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形態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3 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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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形態分析論文

國家公權力的運用,目的在于維護國家利益和公民權利。國家機關正確、適當執行法律,是執法活動的基本要求.執法形態如何,關系憲法和法律的權威,關系國家統治者的形象,關系到社會安寧。

一、執法形態,一個不可忽視的研究對象

執行法律,是將法律規范運用到社會生活,它是國家執法組織、執法人員,具體操作法律規范的活動。通過執法,法律進入社會生活,顯示規范的實際意義。這個過程,將書本上的法律、文字的法律,變為生活中的法律、活的法律,變成一種真實性的規范。在社會中,人們感受法律的規范性,除公民合意處理權利關系這一形式外,主要是通過執行法律這一社會活動過程。執法組織、執法人員具體的法律適用,是公民具體感知的真實法律。判決就是法,處罰決定就是法,分毫不假。如果沒有將一般性規范現實化于社會的執法,法律永遠不是法律,而僅僅是書面的文字符號。法律是社會共同生活的準則。關注社會場景,是法律規范實現權利整合的必要環節。沒有社會場景分析的法律正義,僅僅是正義概念的理論推演。合理的法律執行狀態,必須建立在執法形態的分析和控制的基礎上。

國家司法機關執行法律,我們一般將它稱為司法活動,國家行政機關執行法律,我們一般將它稱為行政執法。這兩種執行法律活動的方式、要求、范圍,實際上存在巨大的差別。由于人類法律制度的發展,尤其是權利救濟制度化,司法活動的法律程序相對完善,權利救濟途徑設計相對周全,比較于行政執法,它具有分層清晰的統一組織和組織控制手段、執法權力制衡機制、專業的法律職業階層,這種組織水平上的優勢,使司法體系成為國家法律執行的中堅力量。維護司法的權威,增加它運用法律規范的能力,可免使社會的裁判機制發生混亂,是一種有效率和經濟的安排。

與司法活動對應的行政執法,在上世紀行政國的趨勢下,成為執行法律的一種安排。這種安排,也是國家履行職能的一種方式。但是,在一個政府職能未能有效轉變、社會發展需要的有限政府形態沒有整合完成的情況下,行政執法的膨脹與失控,演變成為了公權力失范的重要形式。在中華法系傳統中,政府權力的邊界,包括與司法機構權力的邊界,一直沒有明確劃分,司法體系寄生于行政權力,權利裁判系統被行政權力安排整合,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關系,一直糾纏不清。這種不經濟的權力機制設計,持續到了現在。

在“無意識”承繼歷史傳統的狀態中,在法律規范的層面,為行政機關設置了權利裁判的角色。工商、公安、衛生、交通,建設等等這些政府部門的執法機構人員,成為了不穿法袍的法官。甚至,連消費者保護協會這種行政連帶組織,也要在權利裁判領域來露一手。它們組織渙散、人員良莠難分,制約機制微弱。然而,執法權力從鞏固部門利益的法律中,從非職業化立法機構中,制造出來,通過秘密立法活動,不斷產生出行政法律規范。

徒法不足以自行。這些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執法機構與不經濟合理的行政編制機構實現了同一,執法人員也在此種行政機構中隨機性產生。昨天還是一個管伙食的干部,今天搖身一變,成為了“共和國的執法官”;昨天一個枯坐辦公室讀《人民日報》的無聊官員,今天搖身一變,成為執法隊長。

他們開始干預社會和公民的生活,充任法律裁判,逐漸從行政罰款和收費的制度中,發現出執法的“好處”。根據總是不嚴謹的成文法,他們發現通過隨意解釋法律,出現了罰款和收費的社會寶庫,掌握了隨機性為社會成員行為安排代價的巨大裁判權力。根據“社會逾亂、罰款機會逾多”的社會定律,一些行政執法者,開始對法律的立法目的,進行全面背叛,甚至對起碼應當保全的國家利益、政府形象、制度利益,絲毫不再顧及。利益,成為這幫人類滑稽的、低素質的、與文明絕緣的執法大軍,不可遏制的執法沖動。

他們逐漸開始組織化地、最大利益化地操作法律。孫志剛倒在這樣的執法者的腳下。更有無數的商人、平民,在組織化實現機構利益的行政執法中,在呼天天不應、呼地地不靈的社會環境,權利被執法過程剝奪。社會,這個管制輿論的社會,為組織化背叛法律的行為,提供了安全條件。個別的時候,執法黑幕被揭開,連生活在“組織化背叛法律”機構以外的國家機構和官員,也不得不驚嘆。

行政執法,進入非法律專業人員為主體進行操作、大肆盤剝社會的階段,流氓、地痞一類的人物,在政府此種管制社會的場域大行其道。一個省、市僅僅是統計出的年度行政罰款,便是數以十億計;資費規模可修造高速公路、購買飛機,造原子彈也不難;實現了全體居民平均征取數十元的“執法力度”。當然,這樣的巨款總額,是“中央”可能不知的,是社會可能不知的,它需要公民中的一部分,即“行政違法者”支付。

二、不良執法形態類型

不良執法形態,是指以經濟利益為驅動力的行政執法。可分三類:

