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律師行業誠信缺陷的反省
時間:2022-03-15 03: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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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律師因為出現誠信問題而受到律師協會的懲戒、司法行政部門的處罰、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事件時有發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們在律師行業誠信問題上存在一些認識誤區,以至于在律師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等方面出現了一些偏差。因此,有必要對此予以反思、檢討和總結。
一、律師行業在誠信問題方面存在的錯誤觀念
對于律師行業出現的一些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現象,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錯誤的觀念。
(一)與其他行業比較,律師行業的誠信問題并不嚴重
有些同行雖然也對律師行業頻繁出現誠信問題感到痛心。但是認為根據事物的發展規律和統計數據,各行各業發展到一定階段都免不了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誠信問題在其他行業更加嚴重。因此,有些律師認為,律師行業存在誠信問題也可以理解,并且與某些行業相比,律師行業的誠信問題還算比較好的,對此不必太過在意。
(二)國外同行也存在誠信問題,我國律師行業存在誠信問題無可厚非
有些同行認為。隨著律師行業規模的不斷擴大,總是會出現一些害群之馬,即使最具有品牌競爭力的美國律師行業,也有不少律師存在誠信方面的問題。因此,中國律師行業出現一些誠信方面的問題也屬于正常現象,沒有什么大不了的
(三)現階段律師執業環境不佳,對出現誠信問題的律師應當予以寬容和保護
有些同行認為,現階段我國律師的執業環境比較差,很多律師生存艱難,在這樣的執業環境下偶爾出現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也可以理解,不應當將其一棍子打死.而應當予以適當的寬容和保護。
(四)家丑不可外揚,行業內部的處罰無需對外公布
有些同行認為.對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律師的處罰應當僅限于行業內部,不宜對外公布。原因在于,目前整個律師行業的社會地位和社會評價本來就與社會的期望不匹配.此時對外公布律師行業的負面消息不利于律師行業的發展:行業內部的問題還是應該在行業內部解決。家丑不可外揚,不應對外公布。
二、律師行業在誠信問題方面存在錯誤觀念的原因筆者認為,部分律師同行和各級監管部門的部分人士對律師行業的誠信問題存在上述錯誤觀念是有其深層次原因的.可以從幾個方面分別進行剖析。
(一)整個社會對誠信問題的容忍度普遍偏高
現階段,我國正處于經濟社會轉型期,一些行業不時出現這樣或那樣的誠信問題,為了解決這些問題相關方面也都絞盡腦汁、頗費心思。比如時下比較流行的“幾個承諾”:官員承諾不以權謀私,法官承諾不徇私枉法,警察承諾不刑訊逼供……筆者認為,提出這些承諾的出發點是好的,但是承諾的內容卻值得商榷。這些承諾本來就是其職業屬性中的題中應有之義,根本無需承諾.而且這些承諾幾乎都是法律和社會公眾對該行業的容忍底限,一旦突破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這些承諾折射出現階段我國整個社會的一種現象,那就是把及格當優秀,把不違法當優秀,對違法亂紀行為的容忍度普遍偏高。正是因為整個社會對誠信問題的容忍度普遍偏高,才導致一些律師同行對待律師行業自身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也抱著一種相對寬容的態度。其實其他行業出現誠信問題不能成為容忍律師行業出現誠信問題的借口,律師不應該自降身價,拿其他行業的問題來寬容自身的不誠信行為。恰恰相反,律師行業應當對誠信問題提出更高的要求,尤其對待故意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實施“零容忍”。
(二)對國外同行的誠信問題存在認識誤區
有些同行認為.律師誠信問題不只是中國有,美國律師同行同樣存在不少誠信方面的問題,這其實是對美國律師行業的一種誤解。據調查發現,在美國,律師的職業操守和誠信水準歷來被視為是律師的安身立命之本,每一位想從事律師行業的公民都必須具備超越普通公眾的道德水準。一方面,基于嚴格的考核和審查制度,存在道德和誠信問題的公民很難進入律師行業;另一方面,一旦律師在公眾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稍微有所下降,美國律師同行便會非常憂慮,進而開展深刻的反思和檢討。在我國,有些律師對交通違章、購買盜版書籍等“小事”不以為然,但是,同樣的行為如果發生在美國,則會被認為是品行不端的表現,尤其如果從事上述行為的是美國律師.其必然會遭到整個行業甚至整個社會的不恥和鄙夷。美國律師行業在誠信方面的高標準由此可見一斑。
(三)未認識到對個別律師的寬容和保護就是對整個行業的“殘忍”
現階段.律師執業環境的確不盡如人意,律師執業面臨諸多困難,但是這不但不能成為寬容和保護不誠信律師的借13,反而應當成為制定更加嚴格的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助推器。試想,在律師行業的執業環境已經比較惡劣的情況下,如果律師再出現誠信方面的問題,豈不是更加授人以柄.對律師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形象來說豈不更是雪上加霜么?!因此,只有律師嚴格遵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客戶乃至整個社會才能對律師滿意.只有客戶乃至整個社會對律師滿意,才能提升律師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形象.只有律師的社會地位和社會形象不斷提升.律師的執業環境才會逐漸改善,才會形成有利于律師行業發展的良性循環。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對個別不誠信律師的寬容和保護,其實是對整個行業的“殘忍”。因為對個別不誠信律師的寬容和保護,不但是對不誠信律師以及潛在的不誠信律師的縱容,而且是對誠信律師以及潛在的誠信律師的傷害。
(四)未認識到不公開的處罰不具有威懾力
