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09 05: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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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抽象行政行為是政府行為中的重要表現形式之一。現行體制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途徑很多,但實際收效甚微。因此,有必要加強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有效監督,其中最主要的監督途徑就是將其納入行政復議范圍。本文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結合行政復議實踐和海外經驗,提出了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對抽象行政行為進入復議范圍后面臨的申請復議條件、復議管轄、復議效果、復議決定的性質等問題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抽象行政行為行政復議監督范圍
對抽象行政行為復議監督問題是理論界及實際部門十分關注的問題,從1990年起草《行政復議條例》起,就有人主
張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但由于當時條件所限及認識的不統一等原因,最終未能如愿。7年過去了,隨著修改《行政復議條例》工作逐步展開,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問題再度被提上議事日程。那么,抽象行政行為究竟指什么?包括哪些表現形式?在目前監督體制下,有無必要將其納入復議范圍,能否找到相應法律依據?一旦納入之后,又將面臨哪些問題等等,均是理論界應當回答的。本文試圖就上述問題作一粗淺分析,以期引起討論。
一、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及范圍界定
抽象行政行為是一個學理概念,是指行政機關針對非特定主體制定的,對后發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復適用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從特征上說,非特定人是相對特定人而言的;對后發生法律效力是指其效力及于未來;可以反復適用是指可以不止一次地適用該規范性文件,符合上述三個條件才能稱為抽象行政行為。例如,縣政府關于某項收費的文件是針對非特定人的,而且對未來生效,但對相對
人不能反復適用,不具備第三個條件,因此,收費文件不是抽象行政行為。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范圍,理論界普遍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上至國務院,下至鄉政府,各級行政機關都有權依據憲法和組織法實施抽象行政行為。①從我國抽象行政行為的范圍看,有必要對包括行政法規在內的所有抽象行政行為加以監督和規范,但從我國的法制現狀及法規、規章在執法過程中所起的作用看,將所有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不太現實。權衡現行體制下抽象行政行為對行政管理發揮的作用及存在的問題兩方面關系,筆者認為將納入行政復議范圍的抽象行政行為界定為規章及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為宜。本文抽象行政行為的概念除特別說明外,均指規章及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
二、現行體制下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途徑
根據我國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條例》第10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不能申請復議。關于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申請復議的理由,《國務院法制局關于〈行政復議條例(草案)〉的說明》給予了權威性解釋:"對抽象行政行為和內部行政行為的監督,同對行政仲裁、行政調解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監督一樣,現行法律、行政法規都分別有相應的規定。由這些行為引起的爭議,只要按有關規定辦理即可,沒有必要走復議這個程序。"②在當時看來,盡管抽象行政行為也可能會損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但解決這一問題已有其他途徑,無需納入行政復議范圍。那么這里所說的其他監督途徑指什么呢?
(一)人大和上級行政機關的監督
從憲法、組織法的規定來看,首先,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其次,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再次,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委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決定、規章;最后,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二)備案審查、法規清理和訴訟監督
從具體做法上看,國務院各部委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要向國務院備案,國務院通過備案審查可以發現規章中存在的不當或違法問題,從而加以糾正。有些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政府也要求其所屬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將其規范性文件上報備案。此外,國務院在組織清理規范性文件過程中可以發現抽象行政行為存在的問題并予以解決。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也可以解決一部分抽象行政行為存在的問題。
(三)行政復議機關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時的間接監督
根據我國《行政復議條例》第43條的規定,復議機關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時,如果發現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與上一級規范性文件相抵觸時,有權在其職權范圍內予以撤銷或者改變。復議機關無權處理的,向其上級機關報告,上級機關無權處理的,提請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這些看似完備的監督制度實際上收效甚微。究其原因無外乎兩點:一是上述監督幾乎都是機關之間或者機關內部的監督,由于缺少有效的程序規則,因而無法順利進行。二是
在這些監督形式中,沒有行政行為的利害相關人參與,同于缺少程序的發動者,無法溝通行政行為主體和行政相對人之間的關系,使得上述監督形式有名無實。
三、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的必要性
如前所述,在我國現行體制中,對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申請復議,只能通過其他監督途徑解決違法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問題。然而,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從實際情況看,現行的監督機制并未能有效地發揮作用。而且隨著抽象行政行為的增多。違法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問題日趨嚴重。于是,理論界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的呼聲再度高漲。③概括起來,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的必要性有以下幾方面:
(一)抽象行政行為本身性質的需要
