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行政法學誕生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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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法國行政法學的認識,首先必須提及其“行政法母國”的顯赫地位。作為一種客觀現象,行政法首現見于法國;而作為專門研究這一客觀現象的法學學科,行政法學也被公認為肇端于法國。因此,要了解現代行政法各項制度的生成和原則的發展,要理解現代行政法學的基本精神和原理,就必須對法國行政法特別是法國行政法學的形成和發展過程及有基本的掌握。
一、法國行政法學的誕生與發展
法國行政法學的誕生,以現代行政法的出現為前提。現代行政法是相對于古代行政法而言的,它是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只有在依法行政的法治國條件下才能產生。[1]“法治國”要求公民有權讓國家和政府遵守法律,而所遵守的法律又是由公民或者其代表制定。由此可知,現代行政法只能產生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因為那時才有真正的“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等法治國觀念的存在。所以說,法國行政法學的誕生不會早于19世紀的中后期。
應注意的是,法國行政法學并非與法國行政法處于一一對應的關系,而是具有滯后性。行政法學作為一門系統的獨立學科,而不僅僅是行政法律和法規的分類、整理和解釋,在法國的發生是相當晚的。[2]與法國其他法學學科,諸如民法學、刑法學,訴訟法學等相比,行政法學算是“朝陽學科”。盡管法國最早的行政法學著作產生于19世紀70年代,然而法國行政法學的研究在19世紀的后期才開始展開。[3]關于法國行政法學誕生的時間與原因,我國著名行政法學家王名揚先生認為有如下幾點[4]:
一是行政法須誕生于法治國條件下才稱其為現代行政法,因而只有到了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才能產生行政法及行政法學,這一點與民法、刑法的產生時間和條件有大大的不同。[5]
二是法國行政法學的產生與法國的行政法院的建制密不可分,因而行政法院的建立與成熟也制約著法國行政法學的發展。法國最高行政法院自從1799年成立以來,逐步改進直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后才完全定型,成為現代的行政法院,作出有影響的判決。法國早期的經典行政法學理論的提出都是與19世紀末期和20世紀初期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密不可分的。
法國行政法已有大約150年的歷史,但法國行政法學的飛躍發展則是近20內實現的。在此之前,法國行政法學則經歷了漫長的發展期。[6]根據法國著名行政法學家莫里斯·奧利弗的研究,法國行政法學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潛在的創造期”(1800~1818)、“明顯的形成發展期”(1818~1860)、“組織化的時代”(1860~20世紀20年代)三個階段:[7]
(一)“潛在的創造期”(1800年~1818年)
該時期,法國行政法院的審判職能還不健全,處理行政案件的判例尚未公開,有關行政法研究的系統著作也沒有面世。隨著法國行政法院各種活動的展開,學者們已經注意到它在法國政治和法律生活的重要意義,從此就開始對未公開的判例進行闡釋。1814年出版的馬卡雷爾(Macarel)的《行政判例要論》(E‘lemensdejurisprudenceadministrative)是這方面的代表性成果。
(二)“明顯的形成發展期”(1818年~1860年)
該時期在法國行政法學界出現了幾件較大的事件,這些事件有力的推動了法國行政法的發展,從而最終導致了法國行政法學的誕生。第一件大事是1818年至1860年法國行政法學界關于行政法院改革的論戰。由于自1799年法國行政法院建立以來,它的功能并不是十分完善。因而眾多學者都在討論行政法院的功能轉變問題,其中有“行政國家論”的觀點,也有“司法國家論”和“行政裁判國家論”的觀點。經過論戰,“行政裁判國家論”成為主流觀點。第二件大事是行政法講座在法國大學的開設。1819年3月24日根據國王的敕令,在巴黎大學法學院創設了“行政法講座”(unechairededroitadministratif),以此來適應有產階級與市民了解國家租稅、警察行政、土地征用、公共工程建設事業等方面行政法知識的需要。自此至1837年12月12日,根據法王的敕令,法國全國各個大學的法學院中全部設立了“行政法講座”。第三件大事是“巴黎學派”和“普瓦捷學派”的形成和發展。