反之,對天王和東王等人的不敬、不順、不忠、不恭或冒犯行為,都與得罪天父同論,要處以極刑。看得出,這是君權神授思想在天律的反映。與上帝對立的是妖魔,諸如中國民間信奉的釋道宗師、菩薩、閻羅、龍王以及儒家圣哲,皆屬邪神妖魔之列,是罪惡的代表,均要殺(搗碎)。而從事迷信活動或宗教活動的卜、祝、巫、僧、道等,也都是生妖,是刑法打擊的對象。禁止民間歲時節令進行祭祀齋醮活動,犯禁者就是信拜邪神,是違犯天條的行為,要繩之以法。從而進一步引申為,凡粉色、煙、酒、戲、娼、優、奸、賭八項活動,都在所謂的十九項生妖之中,干了這些事的人也是妖,要付諸刑典。同時又把基督教的禁欲主義引入法規,規定凡奸淫者是最大的違犯天條行為,對之懲處甚厲。總之,太平天國的刑法是為其政治信仰服務的工具,它給天國政權的暴力行為涂了一層拜上帝教的神權化的油彩。使用重刑治國,成為太平天國刑事的立法中的又一個重要原則。太平天國雖然是起義的農民軍創立的政權,但它并沒有放棄封建社會的刑罰制度,而且還集春秋以來所有最殘暴野蠻的刑罰屠殺手段之大成。特別在楊秀清主政時期大搞神權政治,習慣于假天父之名濫施刑罰,威懾朝內。其所行圣庫制度和男館女館制度,完全打破了幾千年來人們經濟生活和家庭生活的正常秩序,使人們在心理和習慣上皆難以接受,一時觸禁犯法者甚多。為保證這些偏激政策的實行,楊秀清等人又使用輕教重刑手段,以殺戮、杖笞代替行政教育,造成了天國之民動輒陷刑的恐怖局面。

二、殘酷的肉刑和死刑

太平天國奉行重刑主義,特別在楊秀清主政時期,一直把苛刑重罰作為治國的基本手段,其所推行的離法者罪、犯禁者誅的法治特征十分明顯。就律文中所列刑名而言,太平天國不用隋唐的五刑之法,而分生刑和死刑兩類。所謂生刑,實際大多是刻裂肌膚、殘斷肢體的殘酷的肉刑。這樣,有關文獻中所稱太平天國有生刑和死刑之法的提法就不準確了,實際可分肉刑和死刑兩類。肉刑主要為枷鎖、鞭笞、杖責,皆屬常刑;又有反弓、踩土棍、上鷹架、太師椅、跪磁鋒、跪火練、熨斗烙背、火練纏腰、斬足、挖眼等,皆屬法外酷刑之法。死刑以斬首為主,又有五馬分尸、點天燈等,這是律文所規定的刑名。另外,又有若干法外刑,如剝皮、椿沙、吃酒、凌遲、鐵杵、頂車等À。11肉刑肉刑中最常見的是杖責,刑具有大小板之別,量刑自五板至二千板為止。諸如女館婦女逃走被捉、長官傳令講道理而屬下無故不到,值更兵士貪睡,兵民在規定時間內不能背誦天父詩和天條文者,俱受一百至一千的杖責科罰。特別在楊秀清主政期間,杖責成為他濫施刑威懾服朝野的工具。卑下官員、士兵和民眾偶有纖微過失,便痛加捶楚。甚至假天父之名對貴為天王之尊的洪秀全以及北王韋昌輝、燕王秦日綱等也數次跪杖責。杖責之濫,由此可見一斑。鞭笞與枷鎖往往并用。所用枷鎖輕重無定式,枷鎖時間短則一日,長可達七周。若男子入女館,無論兒子探視母親或丈夫探視妻子,皆屬違犯天條,輕則枷責,重至斬首。另外士兵有吸黃煙者施以枷責,并以煙具置枷上,荷之游街。原來規定凡吸食鴉片者予以斬首;后來馳刑限期戒毒,規定限后一月內犯者枷三個禮拜;兩個月內犯者枷七個禮拜;三個月內犯者殺。枷鎖游街時,令一人鳴鑼于前警眾,一人持藤條于后驅趕。枷鎖游街之法,具有肉刑與精神刑的雙重性質。太師椅、上鷹架等,皆屬非常酷刑,用于審問不肯輕易招供的案犯。