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政務與行政訴訟論文

時間:2022-08-21 0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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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與行政訴訟論文

內容提要:隨著我國信息技術的應用和普及,政府行政行為方式的電子化正在走進人們的社會生活。而電子政務的開展與逐漸推廣,不僅對我國行政法制建設提出了一系列的挑戰,也使行政訴訟面臨許多新課題,如電子文件作為證據的審查與認定問題、審判依據問題,等等,應當引起界內人士的廣泛關注和認真對待,以積極應對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關鍵詞:電子政府行政行為方式行政訴訟

隨著信息技術在世界范圍內的迅猛發展,特別是互聯網技術的普及應用,電子政府作為順應當前信息化要求的新事物,已悄然進入人們的社會生活。為了適應國際形勢和我國經濟建設與社會發展的需要,我國應當加快電子政務的建設步伐,盡快實現由傳統監管政府向現代服務政府的轉變。在已經加入WTO的新形勢下,我國推進電子政務,有利于轉變政府職能,提高工作效率,提供優質服務,有助于建設廉潔、勤政、務實、高效的法治政府。然而,電子政務的推廣卻面臨著諸多問題,首當其沖的便是電子行政行為方式的合法性及其可信賴度問題,因為就目前我國的行政法制水平來看,尚未對電子行政方式做出具體明確的法律規定。在當前形勢下,深入思考電子政府行政方式的新特點,前瞻性地把握信息化對行政法制帶來的沖擊,對于人民法院積極應對和解決信息技術給行政訴訟帶來的新課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由于電子政府是一個新生事物,本身還在發展當中,許多問題尚沒有充分顯露,從行政法制建設的角度關注電子政府的研究資料目前還很缺乏。為了使這一問題引起更為廣泛的關注,筆者不揣淺陋,進行了初步探討,以求教于同仁。

我國電子政務發展的現狀

人類進入21世紀以來,信息技術革命勢頭繼續高漲。經濟全球化、社會信息化不僅加速了人類社會歷史發展的進程,而且深刻地改變著人們的社會生活方式。電子政務的出現就是信息技術對政府行政方式影響的結果。

電子政務,一般是指應用信息技術重組政府部門,改善公共服務,增強公共參與、政務公開和民主程度,促進政府辦公自動化、電子化、網絡化和信息資源的全面共享,提高公共管理效率、公共決策科學性和政府機構的彈性,最終實現面向公眾、以公眾為中心的電子化政府。信息技術不僅能夠改善政府行政的質量和多樣化,更明顯的是其作為一種應用技術,大大改變了傳統政府行政的方式和手段。

1999年1月,由國務院40個部委倡議發起的政府上網工程,拉開了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序幕。在中央政府的積極推動下,中央部委的政府網站迅速增加,網頁內容日益豐富,在政策、傳遞、提供信息服務等方面有了新進展。如政府通過互聯網政務通告、辦理進出口資格申請、網上公開征集公眾對“國民經濟第十個五年計劃”的建議等等。通過實施電子政務工程,推動公文傳輸無紙化、管理決策網絡化、公共服務電子化,努力實現政府系統全面信息化。電子政務成為政府展示其良好形象,面向社會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服務的窗口。

自2000年以來,地方政府推進電子政務的步伐也明顯加快。如北京市至2000年底,已經初步建成了公用信息平臺和政務信息網絡。具體表現在:建立了包括企業、人口、市政等各種管理的一批信息數據庫;全市123個機關單位均在首都公用信息網平臺上建立了自己的網站。2001年初,北京市政府又提出,力爭在明后兩年內,基本實現面向企業和公眾的審批、管理和服務業務的網上辦理,政府內部初步實現電子化和網絡化辦公。在此基礎上,到2005年底建成功能完善、結構合理、高速寬帶、互聯互通的電子政務網絡體系,全面實現人機界面的交互式虛擬式辦公,從而基本實現政務信息化。[1]上海市黃浦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建設的企業登記注冊網上并聯審批是以黃浦公務網為中樞,20個職能部門與之聯網,受理申請一旦被錄入后,即可同時傳遞到各相關部門審核,完成后又可迅速反饋到受理部門,非常便捷,有些審批件當天就能返回。廣州市提出的電子政務建設的目標和任務:一是建設統一電子政務基礎網絡,完善電子政府網絡交換平臺;二是重點實施涉密辦公網、社會保障信息系統、110聯運信息系統、稅務綜合信息系統、政府數據中心工程、投資項目“一站式”審批服務系統等12個重點業務系統,并爭取建設成為全國信息化示范工程;三是規劃和開發四大基礎政務信息資源庫,建設政府數據管理中心;四是建設廣州市人民政府綜合門戶網絡;五是建設政府安全和認證中心;六是建立電子政務標準和法規體系、公務員信息技術培訓和考核體系。

