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家原創:淺談進一步擴展交通事故合議庭功能
時間:2022-09-22 09:5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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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故各方當事人如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在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可到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請求訴前調解,對調解未果的糾紛,可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受案審理。該項舉措施行后,合議庭法官將在第一時間介入事故處理,便于法官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事故當事人在交管部門和法院之間的來回奔波,提高了事故處理的工作效率,促進了事故處理的程序規范化。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是一項便民利民的重要舉措,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開辟了一條“綠色通道”,提高了處理相關案件的效率,增強了辦案效果,更有效地降低了司法成本,減少當事人訟累,真正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宗旨。
[關鍵字]交通事故;合議庭功能;司法
1、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的概念
“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中的一項新機制,事故各方當事人如在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在交警支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后,可至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請求訴前調解,對調解未果的糾紛,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受案審理。
成立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使合議庭法官得以第一時間介入事故,便于法官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等措施,最大限度地保護交通事故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由于交警與法院合署辦公,一定程度上減少了事故當事人在兩個部門之間的來回奔波,同時這一舉措也提高了事故處理的工作效率,促進事故處理的程序規范化。
2、交通事故合議庭的功能
2.1、審判功能——合議庭前移
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合議庭前移至公安交警管理部門,其目的是實現“公正、公平、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則。各類案件都有其不同的規律與特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特點,是車輛的流動性帶來了被告居住地的不確定性、原被告矛盾的對立性、認定事實的專業性等特點,按現行的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方式難以實現“快審、快結、快執、高效”的目標,如果審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合議庭前移到公安交警部門,與公安交警部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組緊密接軌,為法院快審、快結創造了條件,扣押相關事故車輛,依法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這樣可以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2、調解功能——執行到位
申請執行是被執行人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由權利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對每個生效案件執行到位能充分顯示法律文書的威嚴、顯示人民法院的威嚴。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到位率不高,主要表現為被執行人無財產可執行、被執行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只能中止執行。由此,引發當事人逐級上訪,矛盾集中到法院。化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最佳方法,立案時就應將車輛投保人、車輛使用人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對賠償問題承擔連帶責任,這樣就不存在被執行人下落不明與無財產可供執行了,案件執行到位率必然大幅度提高*月份以來,青陽縣法院交通事故合議庭共受理交通事故案件8起,全部調解結案,調解確定賠償義務人支付賠償金額93.32萬元,實際已履行賠償87.3萬元。蓉城鎮一位多年從事司法調解的工作人員,在多次參加交通合議庭調解案件后說:“交通事故合議庭,是真正的便民法庭”。
3.1、聯合調解功能
協調司法部門進一步擴展交通事故合議庭功能,簡化訴前財產保全申請程序和條件,試點人民調解室和法庭合議庭合并工作。一起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拿到責任認定書后,從交警部門調解到法院起訴結案,一般要三到六個月,如果要上訴或執行時間會更長。不僅耗費了當事人的時間和精力,又增加了訴訟成本,更使當事人之間因賠償問題導致對立情緒,矛盾不斷加深。青陽縣法院交通事故合議庭成立后,將調解、立案、審判融為一體,采取靈活、多便的調解方式,促使當事人和解,及時履行賠償義務,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該合議庭在調解過程中,堅持公正、合法、自愿為前提,只要當事人愿意口頭或書面起訴,就當場立案,立即調解,調解結案后當庭制作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并促使當事人履行賠償義務,及時、有效的保護受害人的利益。下面我們來看一個實例:
楊田鎮旗星村村民柳某孤身一人,無兒無女,因交通事故致左上肢截肢,頸椎骨折,全身截癱,家中親友為其治療負債7萬余元。交通事故合議庭受理該案后,一星期之內調解結案,23萬余元賠償款全部賠償到位。楊田鎮上東村一村民12歲的兒子因交通事故死亡,因賠償事項遲遲不能解決,夫婦二人到肇事方家中欲采取過激行為,致使肇事駕駛員和車主躲在外面不敢回家。合議庭法官得知情況,立即冒雨前往,在派出所干警配合下,分別對雙方當事人說法析理。通過耐心細致的工作,終于使雙方當事人冷靜地坐在了一起,當晚即達成調解協議,肇事方第二天就依據法院調解書支付了全部賠償款,使一起極易激化的矛盾得以妥善化解。
3.2、簡化理賠程序
出現交通事故“馬拉松”理賠現象的原因有三:一是道交法實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制度未能及時建立,保險款成了交通事故賠償的唯一來源,在現實中,肇事方往往由于墊付能力有限,又擔心賠償款不被保險公司認可等原因,先行墊賠積極性不高;二是當事人因不熟悉理賠程序和相關規定,在理賠時費時又費力,最后往往事與愿違,得不到相應的賠償;三是保險公司因擔心保險款提前交給受害者可能招致另一方的追索,不得不選擇拉長理賠期。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法院、交警、保險三方聯動“庭前墊賠”制度應運而生。在樂陵法院民三庭有一張交通事故聯動處理“聯絡圖”,上面載明了市交警大隊各部門聯系方法,以及29家保險公司理賠中心的聯系人和聯絡方法,這些保險公司分布于德州、濟南、濱州、河北省滄州、天津市等轄區。
