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研究論文

時間:2022-08-27 08: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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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研究論文

所謂職務侵占罪犯罪對象,是指非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的本單位財物。職務侵占罪侵犯的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的非國有公司、企業、單位的財物所有權,犯罪對象則是這些非國有的公司、企業、單位所有、持有、租用的財物。財物是所有權的具體體現,是社會關系的物質表現形式。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經濟學研究的不是物,而是人和人之間的關系,歸根到底是階級和階級之間的關系,可是這些關系總是同物結合著,并且作為物出現。”在這里,恩格斯既明確地指出了社會關系與物的區別,又指明了物是社會關系的表現形式。但就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來講,它與一般財產犯罪對象的內插與外延相比,具有其特殊性,即它不包括人,它的對象僅指財物。雖然職務侵占罪亦以侵吞、盜竊、詐騙等方式實施犯罪,但因其是以利用職務便利作為構成此罪的必備要件,故其犯罪對象又與普通盜竊、詐騙之犯罪對象有所不同,-是從這些財物的所有權屬性而言,它僅指非國有的公司、企業、單位所有的財物;二是從這些財物的自然屬性而言,其所包括的范圍更為廣泛?,F就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所包括的財物類型試作探討。

筆者認為,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層面對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可作如下劃分:

一、動產與不動產均可成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

動產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犯罪對象,這已是不爭的事實,但就不動產而言,能否成為犯罪的對象,一般都持否定態度,而且對此至今尚未引起人們足夠的重視和深入的研究。筆者之所以認為不動產能夠成為職務侵占犯罪的犯罪對象,就是因為非法侵占不動產的案件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但是,主張不動產不能成為侵犯財產罪以及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可以說是我國刑法理論界的通說。這種觀點認為,不動產不能成為經濟犯罪的對象,當然也不能夠成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這種論點的理由就在于它認為,既能窩藏又能銷售的物,才能成為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只能銷售不能窩藏的物,則不屬侵犯財產罪的犯罪對象。不動產不能窩藏,故不能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其推理之所以錯誤,就在于它是以不動產不能窩藏,故不能成為犯罪對象為前提,這就難免有失偏頗。因為在司法實踐中,有的能夠銷售卻不能窩藏的財物,事實上它早已成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例如,作為職務侵占犯罪對象中的房屋、土地、工廠、礦山等,這些“贓房”、“贓地”、“贓廠”、“贓礦”能夠銷售,但卻不能窩藏。筆者認為,“贓款”、“贓屋”、“贓地”、“贓礦”、“贓廠”,它們的共同法律屬性是“贓”,而這些“款”、“屋”、“地”、“廠”、“礦”都是物的一種,其自然屬性都是物,若以犯罪手段獲得則就成為贓物,即其自然屬性與法律屬性的統一即為贓物。如果以能否窩藏、能否銷售作為區分標準,那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能夠窩藏而不能銷售,能夠銷售而不能窩藏的對象就將無法窮盡,那么其犯罪對象也將無法窮盡。例如,行為人利用管理水電的職務便利,盜竊所在單位的水電就是如此,此種犯罪的對象可以銷售,但根據目前科技水平就很難將其窩藏。至于贓款不能成為銷贓罪的犯罪對象的觀點,也并非無懈可擊。例如,萊甲將其利用職務侵便利所侵吞的5萬美元贓款在“黑市”出售,賣得45萬元人民幣就足以說明贓款亦可作為贓物銷售。因此,如果按照上述標準進行思維,就脫離了當前犯罪的實際情況,特別是職務侵占犯罪的實際,不利于對這類犯罪的依法懲處。這種認識也與我國的刑法規定相違背。根據刑法的規定,財物理所當然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當然不動產并不能成為所有侵犯財產犯罪的犯罪對象。不動產不被視為侵犯財產犯罪的犯罪對象,當然也就更不可能被視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的觀念,這在我國的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部門還是相當普遍和根深蒂固的。但不動產作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在司法實務中已是不爭之客觀事實。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單位房屋的案件時有發生,這就足以說明職務侵占對象,如果僅僅限于動產,就難以懲處此種類型的職務侵占犯罪行為。

關于不動產的定義,各國的立法并非完全相同,如美國、英國、加拿大、印度等國對不動產的界定范圍均有差異。有的是采取排除法,即只對動產的范圍予以法律定義,而對不動產則在刑法典中少有界定。例如,美國模范刑法典對動產的定義是:其位置能夠移動的財產,包括生長、附著或發現于土地之物。其含義就是,生長于土地的植物、附著于土地之上的裝飾物,發現于土地中的埋藏物等,均可視為動產的范圍。英國早期的普通法對動產的界定非常執著,因此出現了從蘋果樹上偷摘蘋果的行為不是盜竊,而在果樹下面撿拾蘋果則屬盜竊的極不合理的認定標準。其理由是:樹上的蘋果系不動產的附屬部分,地下的蘋果才為動產。但現代制定法的觀念已經有所轉變。1968年的《盜竊法》規定有三種情況均可視為盜竊犯罪的對象:(1)以委托人或人的身份,“出賣或處置屬于他人的土地,或以違背信托的方式占有或構成土地組成部分的任何物品”;(2)在未獲土地占有權的情況下,“以分離或導致分離為手段或在已經與土地分離后,占有構成土地組成部分的任何物品”;(3)在已獲土地占有權的情況下,“占有該土地上的任何裝置或建筑”。加拿大和印度刑法與英美法系的原則類似。加拿大刑法規定“使其成為可移動之物”者,即為動產;印度刑法規定“任何物品只要附著于土地而非動產,就不是盜竊對象,但一旦與其分離,就可變成盜竊對象”。鑒于加拿大和印度均屬英美法系國家,所以,英美法系中的經濟犯罪對象有務求明確而不惜繁瑣的特點。對于不動產可以構成一些經濟犯罪的對象,例如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