據了解,我國地方各級政府申請以。gov為標識的正式域名數已近4000個,多數鄉級以上政府都在互聯網上建有政府網站或主頁,并開始通過網站或主頁向社會政務信息。一些發達地區在此方面的發展較為迅速,如北京各區縣、委辦局上網率達到94%;江蘇省已有65個縣、市上網,山東省276個政府職能部門擁有自己的網站,而河南省則實現了省、地(市)、縣、鄉四級政府全部上網,其內容不僅包括政府機構職能、政策措施、辦事程序、政務信息介紹,而且政府部門還建有網上醫院,實現了網上發放許可證、網上采購、網上招生、網上防假打假、網上辦公等等,廣州市更是建成了全國一流的政府信息網絡交換平臺和市、區、街道三級政府信息網絡系統,目前市級機關在因特網上已建有56個網站,開通機關電子郵局約20個,建成300多個機關內部信息和政府公共服務數據庫,初步形成信息資源交換和共享機制,廣泛開展網上辦公,初步實現了城市規劃、工商、海關、稅務、金融、人事、勞動就業、警務、人口管理等的網絡化、電子化辦公。特別廣州市天河區在政府內部完全實現了辦公自動化、公文處理網絡化,與社會公眾建立了網絡化互動式信息和反饋機制,廣州市地稅局實現了稅收征管的網絡化和資源共享,全市31萬納稅戶已納入計算機管理,市局主機每日要處理22萬筆涉稅業務,與商業銀行發生十幾萬筆交易。所有這些表明,我國政府電子政務建設已經取得了突破性進展,管理與服務的電子信息化已具有了相當的水平。

朱镕基2000年9月3日在科技知識講座上的講話中曾指出:“改革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信息化。政府行政管理信息網絡化是一場深刻革命,勢在必行。各級政府、各個部門都要充分認識加快政府管理信息網絡化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要自覺地從思想觀念、管理方式等方面適應加快信息網絡化發展的要求,采取切實有力的措施,積極利用網絡技術、數字技術,加快行政管理信息化、現代化步伐,以適應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新形勢的需要。”目前,我國提出了電子政務建設的原則和主要任務,準備重點建設和整合政府的內網和外網平臺,建設中央政府的綜合門戶網站,力爭在近幾年內,初步形成我國電子政務的基礎框架,以便更好地履行政府的公共職能,全面提高政府的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電子政務的特點

相對于傳統行政方式,電子政務的最大特點就在于其行政方式的電子化,即行政方式的無紙化、信息傳遞的網絡化、行政法律關系的虛擬化等。

虛擬化。在傳統的政府行政方式中,行政法律關系雙方當事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與行政相對方)是現實存在的,無論是面對面交談,作出行政決定,還是通過傳統郵寄手段遞交申請、送達行政裁決,各方都能清楚地感受到對方的實際存在以及所接收信息的真實性。但電子政務則不同,在某種意義上講,它是虛擬的。以北京市公安局開設的網上申請行政復議為例:行政相對人可以直接在政府網站公布的電子表格中填寫相關內容,填寫完畢后,點擊發送按鍵即可完成行政復議的申請程序。公安復議機關經過審查,可以通過電子郵件通知復議申請人是否受理,并可以通過電子傳輸的方式向復議申請人送達復議決定。在整個復議過程中,當事人雙方完全可能從未謀面,也不能借助任何傳統的憑據如受理通知書、實實在在的復議機關辦公設施等來判斷對方的可信度。行政相對方僅能從網站的設計以及內容感覺是在與行政機關打交道;行政機關也只能通過行政相對人在自己網站電子表格中填寫的復議申請與行政決定書的編號來判斷行政相對人的真實性與可信度。

