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違法行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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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違法行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論文

2001年4月9日,李某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即動工建房,某市土地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接到群眾舉報后趕至現場,向李某宣傳審批建房的有關程序規定,李某未停止施工。4月10日,土地執法部門的執法人員趕至現場向李某送達了《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并反復做李某的思想工作,勸其停工,李某不聽勸告也不停工,被告工作人員當即推倒了李某正在砌建中的磚墻。李某認為被告的行為違法,于2001年11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土地執法部門強制拆除行為的合法性。針對這一焦點問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執法部門在未作出處罰決定前無權執行,其行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的要求;另一種觀點認為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非強制執行,而屬制止違法占地行為的強制措施,該行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4)項的規定。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為:

1、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并未侵犯原告的財產權。國家實行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農村村民建房應辦理審批手續。土地執法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是其法定職責。《土地管理法》第83條的內容為: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施工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欺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條款包含了兩種違法行為和兩種處置方式,即對違法占地建房的違法行為人土地執法部門應責令限期拆除,繼續施工的土地執法部門有權制止;對施工結束,處罰決定期滿當事人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土地執法部門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盡管土地執法部門和人民法院實施的法律形式都表現為拆除,但兩者的法律后果卻不一樣,土地執法部門實施拆除的法律后果是制止違法者繼續施工,實施制止違法行為,防止違法行為繼續發展;人民法院實施拆除的法律后果則是剝奪違法者的財產權利,目的是對違法行為進行懲罰,使其違法利益不能實現。這里涉及到一個關鍵問題即財產權利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剝奪公民的財產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實施,其他機關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利。《民法通則》規定:“公民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又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當建筑物形成了財產,形成了財產權利,就只能由人民法院來依法對其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主人是否能夠擁有該財產權利進行認定并決定是否要剝奪其財產權利。并不是所有建筑物都可以形成財產權利,只有當建筑物滿足了房屋的構成要件,可以住人,可以存放物品,可以基本實現其使用價值,即形成了財產,形成了財產權利。本案原告未取得建房審批手續而擅自建房已屬違法,該行為本來就不受法律保護,況且其房屋并未形成,其所謂的“財產權利”無從談起,土地執法部門采取措施對李某的違法行為進行制止,這是為了防止違法行為的蔓延,更是為了防止當事人損失的擴大,這符合《土地管理法》第83條規定的第一種處置方式,土地執法部門實施的制止行為并不違反法律,更未侵犯李某的財產權利。

2、土地執法部門的行為屬行政強制措施。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7條第(4)項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本案李某未取得建房審批手續而擅自建房已屬違法,土地執法部門向其送達《責令停止土地違法行為通知書》并數次責令其停工,李某仍不停止違法行為,在李某的違法建設尚未完工的情況下,土地執法部門采取措施制止該違法行為的發展,土地執法部門的措施屬行政強制措施。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為預防、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為了保全證據、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而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產等以強行限制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它具有預防性、制止性、緊急性之特征,不采取該措施不足以防止違法行為的蔓延,也不利于減少當事人的損失,土地執法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與法律并不相悖,實屬必須。反之,如土地執法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僅僅口頭上的制止,怠于采取上述措施,則“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就成為空談,就不能預防、制止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就不能確保案件查處工作的順利進行,待違法建設形成房屋以后再進行處罰,然后申請法院執行,勢必使得當事人的損失擴大,從而使行政相對人與行政機關的對立情緒加劇,不利于社會的安定。

認定土地執法部門的措施屬行政強制措施符合立法本意,且有例可循。浙江省高院針對類似的情況專門作出了《關于審理土地行政案件應注意的一些具體問題的通知》,將國土執法機關的制止措施界定為行政強制措施,浙江省的地方法規如《浙江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浙江省土地監察條例》也有同樣的規定,上述地方法規及浙江省高院的《通知》與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并不沖突。

綜上所述,土地執法部門的強制拆除行為合法有效,而李某的訴訟請求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