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分析論文

時間:2022-02-07 05: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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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分析論文

第一,盡快出臺《行政強制法》,完善各相關法律法規;第二,注重發揮程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障作用,完善相關程序的建設與規范;第三,加大對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救濟手段的廣泛應用,改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中對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存有瑕疵的條款,同時主張對國家賠償方面條款進行符合時代需求的改變,即強調對《國家賠償法》進行適時修改;第四,強調行政強制主體真正做到權責一致,并從各個角度加強對行政強制運行的各方面監督,此外,還應大力提高全民法制素質,加強法制教育,提高法制觀念,培育國民尤其是相對人在遭遇行政強制行為時,知道如何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與義務,從而維護自己權益。同時強調,只有從各個不同方面同時進行建設,才能有力的加強保障行政強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研究領域與選題方面,文章對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問題進行了深入詳細探討,這一領域在國內尚屬新穎領域。文章對行政強制相對人地位與作用有了正確的定位與審視,并強調在實踐中突顯其地位與作用。在論證材料的整理與搜集方面,本論文除了搜集相關文字資料外,還大量搜集了現實中與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相關的生活素材,從而將其用法律的眼光去審視,并按行政法的邏輯去分析,提升加強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的現實依據與其必要性,進而闡明這是實現平衡論政府的一個重要方面。

在相對人問題上,本論文贊同方世榮博士在其《論相對人》一書中所闡明的相對人地位與作用觀點,只是本文進而將其在范圍上予以縮小,至僅限于行政強制行為所作用的客體對象上,從而提出行政強制相對人概念。文章論述了行政強制相對人內涵及其權益的主要內容,分析了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的重要性并剖析了其權益得不到重視的根源,這主要歸結于這樣三個方面原因:其一,中國長期的對行政權的壟斷,官本位思想嚴重,加上行政相對人是個較為新穎的概念,造成對行政強制相對人內涵和作用缺乏正確認識,或認識不到位。其二,中國長期以來,行政權力是無所不包,加上行政強制權自有特征,造成行政強制權力極易濫用的后果。其三,行政強制自身程序的要求與效率的沖突問題,導致很多情況下必須忽視其相對人權益,從而造成侵害。在這一分析論證基礎上,本文將行政強制相對人擺在了應該令人矚目與重視的位置,突顯應對其合法權益加強保障必要性。

在行政強制主體與其相對人關系問題止,本文通過對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保障問題的研究,得出行政強制主體與其相對人間關系應處于平衡狀態,不論行政強制主體自身的侵益性還是授益性特征,其均不能超越其應然限度,侵犯其相對人合法權益,這是現代政府依法行政與服務本質的核心要求和體現。并進一步分析了行政強制相對人的法律地位,突顯了行政強制相對人對政府依法行政、法治完善、權利本位提高所起到的積極作用,并因此主張應大力加強保障行政強制相對人權益,提出這是人權、民主、法制以及社會發展的需要,同時,這一權益保障也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

第1章緒論

Ll選題的源起

行政強制,在行政法的理論與實踐中,其是理論上最眾說紛紜、實踐中差異最大且變化最多的領域之一,國內外都是如此,在對行政強制的研究上,可謂處于百家爭鳴狀態,一定意義上也是處于相對混亂的狀態。行政強制,它既是一種制度,也是一種理論,又是一種行為,而且是一類比較特殊的行為,即具有侵益性與授益性雙重屬性。一般而言,行政強制的運行對于整個社會或集體而言,呈授益性;對單個具體相對人而言,則呈侵益性。綜合目前己有的理論研究成果,占據多數理論支持的是將行政強制基本分為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兩大部分,當然還存在其它占據一定地位的分類方法,這說明行政強制在基本類別方面存有分歧,此外,我國的行政強制方式存在諸多問題,如權力設定主體復雜,主體過多、過亂;行政強制措施具體形式繁多、缺乏規范;其以司法主導型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具有效率低下、運營成本太高的弊端;違法情形嚴重,執行過程中程序嚴重不合法等等。因此,在行政強制中,既要防止濫用權力,又要把行政強制行為規范化,并做到程序合法化。

在行政相對人角度,關于這個領域的研究成果大部分都體現在論文形式的研究中,涉及到專著的只有方世榮博士的《論行政相對人》一書,說明了對這一領域的新穎特性及研究的深度上不是很發達。我國有行政法學者明確指出,“傳統的行政法理論,在主體上只限于對行政主體的研究,相對人被冷落一旁;在行政行為上,同樣只囿于對行政行為的研究,相對人行為被行政法學拒之門外。”[l]“傳統的行政法學大多以行政權或行政主體的作用為主要研究對象,不重視行政相對方在行政過程中的作用。”[z]加上中國歷來傳統的義務本位傳統,使得行政相對人問題成為行政法學研究領域的一個新課題。目前,國內對行政相對人問題的最新研究成果(體現在方世榮博士的《論行政相對人》一書中)肯定了行政相對人在行政法中的積極作用,即他們參與行政的過程,既對違法行政形成制約,又對合法行政予以合作與幫助。然而只是短短十余年時間的研究,其成果并非豐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