無紙化。減少紙面公文,實現無紙化辦公,既能電子政務的特點之一,也是其宗旨之一。為此美國政府甚至頒布了《削減書面文件法》,意圖借助電子信息技術實現公文制作及交換、傳輸的網絡化、電子化,即無紙化。政府機關采用計算機及網絡技術,使政府文件的生成、修改、存儲、發送與接收都可以實現無紙化。無紙化行政有助于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減少公文差錯,但電子文件大量產生,這又會帶來其他問題。

即時性。傳統的信息交流方式,如信函、電報、直接交付、公告等方式,在信息的發送與接收之間存在著長短不同的時差。而在電子政務中,各方當事人通過網絡交換信息,無論實際的空間距離遠近,一方發送信息與另一方接收信息幾乎可以做到同時進行,就如同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面談一樣直接、同步、互動。當然,這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行政機關的電子郵箱隨時都在運行,且不存在機器故障或突然的停電等事件發生。

技術性。電子政務是借助于現代計算機與通信技術而建立在網絡平臺上的。電子政府的運行,電子政務的安全,電子信息數據庫的保密等等,都需要技術措施才能實現。可以說,電子政府就是用高科技武裝起來的政府,它使政府的行政方式技術化、電子化。如網上申請許可、電子行政決定的通知與送達將成為行政管理關系中通行的行政方式。傳統政務中以書面文件為中心而構建的行政運行體系,在電子政務中將被電子文件、電子簽章、電子郵件等所取代。

電子政務給行政訴訟帶來的新問題

行政訴訟,亦稱司法審查,既是對政府行政行為的一種法律監督制度,也是對作為行政相對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種行政法律救濟制度。這種在國家制度中設計的以國家司法權對行政權的監督制約機制,目的是要通過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審理和司法決斷,最終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從我國電子政府的發展現狀來看,它是近幾年發展起來的新生事物,而我國行政訴訟制度立法設計時并未也很難預測到信息技術的發展態勢。電子化的行政方式在給政府及其相對人帶來便利、提高行政效率的同時,也對現行行政法制環境造成一定的沖擊與影響,行政訴訟當在其中。盡管我國行政法規范對電子政務少有規定,但對電子行政方式侵犯行政相對人權益時,卻不能限制其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而從上述對電子政務行政方式的特點分析來看,因電子行政方式提起的行政訴訟勢必不同于因傳統行政方式而提起的行政訴訟,這就使人民法院在審理類似行政案件中會面臨新的情況和問題。

電子政務的推行與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審查。現代法治國家的最重要的標志之一,就是依法行政;而依法行政的最重要的標志之一,就是行政程序合法。行政程序是由行政行為的方式、步驟所構成的行為的過程,程序合法是人民法院維持行政行為的重要法定條件。然而,由于電子政務行政方式的出現,使得這一問題復雜起來。

書面形式。鑒于事后控權機制維護公民權益的不足,二戰以后,為了防止政府濫用行政職權,許多國家通過制定行政程序法,以求規范行政行為方式,保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我國雖然還沒有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典,但有關行政行為方式的規定已有不少。各國有關行政程序的規定大都要求行政行為“必須在內容上充分而肯定”,“除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外,應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其中,“書面”是指“以文字表達的(區別于口頭)”,以某種固體物質為介質,作用于人的視覺器官。自人類有文字以來,承載文字的固體物質有龜甲、石板、竹板、玉板、絲綢等。紙張因其輕便、易于書寫、保存長久等特點而成為現代社會最常見的書寫材料,因而生活中書面的引申意又常指作為書寫文字的紙張。在法律文件中,書面常常與形式搭配使用,即書面形式。其基本含義同日常所說的書面意義基本相同。[2]書面形式符合現代行政的明確性要求,故行政法一般都要求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做出行政行為,并將這一形式要求作為行政行為生效與合法的要件之一。[3]例如,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第55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書面形式為之,除非其性質要求或允許其他更為合適的表達方式及證明方式。”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9條也明確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在第3條規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在國家行政活動中,用書面形式來承載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不僅可以使政府機關在做出意思表示時更為慎重,而且有利于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申請救濟權而提起訴訟時,只要向法庭出示書面形式的行政行為,就能夠證明行政爭議的存在。從而使制作法律文書成為行政機關的一項法律義務。[4]而電子政府以信息網絡為支撐,行政機關的意思表示以電子形式為其載體即形成電子文件。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相比存在許多差異,如:(1)信息的非人工可讀性;(2)電子系統的依賴性-電子文件的生成與使用依賴于一定的電子硬件設備、操作系統和應用軟體;(3)載體的無信息性-書面文件以其紙質載體與其上的字跡、印章等共同構成文件原始身份的證明,而電子文件其載體本身無處尋找其他信息;(4)信息的靈活處理性-制作電子文件時,人們可以任意地增、刪、改,單純從電子文件本身來看,無法發現修改的痕跡[5].而現有的行政法律、法規大都未對電子行政方式做出規范性規定,這就給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電子政府的這類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帶來困難。