如上鷹架就是將犯人繩縛手足將指而懸之,又用紙燃燒油滴鞭破處,或以灼錐刺臂股。受刑者呼號怨慘,乞死不得,幾于無問不承Á。最殘厲的酷刑還有跪火練、烙背等。當年天京男館女館中有人因天熱生瘡長虱而剪了發,結果被誣構為通妖,施以酷刑逼供。所用刑法除踹杠杖責外,或將手足反接背置銅爐,用火之,呼慘之聲,不忍入耳。或將衣服脫盡,用鐵練燒紅,向脛一盤,但聞油漬鐵聲,肉皆糜爛。或用火著燒紅,刺入股內,或錐進谷道,亦皆號叫萬狀,瀕至于死Â。太平天國的肉刑之法,還有斬足、挖眼等,施刑范圍也較廣泛。甚至為移易某些生活陋俗,也不惜動用酷刑,如太平天國禁止婦女裹足,規定凡女館婦女不去裹足布者,一經查出,輕則責打,重則斬腳。但更荒唐的是楊秀清曾令一些被閹割的幼童裹腳,有一童子不肯,即斬腳示眾。據文獻所載,太平天國也實行過宮刑。即攻破南京后,將俘獲的一批清朝官員的子弟予以閹割,因手術不得法,大多慘死。這一做法本質上是古代刑法中將重犯子弟刑之以宮的恢復。從以上敘述可見,肉刑在太平天國刑罰體系中,有著十分重要的地位。西漢文帝實行刑法制度改革,廢除肉刑。此后,便不斷出現肉刑復活論,更如五代、朱明之世,確也恢復了若干肉刑,但莫若太平天國刑罰中的肉刑使用得這么濫,這么殘酷!21死刑死刑中最常用的是斬首。筆者從所見文獻中輯出科以斬首的律令近百條之多,大體可分為以下七種情況:第一,違犯軍紀軍令者處以斬首。如規定扎營之時,各衙館兵士工匠如發生爭吵斗毆、私自過館或在別館寄宿、黑夜逃走被捉,處以斬首;行軍之中,不認隊旗,越次爭先,耽延退后者斬首;交戰之時,不按鼓令進退者斬首。兵士工匠妄講謊言,惑亂軍心,私賣火藥者斬首。第二,犯搶劫奸淫罪者斬首。按天國律法,凡奸淫搶劫,皆屬違犯天條,法律禁止甚嚴。如規定:凡有人假冒官兵私打先鋒(搶劫)者斬首不留;凡燒毀百姓房屋者斬首。若發生強奸,將男人斬首,婦女釋放。如系和奸,男女皆斬。如果兵士中發生雞奸事,年齡十三歲以上者兩人皆斬,十三歲以下只斬行奸者;如系和奸,兩人皆斬。楊秀清一度用重刑懲治強奸犯罪,規定老兄弟犯強奸者處以五馬分尸。第三,凡有敢犯洪、楊等規定的別貴賤、分尊卑的名分等級制度者,處以斬首。定都后,洪秀全、楊秀清等人為維護統治集團的特權地位,制訂了一整套森嚴的封建等級制度,并以重典作為維護這一制度的工具,在5太平禮制6和5太平刑律6中規定凡東王、北王、翼王及各王駕出,侯、丞相、檢點及指揮各官轎出,朝內軍中下級官員兵士回避不及,冒沖儀仗者斬。又為了維護天王尊嚴,規定朝內軍中各官未經奏準,擅入天王府者斬首;臣下有敢談及后宮娘娘的姓名位次者斬不赦。有犯天父、天兄、天王名諱者斬首等等。第四,一些文化方面的行為觸犯刑禁者斬首。如規定教習誦念古書,演唱的戲,視為變妖,按律斬首。太平天國又行焚書殄物政策,規定凡儒、釋、道著作造像,盡行焚毀,如有私藏者,法當斬。清朝官服、官印等,名為妖物,一概焚燒,若有保留者,搜出斬首。第五,衣飾飲食方面的行為觸犯天條者,處以斬首。金田起義時,太平天國就倡行留發易服,表示與滿清決裂。所以規定兵士工匠凡剃發刮面,皆是不脫妖氣,要斬首不留。凡聚眾飲酒、賭博及私議軍事,一概處斬。另外,定都之初對軍民中的吸食鴉片者,究處甚厲。曾有煙鬼周亞九等吸毒被捉,全被處以斬首。