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強奸罪立法的缺陷與優化
時間:2022-02-16 1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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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我國刑法中關于強奸罪的規定將男性排除在了受害者的保護范圍之外,因此,當現實生活中一旦男性遭遇被“性侵”的傷害時,面臨的往往都是“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現有法律制度下的無能為力,就需要我國考慮應該適時修訂法律,把男性受害者納入到強奸罪的保護范圍之內,一方面保障男性和女性在性自由方面的平等權利,另一方面也接軌國際社會保護趨勢。
關鍵詞:強奸;性侵;強奸罪;缺陷;優化
2015年8月,江西省九江市廬山區海會鎮年豐果園的守園大爺深夜遭一名男同性戀性侵,引發了社會輿論的廣泛關注。公眾在對案件的事實不斷進行挖掘的同時,對于案件背后的法律問題也展開了大討論。由于我國刑法對于強奸罪的規定中并未將男性作為受害者加以保護,因此,法律規定的缺失將造成男性強奸男性難以定罪的尷尬法律后果。本案充分暴露了社會發展中出現的一些新型案例對我國法律空白的挑戰,需要對其完善措施進行深入的法律思考。
一、我國刑法關于強奸罪的概念考察
基于普遍認識來看,“強奸”一般是指違背婦女意愿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36條對于強奸罪的認定也采用的是這一觀點。該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因此可以看出,在此罪中,男性是犯罪的主體,而婦女或者幼女為強奸罪的法定犯罪對象。女性的強奸罪若要成立,適用的情形為教唆或者幫助男性強奸其他婦女,且只能以共犯的形式論處,不能獨立適用此罪。①由此,本案中對大爺實施性侵的男子雖然已被刑拘,但嚴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則”以及強奸罪犯罪構成的角度來看,該案注定會遭遇到定罪上的尷尬。因此,網絡上一些主流媒體以“強奸”為主題詞對該案的報道顯然是不妥的。
二、同類案件處理方式的現實困境
雖然上述法律規定在“很受傷的大爺”面前表現出了尷尬和無能為力,但應該肯定的是,其當時制定的初衷和背景是符合我國傳統觀念對于兩性關系中女性弱勢群體的特殊保護地位的。然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進步,人們性開放程度的不斷提高以及弱勢地位在具體個人間的轉換,男性作為性侵害案件中的受害者的報道也時常見諸于報端,既有男性對男性的侵害,也有女性對男性的侵害。但是,在法律空白面前,這類“奇葩”案件的處理結果都無法以強奸罪論處,要么是派出所不立案,當事人私了;要么是以法院不予受理而告終;要么是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拘留;要么涉案者即使被追究刑事責任,根據具體案情不同,也多是以與強奸無關的罪名,例如:如果造成受害人輕傷及以上后果的,依照我國刑法第234條的規定定故意傷害罪;如果有以拘押、禁閉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情節,依照我國刑法第238條的規定定非法拘禁罪。但是,我們不禁要問,性侵害案件中的男性受害者所遭受的身心健康上的損害絕不亞于女性受害者,上述這樣的論處方式,是否過輕?對男性受害者而言是否不公平?
三、對我國強奸罪法律缺失的重新審視
筆者認為,于情于理于法,刑法中關于強奸罪的現行規定確有對男性保護不公之嫌,也確實需要對其重新審視。于情,被“性侵”的男性,其所遭受的心靈創傷和人格侮辱可能往往比被強奸的女性遭受的身心傷害有過之而無不及。在傳統的思想、道德和倫理觀念中,男性仍然在社會中發揮主導作用,因此,如果男性成為性侵害案件中的受害者,對于當事人而言,不僅羞于啟齒,而且往往會被弄的“里外不是人”,飽受社會輿論的壓力,對其造成的心理打擊和產生的心理陰影將會對受害人正常的生活產生巨大影響,有可能徹底摧垮其全部自信心。正如本案中大爺事后所言:一輩子的清名算是被毀了!于理,作為男性和女性兩種性別而言,性侵害的排列組合就會包含四種可能,即:男對女的侵害、男對男的侵害、女對男的侵害、女對女的侵害。[1]既然男性和女性作為平等的生物體,那么其所擁有的性方面的權利和自由也應是平等的。因此,如果某女性或其他男性在違背某男性意愿的情況下,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行為,情節嚴重的就可以構成強奸犯罪。從法律的公平性而言,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從這個角度來看,刑法對女性的性保護也理應適用于男性,而顯然不能以現實中男性受到性侵害的比例和數量遠遠少于女性來作為立法的判斷依據。[2]于法,女性的性權利在我國的刑法中受到了較為全面的關注和保護,以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強迫罪等罪名的設置作為法律依據,但是男性都被無一例外的排除在了保護范圍之外。