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農民問題解決論文

時間:2022-04-19 09: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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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農民問題解決論文

八十年代,鄉鎮企業的異軍突起,構成中國經濟的一大景觀。由于特定的歷史條件,鄉鎮企業有兩大缺陷,一個是作為一般意義上的集體企業的致命缺陷,在于產權構造。另一個就是它的工業化模式,即所謂“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但有位“新左派”學者甘陽卻從中發現了“后現代”的真諦,超越西方的法寶:“華夏民族從農業社會轉入工業社會,或許可能創造不以徹底摧毀鄉土社會為代價的歷史經驗。果如此,這不僅對華夏民族‘生活世界’之歷史延續具有無可估量的意義,而且將是對人類文明史的莫大貢獻。”“中國鄉鎮企業所提出的問題,毋寧應該看作:中國現代性對西方現代性的挑戰,并正在形成對西方現代性的一種alternative.”(見《鄉土中國重建與中國文化前景》載《二十一世紀》1993年4月號第5頁)。另一位“新左派”大將,崔之元,則很懷念“”,據認為,固然失敗了,但其中也包含了相當的“合理因素”,鄉鎮企業就是的合理因素(見崔之元《制度創新與第二次思想解放》載《二十一世紀》1994年8月號第7頁)。

凡此種種食洋不化、數典忘祖的觀點,實在讓人目瞪口呆。

鄉鎮企業的確是中國農民的“偉大創造”。但是所謂“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是城鄉分割的戶口制度和缺乏流轉性的土地制度造成的,完全出于無奈的選擇。后果是村村建廠,處處冒煙,環境大破壞,經濟集約化程度上不去,特別是第三產業發展不起來。有學者正確指出,“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決非最好的經濟組織形式,更非廣大農民的心愿。和城市化相比,鄉鎮企業的形式使城鄉收入差距無法縮小,便勞動力的轉移處於不穩定、低效率狀態。千百萬農民不顧艱難險阻涌入城市,形成震動各方的民工潮,充分說明把農民束縛在鄉土上是多么不合理和不得己。(參見秦暉《“離土不離鄉”:中國現代化的獨特模式?——也談“鄉土中國重建問題”》載《東方》1994年第1期)

須知農民在中國遠不僅僅是一種職業,而主要是一種與生俱來的身份。謂予不信,請看那些早已不下田地的人,不是仍被不假思索地稱為“農民企業家”或“農民工”、“(農)民(教)師”嗎?這種農民身份系于舉世獨有的中國戶口制度。所謂戶口制度,遠遠超出了其字面上的居民登記的含義,而是一種基于血統的、畫地為牢的人身束縛。例如,只緣你的父母是農民,你就是農民,而且必須是戶口所在地(通常也就是出生地)的農民,無論你是否還真的從事農業生產。就算是死心塌地在鄉務農,雖然所耕作的土地據說是歸包括你本人在內的“勞動群眾集體所有”,但這個集體無非是個抽象而空洞的符號,你只得逆來順受基層黨政干部的瞎指揮,成與不成都是他們的“政績”,血本無歸你自個兒兜著。較遠的比較極端的例子是當年砸了飯鍋大煉鋼鐵,較近的則如各地農民承包的果園、農場被“公家”擅自收回重新發包的坑農事件仍然層出不窮。由于缺乏明朗而穩定的制度預期,承包農民的合乎“理性”的反應便是不惜地力、竭澤而漁,至于植樹造林和農田水利基本建設等功在長遠的事情則乏人問津。