簽字、蓋章。簽字蓋章在行政法中是一種與書面形式緊密聯系的法律行為,二者之間往往具有對應關系,有關的法律一般都對二者一起做出規定。由于“身份辨識與責任歸屬是一切法律關系的基礎”,而行政機關的簽字蓋章一般是由行政首長或經授權的公務員所為,簽字蓋章能夠確定責任人、責任機關,并督促其注重依法行政,所以,行政法律、法規常常把在書面形式的法律文書上簽字蓋章作為行政行為生效與合法的一個重要條件。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39條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有學者認為,在中國這樣一個“人人信賴簽名蓋章之效力”[6]的社會背景下,一份沒有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的法律文書難以獲得相對人對其效力的依賴。然而,與書面形式相匹配的手寫簽字蓋章在電子政府所創造的虛擬世界中將無用武之地。當然,與電子文件相適用的電子簽名可以運用密碼技術,但密碼技術畢竟與電子文件一樣,顯然不同于簽字的手寫痕跡或印章的痕跡。盡管電子簽章在實際功能上可以滿足一般的簽字、蓋章之功能,但在法律尚未明確其法律地位之前,電子簽章的法律效力在行政訴訟的合法性審查中就成為一個較難解決的問題。

通知、送達。為了更好地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往往把行政行為的通知、送達規定為行政行為生效與合法的重要條件,因為只有行政相對人收到送達的行政行為,才能得知其內容以及自己的權益是否受到損害,才能決定是否提起行政訴訟。在現代訴訟時效制度下,這既是行政機關的一項重要的法定義務,也是行政相對人的一項重要的法定權利,要求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履行。如西班牙行政程序法第79條規定就將通知作為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的義務,“對于利害關系人之權利或利益有影響之決定,應通知該等利害關系人。”[7]德國行政法第43條規定:“行政行為所針對的人或所涉及的人,在得到行政行為的通知后,行政行為才能對其發生效力。”[8]通知的方式一般有郵寄、交付、公告三種方式。然而,在電子政務中,行政機關通常需要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將行政決定通知相對人。而根據電子郵件的特點,既不符合直接交付,也不符合口頭通知形式,與公告形式有相似之處,又不完全相同。公告是在大眾媒體上進行信息,而電子郵件形式是將有關信息直接發至個人信箱,而不會讓他人知曉。目前,法律、法規尚未做出確認電子形式通知具有法律效力的規定,而電子形式的通知或送達難免會出現一些問題,如:(1)行政相對人沒有及時打開自己的電子郵箱游覽行政決定從而無法知道行政決定的內容;(2)行政相對人由于技術原因無法打開行政機關發送的電郵件,也無法得知行政決定的內容;(3)行政相對人打開了郵箱卻沒有按照行政機關的要求發送回執等。在前兩種情況下,行政決定能否被認為通知了相對人呢?在后一種情況下,能否認為行政相對人已經受領了行政決定呢?特別是當有關行政法規或規章要求行政機關派人直接送達,[9]如果經當事人同意而采用了電子送達方式卻又發生上述類似問題,如何認定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呢?

