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理原則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15 04: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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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理原則研究論文

在英國的司法事務中,將“不合理”具體化為以下類型: 第一類,作出決定的程序存在實體上的缺陷。此大類下又可繼續細分為三小類。(1)受到虛假動機、惡意或者個人私利的支配的行政行為。“虛假動機”是指行政行為的實際目的和行政權設置的初衷不一致,或有偏差或是完全的背離。“惡意”是出于個人或政治敵意而對當事人訴諸極端的偏見和刁難。“這是從執法者在執法過程中執法動機和目的的角度分析。(2)沒有平衡考量相關因素。相關因素的考量必須置于具體的個案中才能將其明確化。這是從行政執法過程中各種利益權衡的角度分析的。(3)嚴格的”非理性“,即行政決定明顯的有悖于邏輯、常情或不充分語氣和理由支持的。這是從”理“的角度去分析的。

第二類,違背普通法和憲法確立的權力行使的原則。對一切權力的規范毫無例外的應適用于行政自由裁量權。例如,法律的確定性、實體的合法預見以及平等對待等。這是從現行法律規定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約束的角度分析。

第三類,壓迫性決定,即為使受害者身處極度痛苦或公民的權利和權益因而承受不必要或過于沉重的損失。這是從行政行為結果對行政相對人影響以及行政相對人的承受力的角度分析的。

可見,當一種理論思想需要被作為構建一種現實制度的理論基礎時,為了實現制度的可操作性的“優秀品質”,那么必須在對此種思想深入認識的基礎之上,結合現實的需要在不同的領域以不同的角度將其細化為具體的原則,依據相同的思維方式進而將原則在具體化為規則。

中國學者對行政合理原則則是從正面作出界定。行政合理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當符合行政目的,行政行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之上,行政行為的內容應該符合情理。[8]還有學者認為除以上外,還應再加上“行政行為的程序正當”。[9]

2.本人觀點

我認為行政合理原則是行政法的立法者、執法者、對行政權監督的司法者在立法、執法、司法各自行為的領域中,對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行行為、行政監督行為)在理性認識的前提下,是否符合作為法律基礎的特定的社會關系的規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規律,是否符合歷史主體需求的抽象的判斷標準。對于本概念本人作如下幾點具體的理解:

首先,行政合理原則的使用范圍。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就是指導和規制行政立法執法以及行政爭議處理的基礎性的真理和原理。行政合理原則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理所應當地應被使用于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救濟之中。(1)行政合理原則是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只有這樣才能制定出“善”法,否則便是“惡”法。“惡”法亦法,因為它亦有法的所有特性包括強制性,這無疑會帶來一個法律專制的社會。(2)行政合理原則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限制原則。行政行為根據它的受法律的約束性大小可以分為自由裁量行為和羈束行為。對于后者,執法者只需嚴格依據法律明文規定為之或不為之即可。但對也前者,除了依法定委任授權或指導性授權外的一切行政行為應受到“理”的規范。(3)對于不論是行政復議還是行政訴訟,裁判者都應依此原則為認定行政行為有效性的標準。

其次,行政合理原則的具體內容。(1)符合兩個規律——作為法律基礎的特定的社會關系的規律以及法律本身的規律。有學者認為法律是一個封閉的體系,這話不完全正確。因為我們可以將法律看作一個體系,然而根據現代系統論的觀點體系有四個特征——完整性、結構性、層次性以及開放性,所以這個法體系是開發的而非封閉的。法體系的這種開放性尤其體現在法律規范的各種社會關系從不同方面對法的作用——或決定或影響。例如在婚姻領域中,馬克思認為:從婚姻法的角度“不合乎倫理的行為”不是法,“婚姻的意志即這種關系的倫理實體”才是法的內涵。[1]在如行政立法者在制定稅收規范時既要考慮稅收關系的規律又要思考如何將這種規律適當地體現于稅法之中——考慮法的規范性、概念性、邏輯性、正義性等法律的規律。[10](2)符合均衡需求——在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行政主體利益以及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利益之間平衡點。如果法是“善”法,那么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都可以具體化為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否能夠實現關鍵在于執法者的行為目的是否與立法目的一致,考慮到個案的特殊性,也應結合個案的實際情況考量行政主體利益以及行政相對人(或第三人)利益。(3)這種規律和需求都具有歷史和行為者理性的限制。

「注釋」

[1]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P356

[2][英]威廉。韋德:《行政法》,徐柄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年版,P56

[3][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哲學及其方法》,華夏出版社,1987

[4]王武玲,馬立成:“行政自由裁量權若干問題探析”,《人大復印資料》

[5]羅豪才:《行政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45

[6]王慶:“完善行政合理性審查原則的思考”,《經濟研究》2006年第06期,P93

[7]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P357

[8]羅豪才主編:《行政法學》(修訂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P57

[9]付國云:‘再論行政合理性原則“,《法商研究》1996(6)

[10]付子堂:《法之理在法外》,法律出版社,P10

「參考文獻」

[1]梁慧星:《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法律出版社

[2]張文顯:《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3]付子堂:《法之理在法外》,法律出版社

[4]劉星:《西方法學初步》,廣東人民出版社

[5]周世中:《法的合理性研究》,山東人民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