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企業改制終結論文
時間:2022-04-09 08: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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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本文主要考察了鄉鎮企業發展的制度環境和鄉鎮企業改制的政治經濟影響。提出鄉鎮企業早期的發展主要得宜于集體所有制度、制度的管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消費品市場真空等因素的結合。其中最重要的是政府權力對市場的替代。在經濟體制改革全面展開以后,市場競爭凸顯了鄉鎮企業在改革初期形成的弱勢性格。鄉鎮企業自身的改革問題變得日見突出。從承包責任制到股份制的改革又是一個讓鄉鎮政府漸漸退出地方企業經營活動的過程。當鄉鎮政府完全退出鄉鎮企業經營活動的時候,也就意味著時期制度化的那種由地方政府操縱的集體所有制度的破產,同時也宣告了建立在沒有退出權的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地方威權主義的終結。
到1993年為止,鄉鎮企業的出現與發展構成了中國經濟改革中最有特色的部分。正如鄧小平1987年6月12日在會見南斯拉夫共產主義者聯盟中央主席團委員科羅舍茨時所說,“農村改革中,我們完全沒有料到的最大的收獲,就是鄉鎮企業發展起來了,突然冒出搞多種行業,搞商品經濟,搞各種小型企業,異軍突起”(1993,238)。1992年田紀云也談到,國營企業在40多年里用了4-5萬億元,形成了1.7萬億元的固定資產、2萬億元的產值,吸納1億多人就業。鄉鎮企業經過10多年的發展,就形成了5300億元的固定資產,吸納的就業人數也是1億,中國的社會總產值從1000億元到11000億元用了31年的時間;而鄉鎮企業從1000億元到1991年的11000億元,僅用了8年的時間。(注:參見《經濟日報》1992年1月4日。)
進入90年代以后,鄉鎮企業的意義除了原來的多種經濟成份、資產積累、吸收勞動力就業以外,更為重要的是,其經營績效對國民經濟的增長直接構成影響。根據測算,鄉鎮企業的速度每增減3個百分點,就會影響國內生產總值1個百分點;工業增加值每增減2個百分點,就會影響全國工業增加值1個百分點;在今天的國家政策制定中,鄉鎮企業已經與國企相提并論(高以諾,1998;朱永旗,1998)。
與80年代迅速崛起的勢頭一樣,從1994年開始,鄉鎮企業的發展開始急速減緩。到1997年底,盡管鄉鎮企業仍然具有驕人的業績,(注:譬如,全國鄉鎮企業擁有固定資產原值19427億元,平均每戶達到了9.62萬元;完成增加值20740億元,占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27.7%;完成工業增加值15037億元,占全國工業增加值的47.3%;上交國家稅金1526億元,占全國稅收收入的20.4%;出貨值6747億元,占全國出貨值的36.1%(農業部鄉鎮企業司,1998a,1-7)。)卻仍然不能抹去人們對其前景的憂慮,因為,1997年鄉鎮企業的各項指針與1993年相比均有相當大的距離。第一,鄉鎮企業產值增長幅度明顯回落,1991年的增長率為22.4%,1992年52.3%,1993年65.1%,1994年35%,1995年33.6%,1996年21%,1997年15.4%(農業部鄉鎮企業司,1998a,1)。第二,效益平均水平持續下降,從1994年開始,資產報酬率、資本收益率和營業額利潤率均逐年下滑,到1997年,總資產報酬率由1996年的12.8%下降到11.7%;資本收益率由1996年的25.1%下降到22.4%;同時,企業的債務償還減弱、資金周轉速度減緩(農業部鄉鎮企業司,1998a,28)。第三,虧損呈日益嚴重趨勢,與1995年相比,鄉鎮企業的虧損面不斷加大,虧損額增加了0.7倍,達806億元(農業部鄉鎮企業司,1998a,34)。在這個時候,人們不禁要問;鄉鎮企業怎么了?為什么在經歷10多年的蓬勃發展之后突然陷入了困境?鄉鎮企業的前景如何,還能恢復往日的輝煌嗎?