所以當現實生活中一旦男性成為上述所涉罪名的受害者時,面臨的往往都是“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其實,有些域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也曾向我國一樣面臨過類似的無所適從,但是大都采取了不斷擴張受害對象的方式對男性受害者加以名正言順的法律保護。例如,德國1998年修訂刑法典時,就明確的將強奸罪中的“強迫婦女”修改為“強奸他人”;意大利刑法典中對于強奸罪的表述也只限定為“強迫他人”;法國現行刑法也規定“以暴力、逼迫、威脅或虐待施加于他人之任何性質的性插入行為為強奸”,條文中的“他人”兩字,無性別之分———被害人不分男女,加害人自亦無男女之分———以示男女之平等;俄羅斯刑法典中將女性和男性同時作為強奸罪的受害人加以保護;我國臺灣地區刑法也將“男女”擴充為強奸罪平等的犯罪對象。[3]美國的做法則更具有代表性,其司法部于2012年1月6日由司法部長兼總檢察長公布了由FBI下屬的“類型犯罪報告”(UCR)所確定的關于強奸(Rape)罪行的最新定義:“Thepenetration,nomatterhowslight,ofthevaginaoranuswithanybodypartorobject,ororalpenetrationbyasexorganofanotherperson,withouttheconsentofthevictim.”翻譯過來意思大致為:“強奸,指在未得到受害人同意的情況下,采取的無論是以多么輕微的舉動來以身體的任何部分或其他物體侵入受害者的陰道或肛門,或者是用嘴與他人的性器官發生接觸的行為。”依照此定義,強奸罪不僅局限于傳統觀念中的“男性對女性的侵害”,也包括對男性受害者的侵犯行為。[4]這是對以往定義進行的全面修正,不但在表述上更加嚴謹,而且強調了對男女性別的平等保護。
四、我國強奸罪立法的完善路徑
社會發展中不斷出現的新事物、新情況,法律應當對其做出應有的回應。如果我國對懲處男性受性侵害的立法滯后,對性權益的保護出現失衡,那么,這類尷尬的悲劇將會大大增加。現有法律制度下對男性受害者保護的缺失,就需要考慮通過合理的法律路徑對其加以完善。把男性受害者納入到強奸罪的保護范圍之內,一方面保障男性和女性在性自由方面的平等權利,另一方面也接軌國際社會保護趨勢。在目前修訂法律的時機尚未成熟之前,針對這類問題可以采取較為靈活的處理方式,即以“兩高”的名義出臺相應的司法解釋,將男性受害者明確作為強奸罪的保護對象。就這一點而言,我國司法實踐中曾經對《刑法》第358條組織罪中男性是否可以成為本罪的受害者所采取的司法解釋模式具有借鑒意義。第358條規定:“組織他人的,處……”,這里的“他人”是否包括男性?該條文沒有做出明確界定。雖然依據詞源和社會公眾的一般理解,是男女異性之間進行的錢財與肉體的交易,但是社會發展中也大量出現了組織男性的行為。面對這樣的現實挑戰,“兩高”下發的《關于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禁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1992年12月11日)中規定,第358條組織他人中的“他人”,包括了女性和男性。公安部也曾于2001年做出《對同性之間以錢財為媒介的性行為定性處理問題的批復》,規定行為包括了不特定的同性之間出于錢財目的而發生的不正當的性行為。雖然現實生活中某些“非常態”案件的出現有著深刻的社會、經濟、倫理、道德等根源,但作為能切身保護受害者權益的法律(尤其是刑法手段)而言,如何應對這類現象的發生?司法機關應該如何定性,做出怎樣的判決?法官們恐怕不能再以簡單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而應付了事吧!有關立法將會做出怎樣的反映?清除男女性別歧視乎,亦或加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乎?我們期待著能盡快有一個答案。
注釋:
(1)例如,2013年黑龍江省“7•24樺南孕婦獵艷殺人案”中的被告人譚蓓蓓因幫助其丈夫強奸受害人,被作為強奸罪的共犯論處。
作者:張婷 單位:重慶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1]仵宗禮.對我國強奸罪立法的反思———以男性受害人為切入點[J].西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5):52.
[2]余榮軍,韓江鴻,方俊邦,徐永城.淺析性侵犯案中男性受害者[J].中國性科學,2005,(09):13.
[3]何承斌,龔亭亭.強奸罪立法的反思與重構[J].現代法學,2003,(05):64.
[4]美國司法部最新規定的“強奸”行為的定義[EB/OL].(2012-01-09)[2015-08-25]www.guokr.com/post/87725/focus/1755373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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