說“卑賤者最聰明”,此話用在農民頭上,確可以引申出一些經濟學含義。黃仁宇先生早年就對農民的經濟理性給予高度肯定。1949年后,農民雖不曾享有國家提供的醫療、失業和養老等社會保障,也歷來在升學、參軍、招工、提干等方面低人一等,又身受“剪刀差”的掠奪,但仍然百折不撓地懷有生活的熱情和希望。中國改革,正是始于農村,不是說,“要尊重群眾的首創精神”嗎?承包到戶也是農民的“創造”,只引入了少許商品貨幣關系,就一舉解決了中國的糧食問題。而農民的企業家精神,又何嘗在“市民之下。有人做過一番研究,對比北京的中關村和浙江村(浙江人在北京南近郊一帶聚居起來,做各種生意),結論是:浙江村比中關村更接近現代經濟體系。

在人多地少矛盾日益突出、農業比較效益日漸低下的情況下,農民紛紛外出謀生,亦在情理之中。最為離奇反倒是,據說經過“”和后來的“分田到戶”,農民得到了土地,意味著翻身求得解放,而今卻連放棄土地的自由也成了問題,事實上無異于強迫勞役制。因為如果索性棄地不種,也得照樣承擔各種稅賦:工人尚可以下崗拿最低生活補助,農民若是“下崗”反倒要每年凈貼一筆進去,更不存在主動辭職或被辭退、開除的可能了。在其自謀出路的遷徙和就業中,又時時處處遭到歧視性的等而下之的待遇。很多人疲于奔波旅途,徒然耗費經濟資源(想想春運高峰吧,還有一年一度的民工潮);種種身份上的束縛令他們舉步維艱。外來民工往往又被排斥于當地主流社會之外,難免淪為犯罪的高危人群,個別人直至鋌而走險,這容易進一步引起本地人不加區分的歧視和敵意,必然造成社會治安上的惡性循環。

(但戶口制度的受害者,也不僅僅限于農民,城市居民,包括大城市居民,概莫能外。只不過后者尚享有體制內的各種補貼和特權地位,而常常沾沾自喜并以優越感示人,渾然不覺所已喪失的機會和利益為更多。打開各地的任一張報紙的任一則招聘廣告,幾乎都有本地戶口的要求,今人啼笑皆非的卻是,取得戶口的前提往往又是先已被當地單位錄用,這種死循環致人于無望境地。當然,不乏少部分“精英”最終突破了上述種種束縛,但他們本人和這個社會都付出了過高的代價。)

(近年來不少城市紛紛出臺吸引人才的優惠政策,為科技人才落戶大開方便之門,時人多表贊許,我卻有所保留。是不是符合需要的人才,究竟值多少錢的人才,歸根結底,不靠學校的標簽、政府的批文,而取決于市場的評價。一般而言,高學歷者本已在自發的就業競爭中處于優勢地位,如果居然還要求助于政府的優惠政策,豈非笑談!所謂優惠與歧視不過是同一塊硬幣的兩面,對一些人的優惠就是對另一些人的歧視。當務之急是要肅清市場上的一切障礙,確立勞動力自由流動和平等競爭的基礎。政府人為地將低學歷者排斥在市場之外,既不符合經濟規律,也有違社會公平。究其實質是,這些地方政府對于外來人與本地人之間的歧視性政策視若不見,卻避重就輕,在外來人當中制造新的制度性的學歷歧視(社會性的學歷歧視總歸是難以避免也無可厚非的,不在此討論之列)。凡此并非治本之計,一片叫好之聲可以休矣。)

任何一個經濟中都有貧富之分。但是像中國這樣,貧窮的地理分布如此有“規律”,集中于農村,卻要拜“超經濟強制”之所賜。1999年12月3日《南方周末》第2版探討了關于扶貧的話題,值得注意的是兩位專家在移民扶貧問題上表述了不同的見解。簡言之,崔曉黎認為,“就地脫貧不靈光”,而出路在移民,并提出移民的“四個方向”。崔的言下之意,政府應當積極地組織和實施移民。而丁力對此表示慎重,“不能輕言移民”,“市場化脫貧大有潛力”,就地扶貧仍是一條出路。雙方持論各有依據,但令人稍感遺憾的是,丁力充分重視市場的作用,卻要人為限定一個市場的空間有效范圍;崔曉黎雖注意到資源配置優化的超越地域的要求,又僅寄希望于政府的強力介入。此外值得進一步指出,移民也不僅僅與扶貧脫困相聯系,而有著更為深遠的涵義。