也如當初鄉鎮企業高速發展引起學術界的廣泛關注一樣,1994年開始的鄉鎮企業困境也引發了學術界的熱烈討論。但是,多數討論都集中探討鄉鎮企業產權改革、產業結構、經營管理水平等技術性環節,還有與鄉鎮企業所有制有關的理論問題如股份合作制與集體所有制的關系以及在鄉鎮企業改制中為保證集體所有制主體地位而設計的各種所有制改造方案。(注:有關這方面的文獻汗牛充棟,可參見中國人民大學書報數據中心《鄉鎮企業與農場管理》。)
本文試圖把鄉鎮企業的困境放到中國急劇變遷的社會經濟秩序中來討論。因為只有這樣,我們才能夠理解為什么今天的困境是鄉鎮企業發展過程中不可回避的階段,同時也是一個過渡階段。實際上,它是中國農村社會經濟秩序徹底告別小農自然經濟和體制、鄉鎮企業轉變為自由市場經濟企業的陣痛。
一、制度遺產與鄉鎮企業
根據199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鄉鎮企業法》,鄉鎮企業“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鄉鎮(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農義務的各類企業”;其中“所稱投資為主,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超過50%,或者雖不足50%,但能起到控股或者實際支配作用”。但是,當1984年把時期傳續下來的社隊企業改稱為“鄉鎮企業”的時候,(注:1984年3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批轉農牧漁業部《關于開創社隊企業新局面的報告》的通知中,同意把社隊企業的名稱改為鄉鎮企業。)盡管政府的文件中規定的鄉鎮企業卻并沒有這樣嚴格的法律定義,它實際上包括了建立于鄉鎮社區范圍內的所有企業,即社(鄉)隊(村)舉辦企業、部分社員聯營的合作企業,其它形式的合作企業和個體企業。80年代中期引起學術界和傳媒極大興趣的“蘇南模式”、“溫州模式”和“珠江模式”就分別代表了三種不同類型的所有制形態。“蘇南模式”中,集體所有制和政府經營是其主要的特點;而“溫州模式”所代表的則是以家庭加工業和貿易為特點的鄉鎮企業類型:“珠江模式”的特點則在于外資的大量引進,即“三來一補”企業的發展。
盡管鄉鎮企業從一開始在所有制形態上就表現出多元化的特點,但是,鄉(鎮)和村集體所有的企業仍然是鄉鎮企業中的主體。以蘇州、無錫、常州為代表的蘇南地區,1985年鄉(鎮)村兩級企業的職工人數占鄉鎮企業職工總數的91%,總產值占95%,利稅占92%(陳吉元,1989,68);直到90年代初期,大多數的鄉鎮企業仍然直接由鄉鎮、村集體所有和經營,多數鄉鎮的主要干部直接擔任鄉鎮企業集團的董事長之職,村長和村支書的主要職責就是經營村級所有的企業(周爾鎏、張雨林,1991,37;朱通華、孫彬,1994)。在浙江沿海,特別是“溫州模式”所在地區,盡管在人們的印象中私有經濟始終是鄉鎮企業的主要力量,但是,很多私有經濟被戴上了集體經濟的紅帽子(Liu,1992),所以,統計中無論是工業還是商業,集體經濟仍然占據主導地位(陳吉元,1989,90-116;周爾鎏、張雨林,1991,110)。在珠江三角洲的南海、番禺、順德、東莞地區,鄉鎮企業主要依靠港資的投入開始起步,但是鄉村的集體所有制仍然占有主導地位,譬如順德1990年的全縣工業總產值中集體所有制占80%,鎮辦企業占集體所有制的90%以上(周爾鎏、張雨林,1991,93-99)。
集體所有制的緣起可以追溯到農業合作化時期,但作為一種制度,卻成型于化時期。體制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集體所有制,它不承認生產資料的私人占有,所有生產資料根據具體情形分屬生產小隊、生產大隊和所有;生產小隊為基本財務核算單位,每個勞動者根據其在集體中的貢獻大小(譬如勞動類型和時間長短),從集體的收益中分配收益。(注:這就是有些學者所說的再分配經濟(Nee,1989)。)但是,這種“集體所有”與人們所理解“社區成員集體所有”并不是一個概念。