對于不動產的范圍,國外刑法雖然少有明確界定,但在國外的民法典中多有規定。一般都認為不動產是指不可移動,或移動后會改變其用途或價值之物,其范圍一般認為包括土地、湖泊、礦藏、水流、山林、草原、灘涂及其之上的定著物。自然資源屬于不動產并五分歧,但對其上的定著物,哪些為不動產則有不同看法。依德國民法第93條至95條規定,不動產除土地外,還包括土地之上的分建筑物。法國民法則從性質、用途、目的將不動產分為三種,較德國的范圍廣泛。依照法國民法第524條規定,依其用法,下列各物為不動產,即“因耕作土地所用之獸類”:“農業之器具”:“池沼中之魚”:“鑄造之器具”……等等。該條還規定:“縱屬動產,如其所有人以水不能分離之方法,附著于不動產者,亦依其用法為不動產?!比毡久穹ǖ?6條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為不動產?!逼涠ㄖ锏膬热?,與德國民法主要內容相同。我國臺灣“民法”第66條第1項關于不動產的規定,亦與日本相同。我國大陸民法對不動產的含義及范圍沒有規定。理論上有人認為,不動產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改變其用途和價值之物,如土地、建筑物、樹木等。有人認為,不動產指不能移動位置,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之物,如土地、房屋。還有人認為,不動產為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和經濟價值改變之物。從上述觀點來看,不動產有兩個特點:-是不動產不能移動,二是移動后就要改變用途和價值,或者改變性質、形狀,或改變性質和經濟價值。筆者認為,不能移動系不動產的基本屬性,至于移動后是否改變用途、價值、性質、形狀等,則不能反映所有不動產的特征。例如,成熟了的莊稼、水果收獲后并不改變其用途和價值;經濟林木、花卉移栽之后,并不改變其形狀、性質等。因此,不動產的基本特征是具有不可移動性,即具有永久固定性。為了全面準確地把握不動產的特征,可將不動產分為兩類:一類是絕對不動產,即絕對不能移動,移動后就會改變性質、價值等,如土地、房屋。將土地上的土層移動之后就變成泥土而不是土地,將房屋上的磚瓦等物移動之后就成為建筑材料而不再屬于房屋的組成部分即房屋。另一類是相對不動產,這類財產可依物主意思屬于永久性固定或在一定期限內相對固定并可移動,移動后一般不會損壞原有價值或損壞不大,例如樹木、花卉、蔬菜等土地上的附著物。相對不動產與動產區別不大,可視其具有動產性質并可成為職務侵占犯罪對象,對此一般沒有爭議。在刑法理論上爭論較大的主要是絕對不動產能否成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我國刑法對于不動產能否成為犯罪對象沒有明確規定,傳統刑法理論認為不動產不能成為犯罪對象,但近幾年也有學者提出不動產可以成為犯罪對象的主張。筆者認為,不動產可以成為犯罪的對象已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且此種類型的案件將呈明顯的上升趨勢。隨著對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的探討研究的深入,必將成為一種共識。若在刑事立法上對此予以明文確認,將有利于打擊此類犯罪。在刑法解釋上應當將動產與不動產均視為犯罪的對象,否則,對一些職務侵占犯罪就無法處理。

二、有形財產與無形財產均可成為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

有形財產是指占有一定空間,為人的感觀所能感覺到的財產。有形財產(除不動產之外)作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一般沒有分歧。但無形財產能否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y以及哪些無形財產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對此,在理論和實踐中有不同的看法。

所謂無形財產,是指不具有形體狀態,但能為人們提供某種權利井能為人們帶來收益的財產。無形財產與有形財產的范圍如何劃分,我國刑法未作專門規定,而且對其研究亦較少。在民法理論上,雖然論者較多,但其觀點認識并不一致。如有人在解釋無形財產權時指出,無形物權是指“具有經濟利益而存在于由精神創造出的無體物上的權利。如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由此可見,無形財產僅指精神財產。而有人則認為,無形財產除了精神財產外,還包括電、熱、聲、光等。相信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創新,對無形財產范圍的劃分將會確立更為科學的依據。本文擬根據研究需要,僅將與無形財產相似或相關的財產納入無形財產范圍予以討論,例如,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電信費用,財產上的權益證書、權利等。鑒于無形財產畢竟與有形財產有所不同,因此有必要分別加以探討。