我國《行政復議條例》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但對抽象行政行為不能申請復議。很顯然,這在邏輯上是說不通的,對相對人也不公允。因為具體行政行為畢竟是針對個別人的,即使違法,對相對人造成的損失也是局部的。但抽象行政行為則不同,它是針對普遍對象作出的,適用的效力不止一次,具有反復性、加之層次多、范圍廣,因而產生的影響要遠遠大于具體行政行為。一旦違法,將會給眾多人造成損失,如果復議機關不能受理對違法抽象行政行為提出的復議申請并予以撤銷,那么就有可能導致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圍內連續發生,使更多的相對人蒙受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說,抽象行政行為比具體行政行為更具有危險性和破壞力,因此更有理由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
(二)改變抽象行政行為違法現狀的需要
由于立法排除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監督,其他監督機制又跟不上,致使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問題日趨嚴重。有些行政機關,特別是基層行政機關,習慣于使用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征收財物、攤派費用、設置勞役。還有一些行政機關為了爭奪收費權、處罰權、許可權,推卸職責和義務,不顧法律權限和分工,隨意通過抽象行政行為擴張本地區、本部門的權限,導致規章打架、沖突、重復和管理失控。對于這些問題,因立法明確排除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其他監督機制又難以奏效,于是,形成了對抽象行
政行為監督的真空地帶。要改變這一現狀,首先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
(三)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全面監督的需要
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了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全面監督關系,監督的內容從制定法規政策、實施抽象行政行為到執行法律、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等各方面。但現行的行政復議制度只體現了上下級之間有關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關系,卻未能解決對抽象行政行為的監督,這說明現行的復議制度實質上是一種不全面的監督形式。從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監督關系應當是全面監督的角度看,完全有必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的范圍。
四、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復議范圍的可行性
(一)現行法律提供了復議機關對抽象行政行為監督審查的法律依據
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規定,國務院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不適當的決定或命令"(憲法第89條第13、14項)。"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憲法108條)。有權"改變或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51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39條,憲法第104條)。可見,國務院改變撤銷和各部委、地方各級行政機關不適當決定命令,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改變撤銷下級政府不適當決定命令,各級人民政府改變撤銷所屬工作部門的決定命令是憲法和組織法賦予的一項法定職權。所謂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既包括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也包括具體決定、命令,因此,上級監督審查下級機關的抽象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依據的。行政復議機關完全可以依據憲法、組織法的規定復議審查下級機關和所屬部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為。
(二)行政復議制度的實踐為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積累了經驗
《行政復議條例》實施7年來,我們已經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方面積累了一定成功經驗。這為今后審查抽象行政行為奠定了基礎。特別是復議機關在審查依照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有權在職權范圍內撤銷改變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這種對抽象行政行為間接復議審查的嘗試說明,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審查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意味著相對人不僅對依照抽象行政
行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權申請復議,而且對抽象行政行為本身可以直接申請復議,這可以在更大范圍內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三)海外行政復議制度提供了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經驗
海外行政復議制度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了擴大復議范圍的可行性。例如,根據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553條第五項的規定,"各行政機關應給予有利害關系的人申請、修改或廢除某項規章的權利。"意味著公民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規章等規范性文件時,有權要求該機關修改或廢除規章。法國的行政救濟制度事實上也是一種復議制度,依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不服行政機關的條例,可以申請復議。例如,"由于法律或上級條例的出現
,而使下級行政機關某項條例的存在成為不合法時,根據行政法院的判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法律和上級條例公布后兩個月內,請求行政機關廢除或修改不符合法律情況的條例"。"由于事實情況的重大變遷,因而使某項條例的繼續存在喪失合法基礎時,根據行政法院的判例,利害關系人也可請求行政機關廢除或修改喪失存在根據的條例。"④我國臺灣省內政、財政、教育、司法行政、經濟、交通等各部組織法第三條均規定,各部就主管事務,對于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首長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法令或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后,停止或撤銷。⑤
五、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面臨的問題
(一)申請復議的條件
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復議范圍后,申請復議的條件應當以相對人人身權、財產權有可能受到影響為前提條件。首先,復議申請人必須是抽象行政行為的相對人。每項抽象行政行為都是針對一定范圍的人作出的,只有可能受到該抽象行政行為影響的人才是抽象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因此,在申請復議條件上,不能隨意擴大抽象行政
