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對行政監督分析論文

時間:2022-08-13 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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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對行政監督分析論文

新華網6月15日的一篇題為《湖南嘉禾拆遷事件再調查:爛攤子不可收拾》的報道中,提到的原嘉禾縣城關鎮黨委書記、商貿城拆遷協調辦公室副主任,在“拆遷事件”后受到處分的雷知先的一段話耐人尋味。他說作為決策的執行者,自己從來就沒有想過項目究竟合不合法。“連懷疑都不敢。”雷知先說,“我所想到的就是如何完成上面交辦的任務,如何做到政令暢通。誰知道最后的調查結果是這個項目從一開始就違法違規,這對于我們來說真是個莫大的諷刺。”

按理說,行政官員必須執行上級的命令,行政關系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但是,當上級的命令與國家憲法和法律相違背時,行政官員有權抵制不合法的命令,不能以執行的不合法的命令是來自上級而免責。然而,當下級官員的人財物都在上級的控制之下,我們在追究下級官員在執行上級違法命令的責任時,不免也感到有幾分無奈。因為,按照美國聯邦黨人漢密爾頓的話來說,就人的天性而言,控制了某個人的生存,就控制了某個人的意志,我們的確不可將抵制上級命令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下級官員的身上。

不過,筆者非常遺憾地看到,當地的司法機關在這一拆遷事件中集體失語,而且執行地方行政官員的指示的積極性看來絲毫不在下級行政官員之下,大有“執行領導指示不過夜”的精神。君不見,因反對當地政府強制拆遷自家房屋而被捕的拆遷戶李會明、李愛珍夫婦及陸水德三人被當地公安機關以涉嫌“妨礙公務罪”刑事拘留,并被當地檢察機關批準逮捕,如果不是新聞媒體的介入引起國家領導人的重視,我想當地的法院也將以此項罪名對他們進行判決,當然給予他們國家賠償更是不可能的。

司法機關是維護國家法律統一實施的機關,司法機關是國家的司法機關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機關,更不是地方行政機關的下級機關或附庸。司法機關擔負著對行政機關制約與監督的職能,以確保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在國家法律的軌道運行。比如,如果當地的司法機關對當地行政機關報請對合法抵制拆遷的公民逮捕的要求不批準,或讓公民提起行政訴訟,通過訴訟撤消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來監督與制約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活動,我想嘉禾拆遷事件將得以有效遏制,損失也不至于如此巨大,公民權利也能得以最大程度的保障。

但是,如果行政權與司法權都集中于一個機關之手,司法機關對于行政機關的監督與制約的功能將無法得以實現,公民的權利與自由也將無法得以保障。因為如果下級行政官員執行上級行政官員的不合法的命令,公民尚可求助于司法機關來矯正,那么司法機關執行行政官員的不合法的命令,公民將向誰求助呢?因而,孟德斯鳩說:“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為一,法官便握有壓迫的力量。”其實,此時的法官何嘗又不是行政官員呢?此時的法官兼行政官員沒有了監督與制約,權力便如洪水泛濫,嘉禾的百姓只好碰運氣式地求告媒體,求告中央。

可是,在今天的中國的現實恰恰是,許多行政執法機關收歸中央或省直管,可司法機關的人財物就在地方黨政的控制之下,這就不難理解嘉禾地方的司法機關執行地方行政命令積極,而監督與制約行政機關不法行為乏力。問題的癥結又回到我們的老話題--司法獨立,獨立于行政機關,獨立于地方。這是包括筆者在內的眾多學者多年的呼吁,司法不獨立,國家法律不能得以統一有效實施,中央的政令不能得以貫徹執行,最終損害法律與政令的權威;司法不獨立,地方行政機關的不法行政行為不能得以監督與制約,公民的權利不能得以有效保護;司法不獨立,使監督與制約地方行政機關的力量都來自上級,監督成本加大,監督盲區增多,將嚴重影響行政的效率。

湖南嘉禾拆遷事件給我們思考的地方很多,但如何讓司法機關獨立,從而在監督與制約行政機關不法行政行為中發生應有的作用,也是嘉禾拆遷事件留給我們的一個重大課題,值得我們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