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檢察監督制度建構論文
時間:2022-04-10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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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民事執行檢察監督需要遵循全面監督、有限監督、依當事人申訴以及事后監督等四項原則。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包括錯誤的裁定、決定、違法的強制執行行為、以及徇私枉法的行為。監督方式包括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以及刑事調查。相關的工作機制包括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和保障機制等。
關鍵詞: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機制
基于目前立法、司法等方面的因素,對民事執行進行檢察監督的規范、有效的制度和程序遠未建立,尚不能真正發揮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功效,需要根據我國民事檢察監督的基本理論和民事執行的運行規律加以分析思考,逐步加以完善。
一、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原則
我國民事檢察制度是在民事訴訟制度背景中運行的,民事檢察制度理應遵循民事訴訟原則。與此同時,民事檢察制度也是檢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訴訟監督的本質屬性,民事檢察制度有其自身特有的制度運行規律,因此,民事檢察制度除了遵守民事訴訟原則外,還應遵循自身所特有的原則。
(一)全面監督原則
民事檢察監督應為全方位的監督,監督的對象包括法院和訴訟當事人,監督的方式包括提訴監督、參訴監督、抗訴監督、執行監督。設立民事檢察制度的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司法公正。法院及訴訟當事人有違司法公正的行為可能存在于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而不只限于裁判發生效力后。因此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應該對民事訴訟進行全方位的監督,進而維護司法公正。所以,我們一方面要堅持目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抗訴監督方式,并進一步將之完善;另一方面應結合我國國情,創造新的監督方式,與抗訴方式相互配合,建立起全方位的民事檢察監督體系。
(二)有限監督原則
由于我國民事檢察制度運行環境的限制,檢察機關的監督應有合理的邊界范圍。檢察機關所進行的民事檢察監督在理論上涉及案件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監督兩個方而,但在司法實踐中,應把監督重點放在案件合法性監督上。從法院的角度來看,如果檢察機關對案件的合理性進行監督,將與法院的自由裁量權發生沖突,有干涉審判獨立之嫌。從當事人的角度而言,檢察機關過多關注案件合理性問題將與當事人處分權發生沖突,有違私法自治。此外,民事檢察制度的啟動,必然要進行相應司法資源的投入,在我國現有司法資源相對缺乏的情況下,檢察機關的民事監督應放在對案件的合法性監督上。
(三)依當事人申訴原則
為了避免造成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預以及妨礙民事執行程序的高效運行,民事執行活動的檢察監督應當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檢察機關不應主動啟動監督程序。檢察機關的監督應當視為對當事人的權利救濟,應遵循民事訴訟的意思自治原則。因此,檢察機關啟動民事執行監督程序應當以當事人提出申請為前提。
(四)事后監督原則
檢察監督是執行程序結束或某一法律文書(如中止執行、變更被執行人裁定等)作出之后,而不應是程序進行之中。程序結束是指某一階段程序,如受理、準備程序之后,而不是全部執行完畢。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范圍與方式
(一)民事執行監督的審查范圍
現階段應重點對以下幾類情況進行審查監督:
1、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所作出的生效的裁定、決定違反法律規定。
2、強制執行行為違法。
3、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的行為。
(二)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1、糾正意見。對象為確有錯誤的裁定。執行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法院在執行中所作出的裁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向法院提出書面糾正意見。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法院在執行中所作的裁定確有錯誤,指令執行法院的同級檢察院進行監督。
2、檢察建議。檢察建議的對象可以有以下幾類情形:(1)在執行程序中所作出的通知(包括協助執行通知)、決定有瑕疵的;(2)發現生效裁判確有錯誤的,準備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的,可以建議法院暫緩執行;(3)對執行人員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或者涉嫌犯罪的,建議法院更換執行人員;(4)對于執行管理中需要改進的問題,建議法院完善。
3、糾正違法通知書。對執行人員有嚴重違法的,檢察機關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要求法院糾正違法行為,并追究當事人的紀律責任。
4、刑事調查。發現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截留侵占執行款物或執行費、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嚴重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涉嫌犯罪的行為,可以進行初查和立案偵查,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
三、民事執行檢察監督工作機制
(一)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
民事執行申訴案件的受理審查機制包括了申訴案件的管轄、審查及審查終結等機制。
1、申訴案件的受理。可以由民檢部門行使民事執行的檢察監督權。從案件的來源看主要是檢察機關或其他國家機關發現提出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或案外人認為執行中作出的裁定、決定錯誤、以及法院的執行侵害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控告的,檢察機關應當受理。另外,對于民事執行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的、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執行人員徇私枉法的行為,檢察機關發現后應當一起查處。