行為相對人的范圍,而應當嚴格以該抽象行政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為相對人的范圍。例如,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文件,要求排氣量一升以下的機動車按車牌未尾數分單雙號駛入市區,該文件并不對所有人產生效力,而僅限于一定的范圍的機動車車主。此范圍內的人均可稱為該抽象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即享有申請復議的權利,此范圍以外的人則不能成為復議申請人。其次,相對人申請復議,必須以合法權利受到影響力前提條件。至于可種權利受到影響才能申請復議,則應參照現行與復議相配套制度的基本原則而定。行政訴訟法將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確定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受到侵害,對于公民其他權利,如政治權利、言論、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權利受到侵犯能否提起訴訟,則取決于單行法特別法的具體規定。所以,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復議,也應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人身、財產權利受到侵犯為前提條件,對于其他權利受到侵犯的,能否申請復議,也應以特別法的規定為準。最后,抽象行政行為不同于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對未來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作出之后并不立即對相對人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但會在將來某一時間可能發生效力。因此,申請復議的條件應不同于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條件,即不能以相對人權利已經受到不利影響為條件,而應當以相對人權利可能受到影響為前提。例如,市政府一項交納城市增容費的規定,要求凡于文件之日起落戶該市的個人均需向市政府交納一定數額的增容費。該文件后,雖然對可能落戶北京的人產生效力,但不一定立即對相人的權利產生實際的影響。所以,在相對人申請復議時,不能以其人身、財產權已經受到實際影響為前提條件,而應當允許所有可能受到不利影響的人申請復議。
(二)復議管轄
復議管轄應當以復議機關職權而定,原則上應以有權制定抽象行政行為的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為共同可選擇管轄機關。因為只有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才有權改變或撤銷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依照上述原則,如果對層次較高的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復議,則意味著必須到抽象行政行為的制定或機關所在地提出該申請,勢必給申請人造成過多的人力、財力的耗費。為了貫徹行政復議高效、便民原則,應當以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政府為管轄機關,該管轄機關無權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應在一定期限(如一個月)內將相關申請案卷材料直接移送至有權機關。這樣,即可以避免申請人投訴無門,耗費人力、財力的情形發生,切實保障申請人享有復議申請權;也可以防止行政機關對復議申請互相推諉、拖延審查等現象發生,監督行政機關履行復議職責。
(三)復議效果
復議機關經復議審查,通常對抽象行政行為有兩種處理結果:第一,抽象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的,予以維持;第二,抽象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的,予以改變或撤銷。前一種結果并不涉及過多的法律問題,在此恕不贅述。后一種結果則涉及較多法律問題,如抽象行政行為被撤銷或改變后,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據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效力如何等問題,值得認真研究。筆者認為,抽象行政行為被復議機關撤銷后,不產生溯及既往的效力。據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效力也以不變為宜。理由是行政行為具有先定力,一旦作出又無爭議,不可變更,加之具體行政行為數量大,涉及面廣,如因此而動,必然造成大量爭議,行政機關無法應付。即使抽象行政行為被撤銷,也不必重新處理據此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當然,考慮到當事人對抽象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如果當事人曾因適用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而受到影響,可以在申請復議的有效期限內,以抽象行政行為被撤銷為由提起復議申請,通過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制度解決問題。如果當事人因適用被撤銷的抽象行政行為遭受損失的,可以在追索期限內要求國家賠償,但索賠時效自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算。至于在抽象行象行政行為生效期間未適用該抽象行政行為的當事人,則無權提出賠償的請求。因為未適用抽象行政行為,就意味著他不是抽象行政行為的相對人,自然無權申請復議,也無權獲得賠償。當然,除上述兩種情形外,還存在一類曾適用過已被撤銷的抽象行政行為,權利也因此遭受了損害,但未提出賠償請求的當事人。他們有權提出賠償請求,但應當在有效的索賠期內提出該要求,如果在有效索賠期未提出的,視同放棄了賠償請求權。出現上述不同結果,并不意味著法制的不統一。也不意味著法律適用的不統一。它恰恰反映了請求國家賠償的一個特點,即"國家被動提供救濟"的特點,國家賠償程序因當事人提出請求而開始,凡未提出賠償請求或放棄請求的,國家不可能也不必主動給予賠償。
(四)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的性質
復議機關關于抽象行政行為的復議決定是對特定事項的裁決,對特定申請人的人身財產權利發生影響,因而其性質是具體行政行為。既然復議決定是具體行政行為,所以應當賦予當事人對此提起訴訟的權利,然而,一旦允許當事人對此類復議決定提起訴訟,那么必然面臨法院審查抽象行政行為的問題。復議決定是關于維持或撤銷抽象行政行為的具體行政行為,法院不僅要審查該復議決定證據是否充足,適用法律是否得當,程序是否合法,當然還要審查該抽象行政行為本身合法與否。所以,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也自然擴大到抽象行政行為。很顯然,這與現行的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是不一致的,為此,有必要同時修改行政訴訟法關于受案范圍的規定,使二者協調起來。
①應松年主編《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55頁,方世榮《論具體行政行為》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88-90頁。
②國務院法制局編《行政復議條例釋義》,中國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161頁。
③應松年主編《行政行為法》,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755-759頁。楊解君、溫晉鋒《行政救濟法》,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63頁。
④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150頁。
⑤[臺]翁岳生《行政法與現代法治國家》,國立臺灣大學法學叢書編輯委員會編輯,1990年版,第1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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