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種子行政處罰論文
時間:2022-09-25 02: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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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種子案件中的主管
農業部門與工商行政部門對下列案件均由管轄權。(1)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2)經營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3)經營的種子沒有標簽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本法規定的;(4)偽造、涂改標簽或者試驗、檢驗數據的;(5)未按規定制作、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6)種子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未按規定備案的。各級農業主管部門應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到執法中不缺位、不越位。對于農業及工商兩個部門均有處罰權限的,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案件主管實行“立案在先”的原則即哪個部門立案時間在前,就由該部門主管。如果是同一天立案,由最先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主管。
2種子案件的管轄
種子案件的管轄,是指各級農業部門之間和同級農業部門之間處理種子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種子案件的管轄是處理某個特定案件由哪個和哪級農業部門處罰的一項制度。
2.1地域管轄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七條“農業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按照該項規定在各行政區域內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對本區域內發生的違法種子案件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這是一般性的規定,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應按照特殊規定執行。例如按照《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于侵犯農作物新品種權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省級農業主管部門負責,如果該類案件發生在縣級行政區域,縣級農業部門也無權查處,應及時將案件移交省級農業部門處理。
2.2級別管轄
按照《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農業處罰案件的管轄分為四級,即國家農業行政部門、省級農業行政部門、地市級農業行政部門、縣級農業行政部門。一般情況下實行縣級管轄為主的原則,即縣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違法案件;設區的市、自治州的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省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農業部管轄全國范圍內的重大、復雜的行政違法案件。對于種子案件重大、復雜的標準目前還沒有明確規定,哪些案件屬國家農業部、省級以及地市級管轄需要農業部進一步明晰。
2.3管轄權的移送
是指某農業部門對種子案件具有管轄權,但由于某種客觀原因,將案件移交給其他農業部門處理的制度。《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確定了兩種移送方式。一是上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在必要時可以管轄下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的行政處罰案件。二是下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認為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或者本地不宜管轄,可以報請上一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管轄。
3處罰文書的送達
種子案件處罰文書的送達是指在辦理一般程序案件中農業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及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的行為。執行送達職務的人稱為送達人,接受文書的當事人稱為受送達人。在法治社會中,送達是行政處罰決定產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當事人行使陳述、申辯權以及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基礎,也是當事人尋求法律救濟的權利開始計算法定期間。因此做好辦案文書的送達工作意義重大。在種子案件辦理當中,送達按方式分可分為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公告送達。
3.1直接送達
一般情況下,種子案件的處罰文書采取直接送達。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如種子有限公司)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有限公司的分支機構)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
3.2留置送達
只有在當事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簽名、蓋章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其所在單位的有關人員到場,說明情況,把執法文書留在其住處或者單位,并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3.3郵寄送達
直接送達農業行政處罰文書有困難的,可采取郵寄方式送達,掛號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3.4公告送達
在上述送達方式均無法解決的情況下,農業部門可采取在所在地省級報刊上刊登公告的方式送達,行政處罰文書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天,即視為送達。
4執法人員的回避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三十六條對回避制度作出了原則規定,即辦案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該規定是行政處罰過程中實體結果和程序的公正重要保證,也是行政處罰公平、公正原則的具體體現。回避原因是行政執法人員與當事人之間存在直接利害關系。何謂“直接利害關系”《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未做詳細規定。我們認為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4)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回避提起有兩種方式。一是當事人提起,即行政執法的對象或行政處罰案件中的當事人,認為辦案人員與自己有直接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公正辦案,并導致對自己不利的后果時,有權申請該辦案人員回避;二是辦案人員提起,即當辦案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的當事人存在某種直接利害關系時,應當申請回避,以避嫌疑。這樣做既能保持自己公正執法的地位和形象,又能防止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的執法結果作出不適當的解釋。回避的決定因需要回避人員不同,決定的部門不同。案件調查人員的回避,由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決定;農業行政處罰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集體討論決定。
作者:牛家坤韓偉單位:黑龍江省尚志市種子管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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