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首次不罰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7 0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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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物價局近日宣布,于3月底起在全市范圍內展開的商品明碼標價專項整治活動,將采取“首次不罰”制度。這一監管市場商品價格的新措施尚未實施,就遭到了不少市民的質疑,有關法律界人士也認為,作為執法主體的物價局,如果查到某商家有明顯違反《價格法》的行為,僅因其是第一次就采取“首次不罰”的做法,那么物價局本身就違法了。(據3月27日新華網報道)
所謂“首次不罰”制度,根據杭州市物價局相關人員的解釋,就是對違反價格法關于商品明碼標價規定的經營者,在物價部門第一次檢查發現時,不直接罰款,而是先教育,并幫助經營者健全包括明碼標價管理在內的價格管理制度,提高其誠信經營意識,體現監管整治的人性化,同時對于那些再犯而受到處罰的經營者來說,也會心服口服。與質疑觀點不同的是,當地的商家業主對這項制度表現出了積極的支持。
質疑也好,支持也好,不同的利益期待或許注定會有不同的態度。但從法律視角進行審視還是十分有必要的,畢竟專項整治活動的內容是執法,前提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那我們不妨先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價格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千元以下的罰款。”由此可以看出,對于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經營行為,法律規定了三種后果,即: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責令改正是一種強制糾正,是讓不合法的經營狀態轉變或恢復到合法的經營狀態,這與“首次不罰”的目的一致。因此可以說,“首次不罰”制度中所采用的執法方式,法律上的依據只能是“責令改正”。但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在這里不是選擇關系,而是并列關系,是針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一系列執法措施,除了罰款是“可以”,即這項處罰措施具有選擇性外,責令改正和沒收違法所得都沒有可商量的余地,必須執行。
既然不標明價格是違法行為或違法事實,那么經營者銷售未標明價格商品的“所得”(銷售利潤)當然也就是“違法所得”,依法屬于應沒收的范圍,物價部門只責令改正而對違法所得不予沒收,顯然不符合價格法的規定,屬于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是一種行政不作為。
良好的動機必須以合法的方式去實現,法律對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執法內容有著十分明確的規定,物價部門只能依法行事,而不能依自己的主觀愿望擅自改變執法要求。如果“首次不罰”僅指“不罰款”,尚說得通,因為法律規定的是“可以”,而非“應當”或“必須”。但從杭州市物價局相關人員的解釋來看,“首次不罰”同時也排除了“沒收違法所得”,這樣無形中就使所有“首次”背后的違法所得變成了合法所得,而且理由僅僅是“首次”。
“首次不罰”是否合法的關鍵,在于法律規定的是“可以”罰還是“應當”或“必須”罰,也在于是依法可以“不罰”還是依執法主體的意志可以“不罰”。把握這兩個標準,對“首次不罰”的合法性作出判斷也就不是什么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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