篇幅所限,不能一一列舉,無論如何,有關電子政務行為方式的行政案件,隨著電子政務的發展會不斷出現。從行政程序立法草案的規定來看,行政機關對于是否使用電子行政方式有自由裁量權,行政相對人有選擇權。如何平衡這種情況下的行政法律關系,的確是擺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個新問題。比如說:如果相對人不愿采用這種方式,而行政機關采用了,當事人認為行政行為方式沒有法律依據而訴請撤銷,法院該如何處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序違法是法院裁判撤銷行政行為的條件之一,撤吧,它符合是國家的政策和法律發展的趨勢,撤了不利于推進電子政務的建設與完善;不撤吧,確實又沒有法律依據。看來,在有關法制尚不健全的今天,我們對行政訴訟合法性審查中會出現的甚至是難以預料的難題,一方面要有充分的估計和思想準備,另一方面,需要盡快完善有關的立法和司法解釋。

行政不作為的認定問題。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八項的規定,因行政機關不作為而侵犯相對人其他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管理相對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如果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要求之后,行政機關在兩個月內不作答復、不作決定,申請人就可以提起不作為行政訴訟。但是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為了便利行政相對人,通過電子郵件的方式提出申請符合簡化行政程序的發展方向,正在審議中的《行政許可法》中對此有明確規定。如果行政機關無法打開相對人發送的電子郵件,從而無法獲悉申請的具體事項與相對人的聯系方式,也就無法及時通知相對人用其他方式另行提出申請。假如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在法定的期限內沒有答復或作出決定,人民法院如何認定相對人提出的行政機關不作為問題,就值得研究。

電子文件作為證據的審查與認定。行政訴訟的證據,是指能夠用來證明行政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或手段。相對人在行政機關規定的時限內以電子郵件的形式向行政機關提交行政許可申請,如果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沒有作出決定或者不作答復,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影響了自己的權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最近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電子文件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但不能作為書證,而屬于視聽資料類證據。因為電子文件是通過計算機與網絡而產生、存儲、傳輸的,憑借一般的肉眼無法閱讀電子文件中包含的信息,必須借助于電子設備方能顯示電子文件的內容,與錄音、錄像需要播放設備才能辯識有關內容相似,因而可以作為視聽證據。

電子證據具有的高科技性、無形性、易破壞性、非原件性等特點,使訴訟過程中的證據收集和審查判斷,往往需要一定的科學技術,甚至是尖端的科學技術,因而對審判中的證據采集與審判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新近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2條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計算機數據的,應當提供有關資料的原始載體;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時間、制作人和證明對象等。第64條規定:以有形載體固定或顯示的電子郵件,其制作情況和真實性須經雙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證明,方能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第71條規定: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依據。第54條規定:法庭應當對經過庭審質證的證據和無需質證的證據進行逐一審查和對全部證據綜合審查,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生活經驗,進行全面、客觀和公正地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材料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證明關系,排除不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準確認定案件事實。這些規定與要求對法官的專業素質提出了較高的要求。

對電子行政方式的審判依據。根據行政訴訟法以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參照規章。電子政府是一個新事物,本身還在不斷發展之中,相應的法律、法規還沒有制定,如規制電子政務安全運行的電子簽章法、數字認證法、確認電子文件法律效力的數據電文法等。可能將電子行政方式納入法制軌道的行政程序法也尚在起草之中。即使有關于電子文件的規定,一般也是存在于一些其他規范性文件或司法解釋之中,而且多從電子商務的角度進行規制,并不一定能直接參照適用于電子政務。在這種形勢下,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適用法律時就會遇到無法可依的局面。當然,有人以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當電子政務中出現糾紛時,還是可以依據一般的法律原則進行審理。如憲法規定的平等原則、保障公民權益原則等。例如,如果某行政機關規定遞交許可申請必須通過網上填寫相關電子表格的方式進行,其他遞交方式如親自送交、郵寄方式一概不予受理,則一方面會使尚不具備有關技術條件的行政相對人受到不公平對待:因以其它方式進行申請而遭受拒絕,另一方面,還會出現真有公民通過下載表格,填寫后郵寄給行政機關而遭到拒絕的情況發生。無論在哪種情形下,都應允許行政相對人以行政機關違反平等原則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也可以依據平等原則進行審判,撤消行政決定,并可以要求行政機關重新做出行政行為。因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首先必須遵守憲法,而平等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同時也是必須堅持的憲法原則。在行政管理中,平等意味著所有的公民應該得到行政機關的平等對待。“如果行政機關的決定只能通過電子方式傳送給公民或企業,就會與平等原則相違背,就是歧視性對待”。法國的一份關于電子傳輸2000報告中針對這種問題指出:“在兩種傳輸方式之間的歧視是不受歡迎的”[10].德國的有關學者也認為“只允許用電子方式與公共行政部門進行溝通是違憲的,同時也違反了平等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民主原則和社會國原則。”為了防止行政機關在這兩種方式之間進行差別對待,在為應對信息時代而進行修訂的《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修正案規定了如下內容:公共行政機關有責任根據接受者的需要以電子方式發送文件,或者當接受者認為電子文件不適合下一步程序時發送書面文件。