這兩個學派分別依托于巴黎大學法學院和普瓦捷大學法學院,故而得名。“巴黎學派”和“普瓦捷學派”的形成及其活動,積極地推動了法國行政法學的發展。第四件大事是論述行政法各論的作品大量出現。1840年以后,法國出現了以行政法院成員為核心的構筑行政法學總論體系的活動,行政法院副院長、建設部部長和國會議員維因(Vivien)在1845年出版的《行政研究》(EtudesAdministratives)一書中,首次將行政法分為總論(總則)和各論(分則)兩大部分,從而在法國(不言而喻,也是在世界上)最早開始對行政法總論的研究。第五件大事是行政法各論的論述作品大量增加。各論對提出行政法學的眾多概念很有幫助,如“行政法”、“行政法學”、“越權訴訟”、“公益”、“行政事務”、“警察行政”、“權力行為”、“公權力國家”等,都是在這些行政法各論中得以提出和成為固定用語的。
(三)“組織化的時代”(1860年~20世紀20年代)
在此時期,法國出現了許多開創性的行政法學者,其代表人物有奧柯、拉弗里耶爾、貝泰勒米、狄驥和奧里烏等人。他們的作品使得法國行政法學最終定型。
奧柯繼承和發展了“巴黎學派”的觀點,認為行政機關進行公共服務的這種管理行為,屬于行政行為,應當接受行政審判的管轄。這種理論觀點成為了日后狄驥的“公共服務理論”的源泉。奧柯的理論在法國行政法學歷史上占據著重要的地位。
拉弗里耶爾提出了國家行政行為的二元理論。該種理論將國家行政行為一分為二,一種是權力行為(actesd‘commandement),另一種是管理行為(actesdegestion)。前者在性質上帶有行政特色,應服從于行政審判;而后者屬于私法適用范圍,在沒有特別法律規定時,應該服從司法審判權的管轄。通過行政行為的二元理論,拉弗里耶爾發展了法國傳統的以公共權力來劃分公法與私法、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管轄權的標準,從而使得公共權力成為法國行政法學的基本觀念。拉弗里耶爾的理論,為19世紀末法國行政法總論體系的完成奠定了基礎,因而其被譽為“現代行政法學說的創設者”。[8]貝泰勒米的行政法學理論因襲了拉弗里耶爾關于行政行為和管理行為區分的觀點,繼續堅持并發展“公共權力理論”。
在19世紀占據法國行政法學統治地位的“公共權力理論”在19世紀末遭到了以狄驥為首提出的“公共服務理論”的挑戰,并最終被后者所取代。狄驥的“公共服務理論”成為了20世紀初葉法國行政法學的主流學派。
奧里烏的《行政法精義》是法國歷史上第一本關于行政法總論的體系書,該書的出版,標志著法國總論性質的行政法學最終定型。奧里烏提出了
不同于以往“公共權力理論”與“公共服務理論”的“制度理論”。該理論更加強調行政的公共權力性質與公共服務目的之間的平衡。奧里烏認為,公共服務是行政要實現的目的,而公共權力是實現這種目的的手段。奧利烏的制度理論帶有狄驥和萊菲利埃爾理論折衷的色彩。繼狄驥的公共服務理論,奧里烏的制度理論成為了其提出后的主流學說。
二戰以后,法國行政法學又取得了較大的發展。基礎理論方面,在狄驥和奧里烏的公共服務理論和制度理論基礎之上,行政法學界又進一步衍化出了諸多分支學說。而在總論方面,法國行政法學開始形成了成熟的體系構造。1962年法國教育部規定給法科學生開設的《行政法》課程應該按照如下體系授課:一、行政與行政法;二、行政審判制度與行政訴訟;三、行政組織;四、行政作用總論;五、行政的各種行為;六、國家賠償責任。此外,在行政法各論方面的研究,法國行政法學也有了長足的進步。
二、學者、著作與理論
法國最初的行政法學著作有奧科(Aucoc)的《行政法講義》3冊(1869~1876);E·拉弗里耶爾(Laferiére)的《行政審判論》2冊(2版1869~1876);迪克羅克(Ducroq)的《行政法論》7冊(1897~1905)。上述三人是法國行政法學的開創者。其中,拉弗里耶爾是法國行政法學“公共權力理論”的首創者,他在其名著《行政裁判論》(Traitedelajuridictionadministeativeetdesrecourscontentieux,1887年)闡述了公共權力的一般理論。
法國行政法學在20世紀的發展可分為兩個階段,在二戰前的第一階段中,法國行政法學最著名的學者有L·狄驥、M·奧里烏(Hauriou)、H·貝泰勒米等。其中,貝泰勒米堅持“公共權力”觀念為法國行政法的基本觀念,狄驥提出了法國行政法的理論基礎是“公務”觀念的觀點,從而否認了以前把“公共權力”作為行政法理論基礎的觀點。而奧里烏對于前述兩種理論進行綜合,提出了“制度理論”。
拉弗里耶爾首先提出的“公共權力理論”繼而由貝泰勒米繼承和發展,并最終使該理論成為當時法國行政法學的主導理論。貝泰勒米關于該理論的論述主要體現在1900年貝泰勒米的《行政法要論》中。
狄驥的行政法學理論主要體現在其于1911年出版的《憲法概論》(Traitededroitconstitutionnel)和1913年出版的《公法變遷論》(Lestransformationsdudroitpublic),在這些書中,狄驥提出了著名的“公共服務理論”。
而奧里烏于1892年出版的《行政法與公法精要》是奧里烏的第一部學術專著,也是其最重要的一部作品。該書也是法國行政法學歷史上第一部系統闡述行政法的一般理論著作。[9]