后者可以被認為是這樣一種體制,即社區內的所有農戶或者農民都擁有對財產的支配權,并可以通過特定的管理方式或者手段行使其對財產的支配權利。而前者中,財產的支配權主要集中在生產小隊、生產大隊和的干部集團手中,干部集團對這些集體財產基本上具有全權處置權,(注:關于公社時期權力結構已有一些比較詳細的案例,可參見張樂天(1998)、凌志軍(1998)、盧躍剛(1998)。)形成一種地方的集權體制(張樂天,1998,237-277)。
當時期的社隊企業被改稱為鄉鎮企業時,這種干部集團對集體財產的所有權制度并沒有隨之改變,而是沿襲了下來。當體制在1984年前后全面解體之后,原來“隊為基礎、三級所有”的集體所有制部分地變動了,譬如,土地承包給了農民,一些生產資料賣給了農民,但是鄉鎮企業的支配權仍然留給了鄉(鎮)和村的干部集團。與此同時,盡管集權體制由于農業生產活動的逐步自由化而受到影響,但在鄉(鎮)和村的鄉鎮企業中,集權體制卻得到了保留。
歷史的軌跡表明,正是當初的部分性集權體制或者說威權體制造就了鄉鎮企業在80年代的高速發展。在起步階段,鄉鎮企業面臨的是一個極大的市場真空,譬如由于國有經濟長期集中在重工業部門,日常消費品的生產嚴重短缺;當時普通勞動者的收入水平不高,對低檔消費品的需求旺盛。盡管如此,企業的運轉除了市場以外,還需原料、技術、資金和管理。
在計劃經濟仍然一統天下的條件下,除了政府,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法滿足這些條件。的確,在鄉鎮企業發展的早期,是政府在為企業尋找計劃外的原料,提供銀行信貸的擔保,賦予技術人員有效的社會身份,并為管理人員承擔政治風險。譬如,1985年順德鎮辦工業企業固定資產凈值和流動資金總和的88.3%來自于銀行貸款(周爾鎏、張雨林,1991,95)。
早在1962年,葛申容就指出,在個人無法承擔制度變化風險和成本的時候,只有政府才能夠擔此重任(Gershenkron,1962)。戴慕珍進一步發展葛申容的觀點,把這種鄉鎮政府對鄉鎮企業的努力稱之為地方政府法團主義(LocalStateCorporatism(注:關于LocalStateCorporatism的譯法,由于Corporatism在西方社會的特定含意而變得極為困難,其最基本的含意是在法律上相互獨立的團體,特別是政府、公司為了某些重要的議題,通過談判,相互妥協,達成一致。現有的譯法有“合作主義”、“法團主義”、“公司化整體主義”等。
這里權且用“法團主義”。))(Oi,1992)。她強調,發生在東歐國家的私有制浪潮不能夠用來解釋中國農村的快速經濟發展,中國農村發展的根本原因是在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政府與企業合作。(注:與戴慕珍觀點相一致的還有布里查的地方發展性政府(LocalDevelopmentalState)和華爾德的地方政府作為公司。布里查認為,集體所有制和私有制的并存過去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將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還將是農村經濟發展的動力,那既不是資本主義的,也不是社會主義的(BlecherandShue,1996)。華爾德同樣認為私有制不能夠解釋鄉鎮企業的成長,他特別強調可耐(Kornai,1990)基于東歐經驗的、缺乏經濟基礎上的私有制不適合中國的情況,認為是縣以下的政府與企業關系中,政府實際在扮演公司的角色(Walder,1986、1994、1995、1996)。相似的觀點認為,早期鄉鎮企業高速發展是中國文化和中國人特有合作品質和利他精神的產物,而與所有制之間沒有關系(WeitzmanandXu,1994)。)由于法團主義在西方世界中具有特定的歷史和社會背景,她的地方政府法團主義便很快受到了對鄉鎮企業高速發展作私有制和半私有制解釋的學者的批評(McMillanandNaughton,1992;Pei,1994;NeeandMatthews,1996)。為此,她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對這一用語作了特別的解釋,她指出:在一些具有地方政府合作主義的地區,一些干部的權力很大,在部分地區,一些干部甚至是威權者,譬如,大邱莊。但是,地方政府合作主義并沒有對干部的權力進行假設,也不排除成功的私營企業……地方政府法團主義只關注管理的合作特質,而不討論誰具有權力(Qi,1998,94)。