第六,一些經濟方面的行為觸犯刑律者,處以斬首。如在永安時期頒行圣庫制度,要求凡繳獲的金銀、絹帛不得私藏,違者斬首。定都后,又把這一制度推行到民間,規定百姓有私藏金銀者斬首。為督勵耕作,規定若有惰農廢于農事者,視情節予以杖責或斬首。為籌集糧餉,又規定農商民戶有嚴重抗稅偷稅行為者處以斬首。第七,其它方面的言行觸犯法律,刑以斬首。天國規定,衙館兵士工匠,凡私盜關憑,私藏剃刀,即是變妖,定斬不留,凡各館書生編造歌謠詩文,煽動惑眾者斬首。無論官兵,凡自殺遇救者,亦必斬首。除上列各條外,天國還曾興起文字獄。如楊秀清作壽,有人送對聯云:一統江山,五十七里有半;滿朝文武,三百六行俱全,遂被屠殺。按太平天國刑例,凡處以斬首者又按犯罪情節或主刑官喜怒,有梟首和抬首示眾之法。梟首又名持紅,原于封建社會的極刑之一。所謂抬首示眾,是以筐籃盛首級,命二人抬筐,一人鳴鉦,大呼某人因犯何罪斬首示眾,遍行各館各營,欲達到恫嚇懾服、殺一儆百的作用。死刑中的五馬分尸、點天燈等,屬法內極刑;剝皮、吃酒、椿沙等,皆屬法外極型。規定凡反草(反叛)、通妖(通敵)、帶奸細入城、張貼反對太平天國的標語、盜賣圣庫糧物、冒犯天王或東王,皆以極刑處死。所謂五馬分尸,類于古代的車裂。不同的是車裂是在人死后而分裂肢體,但天國的五馬分尸卻是將活人分裂而后死。行刑辦法是用五繩結人之項及手足,每一繩系一馬,痛鞭各馬使狂奔,撕裂人體。據李秀成告示所稱:天京織營總制吳長松勾結清兵,朱九妹私藏紅粉,周錫能首謀叛變,陳先進等七十余人通敵以為內應,皆被五馬分尸。點天燈者,是用棉絮或麻紙包裹其身,灌以桐油,懸高桿上,縱火焚之。據載,某一太平天國軍將領因為打了敗仗,按軍法當斬,但其出語不遜頂撞天王,天王謂其得罪天父,創此刑以為謝。還有一名不甘受玷辱的李氏女,在發內藏小刀刺傷楊秀清左肩,結果被刑以剝皮后又點了天燈。所謂吃酒,即以滾油灌入犯者腸肚,受刑者滾動號叫而死。又行剝皮或椿沙之法。另外,太平天國稱凌遲為穿大紅袍,似亦有凌遲之刑。除此,懲治宮內犯婦的極刑還有鐵杵、頂車等刑名,其殘忍野蠻之狀,不可筆述。上述各種極刑,隋唐以后偶有見聞,但太平天國時期大量援例使用,反映出其刑法的苛猛慘毒。除刑及自身外,太平天國又行株連之法。如楊秀清曾規定,凡有反草通妖之人,經天父指出,通館通營皆斬首。太平天國將領的諭令中也常見一些一家長幼、均斬不留、全村剿洗等惡狠狠的語言,這也是曾行株連的佐證。鑒于此,洪仁曾主張罪人不孥,就是為了糾正株連弊政。太平天國的審訊刑戮程序也很不健全。當初,量刑多不以故意、過失、偶然、一貫為標準。所謂審判,也僅是由楊秀清假天父之名指某人反草、變妖,或者由王、侯言某人違犯天條,皆可成罪。后來有人覺得如此做法過于草率,便形成規定,行刑之先要審訊錄供,層層轉報天王取旨后,由翼殿刑部尚書蓋印,到天牢提人執刑。石達開出走后,具體執刑部門轉到殿前刑部。

三、刑法制度的特征