在二戰后的第二階段中,法國最著名的行政法學學者有M·瓦利勒(Waline)、CH·厄贊曼(Eisenmann)、A·德·洛巴德爾(A·deLaubadere)、G·弗德爾(Vedel)、J·里弗羅(Rivero)、R·奧當(Odent)、CH·德巴希(Debbasch)、J·M·奧比(Auby)、P·韋爾(Weil)、R·夏皮(R·Chapus)。上述學者在行政法面臨不斷發展的新情況下,把法國行政法學推向了新的階段,從而使得法國行政法學在20世紀后期特別是80年代以后取得了質的飛躍。
三、法國行政法學的體系
法國從法學的角度來研究行政法,第一步是行政法各論的研究,也即對于專門行政法的研究,這形成了法國行政法學的分論部分;而在研究各個部門法的時候,會遇到一些共同的法律問題,對于這部分共同的法律問題的研究形成了法國行政法學的總論。王名揚先生在介紹法國行政法學的體系時,認為法國行政法學總論所研究的問題主要是圍繞行政活動所呈現的共同問題展開的,也就是行政活動在組織、手段、方式、監督和責任方面的共同法律問題。具體來說,法國行政法學一般包括以下內容:行政活動必須有一定組織,因而行政組織(特別是行政主體)需要行政法學來研究;進行行政活動必須得具備一定的手段,因而手段問題成為行政法學研究的重點,法國行政活動的手段可分為法律手段、人員手段和物質手段三類;細化行政活動的內容,必得對行政活動的各種方式有所了解,這也是行政法學應該關注的;由于行政活動必須以公共利益為特殊目的因而對于行政活動的監督也應當納入行政法學研究的體系;行政活動違法所要承擔的的責任,也是法國行政法學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10]
|-行政活動的組織(行政組織【行政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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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手段(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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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動的手段-|-人員手段(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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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行政法學的研究體系-||-物質手段(行政主體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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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動的方式(各式各樣的行政活動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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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動的監督(重點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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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活動的責任(包括違法的賠償責任和合法的補償責任)
(法國行政法學體系圖)
四、法國行政法學的特點
法國行政法學所具有的特點和法國行政法的特色緊密相連。我們知道,法國資產階級革命為法國行政法的產生提供了政治、經濟、思想準備,羅馬法公私法劃分的傳統為法國行政法的產生提供了法理基礎,法國大革命時期普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最終建立。行政法院的建立是法國行政法產生的必要條件。從以上法國行政法的基本情況來看,法國行政法學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法國行政法學的存在與發展以行政法院為運轉內核。