問題是,哪怕只是討論純粹的管理特質,也不能擺脫權力問題,因為企業和社會一樣,不存在權力真空地帶,在涉及到政府和企業的關系時尤其如此。有關鄉鎮企業的案例,特別是集體所有制集中的蘇南地區的案例,充分地證明了鄉鎮政府的強勢權力是鄉鎮企業早期高速發展的必要條件(馬戎等,1994);廣東省東莞市清溪鎮鄉鎮企業的發展過程更充分地說明了威權主義和威權者對企業發展直接的、重要的影響(邱澤奇,1998)。
二、制度性遺產失效和鄉鎮企業的弱勢性格
在評價鄉鎮企業早期發展,特別是在回顧了“蘇南模式”、“溫州模式”的發展,比較了他們之間的異同之后,費孝通說:為什么公社這個制度能夠這樣容易為中國農民所接受,而且運行了20多年……在生產隊的具體運行中,我看到了傳統大家庭的影子。家長做主,統一指揮,有福同享,有難同當,豈不是一個家庭或家族的根本組織原則么?從這個角度看去,社隊企業的發生,它的經營方式,招工和分配原則,無處不能從傳統的大家庭模式里找到對應(1992,542)。
這就是說,人們對公社制度的接受源于中國家族制度的傳統,而鄉鎮政府對于鄉鎮企業的“中國家族式權力結構體系”則是構成其快速發展的原因,在那里,鄉鎮政府在企業的發展中承擔了一些除了“家長”以外他人無法承擔的責任。首先,資本信用擔保。根據黃仁宇(1997)對威尼斯、荷蘭、英國、法國等地的研究,資本主義的信用制度是在長期的商業互動中培養并由法治保障而建立起來的。在鄉鎮企業發展的早期,中國的法律尚未涉及到商業信用領域,更沒有商業互動本身所培養的企業信用,企業和銀行之間無法形成信用合作關系,因此必須借助于一個中介,這個中介必須可以信用并能夠承擔風險,在地方社區中,政府是唯一的選擇。第二,人事信用擔保。在城鄉戶口仍然包含著極大利益差別的前提下,在個人的職業直接影響到家庭的收益、社會地位和子女前途的制度環境中,企業自身沒有能力保證技術人員的利益在職位移動中不遭受損失,也不能像當時的國有企業那樣為技術人員提供福利補償,而政府卻可以。雖然政府并不具有實力(譬如貨幣實力和物資實力),但卻具有調動資源的制度性能力,譬如戶口和其它利益分配可以通過行政手段運作。第三,對集體財產的管理。在企業缺乏信用的制度環境中,在個人信用沒有法律保障的條件下,個人也沒有能力承擔企業管理風險。作為制度遺產之一,鄉鎮政府天賦性地具有對集體財產的支配權和管理權,而且只有政府才具有這樣的能力。制度性遺產便自然地構成了對企業經營要素的替代。第四,制度安排。即使在企業與銀行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個人與企業之間建立了信用合作關系,譬如通過將人際之間的信用轉移為企業之間的信用,由于銀行行為并沒有商業化,仍然保持著時期的行為模式,即直接聽命于政府;同時,原材料也不可能通過市場獲得,技術人員也不可能通過市場的方式運作,產品銷售也不能通過市場途徑實現,因為在完善的計劃體制下,并不存在生產資料、勞動力和產品的自由市場。另外,政府還控制著稅收政策資源。在這樣的環境中,如果沒有政府的制度安排,鄉鎮企業的經營活動根本寸步難行,更不可能獲得飛速發展。除此以外,在意識形態仍然被表述為一種約束性制度的條件下,政府的信用替代還必須借助一個條件,那就是集體所有制。在姓“資”和姓“社”仍然是一個政治敏感區域的年代,鄉鎮政府的這些由制度所賦予的信用和制度安排是無法被運用到非公有制企業的,因為,任何一個干部集團都不愿拿自己的政治前途開玩笑,更不會拿自己的政治生命去冒風險。這樣,廣闊的市場空間、制度傳統、集體所有制、農村極度富余的勞動力和有效的產業傳統共同構成了鄉鎮企業發展的必須條件。這也是為什么在80年代很多私營企業努力希望戴上一頂集體所有制“紅帽子”的根本原因。