在我看來,當前真正的問題并不在于應否通過政府行為推動或限制移民。重要的事實是,在體制內規模極其有限的人事調配和移民安置之外,浩浩蕩蕩的自發移民無時不在進行。且不論大量農民外出務工(“離鄉又離土”)或到發達地區農村承包農田(“離鄉不離土”),許多內地在職人員和應屆大中專畢業生也置戶口檔案于不顧,紛紛前往沿海地區尋求發展機會。當然也不排除其他路徑和方向的自發移民,以上僅擇其要者而已。無論如何,我們切不可低估這些當事人的經濟理性,他們必然經過了一番成本收益計算,趨向于自身利益和效用的最大化,這對于整體經濟無疑也是一種帕雷托改進。正所謂太史公云: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也是在這個意義上,“盲流”的稱謂實屬不當,只有盲目和盲動的政策,決沒有盲流的人民。

然而上述自發移民過程卻是殘缺不全的,其合法性處于尷尬的地位。固然,沒有任何部門直接聲稱其為非法,但現行的戶口制度(在農村還有與之相聯系的“集體”土地制度,在城鎮則還有“單位”住房制度、子女入學制度等)以及人事檔案制度,卻分明與之站在對立面上。但是,恰恰需要指出的是,哪怕是在上述種種不利的條件下,自發移民仍保持并不斷增強著旺盛的生命力。這是發人深思的。經濟規律和市場的自發力量,勢不可擋,哪怕是以扭曲的形式發揮著作用。所以,我們需要的遠非從政府角度推動抑或限制移民,當務之急和長遠之計都只是給予事實上不斷發生的自發移民合法化。換言之,這也是促進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和平等競爭,對內確立統一的國民待遇的問題。順便說一句,打擊外來人口犯罪的關鍵也不在于動輒不分青紅皂白地驅趕和遣返,那樣不僅在客觀上收效甚微(如經驗所證明的),也直接違背經濟規律,更有違憲之嫌(如下所述),根本之策還是將他們接納和溶入當地主流社會。

移民關系到遷徙自由和就業自由等公民權利,所以這里談論移民合法化可能顯得很可笑。但是我們卻笑不出來。現行的戶口制度不過起源于五十年代的某個條例,來歷甚為可疑,不僅沒有嚴格意義上的法律依據,根本就大有違憲之嫌。至于人事檔案制度之類,其實際作用已遠超出《檔案法》的限度,天知道是另外哪一部法律授權的!現在要緊的已不是落實什么政策,而是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嚴重的問題也不在于教育“盲流”的農民,而在于更新我們自己某些冥頑不化的觀念。

譬如,有一種擔心仍然存在,即放開戶口會否導致大城市人口激增。城市會爆炸嗎?首先要說,城市人口大量增加是必然的,因為農業和農村中的過剩人口必須轉移出去,八九億人搞飯吃的局面必須改變。所有的后起現代化國家和地區如韓國、臺灣以及一個世紀前的日本,無不經歷了一個農村人口迅速轉化為城市人口的過程,從而迎來了自身經濟最繁榮、發展最迅速的歷史階段。1949年前的上海并沒有戶口管制,恰恰卻處于其歷史上的輝煌時代,號稱東方明珠。從五十年代到七十年代,香港被迫接受了大量難民,人口空前膨脹,其經濟恰在這期間一躍而超過上海。至于韓國,三分之一人口在漢城。沒有城市化,經濟的持續發展是難以想象的。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民大規模地進城未必引起全面的糧食、水電、交通、住房等危機。當生活費用相對上升之時,只有那些能夠賺取更高工資或盈利的人才會在大城市留存下來,否則就會去生活費用相對低廉的中小城鎮。而他們能夠賺取更高工資或盈利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市場已作出了優化選擇。同時,城鎮人口的增加也可以給原住民帶來了更多的就業機會和盈利機會,最簡單的例子如房地產升值可以大批地造就一代新富豪。