三方聯動“庭前墊賠”制度規定,交警部門在事故車輛的檢驗、責任認定工作期間,要按照法院立案的要求,對每起交通事故案件涉及車輛的駕駛員、車主、掛靠單位和保險投保等情況逐項調查清楚,以方便法院立案審查;對交警部門調解不成的,要指導受害人及時到法院起訴、辦理申請財產保全或先予執行手續,以方便法院提前介入,避免賠償義務人隱匿、轉移肇事車輛或其他財產。
法院介入后,一邊按訴訟程序對案件進行審理,一邊按保險公司的規范要求,將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理賠材料收集齊全,以郵寄、傳真等形式送達有關保險公司,讓保險公司提前介入核查,并依據相關規定向受害者提前支付賠償金。樂陵法院院長楊坤說:“這一創新做法的價值在于,改變了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險公司理賠工作滯后的弊病,實現了保險救濟職能前移。”
據統計,從2007年7月至今,像韓本良母親這樣的受益者已有千余人。三方聯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900余起,其中審判庭審結310余起,調解結案率與自動履行率分別達86.9%、52.3%,沒發生一起因交通事故糾紛的信訪事件。
3.3、督促功能
雖然救助基金實施已經有四個年頭了,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明確規定:“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實上,除了極個別的地方,如廣東深圳、惠州,浙江紹興市、永嘉縣等地,其他省市都未設立救助基金。顯然,這個“救命金”仍是“鏡花水月”,無疑是件尷尬的事情。(注: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一)按照本市年度交強險保險費的2%提取的資金;(二)依法追償的墊付資金;(三)社會捐贈;(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財政補貼;(六)其他資金。)
據觀察,相關政府職能部門不作為,相應救助機制長期缺失,是該“救命金”沒能從紙面走進現實的直接原因。劉超典當事件,很悲壯,實在令人心酸,無疑是對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的沉重拷問,再次敲響“救命金”建設警鐘。如果全國各地都設立了交通事故救助基金,使其真正成為救命稻草,那么,發生交通事故需要救治時劉超們還用得著“典當”自己嗎?
為了加強人民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密切協作與配合,及時、高效地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實現此類案件的快立、快審、快結,在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五大隊的大力支持和協助下,4月9日,官渡法院在該大隊隆重舉行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掛牌儀式。
掛牌儀式由官渡法院楊衛華副院長主持,李靜玲副院長代表該院黨組致辭。李副院長表示,官渡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合作設立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的這一工作舉措,在全市具有首創意義。在雙方擬定的工作方案中,明確了指導思想,確定了工作原則,細化了組織、人員和設施配置,規定了雙方的工作職責,尤其對雙方工作的相互銜接與配合作了全面細致的安排。這些規定和要求,能夠確保合議庭在公安交警部門的支持協助下,通過現場受理,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訴訟指導和訴前調解,依法判決,及時執行,第一時間介入事故處理,實現對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的設立,重在發揮其訴訟調解功能,通過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工作銜接配合,及時平復矛盾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的上訪和纏訴。同時這也是一項便民利民的重要舉措,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開辟了一條“綠色通道”,提高了處理相關案件的效率,增強了辦案效果,更有效地降低了司法成本,減少當事人訟累,真正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宗旨。
救助基金出現大幅結余或者嚴重不足時,市公安交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會同市財政部門、深圳保險監管機構就下一年度從交強險保費中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提出調整意見,經市基金管理委員會討論通過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公安交管部門受理申請并經調查核實符合第十二條第二款救助條件的,應當提請市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經市基金管理委員會研究同意給予救助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作出同意給予救助決定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一次性困難救助。一次性困難救助的數額按照市基金管理委員會決定的數額執行。
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二十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救助的理由。
救助基金墊付后,市公安交管部門應當依法向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方追償。受害人或者其繼承人有義務協助追償。
交通事故民事責任方逾期不履行賠償義務的,市公安交管部門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并將相關信息納入征信系統。
人民法院加大審判方式改革力度,促進“公正與效率”,是化解“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執難的重要途徑。
管轄改革: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是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這種管轄方式有利因素,便于原告訴訟,便于人民法院調查案件事實;不利因素,外地車輛發生事故后,公安交警部門僅對事故責任認定,因某一方當事人不申請調解,受害方只能到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后,往往造成法律文書送達難,訴訟主體調查核實難,導致案件審理難、執行難。
如果將這類案件管轄改革為車輛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送達、審理、執行難的問題就可以迎刃而解,因為車輛登記地就是車輛投保地、車輛所有權人所在地,就便于人民法院送達法律文書、便于追加保險公司為共同被告。
加強人民法院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密切協作與配合,及時、高效地處理道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實現此類案件的快立、快審、快結。道路交通事故合議庭的設立,重在發揮其訴訟調解功能,通過與公安交警部門的工作銜接配合,及時平復矛盾化解糾紛,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當事人的上訪。同時也是一項便民利民的重要舉措,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開辟了一條“綠色通道”,真正體現了人民法院司法為民的宗旨。
[文獻]:
《中國安全科學學報》2005年1期-李金龍
《西安公路交通大學學報》2000年2期-周維新
《長安大學學報(自然科學版)》2003年1期-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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