法國行政法學的出現與發展,自始至終都與法國行政法院存在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法國行政法學與“行政法院的建立和發展緊密相連,它源自對行政法院活動的學理闡述和對行政法院判決的注釋、解說。”[11]根據法國行政法院從無到有的四個階段[12],法國行政法學也亦步亦趨的展現了它對
行政法院實踐經驗的理論總結和現實運作過程中的理論反思。
法國行政法學的產生是以法學研究者對于行政法院判決的注釋、解說而產生。眾所周知,法國行政法以判例居于主宰地位,而判例的產生是以法國行政法院的判決作為原始材料的。在對于行政法研究的過程之中,法國行政法學與行政法院形成了互動的關系:一方面,行政法院的判決成為行政法學研究的主要素材,成為行政法學的研究對象,從而被注釋、被評論,甚至是被批判、被否定;而另方面,行政法學對于行政法院判決的理論評價與分析,對判例規律的總結,對行政法原則的提取,都無疑的促成了法國行政法實踐的良性循環。
(二)法國行政法學對于行政訴訟的研究非常重視。
可能是基于行政法院在法國行政法學具有特殊地位的原因,在法國,行政訴訟也特別受到行政法學界的關注。比如,和中國一般的行政法學教材和著作的編排體例不同,法國一般的行政法學著作,都將“行政訴訟”部分置于著作的前部,這可以看出法國行政法學對于行政訴訟問題的重視程度。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法院主要的活動內容,它所產生的行政法原理、原則,支配著實務中的全部行政行為,由此而成為行政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法國行政法學對于行政訴訟的重視,也體現了法國行政法對于公民權益保護的關注。法國作為發生資產階級革命較早的國家,經歷了先進的人權、法治觀念的洗禮,這些觀念在行政法當中就表現為對公民權利救濟體系的注重。法國行政法學把實踐中的行政訴訟總結為撤銷之訴、完全管轄之訴、解釋及審查行政決定的意義和合法性之訴、處罰之訴等幾種訴訟類型,這對于實踐的促進作用顯而易見。另外,1873年的“佛朗哥案”的判決確立了法國通過行政訴訟判決國家賠償的法律制度。而英美國家直到20世紀40年代才有限的突破國家主權豁免主義的束縛。這說明,法國行政法學通過對于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的研究中,實現了對行政法基本目的——保障公民權益、控制行政權力——的認識與把握。
(三)法國行政法學的成長總有相應的觀念作為支撐。[13]
貫穿于法國行政法學的發展過程,其中有幾種曾經支配著行政法學的研究范圍與研究對象的行政法學的基本觀念:即作為行政法學研究對象的行政法,到底和存在已久的法國私法如何區分,以怎樣的標準對行政主體在行政活動中應適用的行政法與不應適用的私法進行辨別?易言之,行政機關在什么情況下應該適用行政法以及行政機關什么樣的行為要受到行政法院的訴訟管轄。面對著這些困惑,法國行政法學界提出了幾種學說,它們分別是“公共權力學說”、“公共服務學說”、“制度理論學說”、“新公共權力學說”、“多元標準學說”等。
總的來說,上述的各種行政法的基本觀念要解決的是如何確定行政法的適用范圍問題和行政法院的管轄標準問題,而按照現代國家觀念的變遷以及法治思想的發展,上述的各個行政法基本觀念是與其處于的歷史發展階段相吻合的。具體來說,“公共權力學說”將行政法的適用范圍局限于較小的領域,同時行政訴訟的受案標準也比較嚴格,這適應了當時自由主義夜警國家的需要:“公共服務學說”擴大了行政法的適用范圍和放寬了行政訴訟的管轄標準,反映了國家公務的增加和行政活動的擴張;而此后的“制度理論學說”、“新公共權力學說”、“多元標準學說”等則進一步的反映了現代國家“行政國”的特點,極大的放寬了行政法的適用范圍,而行政訴訟的提起也更加容易。
(四)法國行政法學以實踐理性作為其第一要務。
法國行政法學比較注重對司法實踐中出現問題的反饋與思辨,而不太注重行政法學理論的完善與體系構建,這是其區別于德國行政法學的主要方面之一。法國行政法學的這種特點,可能和其特殊的歷史有關。在法國,最先建立了行政法院,正是行政法院的存在與現實運作,才促成了行政法可以作為獨立的一個法律部門觀念的形成,也最終導致了法國行政法的產生,從而帶動了專門研究這一法現象的行政法學的誕生。法國行政法學從其誕生之日起,就注定了其要隨實踐而動,為實踐服務。而德國行政法學的產生之時,行政法院沒有完善的建立,實際行政訴訟的經驗也比較欠缺,德國學者,比如著名的“德國行政法學之父”奧托·邁耶(OttoMayer),首先是從學理的角度來看待行政法的,然后才把行政法學的相關理論運用到實踐當中去的。[14]
首創行政法院,注重行政訴訟,這些特點決定了法國行政法學的以實踐理性為其第一要務的特色。比如,法國首先創設了“行政行為”(ActeAdministratif)這一概念,但是至今沒有對其形成統一的理解,而是意義松散的存在著[15];對此德國卻不然,德國的“行政行為”形成了嚴密的理論體系,使其成為了行政法學當中最為核心的概念。另外,由大學的行政法學教授經常出任行政法院的法官來看,這種行政法學的實踐傾向也是顯而易見的。