由此看來,鄉鎮政府與鄉鎮企業之間的互動是一個威權主義的模式,即鄉鎮政府控制著企業成長和發展所必須的資源,并通過對資源的配置,控制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在二者之間,企業所具有的、能夠用來與政府進行討價還價的資本非常有限,地位也不平等,政府和企業之間是直接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所以,與在地位平等基礎上進行磋商并最終達成合作協議的法團主義并無關系。(注:關于法團主義的歷史發展,參見張靜(1998)《法團主義》中的附錄“法團主義的命運:過去、現在和將來”。)
進入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后,鄉鎮政府和鄉鎮企業運作的環境改變了。首先是市場的發育使政府的信用擔保獲得了替代。從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歷史來看,以后最早出現的是產品市場,建立產品市場的主導力量恰恰是當時的鄉鎮企業(Huang,1990;Byrd&Gelb,1990)。由于鄉鎮企業不在國家計劃經濟的框架之內,不僅原料必須尋找計劃外途徑,產品也必須通過非計劃的手段去銷售,這就是最初的物資市場和產品市場。也許就是這些非計劃經濟手段的刺激,鄉鎮企業在當時被認為具有資本主義傾向,還是“不正之風”的主要來源(張毅,1990)。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被推上議事日程,市場被逐步擴大到技術和勞動力領域。經過10多年的市場熏陶,企業的管理人員不僅在企業的成長中得到培養,也在市場的發育中得到了磨練,并因此建立起自己的個人信用,對政府的信用依賴大大減弱。這樣政府控制的資源便僅僅剩下了資本信貸。第二,不巧的是,從90年代初期開始的國家金融體制改革和后來的稅收體制改革,又逐漸剝奪了政府的資本信貸信用。接下來,在各種信用被替代的同時,政府的制度安排也失去了資本。第三,在市場真空得到填補的同時,由于普遍收入水平的提高,社會對消費品的需求不再滿足于簡單的消費品獲得,而是開始把質量提到顯著的位置(夏珺,1998)。
但是,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安排仍然讓政府控制著作為集體財富的鄉鎮企業,企業的運作無法擺脫地方威權主義的控制。困境便從這里開始。首先,政府代行市場的職能原本就是特定政治經濟體制下的產物,在市場獲得成長并有能力配置基本資源以后,政府配置資源能力的局限性便開始凸顯出來,政府由于其自身制度機制的限制永遠無法趕上市場的變化。其次,市場的千變萬化要求企業具有靈魂的應變能力;技術的快速發展促使企業不斷進行技術更新;所有這些都要求企業具有獨立自主的地位、發展的眼光、追趕市場變化和技術進步的能力(預見力、支付能力和管理經驗)。而在政府全面控制的鄉鎮企業特別是鄉鎮集體企業里,所缺乏的正是這些。第三,政府是一個多目的組織,在其對企業的控制中,也將政府的多目的貫穿于企業的經營策略中,這樣贏利便不再是企業活動的唯一目標,進而與企業目標形成沖突。
自然,地方威權主義控制下的鄉鎮企業特別是集體企業根本就不具備適應激烈市場競爭的基本素質。對河北、山東、湖北等9個省區鄉鎮企業的一項調查顯示,認為是由于市場的原因使企業倒閉的占43.5%(占調查企業貸款總額的47.1%),具體的表現是,盲目上項目、重復投資、生產能力過剩、產品積壓;認為是因為行政干預造成關停的占調查企業的16.5%(占調查企業貸款總額的22.4%),具體表現是,盲目追求企業總數和產值,造成虛假政績(江北,1998)。有意思的是,難道“盲目上項目、重復投資、生產能力過剩、產品積壓”不是由于行政干預?因此,非常清楚的是,市場經濟的制造者,最終因為適應市場競爭的弱勢性格而受困于市場之中。
