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及對策

時間:2022-04-10 02:29:00

導語:深究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及對策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深究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的問題及對策

摘要:行政訴訟法是我國法律體系中的三大訴訟法之一,實施行政訴訟是保障人民群眾公法權益,遏制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約束審判機關依法審判、裁定具體行政行為,加強廉政建設,懲治行政腐敗,推進民主法制進程,實踐“三個代表”的法治保障。文章分析了行政管理機關及相對人、審判機關在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并概述了加強行政訴訟法制建設的思路對策。

關鍵詞:行政訴訟司法實踐

俗稱“民告官”的行政訴訟法自頒布實施以來,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制建設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公民法律意識的提高和加強,取得了長足的進步。無數的行政訴訟案件的實踐表明:構成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行政管理機關、行政管理相對人,人民法院只有嚴格按照行政訴訟的制度程序,才能把行政訴訟納入法制軌道,才能體現對行政訴訟的審理、裁定、判決的尊嚴和權威。然而由于東方文化中的糟粕———封建意識、“官本位”思想在人們頭腦中作祟,反映在行政訴訟中,原告不敢告、不知道告、不會告,被告干擾行政訴訟,人民法院褊袒被告,甚至判決不到,律師不愿行政訴訟案件,因而致使行政訴訟官司難打,一些地方的行政糾紛長期得不到公正解決,影響了社會的穩定。據有關資料記載:

“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維持行政機關決定的占21%,撤訴的占41%,作其它處理的占15%,這反映出原告勝訴的僅占21%,而撤訴的比率高達41%。”①為此本文就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作一探討。

一、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原告畏前畏后、顧慮重重。

行政訴訟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原告不敢告。原先不敢向法院起訴行政機關的原因是怕打擊報復,秋后算賬,因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原告處于行政機關的某方面管理之下。如果原告起訴某行政機關,即使贏了,該機關要找個理由來治一下原告也是小菜一碟。二是原告不知道告。在我國很多公民,尤其是部份農民不清楚能就哪些事情到法院控告行政機關;在機關很多干部未系統學習行政訴訟的法律知識,不知道哪些事不能提起訴訟,哪些事可以提起訴訟,因而當其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政法律論文行為侵害時,也不知道在法院解決。三是原告不會告。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當行政機關實施某具體行政行為時總是抓住了當事人(原告)的不是,而原告由于不知道區別某種具體行政行為合法與違法的界限,即使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嚴重違法也不會去告行政機關,例如行政批法中,行政機關對當事人(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的處罰超過法定罰種,明顯違反法定處罰程序,甚至對原告實施暴力行為,原告(行政管理相對人)完全可以狀告行政機關,并可以勝訴,維護法律賦予自己的權益。

(二)被告極力干擾行政訴訟,甚至威脅利誘。

在行政訴訟中,當行政管理相對人起訴行政機關,人民法院受理后,而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有的自恃權勢,無視法規,極力干擾訴訟活動,甚至對原告威脅利誘,打擊報復。其主要表現:一是作為被告不履行法律義務。例如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②而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理應向人民法院提供行政行為依據,但不少的司法行政案例反映出行政機關推誘、拒絕、甚至提供虛假證據,直接影響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褻瀆了行政訴訟設定的被告員有舉證責任的義務。二是作為被告不出庭。行政訴訟要解決的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有充分的依據,程序上有無違法,而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發出幾次傳票而被告不出庭的事也時有所聞,致使法院不敢輕易審理,缺席判決難以開展審判工作。三是被告阻止原告起訴,甚至威脅利誘。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認為當被告不光彩,失面子,有的行政官員官本位封建思想根深蒂固,想方設法阻止原告起訴,千方百計動員原告撤訴;竭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之能事;慷國家之慨,對被告施以恩惠誘惑;以達到原告撤訴之目的,還其體面之遺彩。反之則打擊報復,揪住原告的不是,遮掩行政行為違法之大不是,對人民法院及被告或被告人———律師進行全力攻關,致使被告撤訴。為何行政訴訟案件撤訴比率竟高達41%,原因之一就在于此。

(三)法院偏袒被告,甚至判決不公。

作為國家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本應在行政訴訟中秉公執法,維護行政機關和行政管理相對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尤其是注意保護在行政法律關系中處于弱勢的被告的合法權益。然而不少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不遵循行政訴訟原則和程序辦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嚴格執法,反而偏袒被告,搞官官相護,相互串通,進而出現判決不公,甚至歪判、錯判、亂判,影響了審判機關的崇高形象。其主要表現是:一是動員原告撤訴,以維護行政機關所謂的形象、面子。二是與行政機關“合作”審理原告:法院在開庭審理時聯合行政機關一起審原告,一意糾問原告是怎么違章犯規,竭力回避遮掩行政違法行為,行政機關與審判溝通,矛頭一致指向被告。三是判決不公:國家權力機關制定《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然而不少行政案例,本來行政行為的違法事實十分清楚,處罰的法律也有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訴訟案件判決維護行政機關的現象普遍存在。

(四)律師不愿行政訴訟案件。

律師本應以訴訟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天職,但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律師不愿行政訴訟案件,究其原因:一是律師充當被告辯護人怕得罪行政機關。

二是在行政訴訟案件中,律師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調查取證相對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調查取證要困難得多。三是行政訴訟案件中被告盡管清楚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但懾于行政權力怕有理有據也打不贏官司,因而舍不得出錢請律師,律師也就嫌行政訴訟掙錢不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多。

二、應采取的對策

1、加大《行政訴訟法》宣傳力度,切實提高公民、法人的行政訴訟法律意識行政機關能否依法行政,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權力的侵害時能否提起訴訟;能否按訴訟法規定的制度和程序進行訴訟;能否得到公正正確的判決,這是依法治國取得效果和進展的主要標志。要推進依法行政、依法治國的進程,在當前就必須在“二五”普法學習基礎上,在“三五”普法期間,把行政訴訟法的宣傳作為重點,使公民知道政府違法可以告,怎樣告,從而提高公民的行政訴訟法律意識,促使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凈化地方經濟投資環境。

2、改革法院體制,實行錯案責任追究制改革法院現訴體制的重點應放在如何擺脫地方政府、及職能部門的干預和制約,法院的審判只對權力機關負責,法院的人事任免,經費劃拔由權力機關決定,以保證法院獨立審判。在法院審判工作中應按照《法官法》的要求,落實獨任審判員和會議庭職責,全面推行錯案追究責任制,以敦促法官依法判案,維護司法公正。

3、加大對法院及審判組織的監督力度人民法院是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主體,在行政訴訟中,代表國家受理行政訴訟案件,審判行政訴訟案件,批評判決,這就要求檢查機關加強對法院的審判監督,敦促和制約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司法實踐中嚴格按照訴訟制度和程序要求公正執法。

4、教育公務員要努力提高行政執法素質。行政機關是行政執法主體,其工作人員執法綜合素質高低直接影響和決定執法水平的高低。要杜絕行政執法違法行為,就必須認真學習論文有關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有關部門應對其嚴格考核,并對考核給予評價,來決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是否具有上崗執法資格。

5、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以保護弱者在行政訴訟法律關系中,原告相對于行政機關來講,處于被管理一方的弱勢地位。如果律師拒絕他們的訴訟請求,就更使其處于困境沒有信心和決心提起訴訟,更沒有打贏行政訴訟官司的勇氣,因此各級司法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的職業道德教育,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在行政訴訟中的作用,以保護公民、單位和其它組織在行政訴訟中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