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自由裁量權
時間:2022-11-14 09:5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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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行政中的自由裁量權問題,已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實踐證明: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與擴大確實對法治政府構成了一定的威脅,因為自由裁量權存在著行使不當或被濫用的可能性,對行政主體而言,既要有所授權,又要有相應的控權,而要真正地做到這一點,就必須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深刻地認識和分析。
一、自由裁量權存在的合理性
從法學意義上說,自由裁量權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有選擇余地的處置權力。從政治學意義上說,它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客觀存在的,由法律、法規授予的職權。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是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體現。其存在的合理性具體表現在:
(一)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可以彌補成文法的不足
由于社會的劇變性與法律的穩定性之間存在沖突,立法表現出一定的滯后性,任何一部法律,無論如何周密,都不可能窮盡規范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更不能規范未來的變化。同時,從立法技術看,由于立法機關受認識能力的限制,很難預見未來的發展變化,這就使法律規則不可能事無巨細、完備無遺。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恰恰可以彌補立法之缺陷。
(二)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可以發揮權力行使者的主觀能動性
現代行政涉及的問題不但面廣量大,而且處于動態變化之中,專業性、技術性極強,而法律、法規是一般的、靜態的規則,加之法律語言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特征,因此,法律只好規定一些原則、彈性條款,可供選擇的措施以及上下活動的幅度等,以便于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于具體事實的過程中,憑借自己對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的理解,以及根據客觀事實選擇相應法律條款,在此適用過程中必然需要自由裁量權的存在。
(三)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現代行政管理的范圍非常廣泛,行政事務繁雜,這就要求行政機關能對復雜多變的行政事務做出及時有效的決斷,以保持各種社會關系的連續性和社會活動的正常開展。因此,法律、法規必須賦予行政機關在規定的原則和范圍內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正如美國學者古德諾所言,現代社會管理中許多事情“必須留給行政人員去酌情處理”,使行政機關審時度勢,權衡輕重,從而靈活果斷地解決問題,提高行政效率。
二、自由裁量權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
(一)自由裁量權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無論在任何一個國家,行政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都是存在的,區別在范圍不同和監督方式不同而已。盡管自由裁量權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它是一把“雙刃劍”,在行政自由裁量權不斷擴大的同時,不可避免地帶來一個權力被濫用的問題。
1.濫用職權。它是不正確地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最典型表現,是一種目的違法。其特點是: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不符合法律授予這種權力的目的。它主要表現為行政執法人員假公濟私、公報私仇、以權謀私,以實現種種不廉潔的動機。由于濫用職權是一種目的違法、人民法院在確定法律目的和具體行政行為目的方面難度較大,特別是對行使職權的目的難以取證。
2.行政處罰顯折合公正。凡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責任的,其立法的一條重要原則便是合理和公正的原則。這里的合理和公正已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合理和公正,而是通過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合理和公正,即注入了國家意志的、成為法定的合理和公正。如果行政處罰顯失公正,就是違背了國家意志,即不符合立法本意,這實質上是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又一表現形式。
3.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由于有不少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期限,因而何時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便可以自由裁量。行政管理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效率原則,如果違反這一原則或者出于某種不廉潔動機而拖延履行法定職責,也是不正確地行使了自由裁量權。
(二)自由裁量權被濫用的原因分析
就我國現實情況而言,行政自由裁量權被濫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自由裁量權的“自由”屬性是行政自由被濫用的基礎
行政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規定了一定的幅度和范圍,這種幅度和范圍適應了行政工作復雜多變的實際,但也會給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提供了可能。如,<四川省消防條例>第53條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實施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的罰款額度為3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其幅度為3萬元至50萬元之間,上限和下限之間相差約l7倍。如此寬的處罰幅度,使行政主體在行政處罰的數額上有較大的回旋余地,行政主體只要在這個范圍內公正處罰就不存在行為不合法的問題。這樣的“自由”在行政法律法規中還有很多,于是可能會造成“當行政行為人濫用自由裁量權時,我們無法對其糾正,原因是他們并未超越法律字面規定的權限。”
2.實體法和程序法的不足
從上面關于行政成文法的局限性分析可以看出,現行行政立法存在著滯后性,法律條文的原則性、模糊性,重實體、輕程序等問題,這樣的行政立法現狀就極容易產生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即超脫于行政個案的行政立法權被表面公正,但卻極易受各種因素和影響而具有不確定性、不正當性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所代替。同時,程序法的不完善,客觀上也為自由裁量權的肆意行使提供了方便。行政程序法在我國是一個空白,受行政立法中重實體輕程序的觀念影響,行政執法過程中因相關方面的執法程序或缺失或不規范,就必然出現了超越權限處罰、先處罰后取證、先處罰后裁決或處罰時不履行告知義務等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
3.非法律因素的影響
這些非法律因素既有行政機關內部的,也有行政機關外部的。就行政機關內部來說,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不同、個性不同、職業道德修養的差異都直接關系到自由裁量權是否能得到合理行使,因為自由裁量的過程實際上也就是行政執法人員的主觀判斷和推理的過程,這個過程行政執法人員極可能將自己的恣意加入到自由裁量之中,暗藏著執法人員玩弄法律,濫用自由裁量權的可能。就行政機關的外部來說,行政相對人與執法人員的關系,外部社會的壓力都可能左右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結果。前者,如行政相對人與執法人員的關系比較近,就可能會得到執法人員的同情、照顧等。后者如地方保護主義的存在,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壓力在一定程度會直接影響到自由裁量權能否行使以及行使的過程和結果。
三、如何使自由裁量權合理運行
美國學者施瓦茨說過:“無限自由裁量權是殘酷的統治,它比其他人為統治手段對自由更具破壞性。”因此,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合理有效的控制顯得十分必要。在運用自由裁量權時除要堅持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之外,還要有高效的制度保障。
自由裁量只有在法定的范圍內才具有相對的“自由”,絕對的“自由”是不存在的。規制自由裁量權,首先要通過立法把在市場經濟體制建設過程中政府職能向陽光、服務、有限、效能、責任的法治型政府轉變的有益成果和經驗固定下來,并對行政自由裁量權行使的范圍、裁量的幅度、事實要件的認定標準等做出明確科學和更具操作性的界定,使行政人員只能在法律規范授權的框架內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從而減少主觀隨意性。在繼《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等之后,《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在實體和程序上對行政法制建設又一重大進展。行政程序既是對行政行為的一種規范和約束又為其提供了程序保障,對實現行政實體正義具有重要意義。在具體的行政活動過程中,特別是在自由裁量的過程中,應切實貫徹和進一步完善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制度、行政備案制度、聽證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以程序的正當性體現行政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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