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業銀行內在論文
時間:2022-04-17 06: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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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的內在約束,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銀行在效益性、安全性、流動性原則基礎上從事業務經營所做出的自覺約束。從本質上說,就是要使商業銀行建立起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發展的經營機制,保證其內部按規定的經營目標和工作程序,對各個部門、人員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組織、協調、管理,通過建立合理有效靈活的監督與制約機制,以達到穩健經營的目的,進而保證以最小投入獲取最大產出、以最小風險實現最大效益。
一、加快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
1、加快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改革。按照現代制度經濟學理論的基本思想,商業銀行作為一種組織形式在本質上是一種產權交易方式或契約安排,正是從這種意義上說,產權關系及其安排從根本上規定著現代商業銀行的管理結構和內在約束機制。因此,要建立現代商業銀行制度,使銀行成為真正的商業銀行,就必須對國有銀行的傳統產權制度進行改革,重塑銀行產權主體。我國的國有銀行產權制度改革,應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走股份制道路,變單一產權為多元產權,從而構建產權明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的現代國有商業銀行產權制度。我國其他商業銀行的產權制度改革,要圍繞實行完全的股份制進行。通過資本的重組,利用證券市場籌集資本,實現資本多元化。
2、商業銀行自主經營。必須真正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所賦予商業銀行的經營自主權,使商業銀行作為一個獨立的法人實體,擁有絕對的經營自主權,能夠按照市場法則自主地配置資金,不受任何行政干預和超經濟強制的左右。
3、商業銀行自擔風險。在商業銀行的生存與發展中,承受風險的能力至關重要。從根本上講,商業銀行資本金是銀行承擔經營風險的基本資金,資本金是否充足直接關系到銀行自擔風險的能力。當務之急是要從充實核心資本,增加附屬資本,改善資產結構,建立風險準備金等途徑提高國有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顯著提高國有銀行自擔風險的能力。
4、商業銀行自負盈虧。自負盈虧的前提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照章納稅。當前,應以利潤為經營目標,并將利潤與銀行的責權利相掛鉤,逐步建立起與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激勵機制,激發商業銀行為增加利潤而在經營過程中主動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做到名副其實的自負盈虧。
二、強化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制度
1、加強授權授信管理。商業銀行內部組織結構必須保證各部門、成員間的權利、責任的劃分科學合理,既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上下級之間有明確的授權和報告制度。目前,商業銀行實行的是總行一級法人體制。因此,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總行要實行法人授權授信制度,以增強整體控制能力,防止系統失控。當前應從實際出發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貸款授權審批制度。
2、完善內部操作規程。制定內部操作規程是一個自上而下的過程,商業銀行首先要分析經營目標和策略,確定整個銀行的風險控制政策,然后由上往下細分,確定各主要業務的風險控制政策,再擬定各業務的標準流程、流程上的風險控制點、各崗位的責任以及相關內部監控的步驟,最終共同形成商業銀行內部規章制度。內部操作規程就是通過業務操作時不同崗位、不同人員的共同參與,時刻將業務置于雙線核算、雙重控制、交叉核對、相互制約的狀態,達到防范風險,提高效率的目的。
3、加強系統控制,加大督促檢查的力度。要建立全面的、系統的業務與非業務內控制度體系。業務內控制度要覆蓋商業銀行所有資產負債及中間業務,對所有擬開發新業務也都要預先制訂有關內控制度。必須要明確業務職能部門的內控職責,把業務管理部門放到內控自律的中心地位。并且要花大力氣對內控制度的建設與完善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在電子計算機技術廣泛應用于金融各個領域的今天,將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置于計算機程序的硬控制之下,是商業銀行加強內控機制的必然趨勢。
三、完善商業銀行內部審計制度
1、建立健全隸屬上級垂直內部審計體系,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規范,充實內部審計力量。商業銀行應借鑒國際現代銀行業管理模式,實行垂直審計制度:在總行成立內審委員會,分支機構內部審計部門直接向總行內審委員會負責,各級分支機構稽核人員實行派駐制,從組織上保證內審工作的獨立性、權威性和超脫地位。另外,還要保證內審隊伍的素質和數量,以規范化的制度促進內部審計工作的完善。
2、中央銀行行使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機構的監督。中央銀行在日常監管中,必須將商業銀行內部控制制度的建設與執行情況作為首要內容。中央銀行可著重通過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機構的稽核檢查來全面考核其內控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具體來說,需要重點監督以下幾方面:實行對商業銀行內部審計部門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審查;內部審計部門是否嚴格履行職責,真實及時地反映情況;是否定期不定期地對內控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進行常規和專題檢查并作出評價,提出改進意見;是否按照有關法規對違反內控制度的有關部門和責任人進行處罰。
3、樹立商業銀行內部審計的權威性。當前必須重樹內部審計的權威性,主要應從建立嚴厲的處罰及責任追究制度入手,一經發展問題,即對有關責任部門和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同時,對整改建議的落實情況進行緊密跟蹤,對那些“故態復萌”者嚴懲不貸,對那些“知錯就改”者論功行賞,做到賞罰分明。
四、提高經營透明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金融信息的適當披露,是強化市場約束,增強商業銀行經營透明度,保護客戶權益的重要手段。我們應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的具體情況,制定金融信息適度披露制度。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1997年和1998年頒布的《加強銀行透明度》、《信貸風險披露最佳做法》和即將的《新資本框架協議》等文件和多數國家的實際做法,商業銀行應披露經營業績、風險暴露、資本、風險管理戰略與實踐、會計政策與實踐、主體業務、經營管理與公司治理結構等方面的信息。
商業銀行應根據披露的對象和范圍選擇披露的方式,主要有:1、向社會公眾披露,主要通過新聞媒體、新聞會、年報方式。2、向國際金融組織和境外機構所在地監管當局披露,主要是以年報、報告及規定的表格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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