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行政法

時間:2022-09-27 11:03:00

導語:透析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行政法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透析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行政法

一、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行政法問題

眾所周知,學校是傳道授業解惑之所,高等教育更是以培養大學生的創新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業精神,普遍提高大學生的人文素質和科學素質為己任。當前部分高校存在很多學生問題。只有完善和加強對高校學生管理的研究,明確高校在學生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和職能,清晰地把握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等問題,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當前高校被訴之類問題,才能將高校教育資源發揮到極至。

(一)高校在行政法中角色定位問題

高校在行政法中主要有如下三種定位:1、事業法人。2、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3、公務法人。

(二)高校的行政法職能性質問題

目前我國的大部分高校都是以公共利益為運行宗旨,擁有一定行政職權(授予學位、頒發學歷證明、內部處罰權等)的組織。它的許多決定是強制性的,有確定力和執行力。為了保證高校的功能和職權得到很好的實現和執行,我們應借鑒國外經驗,盡快確立高校的公務法人地位。在我國現有行政體制及救濟制度下,更新行政主體學說,改革現行管理和監督體制,提供全面司法保護的一次有益探索。

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行政法定位的學理分析

(一)高校學生管理的職能及法律地位分析

一般而言,高校的性質為事業法人,屬于民事主體。但它又與普通的事業單位有別,在性質上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表現為它的主要職能是為國家和社會培養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高校在行使這些管理職權的行為也就順理成章地是行政行為。高校不是國家行政機關,但根據教育法的授權又在行使高等教育方面的相關行政職能,高校應是被授權組織。

(二)高校學生管理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分析

高校與學生是一種什么樣的法律關系呢?從高校是一種教育機構、學生是受教育者來看,高校與學生是教育與受教育的關系。從高校是一種組織系統,學生是其組織成員的權利義務和地位區別來看,高校與學生之間又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關系,即高校與學生的關系一般由高等學校的章程和規則加以規范,法律規定學生應遵守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高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復雜結構的法律關系,其中既包括隸屬型法律關系,又包括平權型法律關系。但不能完全認定高校與學生的關系是一種完全的行政法律關系。在有的情況下,它們之間卻是民事法律關系。如學校疏于校舍安全管理致使校舍跨塌造成學生人身安全受損。

(三)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法律糾紛分析

本文所言的教育行政糾紛,僅指高校在行使法律、法規授予的管理職權時,與學生發生的行政爭議。即學生對高校對已作出的紀律處分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而在高校與學生間發生的糾紛。按照這類糾紛涉及的內容之不同,高校教育行政糾紛可分為三類:一是學生認為高校侵犯其受教育的權利,如學生對于學校開除學籍、不頒發畢業證、學位證的處分或處理不服;二是學生認為學校給予的處分違法或不當;三是學生認為學校侵犯自己人身權、財產權;如學生認為學校亂收費,亂罰款等。

三、進一步完善高校教育行政立法

(一)明確高校對學生的行政管理職權

《教育法》第28條將學校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等規定為學校的“權利”。這些“權”都屬“行政權”,宜改為使用“權力”二字更準確。并應在此基礎上將學校的民事權利和行政權力分門別類予以規定。如此,方能實現高校對學生的行政管理有法可依,學生以高校為被告提起訴訟和法院受理有法可據。

(二)明確高校對自身的行政管理職權

對違法亂紀的學生所作處理的形式,即哪些處理屬處分,哪些屬處罰,并明定學生相應的救濟途徑。如對《教育法》第42條第4款,就應在原有法條基礎上,進一步具體明確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提出申訴來的期限,向何地、何級、何類具體部門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宜應明定因侵權行為性質不同,可提起民訴或行訴。

(三)加強高校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律約束

高校的行政管理,涉及學生的受教育權、財產權和人身權,它對學生的影響是巨大的。相關法律不能一味只講高校的自主權和對其授權,而應增加對其行政行為的法律約束。這方面,除應明確高校的行政訴訟被告資格外,同時還要強調其行政行為的必經法定程序的義務性要求,以及當學校錯誤,濫用行政權時如何追究其責任、追究何種責任的規定。如是,則可真正實現高校依法管理學生之目標。

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學校與學生之間經常發生法律糾紛。通過進一步完善高等教育行政立法,明確高校學生管理在行政法上的定位,充分保障高校與學生的基本權利,保證行政法治原則的順利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