我國的公共行政機關在電子政務中必須遵守平等原則,為社會與政府進行交流的方式提供多種選擇。如果當事人告知公共行政機關,無法接收通過電子渠道發送的文件或者對發送的電子文件無法處理,公共行政機關就有責任發送一個書面文件或者發送一個接收者可以處理的電子文件。在當事人向行政機關提交的申請事務方面,行政機關不能因當事人提交的方式不同而差別對待。如果行政機關對當事人的提交方式進行歧視性對待損害了當事人的權益,人民法院應能通過行政訴訟這樣的救濟手段使公民的平等權得到維護。

電子行政方式引起行政爭議的訴訟時效。通過電子郵件形式將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通知或送達給相對人,是電子政務中通行的行政方式。根據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行政決定自送達相對人時起才對相對人開始生效,才能開始計算復議或訴訟時效。由于電子郵件是借助于計算機與網絡技術運行,由于技術標準不同或網絡協議的問題,相對人可能收不到行政機關發出的電子郵件,或者收到了郵件卻無法打開郵件,不知道行政決定的內容。在網絡世界,上述現象是很常見的。如果相對人堅持認為自己沒有收到行政機關的電子郵件,不知道行政決定或了解其內容,或者無法打開行政機關電子郵件,行政決定不能生效,而行政機關堅持其確實發出了行政決定電子郵件,在雙方發生爭議時,如何確定電子政務中以電子行政方式作出的行政行為的訴訟時效問題?這對法院無疑是一個挑戰性的問題,也將直接關系到相對人行政訴權的行使與保護問題。

通過信息技術實施政務公開引起的行政賠償問題。建設電子政務目的之一就是政務公開,即通過政府網站公開法律、法規、許可的條件、程序等等,使行政相對人可以借助于網絡跨越時空限制,隨時獲取有關信息。如果因為網站上公布的信息有誤而造成相對人財產損失,就有可能引發行政賠償爭議,因為政府負有正確信息的法定義務。根據依賴保護原則,相對人因為相信政府的信息而受到損失應該得到賠償。隨著我國電子政務建設的推進,行政公開制度的發展,將會有越來越多的政府信息通過政府網站;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通信基礎設施的不斷改善,將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可以方便地通過網絡獲取政務信息,由于政府信息有誤而引起的行政賠償訴訟將會逐步出現。人民法院通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使行政相對人的權益可以得到救濟,也可以提高行政機關正確信息的責任感,減少政府網站上的錯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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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博士生。

[1]參見《http:.

[2]參見張楚著:《電子商務法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75頁。

[3]參見張樹義主編:《尋求行政訴訟制度發展良性循環的》,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版,第195頁。

[4]同上。

[5]李傳軍文:《信息技術對公共行政的影響》,載《中國行政管理》2000年第8期。

[6]萬以嫻著:《電子簽章法律問題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頁。

[7]應松年主編,古登美譯:西班牙行政程序法(1958),《外國行政程序法匯編》,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頁。

[8]于安譯: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1996年修訂),《德國行政法》,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13頁。

[9]參見《北京市財政部門貫徹執行〈行政復議法〉試行辦法》第9條。

[10]C.Girot:TakingAdministrativeLawtotheDigitalEra,TheEDILawReview8: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