三、鄉鎮企業改制和對集體所有制的反思
也許正是看到了鄉鎮企業特別是鄉(鎮)村集體企業的這些先天不足,從80年代初期開始,一些具有眼光的鄉鎮干部和鄉鎮企業家就摸索著進行管理體制和所有制改革,即所謂的“鄉鎮企業改制”,從承包制到今天的股份制,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在鄉鎮企業改制中最早實行的承包制主要包括四種形式,即集體承包、廠長或經理個人承包、合伙承包以及個人承包,基本的內涵就是用契約的形式劃分政府和企業之間的責任與權利(周村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1995;農業部鄉鎮企業司,1998b)。在承包制之后又出現了租賃制,并開始實施企業破產、兼并、出售、風險抵押承包等多種改革措施(宗錦耀等,1998,22)。到80年代末,鄉鎮企業的股份制改造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被提上議事日程。
無論是實施哪種形式的改制,都說明人們在對原鄉(鎮)村企業的集體所有制進行反思。
農業部的官員指出:傳統的公有制(包括國有制和集體制)企業,產權人人有份,人人沒份,人人是主人,人人不是主人,產權主體的責權利不清,否定了個人財產權和個人利益。企業經營者和職工不知道這個企業是誰的,憑什么要干,因此,缺乏原始的內在根本動力(宗錦耀,1998)。
來自地方官員和經營者更認為:集體企業說是集體所有,人人有份,實質往往被少數幾個人在操縱,集體的東西為少數人的“囊中物”,隨意支配,不斷流失……從長遠來看,集體企業搞得好是偶然的,搞不好是必然的(宗錦耀等,1998)。
根據農業部的統計,1997年,全國實行改革的鄉村集體企業52萬個,占鄉村集體企業總數的33.5%,其中多數為股份合作制(農業部鄉鎮企業司,1998b)。對于全國鄉鎮企業中到底有多少是股份合作制,盡管有差距較大的說法,譬如《經濟日報》的報道為鄉鎮企業總數的15%(高以諾,1998,7),農業部的說法為0.8%;但來自地方的數據說明,即使是在原來鄉(鎮)村集體所有制集中的江蘇,到1998年2月底,實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已經占鄉鎮企業總數的39%(宗錦耀等,1998,23);另一些數據表明,杭州市的鄉鎮企業從1992年開始改革所有制,到1997年,全市1萬多家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轉制已近80%;上海市已經改制的達到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70%;重慶的鄉鎮集體所有制企業已經有80%實行了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租賃、拍賣、兼并等多種形式的改革;大連市完成改制的集體所有制企業已經達到了74%(項文,1997,22-23)。
之所以在鄉鎮企業改制中會出現各種形式,除了所謂的因地制宜和“三個有利于”(注:1992年鄧小平南巡時說到,“改革開放邁不開步子,不敢闖,說來說去就是怕資本主義的東西多了,走了資本主義道路。要害是姓‘資’還是姓‘社’的問題。判斷的標準,應該主要看是否有利于發展社會主義的生產力,是否有利于增強社會主義國家的綜合國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1994,372),這就是“三個有利于”。)以外,更主要的是,無論在決策層還是在學術界人們仍然在討論公有制主體問題,(注:1998年4月在考察江蘇鄉鎮企業時說,要深化鄉鎮企業改革,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繼續調整和完善所有制結構,進一步創造公有制實現形式多樣化和多種經濟成份共同發展的局面,充分發揮鄉鎮企業機制靈活的優勢(張宿堂、殷學成,1998,1)。)