2、案件管轄。對于民事執行活動通過同級檢察院的監督從時間上更為及時。民事案件的檢察監督工作已開展多年,已形成一支高素質的民事檢察隊伍,辦案質量已得到保證。因此,在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級別管轄上應采取同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的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如上級檢察院認為必要,可主動對下級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下級檢察院認為需要的,也可提請上級檢察院進行監督。
在地域管轄上,采取執行法院所在地檢察院管轄原則。民事執行活動主要就在執行法院所在地進行,因此,由執行法院所在地的檢察院進行監督有利于及時發現問題和解決問題。另外,執行法院和當地的同級檢察院因為地域關系,開展工作時能更好地進行溝通和協調,監督效果更為明顯。
3、案件的審查。民檢部門受理民事執行案件的申訴之后,應當及時進行審查。首先是從程序上進行審查,包括申訴主體的適格、申訴的材料等。其次是從實體上審查執行行為是否錯誤有且屬于檢察機關監督范圍之內的。提起申訴的民事主體必須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和實質上的要件:
可以提起申訴的主體為執行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及案外人。執行當事人包括了申請執行的當事人和被執行人,原則上是依照民事判決書判決的內容來確定,即為生效法律文書所記載的債權人和債務人。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可能發生債權債務主體的變更,即由執行當事人以外的人繼受判決書中所確認的債權債務,此時,繼受了債權債務的人就成為執行當事人,這種當事人稱為繼受人。
執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可以作為申訴的主體。這里的第三人是指主張其合法權益受執行行為侵害的案外人。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主張自己合法權益受到執行行為侵害且與執行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除了符合形式上的要件外,提起申訴的主體還需具備實質上的要件。其一,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執行行為侵害的人。如果認為執行行為侵害的是他人的權益,則無權提起。其二,提起申訴的主體必須是與執行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人。也就是說其合法權益受到執行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直接影響的人。
申訴的材料。申訴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應當提交申訴書、人民法院的執行文書,以及證明其申訴主張的證據材料。
4、審查終結后的處理。辦案人員應當在規定的期間內進行審查,需要延長審查期限的,按規定的手續辦理。審查終結后,區分情況及時作出決定。民事執行行為沒有錯誤的或雖有瑕疵但并不影響申訴人實體上的權益的,應做好申訴人的息訴工作。法院的執行確有錯誤的,根據具體情況向法院提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糾正通知書等。
比照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抗訴案件辦案期間,執行監督案件宜在3個月內審查終結。如果需要刑事調查的,適用刑事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
(二)監督保障機制
1、必要的調查權。為了取得民事執行檢察監督的效果,應該賦予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相應的調查權。
(1)調查執行文書的權力。執行人員在從事執行活動時必須依照相關程序進行,執行文書是執行人員活動軌跡的書面記載。執行文書包括法院在執行中做出的裁定、決定、通知等。檢察機關對執行活動的合法性審查首先應是對執行文書進行審查。
對于已經終結執行程序的案件,執行人員已將案卷歸還檔案室的情況下,檢察機關可以直接調閱案卷。對于執行程序尚未終結,申訴人提出申訴的,相關資料未裝訂成案卷,或執行程序雖終結但執行人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歸檔的,檢察人員可以直接向執行人員借閱案卷或復制相關材料,法院執行人員不得拒絕。
(2)調查執行中相關事項的權力。申訴人在提出申訴時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申訴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并闡明理由的,檢察機關可以依職權進行調查。
檢察機關認為確有需要進行調查的,也可依職權主動調查。對于一些執行申訴案件中,申訴人并沒有向檢察機關提出調查申請的,檢察機關認為確需調查的,也可調查。執行人員在執行過程中違法對當事人采取拘留、罰款的強制措施或其他濫用強制措施的,該行為對當事人的財產和人身都造成了極大的侵害,影響較大,檢察機關都可依職權主動進行調查監督。
(3)刑事調查權力。對于執行人員嚴重違法或者涉嫌犯罪的,檢察機關可以直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偵查等。
2、監督效果的保障機制。檢察機關對法院的執行活動進行監督,并發出糾正意見、檢察建議、糾正違法通知書以后,法院應當尊重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地位,積極接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組織人員對檢察機關提出的糾正意見、檢察建議或者違法通知書進行研究,并及時整改。比照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對執行的監督,法院應當在一個月內向檢察機關反饋接受監督的情況。
3、配套以下機制。(1)檢法工作機制。一是建立檢、法兩院的民檢部門與執行庭定期聯系制度。二是建立檢察長列席審委會討論執行案件制度,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檢察長可以列席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執行案件的裁決過程,發表檢察機關監督意見,但不參與表決過程。三是建立個案執行督促催辦機制,促使法院認真、及時糾正其違法行為,并將結果通知檢察機關。四是建立執行息訴工作機制。對于執行機關的執行裁定及執行行為正確、被執行人不服的,檢察機關應做好申訴人的說服解釋工作,依法公開進行審查,做到澄清問題、消除疑慮、明辯是非、消除矛盾。(2)提請上級檢察院監督機制。如果法院拒絕接受監督或者拒絕反饋,可以向上級檢察院報告同級法院拒絕接受監督的情況,提請上級檢察院監督。在上報上級檢察院的同時,應當附上開展該項執行檢察監督的案卷,以利于對上級檢察院對執行檢察監督進行全面審查。上級檢察院認為下級檢察院的執行監督正確的,應向同級法院發出檢察建議,要求同級法院對其下級法院監督;如果上級檢察院認為下級檢察院的監督不當,可以責令下級檢察院撤回監督文書。(3)提請人大監督機制。如果法院拒絕接受監督或者拒絕反饋,必要時,可以向同級人大常委會進行專題請示匯報。匯報檢察機關開展該項執行檢察監督的情況、以及法院的態度,爭取人大的支持,保障檢察監督的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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