通觀太平天國的刑法制度,最突出的特征有以下幾點:第一,刑罰苛猛殘酷而且廣泛。太平天國幾乎把秦漢的車裂、梟首、刖刑、宮刑等極刑都恢復了,又自創了火練纏腰、剝皮、點天燈等奇特的殺人辦法,極殘酷,量刑也極重,比如杖刑重至二千,這在歷史上是亙古未有的。漢文帝取省刑薄賦之策,改斬左趾為笞五百,受刑者率多死。隋唐杖刑量最重一百,尚且在行刑時經常發生雖非死刑,大半殞命的慘景。太平天國的杖刑動輒數百上千,實在無異于棒殺了。又如對剃發刮面、聚眾飲酒、集會演戲、男女和奸等生活行為,都要處以斬首,其苛猛程度超過歷代封建王朝。特別在楊秀清主政時期,一些主刑官又專以殺人駭眾為能。在天京城內若點天燈等刑,十日半月始有一次;若斬首示眾,,,一日必有數次。至于杖責枷鎖,有時一館中日見數次。第二,無刑典可本,濫施刑威,一罪數罰或輕罪重罰的現象嚴重。律令是運用刑罰時的重要準則,但如前述,太平天國缺少一部系統科學的天律或刑典,量刑定罪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以十款天條為主,加之一些天父詩,天王詔旨及主要官員的諭令。這些只言片語的東西大多文字晦澀難懂,往往被隨意曲解,造出了許多錯判、重判的冤案。比如講變妖者要斬首。但變妖的行為就有1多種法律解說,當初以叛變投敵、信奉邪神為變妖,繼之以盜賣圣庫物資、營兵逃跑為變妖,后來連偷看古書、私藏剃刀也被指為變妖。實際上變妖成了一個隨處可以套用的罪名。另外,一罪數罰的情況也很嚴重。如,有一女官,僅僅為保護一位讀書識字女子,未獻給楊秀清,受到的處罰是挖眼、割乳、剖心、梟首,一身受了四種極刑。主刑官逞一時之忿,隨意加重科罰或另創新刑的現象也頗為常見。如秦日綱的馬夫見楊秀清同庚叔未回避一事,按律重治不過斬首,但楊秀清卻對之處以五馬分尸。甚至為究查女館婦女是否有違犯天條行為,竟不惜對嫌疑者施以剖腹驗孕酷刑。第三,法無定科,執法官徇情舞弊,對上層官員犯法不究的枉法現象普遍。天國刑法雖然苛猛、但在具體執行中畸輕畸重差別很大。比如杖責,若受杖者與主刑官有親誼、屬下或故舊關系,主刑官示以暗號,行杖者以杖擊地,受刑者假呼開恩,名為杖責數百一千,其實杖畢一無傷損。若受刑者與主刑官存有積怨嫌隙,或抓得普通兵士工匠,便嚴行拷掠,必杖至血肉俱枯,僅存脛骨~。又如聚眾飲酒,是嚴重觸犯刑禁的行為,但上層官員中飲酒吸煙成癖不受追查。外國人富禮賜在干王的飯桌上見有許多美酒,干王無所顧忌地告訴他說,自己非有酒不能吃飯。由此,這位外國人得出了一個結論:原來天國的高級領導人并不遵行天王的禁令。再如偷看妖書,按律輕治責枷,重則斬首。但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幼天王洪福王真自稱:老天王不準看的妖書,自己竟偷看了三十多本。可見諸多酷刑打擊的主體是中下級官員、士兵和民眾,而對上層官員多是網開一面。這也反映出太平天國法治的混亂。綜合上述,我們認為太平天國的立法體系較多地突破了魏晉以來以禮入法的原則,但農民起義軍建立的天國政權,并沒有建立起一套與近代文明相適應的刑法制度,相反,卻較多地繼承恢復了封建社會前期充滿殘酷、野蠻的刑律制度,實際這是刑法史上的一次大倒退。鑒于這一原因,受過西方文明影響的洪仁曾主張善待輕犯,取勞動改造之法代替種種殘酷的肉刑。又建議大罪為死者用大架吊死,用心在于廢除天國所行的梟首、五馬分尸、點天燈等極刑,還有意糾正濫殺之弊。但這些主張僅寫在紙上而已,實際上未得到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