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科技發展法律制度

時間:2022-04-18 09: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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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科技發展法律制度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要“制定科學和技術長遠發展規劃”,對新時期科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這是新時期國家科技發展的一項戰略任務,是實現科技發展戰略向自主創新轉變,大幅度提高科技創新能力、國際競爭力、對經濟社會發展支撐力的重大措施。

一、我國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法律制度的現狀

1、科技立法整體上層次不高、效力不夠導致對于科技發展規劃方面的法律約束力不夠。作為科技基本法的《科技進步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其效力低于由全國人大通過的《預算法》等法律,并且這些法律之間不相協調,因而導致《科技進步法》在科技投入等方面的法律約束力剛性不足不合理因素諸多。

2、市場經濟條件下,財政資金的使用及其所形成資產的管理,需要接受納稅人的監督。我國公共科技投入在全社會科技投入總量中占有相當比重,其投入方向、投入模式、投入后形成的大型固定資產及知識產權的歸屬和得益,都應該有明確、詳細的管理規則,并接受全社會的監督。但目前,相關制度建設尚有許多缺陷和空白,必須進一步規范公共科技資源的配置方式和管理規則。

3、發達國家的科技計劃多是采用法案的形式,經由立法機關批準,由相應機構組織實施,計劃的規范性、穩定性較強;我國的科技計劃大多以政府政令的形式出現,由政府主管部門執行,計劃的決策較快,但穩定性差,政策性規定太多,缺乏責任條款,導致執行過程中的隨意性較大,責權不清。我國應對某些重大科技計劃進行立法,以法律的形式規范計劃的目標、內容、實施辦法、執行機構及其法律責任等。

4、我國公共科技投入形成的大型科研設施、實驗基地、觀測臺站、數據庫等科技基礎平臺已經很多,但缺乏有效的共享機制,造成設備閑置、重復建設、不合理的有償服務等問題。必須通過明確的法律法規,界定財政投入所形成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建立有效的共享和利益分配機制,提高科研基礎設施的使用效率。

5、目前,對國家科技投入所形成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尚處在部門規章的層次,覆蓋面不全,約束力不強。隨著國家科技投入逐年增加,所產生的科技成果得不到有效保護和利用的問題日益突出,有必要在更高的立法層次上設立明確、統一、可操作的法律規定,明確國家財政投入所形成科技成果的知識產權歸屬和使用規則。

6、應當由法律規制的事項往往僅停留于政策階段,使其實施缺乏力度,效力層次偏低。國家投入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歸屬與管理制度便是應當以法律規定而未立法的例證。

7、尚未建立行之有效的政策評估機制,客觀、公正、獨立的社會化評估主體缺位。對于政策法律的立、改、廢,決策者在識別政策問題、確定政策目標、選擇政策工具、判斷政策實施效果等方面,缺乏基于系統評估的科學依據,某些政策目標帶有不切實際的理想主義或急功近利色彩,存在一定程度的主觀性和盲目性。

8、對技術預測重視不夠。國際成功實踐證明,技術預測對于官產學研各部門識別國家戰略需求,確定中長期科技發展的關鍵領域和項目,評估不同技術領域的國家創新能力,加強合作關系,構筑協商與協調機制,建立對未來技術發展負面影響的預警機制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我國尚未開展涉及各技術領域的、大規模、面向遠期未來的技術預測實踐,不利于優化配置科技資源,實現跨越式發展。

二、發達國家科技發展規劃法律制度帶來的啟示

必須提高對科技規劃法律重要性的認識新經濟革命應起的生產了的飛速發展,設的科學技術的重要性和地位提高了,世界各國都在尋找對策,例如,進行新的科技發展規劃、加大對科技的資金投入、培養人才等。發達國家的科技計劃多是采用法案的形式,經由立法機關批準,由相應機構組織實施,計劃的規范性、穩定性較強;我國的科技進步法制建設起步較晚,科技計劃大多以政府政令的形式出現,由政府主管部門執行,計劃的決策較快,但穩定性差,政策性規定太多,缺乏責任條款,導致執行過程中的隨意性較大,責權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