(一)不威脅公民人身的形態

如:1、城管罰款:某市以管理城市市容為名,故意放進農民,以亂占道路名義,實施關門打狗戰術,執法者私印罰款收據,將收入作為執法機構收益。(中央電視臺新聞調查某案例)

2、殯葬罰款:禁止土葬的火葬地區,交4000余元取得土葬權。

3、交警超法定罰款幅度,普遍性的高罰款。

……

(二)威脅公民人身安全的形態

如:某市外來人口管理:某市以管理外來人口為名,通過關押、毆打等方式,脅迫外來人員,甚至倒賣外來人口牟利,不從者,從肉體上予以消滅。(孫志剛案的廣角鏡頭)

(三)直接通過國家機構運作,威脅公民人身自由的形態

這是一種極為惡劣的執法形態。它在單個執法組織執法形態外,利用國家機器,包括公安、法院,對“行政違法者”,實施聯合打擊。如:

某地工商機關,對公司在注冊資本入帳方面存在非規范行為的從業者,通知前去談話。談話中,行政執法者翻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讓“違法者”知道自己行為的“違法性質”。在“違法者”的恐懼中,出示“暫收款通知”,上載:于某年某日,交暫收款若干萬。這樣的通知,發生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或者說,行政處罰根本還沒有進入法定程序。為了使這樣的通知生效,行政執法者使用一個必要的“道具”,即出示報刊登載的某人虛報注冊資本,判刑若干年的的報道。這樣的執法機構,內設罰款的獎勵機制,即“辦案人員”將從罰款中按一定比例提成,如將暫收款20%化為“辦案獎金”。十萬得兩萬,二十萬得四萬,罰得多,獎得多。這種“辦案所得”,使“共和國執法隊員”樂此不疲,亦致執法機構獲利80%,形成組織內共同盈利模式,實現了零成本基礎上,利益的巨額增長。中國社會中慣用人情資源,走關系的“法律習慣”,即本土資源,在此種經濟利益的格局中,也絲毫無法產生效用。即使這樣的執法機構的外部的上級機構,也往往難以改變基層執法者的“執著”。一個并不一定違反刑律的公民即所謂的“行政違法嫌疑人”,如果不配合此種“行政執法”,“行政執法者”威脅會將你“丟進監獄”。考慮到監獄,并不是公民、企業家們生活的好地方;考慮到“行政執法者”與基層司法勢力的聯合,形成了一種不可忽視的社會自組織現象;考慮到“行政執法者”確實真正將“行政違法者”,隨機性“丟進”了監獄,在此種情形下,“行政違法者”不得不就范,在“暫收款通知”限定期限內,將人民幣乖乖地上交的“共和國執法者”那里。

依據行政法律,“行政執法者”的行為,是一種可訴的行為,它明顯違反行政處罰的程序規定,但是,人民群眾,尤其是存在行為法律瑕疵的人民群眾的反抗,可能遭受基層執法的聯合打壓,因為得不償失,往往放棄權利救濟主張。這種組織化、經濟化的行政執法形態,并不在于恢復法定秩序,或者向違法者如實兌付法律代價,它模糊了刑罰界限,利用人們懼怕失去人身自由的心理,損壞了國家刑事法律體系,間接打擊了司法機關的法律權威。此種“行政執法”,以行為存在法律瑕疵公民為對象,完全讓公民陷入權利的非可訴狀態。

三、整治行政執法中恐怖主義

不良執法形態中,威脅公民人身安全、自由進行行政執法,是恐怖主義的執法方式。恐怖主義的執法形態,將書本上的法律規范當成了實現執法組織利益的婢女,將國家機器當成了自身獲利的差役,它引發的社會仇恨,在社會中形成“永久的潛伏”,必然將在社會的動蕩中爆發。其短期、直接的后果,是刺激出社會性恐怖主義還擊行為。如果我們認真分析社會動態秩序,不難發現個人恐怖主義行為開始露頭和滋長。恐怖主義行為是具有傳染性的行為模式,恐怖主義執法誘發社會恐怖主義攻擊行為。恐怖主義執法者的囂張氣焰,是對國家憲法、刑法權威公然挑戰,它損害國家的統治權威,背叛法律和社會公義,無疑是社會丑惡行為,必須堅決打擊,以強有力的國家力量,堅決、徹底予以摧毀。

對策設計:

(一)大力整合行政法律規范

除事關社會安全、公民人身安全的事務,通過司法機關事后處理不能防止危害這種情形外,一律取消行政管制,廢除相應的法律、法規,根據市場經濟的需要,重建法律規范體系。

(二)重新設計行政違法行為的代價體系,對行政罰款等事關公民權利的行政處罰,一律由專門法院作出,同時用民事責任,完成部分公民不良行為法律代價追究機制的替代;

(三)對于行政執法人員,納入國家統一司法資格考試的范圍,禁止非法律專業人員進行行政執法;

(四)加強對基層執法形態的掌控,利用新聞媒體,使基層執法形態展示原貌,從而實現對法律規范適用的控制。

(五)保持對非法行政的嚴打態勢,用司法機制追究組織化、經濟化行政執法者的法律責任。

(六)推進法治代替人治的過程,消除這種人治狀態下,公權力自身出現的恐怖主義執法生成機制,建立公權力對自身組織的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