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表外信貸類風險及監管建議

時間:2022-04-09 10:0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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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表外信貸類風險及監管建議

信貸資金被挪用的風險。資金挪用風險主要在于企業用開立銀行承兌匯票或信用證方式進貨并完成銷售,將應支付貨款的資金挪用他處,嚴重的甚至將資金用于投資或者做開證保證金,循環開票或開證,放大融資杠桿效應。借款企業在資金緊張的情況下,將貸款資金與承兌及貼現相結合,惡意套取銀行資金,從商業銀行本身來看,分支行可以利用承兌及貼現的信用放大功能來調節存貸款規模以及不良貸款占比等指標,通過作假實現考核目標。在商業銀行分支機構層面,甚至還存在銀行經營者與企業互相串通,循環開票的情況。上述情況下,一旦企業資金鏈斷裂,銀行損失將成倍放大。檢查中也發現,部分銀行在辦理表外信貸業務時,貸后管理流于形式,對融資資金管理、控制不到位,致使銀行資金被挪用。如,D行向某企業授信2000萬元,用于進口開證,2011年由于企業對外投資的房地產項目未達預期,加上企業產品價格大幅下降導致資金鏈瀕臨斷裂,在后續銷售資金回籠后,該企業非但未用已回籠的貨款償還銀行信用證墊款,反而匯給F行用于開證保證金,繼續擴大融資杠桿,直接導致銀行還款來源落空,進一步放大了風險。集團性企業關聯交易帶來的風險。現場檢查發現,集團性企業的母公司、子公司、孫子公司等管理企業之間,存在依托關聯交易,利用表外業務降低集團整體財務費用甚至套取銀行資金的行為,由于集團性企業內部關聯交易普遍存在,銀行很難識別其交易背景的真實性。以往集團企業主要是在國內貿易中利用銀行承兌匯票業務達到上述目的,近幾年這種行為有跨境發展的趨勢,一些跨國集團通過設立在國外的貿易型子公司,利用國際信用證等方式套取銀行信用、獲取匯差收益。如某化工企業為獲取銀行信用,先后注冊多個關聯公司,形成了關聯企業集團,隨著該集團業務的發展,集團內部關聯成員之間相互擔保、重復貸款問題突出,整個關聯企業集團信用快速膨脹。在2012年上半年,該集團內部關聯企業在轄內多家銀行僅通過銀行承兌匯票方式的融資金額就超過3億元,后因主要子公司資金鏈條出現問題,使整個關聯企業集團的貸款風險集中爆發,形成承兌墊款近2.5億元。市場價格變動的風險。表外信貸業務主要和貿易有關,因此商品價格的變化對表外業務影響較大。一是貨物價格下降風險。如在即期信用證業務中,如果貨物到達后在本地市場價格大幅下降,賣貨的損失甚至超過保證金的情況下,商家極有可能放棄貨物,不再付款或者貨到后商家仍要貨,但損失過大導致商家無力付款。二是質押物價值風險。除貨物本身價格外,由于表外業務多采用存貨質押,一旦存貨價值大幅下降,就會增加企業質押物的變現困難,對商業銀行造成直接的沖擊。如某企業為當地最大的化纖原料、化纖和紡織產品的加工集散中心,具有明顯的區域優勢,因此當地銀行紛紛介入,并批量辦理國內信用證業務,由于該企業上游產品產能的60%為國外控制,定價權亦為幾家海外巨頭掌控,金融危機爆發后,由于下游化纖企業不景氣,企業價格無法轉嫁,導致企業資金鏈斷裂,對當地化纖企業及銀行業均造成了沉重的打擊。

(一)樹立審慎經營的理念,正確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的關系。對于商業銀行來說,表外信貸類業務的發展有利于豐富銀行產品,加深銀企合作,增加銀行競爭力;對于企業來說,銀行信用彌補了企業信用的不足,有利于企業資金的周轉融通。表外信貸類業務的良性發展對銀行和企業來說是雙贏局面,但是部分銀行從業人員為了增加業績,盲目甚至違規發展業務,既浪費了銀企資源,又帶來了風險。對此,商業銀行應牢固樹立審慎經營的理念,正確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的辯證關系,切實杜絕為提升業績而忽視風險甚至制造風險的短期經營行為。(二)切實加強對表外信貸類業務的貿易背景真實性審查。商業銀行在辦理表外信貸類業務時,必須嚴格審查企業授信的真實用途,一旦發現貿易背景存疑,如授信資料虛假、申請用途不符合企業經營范圍、增值稅發票存疑、信用證相關單據虛假等,應立即停止辦理業務。監管部門也應加大對表外信貸類業務貿易背景真實性的檢查力度,嚴防企業利用開立無貿易背景的票、證融資,甚至將銀行資金用于房地產、股票、期貨等投資熱點領域。(三)落實內部監督檢查,加強授信后管理。商業銀行對于表外信貸類業務風險的防范,除了要開展深入細致的貸前調查和嚴格的貸款審查,還要關注授信后可能出現的不利因素,包括是否出現企業資金鏈緊張、抵質押物價值下降等問題。當前,全球經濟復蘇步伐緩慢,國內企業經營也普遍面臨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商業銀行要高度重視并積極開展授信后管理,定期檢查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及時了解商品價格、抵質押物價值的變化,密切監控企業資金流向,嚴防循環開證、開票行為,確保銀行資金安全。(四)改善考核機制,加大對違規問題的查處力度。表外信貸類業務的部分違規行為,往往是經辦人員為了完成考核計劃,為了業務發展、客戶維護等原因實行的,這也導致了部分問題屢查屢犯,屢禁不止。銀監會前期出臺了《銀行業金融機構績效考評監管指引》,商業銀行應根據該指引,進一步健全完善自身的績效考評體系,加強對分支機構經營行為的正確指導,同時對屢查屢犯的違規問題嚴肅處理,達到舉一反三和系統整改的效果。

本文作者:吳晨工作單位:山東黃金財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