不公開處罰在短時間內固然有助于維護律師行業的形象,但是卻不利于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律師最在意的是客戶的評價,因為客戶是律師的衣食父母。而行業內部無論如何處罰,只要沒有對外公布,客戶或者潛在客戶一般不會知道,對律師的業務和聲譽一般也不會有太大影響。并且,由于對律師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處罰僅局限于行業內部,律師的違法成本不高,因而導致個別律師對于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處罰有恃無恐.對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更加肆無忌憚,這對遵紀守法、講誠信的律師是非常不公平的
三、律師行業對待不誠信的行為應當實施“零容忍”
筆者認為,律師行業應當制訂和執行嚴格的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尤其對于故意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采取“零容忍”的態度。原因如下:
(一)律師肩負著神圣的職業使命
中央政法委書記在第七次全國律師代表大會講話中指出,律師要做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者、法律尊嚴的維護者和司法公正的促進者:維護社會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也是我國律師肩負的神圣職業使命法律作為定紛止爭的最后一道防線,關乎國家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律師是社會公平正義的保障者,就像公眾人物的隱私權理應受到限制一樣。律師理應在誠信方面成為整個社會的標桿。律師一旦在誠信方面出現問題.必將對法律的公信力造成難以估量的損害。如果蒙受冤屈的民眾對法律這一最后的救濟途徑喪失信心。那就只能采取暴力極端的私力救濟方式解決問題.這將直接危及國家和社會的穩定和安全。從這個意義上來講,律師必須具備崇高的道德水準和誠信水準。我們必須意識到,由于律師的職業屬性使然,社會對律師的職業道德和職業操守當然有更高的期待,我們也應當有更好的表現。
(二)律師是客戶身家性命的寄托客戶找到律師的時候,一般是最需要幫助的時候,他們會對律師產生高度的信任和依賴.甚至會將自己的身家性命托付給律師。而此時,如果律師不誠信,將產生災難性的后果。因此,客戶對律師的誠信水準必然提出更高的要求。
(三)律師與客戶相比具有專業優勢與客戶相比,律師具有明顯的專業優勢,很多時候律師的判斷和決定將對客戶的利益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律師理應對自己的判斷和決定承擔一種比一般人更加嚴格的專家責任,一旦律師利用這種專業優勢損害客戶的利益,就應當受到比一般人更加嚴厲的處罰。試想,如果連律師都信不過,客戶怎樣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如果不能通過法律途徑維權,客戶還能通過什么途徑維權?
(四)律師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與誠信問題息息相關現階段,我國律師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與律師行業本應有的地位并不匹配。律師很少能夠通過組織推薦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管理,政府也很少主動購買法律服務.而是把律師當做解決問題的工具,當遇到麻煩需要律師時就把律師當做體制內的人來免費使用,忘記律師要靠律師費來維持生存和發展:而在平時參政議政的時候則將律師當做體制外的人,認為律師是通過提供法律服務營利的中介組織。
與商人的區別不大;即使偶爾有律師參與國家和社會的管理,也大多是以派黨員而非律師的身份參與這些現象表明,社會對律師的定位和價值的認可度還未達到律師行業應有的高度。有些律師同行對這種現狀憤憤不平,但是,筆者認為,造成這種現狀的原因,固然有社會對律師行業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解,包括對律師行業屬性的不了解、不重視。甚至對整個律師行業抱著一種懷疑的態度。但是,我們也不得不承認,我們自身也的確還存在一些誠信方面需要改進的問題,別人怎么想、怎么做我們不能去左右人家.我們所能把握的是,做好自己的事,在誠信方面嚴格管理自己,不留把柄,使整個行業樹立一種高標準的誠信形象,甚至超出外界對律師行業的期望。試想,如果我們律師行業對自身誠信的要求超出外界對我們的期望,那些指責我們的人不就無話可說了么?
為什么現階段我國律師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與律師行業本應有的地位不匹配呢?如前所述,雖然絕大多數律師都做得比較好,但是也存在極少數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律師,正是這些極少數律師的不誠信行為,才因此導致整個律師行業的社會評價和社會地位受到嚴重影響.進而導致客戶乃至整個社會對律師缺乏應有的信賴和尊重.最終導致律師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與律師行業本應有的地位不相匹配。對于外界如何評價,律師可能無能為力,但是卻Ⅱ丁以從律師行業自身開始反思和改進。只有律師行業對不減信的行為實施“零容忍”,律師才能贏得客戶乃至整個社會的尊重和信賴.律師的政治、經濟和社會地位才能得到提高,律師行業存在的諸多問題便可以迎刃而解。
綜上所述.基于客戶乃至整個社會對律師誠信問題高標準的期待和要求,律師行業必須制定和執行嚴格的誠信標準,尤其對于故意違反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應當實施“零容忍”。只有觀念轉變了,才能落實到律帥監管的法律、法規、政策和制度等方面,才能逐步解決現階段律師行業存在的誠信問題:只有徹底解決了誠信問題.律師才能贏得客戶乃至整個社會更多的信賴和尊重,才能擁有更好的社會形象和社會地位,才能更廣泛地參與國家和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才能真正肩負起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神圣職責,也才能為推動國家的民主法治進程做出應有的貢獻。若此,則是律師行業之大幸、客戶之大幸、社會之大幸、國家之大幸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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