法國行政法先行存在,而法國行政法學就是圍繞著行政法在做學問。法國行政法的特點是行政法作為公法體系,和規范一般私人相互間的關系的私法體系不同。關于行政法的訴訟由行政法院管轄,而關于私法關系的訴訟則由普通法院管轄。因而,法國行政法學所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如何區分公法與私法,如何劃分行政法院管轄和普通法院管轄。以行政法中的實際問題作為行政法學的主要關懷對象,這是值得其他國家學習的地方。
注釋:
[1]與“現代行政法”對稱,“古代行政法”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公務員以及行政權力的法規,古代行政法自國家形式出現以后,便有其存在,但這種古典意義上的行政法,根本不具備任何現代行政法的精神與品質,現代行政法的本質在于限制國家行政權力的規范運行。
[2]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1頁。
[3]行政法學的產生是一個過程。行政法學誕生不是以第一篇行政法學論文或者第一部行政法學著作的出版為標志的,而是以行政法學理論范疇的基本定型,學科體系的基本建立,對行政法學相應研究與傳播方法的運用,以及社會對其的基本認可為標志的。以上請參見葉必豐:“二十世紀中國行政法學的回顧與定位”,載于《法學評論》1998年第4期。
[4]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1~32頁。
[5]法治國思想是1789年法國大革命的產物。但是從資產階級提出這種思想,到把這種思想變成一種制度,還得經歷一個曲折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法國資產階級最初注意的是憲法問題。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以后,資產階級政權已經鞏固,國家權力日益擴張,才注意到行政法的問題。以上請見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268頁。
[6]據法國波城-拉杜爾地區大學菲利普·泰爾納教授的介紹,法國行政法的形成有著漫長的歷史,從1850年到20世紀80年代,這段時間是它形成發展的過程。從80年代到最近的20多年間,發展非常迅速,變化非常大,以致于菲利普教授用“飛
躍”一詞來形容。
[7]參見何勤華:《西方法學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73~186頁。
[8]「日」兼子仁、磯部力、村上順:《法國行政法學史》,巖波書店1990年版,第81頁。轉引自前揭何勤華書。
[9]「法」莫里斯·奧里烏:《行政法與公法精要》(上冊),龔覓等譯、鄭戈校,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6月第一版,見鄭戈“代譯校者序”部分。
[10]以上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37~38頁。
[11]何勤華:《西方法學史》,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72~173頁。
[12]王名揚教授將法國行政法院的創設、發展歷程分為“行政法官時期”(1790~1799年)、“保留審判權時期”(1799~1872年)、“委托的審判權時期”(1872年以后)、“取消部長法官制”(1889年以后)等四個階段。以上詳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553~555頁。
[13]行政法學作為一門法律科學,必須對其所討論的對象從理論上提出系統的說明。這些理論大都是關于某一方面或某一問題的。但各國行政法學往往根據各國行政法的特點,提出一個或幾個重要觀念作為全部理論的基礎,這種情況在法國行政法學中討論較多,但意見有分歧。在英美行政法學著作中表現不太明顯。但英美行政法既然有其特點,行政法學對這些特點的說明也形成了基本的理論概念。以上見于王名揚:《英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7版,第274頁。
[14]這也同時回答了這樣的一個問題:為什么行政法的出現以及行政法學的誕生都是發生在法國,而后來居上的卻是德國?原因之一無非是法國非常偏重行政法在實踐的應用,而德國卻更“喜好”對于行政法學理論體系的完善與構建。
[15]法國行政法學對于“行政行為”的理解,可以分為三種:以采取行為的機關為標準進行理解;以行為本身的性質和內容為標準進行理解;以行為的作用為標準進行理解。參見王名揚:《法國行政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一版,第134~13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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