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政執法問題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7 03: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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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闡述了林業行政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包括林業執法多頭執法、職能重合、機構不健全等,并提出了治理對策,以期為林業行政執法改革提供參考。
關鍵詞:林業行政執法;存在問題;治理對策
林業行政執法是指林業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林業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相對行為人,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使國家林業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具體實現的活動過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將依法治林作為加快林業發展的基本方針的確立,體現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賦予了林業行政執法機關更加神圣的使命。林業行政執法機關能否依法行政是確保林業跨越、持久發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關鍵所在。《決定》將林業行政執法作為林業的四項改革之一,說明目前林業行政執法在相應的環節已制約著林業的發展,林業行政執法改革勢在必行。
1林業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1多頭執法,雜亂無序
從目前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狀況看,除林政部門作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代表其執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機關、森林植物檢疫站、野保站、林業工作站在執行林政處罰時都需要林業行政機關的委托。由于這些單位大都是事業單位,辦案經費得不到有效保障,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在未取得合法委托或超越委托職權、職責范圍的情況下,查處涉林的各類林業行政案件,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利于打擊違法行為,有損于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1.2相關部門執法職權重合
森林公安機關是國家公安機關派駐林業的一支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業刑事偵破權和森林法授權的林政處罰權。林政部門是林業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是林業綜合執法部門。林木檢疫站、野保站、林業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職權,根據林業行政機關的委托,履行各自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這些部門均有超出管理、委托職權范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為,即使發現本不該屬自己部門管轄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處罰程序的規定移交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處理,而是違規行政,降低處罰標準。有的單位為了本部門小團體的利益相互之間不是互相補臺,而是互相拆臺,不能形成合力,從而失去了戰斗保壘作用,不能夠起到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目的,從而失去了“嚴管林”的真正意義。
1.3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不健全
根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確立1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林業行政案件在調查結束后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送至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后,由本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而實際中,因政府機構改革,大部分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未設立專門統一的林業法制機構,現行的林政股沒有確實起到真正的審查把關、監督作用,致使林業各執法部門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隨意性擴展,使得林政執法的標準質量降低。
2治理對策
2.1建立健全林業綜合執法機構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業執法機構,統一負責林政案件的把關、審核、監督工作,統一執法標準、程序,以從根源上堵塞執法漏洞。通過考核、測評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為龍頭、由林業主管部門的各股、站、室業務骨干組成的林業執法綜合隊伍,以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公安機關這支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2.2加強執法制度建設
一是林業行政機關要建立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承諾制和過錯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約束人。二是上級機關采取明查、暗訪,結合查閱卷宗、開座談會等方式,查擺、指導基層林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優缺點,使林業行政執法制度日趨合理。
2.3完善執法體系
一是要規范林業行政執法的行為方式。林業行政執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監督、行政強制、行政獎勵、林業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只是行政執法手段之一,要改變目前林業行政執法等同于林業行政處罰的現象,應對行政執法的行為方式進行規范。如通過稅制改革,將必須征收的行政事業費納入國家或地方稅收,使行政執法不受利益驅動。二是要提高林業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通過教育、培訓和資格認證等形式,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執法權限、范圍、種類、程序等;切實加強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經考核后持證上崗;要把好進入關,對執法人員進行制度化的考核考評,監督其執法行為。三是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堅決杜絕執法行為與經濟利益掛鉤的現象,執法隊伍所需經費全部由財政列支,不得以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也不得以返還和獎勵等方式變通補充經費,徹底改變“以收抵支”和“以罰養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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