由于工業化與城市化必然要求是個互為表里的過程,因而以“離土不離鄉、進廠不進城”為特征的鄉鎮企業模式,大有值得反思之處。那種“遍地開花”、“處處冒煙”的景觀,如“新左派”的甘陽先生居然從中發現了“后現代”的真諦,這是令我自嘆不如的。

另外一種擔心,總令一些人顧慮重重的是,一旦打開戶口制度的閘門,農民會不會蜂擁而出,造成大量田地拋荒,危害國家糧食安全?誰來養活中國人?我認為這是杞人憂天。世世代代深愛土地的中國農民,今天居然不愿種田,完全是因為種田在經濟尚不劃算。你等“城里人”既然都不肯去種田,又憑什么要求農民自我犧牲來“顧全大局”?農民自發的經濟理性要遠強于坐吃山空的國有企業和一味追求所謂政績的政府領導。農民知道自己需要的是什么。發展經濟學大師舒爾茨有句名言:只要有正確的價格信號,農民能把沙土變成黃金。誠哉斯言!“三自一包”,僅僅引入了少部分商品貨幣關系,就使農村面貌發生了極大的變化。但也正由于農村改革的不徹底性,至八十年代中期以后陷于徘徊不前的局面,積重難返。當前農業、農村和農民的危機日益深重,已是不爭的事實。

一些學者和政府官員只認識到小農經濟的分散、“粗放”性質,由此出發,大力主張農業的產業化。他們熱衷于討論“公司+農戶”、“合作組織+農戶”等等設計。但是,如果僅僅從規模化、集約化角度看待產業化,那就尚停留在經營的層面上。我認為,在其本質上,農業的產業化,也是一個市場化的過程。市場過程是一種自發過程。我們不需要婆婆媽媽地告誡農民該怎么做,相反倒很有必要認清農民和農業所處的市場地位。農業產業化的市場瓶頸究竟何在?

農業固然是國民經濟的基礎,但從社會再生產過程來看,也只是其中的一環,有其上游和下游。農民參與市場經濟,必然是有進有出,同樣是“兩頭在外”。擇其要者,一頭是購進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一頭是賣出糧食等農產品。問題是農民處于雙重的市場壟斷之下。在糧食市場上面臨著糧站系統的買方壟斷,在化肥等農業生產資料市場上面臨供銷社系統的買方壟斷。這樣的結果,就是無法生成舒爾茨所稱的“正確的價格信號”,而使農業產業化成為空談。

從純粹經濟學觀點看,農業的典型特征,無非生產周期長,需求彈性小,市場調節有一定局限。再有政治考慮,是“無農不穩”。西方經濟學家不少基于農業在市場上是個“弱質產業”,而主張予以保護。而我們現在的情境是,農民和農業尚未被真正置于市場,而是處于市場夾縫,“人為刀俎,我為魚肉”。進一步說,現有的問題主要不是市場失靈,而是政府失靈,切不可南轅北轍。

所謂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要害在于,“嚴禁私商糧販到農村收糧”,就連農村基層的加工企業也被迫舍近求遠地向糧站購買原糧。這等于關閉了糧食市場,只有一個買家的市場對于眾多分散的農民(賣家)可能公平嗎?糧站系統陽奉陰違,套取收購資金挪作他用,少收、不收農民的糧食或變相壓價,已是公開的秘密。工商系統則與私商糧販不斷上演“捉放曹”的默契把戲。政府的“保護價”必然是形同虛設。此中的尋租空間已造成數千億的財政黑洞。更難理解的是,糧站收來的糧食據說還要做到“順價銷售”,這不僅有違市場規律和經濟現實;就算能做到,豈不意味著糧價只會節節高升,可是糧改的初衷不是“平抑糧價”么?

