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襲警問題規制模式的分析

時間:2022-02-16 1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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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襲警問題規制模式的分析

【摘要】太原王文軍案、慶安槍擊案等暴力抗法襲警的案件成為熱點,引發了全社會對襲警問題的關注,刑法修正案(九)就妨害公務罪增加新條款的方式對襲警問題進行了規制。這種顯性模式的規制無疑是對警察權的維護,但是這種不獨立設置襲警罪的規制模式對警察權威的保障還有待于實踐的檢驗。

【關鍵詞】襲警;警察權;規制

一、以慶安槍擊案為例對我國襲警規制模式的質疑

1、案情簡析

慶安事件輿論爭議焦點無非就是兩個問題:其一徐純合是否罪該當死,其二民警李樂斌開槍是否合法。從視頻來看,民警先是口頭警告,隨后與徐發生肢體沖突,民警用警棍來制止但被徐奪取,而后徐又轉而將自己老母親和女兒推擲來攻擊民警,是徐的舉動讓暴力不斷升級,面對一個開始威脅其他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警察自身安全的嚴重暴力抗法者,在民警掏槍對其警告后其仍然選擇用防暴棍擊打警察,已經達到了判明使用武器情況下的第九條第十款之規定,在排除其他執法措施可能以的情況下,開槍是合法的。

2、對我國襲警問題規制模式的質疑

(1)相關襲警案件統計數據2010年以來,全國襲警侵警案件年均遞增1000起以上。2010年受侵害民警7000多人,2013年這一數字猛增到12000多人。2013年全國查處暴力抗法襲警案件達7000多起,而對襲警者刑事處罰卻不足5%。以上兩組數據的反差足以說明之前我國法律對于襲警問題的規制是缺乏有效性的。(2)我國襲警問題規制模式現狀及弊端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這樣糾正了之前我國刑法對襲警問題沒有罪名進行明確規范的問題。一是改變了之前對于襲警行為缺乏明確罪名。從積極方面來看,未來警察的執法活動和人身權益將得到保障。二是沒有獨立設置襲警罪的遺憾。首先妨礙公務罪不能體現出襲警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其次妨礙公務罪最高刑可達3年有期徒刑,雖然法律明文規定從重處罰,但現有法律規定對于襲警案件的發生起到的警告和震懾作用,筆者認為還是有限的。

二、襲警問題規制模式的探討

“襲警行為”是指在警察執法過程中對警察使用暴力或以語言侮辱、恐嚇威脅,表現形式為對警察人身權益的侵犯,其本質在于抗拒或干擾警察執法。世界各國針對襲警行為的法律規制主要有三種模式:隱性規制模式、顯性規制模式、雙重規制模式。所謂隱性規制模式是指不單設襲警罪;顯性規制模式指獨立設置襲警罪;雙重模式則指二者兼具。

1、隱性規制模式之反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阻礙警察執法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這種低違法成本的規定體現不出對警察權益的重視。

2、雙重規制模式之反思

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襲警罪這樣一條罪名,然而這不意味著沒有對警察執法保障的規定。刑法中對警察執法的保護主要集中于以下二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二百九十三條的尋釁滋事罪,情節輕微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情節嚴重的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可并處罰金。與英國《警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侵犯警察權益的最高刑罰為兩年監禁,法國《刑法》中襲警行為的最高刑亦為兩年相比,我國有關襲警問題的處罰是較重的,但是卻不能遏制我國襲警案件高發的勢頭。說明不是刑罰輕重的問題,而應對我國襲警規制模式反思。

三、顯性規制模式之提倡

之所以襲警問題在當前中國愈演愈烈,根因在于當前我國的隱性規制模式,不能起到法律應有的指引作用和預測評價作用。

1、對顯性規制模式批判的反駁

肯定單設襲警罪的理由在于,警察執法的特殊性、社會需要的急迫性且并不隨之帶來警察權力的擴大。否定襲警罪的理由在于,現有法律足以懲戒相應罪行,襲警罪設立會導致警察權力的擴張、濫用,并激化矛盾。(1)造成警察權利的擴大襲警罪的設立不是對警察權力的擴充,而是對警察執法過程中對警察人身安全的保護,對執法活動權威的保障。根據我國現有的立法技術和組織結構,有足夠的能力對警察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2)導致刑法法條的贅余警察執法不同于普通的公務活動,越來越復雜執法環境下需要對警察應有的法律保護。況且現有的關于襲警的法律規定不能應對日益復雜的執法環境。

2、顯性規制模式合理性之證成

(1)警察執法的特殊性當前我國處在社會各類矛盾凸顯期,警察的執法環境日趨復雜。如果不用設立襲警罪能解決問題,那為何近年來襲警問題愈演愈烈?警察執法具有兜底性,任何矛盾糾紛、暴力沖突在警察出現后必須恢復秩序,警察應該得到更多的法律保障,不僅關系到民警個人安危,還關系到國家和法律的尊嚴。(2)社會需求的急迫性若案件的當事人不襲擊警察而是依據法律和程序處理糾紛何以演至喪命的結局?為何民眾對襲警行為不以為然,部分原因在于缺乏法律的明確規范,公民不能正確評價和預測自己行為的后果。再者,作為武裝性質的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的強制力和威懾力的體現,警察的權威應是法理型權威,這種權威應建立在合法、合理、服從的基礎之上,這樣有利于警察執法活動的順暢和有效,在此意義上,警察權威不僅要求自覺服從,還包括被執行主體受強制手段影響下的服從。對于抗拒服從的被執法主體,警察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依法使用強制力使用武器,不僅在于保護警察自身,也是為了防范可能發生的公共危險。在有必要使用強制力時,果斷地使用強制手段,這是嚴格執法、維護警察權威的必然要求。并不是講警察權的無限擴大對公民合法權益的侵犯,而是指在警察執法活動當場給予配合,若警察執法對公民自身權益的侵犯,事后予以投訴和法律途徑的救濟,對警察執法的尊重,這才是法治社會倡導的法治意識的應有之義。

采用顯性的規制模式才能更好的引導群眾配合警察執法,法律也并非萬能的設定一個罪名并不會立即消除一種犯罪,法律的生命即在于規范和引導公民。2012年新修改的刑訴法就顯示出法律強大的指引性,在明確了刑訊逼供的違法性以及其法律后果,辦案民警意識到刑訊的危害性并不斷提高執法素質。任何公民權益都不能離開公權力的保障,當權利受到侵害,公力救濟才是最基本、最可預期的救濟手段,公權力的權威一旦受到破壞,整個社會將喪失處理矛盾糾紛最有效的力量。人民警察履行職務代表的就是法律、是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公權力。襲警罪的確立是以保護公共利益和人民利益為出發點,對警察的保護即是對公民的保護。

作者:毋揚帆 莫孝琛 單位:1、中國刑事警察學院 2、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

【參考文獻】

[1]陜公研.對暴力襲警案件的調查與思考[J].公安研究,2005(11).

[2]陳世偉.襲警的內涵及我國刑法的應有選擇[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2007(4).

[3]張文真.襲警罪立法初探[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法律系,2011.

[4]高源.襲警罪刑事立法初探[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系,2013.

[5]張衡.增設襲警罪的理論思考和立法構想[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系,2007.

[6]范永玲.“襲警罪”若干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法律系,2007.

[7]劉銘.果斷使用強制手段是維護警察權威的必然要求[N].中國警察網.special.cpd.com.cn/n28758836/n28759129/c28823950/content.html.2015-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