(一)電力、熱能等能源以及電信費用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電力、熱能、磁能、原子能等無形能源能否作為職務侵占犯罪對象?因對職務侵占罪中所謂“財物”含義所持的標準不同,對無形物能否構成職務侵占犯罪對象,看法亦各不相同。持“有形說”和“持有可能說”者認為,無形物不能成為犯罪的對象;持“效用說”和“管理可能說”者則認為,無形物可以成為犯罪的對象。筆者認為,劃分有形物與無形物應以物理學概念為標準,非物理學上的有形物不能視為有形物。如果固守傳統的有形物概念,不是明智之舉,應當因勢而變,適時大膽地將無形物擴大為犯罪對象,才是解決懲治職務侵占等犯罪的有效途經。

我國刑法雖然未將無形物明確納入職務侵占犯罪犯罪對象之列,但對于無形物能夠構成其它犯罪對象的“財物”已是不爭之事實。例如,有人認為電力、熱能、磁能、原子能等無形能源以及其它有經濟價值的無形財物,雖然缺少一般財物的特征,但是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盜竊電力等無形財產的現象時有發生。例如某工廠在廠領導支持下,有關人員大量竊用國家電力,僅一次查獲的竊電度數價值即達人民幣近10萬元,致使該市電力部門遭受巨大經濟損失。我國刑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電力能源等無形財產可以成為經濟犯罪對象,但從財產的含義來看,電力等無形財產應該包括其中。同時,我國有關行政法規已有關于處罰竊電行為的規定。如1952年9月政務院審核批準燃料工業部公布的《電力事業處理竊電暫行規定》第11條中規定:“電氣承裝商店或堆裝入自身或代人設法竊電者,一經查實,迭交人民法院懲處之?!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2條規定:“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51條或者152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項規定:“盜竊公私財產,既指有形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或無形財產?!?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l條中也規定:“盜竊的公私財物,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等?!笨梢姡瑹o論從刑法理論,還是從法律和司法解釋上,無形物可以成為盜竊對象,已經是無可爭議的客觀事實。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盜竊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犯罪對象都是指的財物,因此,既然無形物可以成為盜竊對象,理所當然,也應承認其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罪的對象。例如,某市水電公司經理王某指使所在單位的水電工人,將其家庭以及兩個已經分居子女的家庭用水用電全部納入單位用水用電之列。為此,水電工人按照公司經理王某的吩付,隨即辦妥此事。案發之后,經過查證核實,從1998年7到2000年8月,在長達兩10年的期間,該公司經理王某(包括其子女)應交水電費多達3.6萬余元人民幣。如果此種行為不予治罪,顯然于法有悖,因此,無形物應該成為職務侵占的犯罪對象。

(二)財產性權利文書、證件亦可成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所謂財產性權利文書、證件,是指記載證明其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文書憑證以及反映債權債務關系的有關憑據。根據我國憲法第9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都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憲法第10條又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但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這些屬于國家和集體所有的自然資源,雖然不能買賣,任何個人不能擁有所有權,但可以出租、轉讓,可以承包經營,即可根據法定程序,由單位或個人(包括境外公司或者個人)取得租賃權、使用權或經營權。例如,我國海南省儋州市原先所轄的洋浦地區30平方公里土地,于1992年租給香港熊谷組有限公司開發經營70年。這些具有財產性利益的租賃權證書、使用權證書或者經營權證書,雖然不是傳統刑法意義上的財產,但它卻是財產租賃權、使用權、經營權的法律依據,通過對其租賃權、使用權、經營權的行使,可以獲取一定的物質財富,即通過這種無形財產可以轉化為有形財產,況且這種無形財產的本身就是由有形財產凝聚而成,其本身就具有可用貨幣衡量的價值。因此,這些財產性權利文書、證件可以成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應是能夠理解和接受的。例如,中共廣東省委關于貫徹<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的意見中指出:“繼續采取改組、聯合、兼并、租賃、承包經營、股份合作、出售等各種形式放開搞活中小企業。股份合作制是搞活中小企業的主要途徑之一,要支持、引導,使之逐步完善。需要出售的小型國有企業,要抓好資產評估、資格審查、市場競價、員工安置等關鍵環節?!边@些規定表明,對小型國有企業的廠房、設備還可買賣,即單位和公民通過法定的買賣程序,可對小型國有企業取得所有權。這類所有權證書,無疑亦可成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能夠證明對于這些小型企業享有租賃權、承包經營權、股權以及所有權的文書證件,應當屬于職務侵占犯罪對象之列。至于其數額的計算,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予以認定。筆者認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所在單位具有財產性的權利文書、證件,是取得某一財產的租賃權、承包權、經營權、管理權、使用權或所有權的憑據。有此憑據,就可證明某一公司、企業、單位擁有某種財產或者可以取得某項財產的使用、管理、經營的權利,喪失其憑據就要喪失對某種財產的某些權利。因此,這些文書證件無疑具有經濟價值,只不過這種經濟價值的表現形式和實現形式不同而已,有的是直接的,有的是間接的,有的是現在的,有的是潛在的。因此,這種財產性權利文書、證件也可成為職務侵占犯罪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