而農業生產資料的專營也是在保護農民利益的幌子下實現“體制復歸”的。前幾年出現了幾例“假化肥”案件,依法懲處就是了,倘若無法可依那就抓緊立法呀。誰知某些利益集團搏弈的結果,卻是供銷社系統重新確立起行政壟斷地位。這確使我感到中國市場取向改革的任重道遠,以及某些人對于市場的葉公好龍。

各國的經驗多表明,農民面對市場,確實需要合作社一類的中介組織。但中國的供銷社、信用社等“合作社”,當年是為了對農民進行“社會主義改造”才建立起來,是為先天不足;此后追求“一大二公”,職工以“非農戶口”和吃“商品糧”為榮,產權不清,管理不善,是為后天失調;當前又處于行政壟斷地位,指望他們為農民融入市場經濟服務,是為南轅北轍。不過,倘若我們廢除了強加于農民的雙重市場壟斷,則農民自發的合作社將會如雨后春筍般出現,現有的種糧大戶、加工販運專業戶等亦將合法地延伸其服務,至于原來的供銷社、信用社也未嘗不可煥發新生,或被兼并重組而實現再生。當然,廢除壟斷的根本意義還在于讓市場規律發揮作用,以吸引足夠數量的勞動力和資本留在農業,并維持一個合乎社會需要的均衡產量。

最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亟待創新,這也是廢除現行戶口制度的題中應有之義。再來一次“”如何?現在,農民個人并不完全擁有土地,特別是不能自由買賣、租賃土地,甚至放棄土地也有限制,這反倒象封建制度,人身依附于土地。農民進城就自動喪失了個人對土地的“集體所有權”中的相應份額,無法要求補償,也不能變現,所以同時妨礙了城市化,無法使大部分農民真正離開土地。農民作為個人無權,作為集體亦然:現行法律規定,農村“集體土地”不能直接進入市場,若轉作非農用途,先要“收歸國有”,再行出讓,這中間的差價,就被憑空拿走了,對于農民是極大的不公,使之無法分享經濟發展、地價升值的成果。

考慮到中國國情和意識形態的慣性作用,改革的方向,不妨由國家象征性地擁有農村土地的最終所有權,而使農戶手中的土地使用權長期化,這種使用權還必須是可以交易的。比較可操作的,是讓農村土地制度與城市土地制度并軌。城市土地使用權可有70年期限,農村何嘗不可?將來,可能都還要從期限制向永久制靠攏。

有人認為土地產權徹底向個人轉化勢必妨礙機械化和規模經營,其實,一旦土地可以自由交易包括自由租賃,就會有一個自發的經濟過程,趨向于資源的不斷優化配置,包括向種糧大戶和農業資本家集中。如果這種集中在經濟上對于當事人已不劃算,當然就不會發生,恰也說明在一定經濟條件下機械化和規模經營適可而止的道理;一味“貪大求洋”,是政府官員才會做的傻事。

還有人擔心農村的兩極分化,首先要說,兩極分化與這樣那樣的土地制度沒有必然的直接聯系。如果一方面出現土地大量集中,另一方面甚至“餓死人”,則充其量是貧富兩極分化的結果,切不可顛倒因果。應當另外尋求原因和解決之道。當然,為緩沖貧富急劇分化和大量流民驟然出現,可在一定時期、不同地區分別規定土地兼并規模的最高限額,視情予以浮動,同時將社會保險制度覆蓋到農村,以收穩定之效,并從根本上解決“養兒防老”這樣的計劃生育難題。說到底,落實到農戶個人的土地產權本身就提供了一個最好的保險和融資渠道。首先,或售或租,會有一筆收入;還可以抵押貸款;最后,只要土地可以賣,哪怕并不賣,引而不發,也會坐收增值收益。在臺灣,有錢的好多反倒是些鄉下人,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