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縣級教育行政論文

時間:2022-09-26 08: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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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縣級教育行政論文

一、研究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意義

(一)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是農村教育行政執法的保障

我國是一個農業人口眾多的國家,農村教育是繁榮社會主義新農村文化的重要途徑,能有效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范圍更多地是鄉鎮農村基層教育單位,這就決定了縣級政府及相關教育部門在貫徹實施我國農村教育法律法規方面要發揮關鍵力量,通過完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來完善農村教育行政執法。因此,加強和改進現階段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對于推進我國農村教育行政執法具有重要價值。

(二)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是整個教育行政執法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我國的行政單位中,縣級行政單位數量多、分布廣,與基層組織的聯系也較緊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也是如此,其執法對象直接面向農村基礎教育,與關系最為復雜的基層教育進行直接接觸,有利于深入了解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為教育行政執法問題解決提供第一手資料。因此,研究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對于整個教育行政執法問題的解決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和參考價值。

二、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也存在很多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分析有利于完善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和實現依法治教的目標。

(一)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

盡管當前我國關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多,但都是國家層面的教育法律法規,針對地方教育特殊性的教育法律則很少,尤其是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還沒有專門的法律,更不用說健全的法律體系。隨著我國社會的發展,舊的教育法律法規已經不適應現代教育的發展,而新的教育法律法規還沒有出臺,這給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另外,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內容不夠具體、比較含糊,且大都沒有制定實施細則或辦法。可見,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尤其是縣級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影響著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的順利實施。

(二)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不完善

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存在著一些問題,有待進一步完善。教育行政執法的體制機制問題主要是指由誰來執法和怎樣執法的問題。在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過程中,沒有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機構,大部分是由縣級行政執法機構來執法,可能會導致執法不夠專業等問題。教育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甚至部分執法主體并沒有取得相應的執法資格卻在行使執法的權利。另外,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程序建設滯后,沒有專門的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教育行政執法的責任也不明確,尤其是在過錯責任追究方面,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往往會導致部分執法人員知法犯法現象的發生。

(三)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整體素質不高

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是教育行政高效執法的重要保障。由于歷史和現實等方面的原因,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偏低,不能完全適應現代教育行政執法的要求。部分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意識比較淡薄,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重要性認識不夠,這既與整個社會法律意識不強有關,也與執法人員自身思想觀念有關。相比高層級的教育行政執法,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職業素質整體偏低,專業知識不扎實,這些都會影響到教育行政執法的有效性。尤其我國邊遠地區和民族地區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方式仍然比較傳統,不能適應現代教育行政執法的要求。另外,部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受到整個社會大環境的不利影響,思想作風不正,享樂主義以及拜金主義等思想嚴重,對本職工作不作為、亂作為。

(四)教育行政執法主體不明確

在現階段,我國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資格和地位通常都由單行法律法規、規章確定以及授權或委托,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設置受制于教育行政和事業單位機構的構筑框架,所以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更加多元化。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多元化并不意味著執法主體職權的模糊性,而是相關執法主體的職權必須在教育法律法規的約束下使用。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存在以下幾個方面欠規范的地方:一是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的關系未完全理順,有些教育行政執法主體既受縣級主管教育的政府部門的領導,還受教育局相關部門的領導;二是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不規范,對于誰來決定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很多部門都可以授予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三是教育行政部門與學校的關系不清,學校既可以作為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對象,同時也可以作為教育行政主體實施相關行政權力。

(五)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欠規范

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存在執法行為欠規范的現象,這除了與部分執法人員自身素質偏低有關外,更多地是執法制度層面的問題。由于我國地區差異很大,教育法不可能對每個地區的教育行政執法行為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這就要求我國縣級教育行政機關執法人員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主做出執法行為的選擇。另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程序操作性也不夠強,有些地區甚至沒有適合本地區的執法程序。在我國民族地區,目前仍然有很多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單位沒有相關的執法程序,很多執法人員僅憑自身經驗或習慣執法,而不能按程序規定執法。所有這一切,如果不能得到很好地改進,必將會影響到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質量。

(六)教育行政執法監管力度不夠

由于沒有權威的監管機構和完善的監督制度,我國部分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往往流于形式,很難起到對縣級教育的監管作用。由于部分執法人員自律意識淡薄,又缺乏約束自己執法行為的制度,加上經不起各方面的誘惑,最終可能誤入歧途,帶來較大的負面影響。此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力量也有待加強。社會監督、網絡監督等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大,將直接影響到良好教育行政執法環境的形成。

三、加強和改進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策略思考

改進和完善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應從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設及教育行政執法環境建設等方面進行努力。

(一)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建設

1.強化立法機關教育法律法規意識,加大立法工作力度

健全教育法律法規體系是實現縣級有效教育行政執法的前提條件。因此強化立法機關工作人員的教育法律意識,讓他們明白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在縣級教育事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從而增強立法機關人員的使命感和責任感。隨著我國教育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發展,縣級教育環境正發生著深刻變化,教育立法機關應根據教育環境的變化和各地區教育差異適時制定教育法律法規,并對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作出修改和完善,確保縣級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2.提高縣級教育立法質量,強化教育法律的威懾力

從我國縣級教育的實際出發,提高縣級教育立法的質量,可以為教育行政執法機關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據。我國縣級教育立法機關應該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教育的實際情況,逐步提高教育立法質量。整個縣級教育領域內都應該有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使教育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在此基礎上,立法機關要盡可能確保立法質量,讓教育法律具備更強的操作性和嚴格的程序性。完善的教育執法程序是保證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正當、合法的必要條件。因此,相關教育部門要強化教育法律的威懾力,提高違反教育法律法規的成本;明確執法權限,落實過錯責任追究,為創造良好的教育環境起到保障作用。

(二)教育行政執法體系建設

1.加強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建設,保障教育行政執法公平

高素質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是保障教育行政執法公平的重要基礎。高素質的教育行政執法人員應該具備較高的政治素質,具有一定的社會主義覺悟;具備較高的業務素質,熟悉教育和法學相關方面的專業知識,同時也具備一定能力;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素質,愛崗敬業。因此,要加強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更好地服務于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需要;提高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教育素養,確保執法水平和執法效果;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力度,增強其對教育法律法規的領悟能力,提高其教育行政執法水平。

2.完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確保教育行政執法健康運行

完善的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是加強和改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前提,能確保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健康運行。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完善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體制機制:一是完善教育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全國各地區相關部門要根據本縣的實際情況,做好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主體資格認定工作,確保執法主體的專業性和高素質;二是科學制定教育行政執法依據和程序并予以公開。縣級教育相關部門要遵循教育發展規律和本縣實際制定教育行政執法依據,并在媒體上公布;三是保障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經費。縣級財政部門要保障教育行政執法的專用經費,保證執法活動能夠有序開展。

3.規范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推行教育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

規范縣級教育行政執法行為,推行教育行政執法責任過錯追究制度是確保教育行政執法質量的中心工作。具體措施包括:一是加強縣級教育行政審批工作。各縣級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教育法律制度進行教育行政審批工作并予以公示,確保審批公正;二是嚴格教育行政執法辦案行為。案件的立案及查處工作要嚴格按照相關程序逐級上報,重大案件要實行案件備案監督制度,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相關權利;三是規范教育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確保執法的公平、公正。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具備為教育事業改革發展服務的意識,依法維護公民的受教育權利。

4.始終把基礎教育行政執法作為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重點工作

縣級政府部門要完善基礎教育行政管理體制,積極、有效地轉變我國縣級政府的教育管理職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努力推動基礎教育均衡發展;健全基礎教育的經費保障機制,加大義務教育的經費投入力度,加強對教育經費使用的審計監督工作;完善基礎教育辦學體制,以政府辦學為主體,積極鼓勵社會力量辦學,形成辦學主體多元化格局;加強對學校的評價工作以及監督檢查工作。此外,縣級教育行政執法機關還要嚴格按照我國基礎教育法律依法行政,對違法行為予以堅決制止并追究責任。

(三)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建設

1.建立健全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部門一般附屬于縣級人民政府或縣級教育局,這受到了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很大的束縛和制約,很難發揮真正的監督和管理作用,即使是監管活動,也只是一種形式主義。因此,要保證我國教育行政執法的高效,就必須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并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獨立的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機構,使得監督機構與被監管部門相分離,這樣有利于更好地提高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實效性。

2.積極推進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立法工作

當前,我國尚未制定專門的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法律,而缺乏權威法律依據的教育執法監督很難保證執法監督職能的發揮。國外許多國家都有明確的教育監督法律,如日本的《學校教育法》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做出了具體而詳細的規定。我國相關部門也應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教育行政執法方面的獨立的監督法律,以推動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不斷發展。

3.建立最廣泛的監督體系,突出“全監督”的概念

建立最廣泛的監督體系,突出“全監督”的概念,可以充分調動各方監督力量,有利于實現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效果最優化。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監督可以分為教育行政系統內監督和系統外監督兩部分。具體包括:第一,要強化教育系統的內部監督,如教育督導、教師申訴等形式;第二,要強化縣級人大監督,人大是我國的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因此要強化人大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第三,強化網絡監督。要充分利用網絡快速和便捷等特點來監督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第四,強化新聞輿論監督。新聞輿論監督具有公開性、廣泛性和及時性等特征,因此必須強化新聞輿論監督;第五,要接受群眾監督。教育行政執法的權利是廣大人民群眾賦予的權利,因此必須接受群眾監督。

(四)教育行政執法環境建設

1.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宣傳和培訓工作

當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素養整體偏低,尤其是民族地區和貧困地區,這直接影響到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的效果。因此,相關部門要重點加強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宣傳和相關培訓工作,不僅要求執法人員掌握相關的法律知識,更要讓執法人員學會理論聯系實際,解決現實生活中的教育執法問題。

2.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法規宣傳力度

加大對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僅可以有效配合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而且可以使得相對人加強對教育行政執法的監督。其重要的現實意義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可以監督縣級教育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工作,確保執法的公平和公正,實現執法效果的最優化;第二,使縣級教育行政執法相對人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只有知法,才能懂法,才能用法;第三,有利于教育行政執法人員和執法相對人自覺遵守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讓法律深入人心,以此來加強和改進目前我國縣級教育行政執法工作,促進生態教育的發展。

作者:金東海藺海灃單位:西北師范大學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