尤其是關于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之間的選擇問題。一種觀點認為股份合作制是吸收了股份制和合作制各自的優點和優勢,克服了各自的弱點和弊端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新型的企業產權制度;股份合作制表達的是生產資料的共同占有與職工個人所有相統一、勞動者(工人)與所有者(股東)相統一、按勞分配與按股分配相統一、風險共擔與利潤共享相統一,是一種富有創新意義的現代企業制度(嚴聞廣,1994)。因為它表現了企業勞動者的合作,同時又吸收了股份制的因素,是本企業職工勞動聯合和資本聯合的產物(劉國光,1997)。與之對立的觀點則認為,股份制和合作制是兩種不同的企業財產組織形式,一個企業或者實行合作制,或者實行股份制,不可能同時實行合作制和股份制,也不可能把股份制與合作制合在一起(厲以寧,1994,36-37)。甚至有人認為,股份合作制實際上變成了一個大筐子,一些戴紅帽子的私人獨資企業也被稱為股份合作制(曉亮,1997)。折衷的觀點則強調,股份合作制是以股份制原則為核心,少量保留了合作制的某些因素,是鄉鎮企業制度創新所形成的一種混合型、多樣化的企業制度(張曉山等,1998,15-31)。
理論的爭論有時是無味的,事實往往是最好的證據。根據農業部的調查,股份制企業的效益和規模明顯優于股份合作制企業(農業部鄉鎮企業司,1998a,48);浙江的調查則說明,(注:1997年浙江省農村社會經濟調查隊對該省24個縣的239家鄉村工業企業進行實地調查,被調查企業1996年平均總資產111萬元,其中總資產在1000萬元以下的企業占被調查企業的64%,1000-5000萬元的占28%,5000萬元以上占8%.調查結果顯示,在各類企業中股份制企業優勢明顯。)股份制企業的許多指針都優于其它類型的企業(邵建委,1998,28-30)(參見表1)。
那么,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為什么會產生經營效果的差別呢?還是讓我們先看看兩者到底為何物吧。根據農業部主管鄉鎮企業部門1998年的說法,股份合作制與股份制的區別可以用表2表示。
從表2中我們知道,為什么有人認為股份合作制是公有制的一種實現形式,因為其中真正包含了原集體所有制的精髓,譬如,按股分紅和按勞分紅相結合,資本和勞動雙重聯合。
問題是,如何在“勞”與“股”之間建立公平合理的換算等式?資本和勞動又如何公平合理地雙重聯合?譬如解雇不合格的勞動者是否可以實現?如果可以實現,則意味著合作性質失效;如果不能實現,又如何獲得效率?再譬如,當企業經營績效下降時,勞動者是否可以出讓股份?出讓股份是否意味著同時喪失工作?
與原集體所有制的精髓相一致的還有集體股的控制地位。所謂集體股,就是將原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資產和積累中的部分或大部分作為社區集體的股份記入企業的資產構成,而對集體股的支配權仍然留給鄉鎮政府。在鄉鎮企業改制的初期,許多進行股份制改革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企業都保留了大量的集體股(周村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1995)。集體股的存在事實上保留了政府影響企業的制度性渠道;在集體股保持為控股的情況下,政府則保留了對企業的操縱權,這又與原鄉(鎮)村集體所有制有何區別?
這大概就是后來許多地方的鄉鎮企業進行“二次改制”的原因。在進行股份制改造實驗的初期,山東淄博實行了股份合作制,設置了集體股、法人股和個人股。其中70%為集體股,30%量化為職工基本股,職工對基本股只有收益權而無所有權。實驗的結果表明,股份合作制盡管使鄉鎮企業換上了新鞋,股權結構向集體股嚴重傾斜,同股不同權的做法卻大有遺弊:鄉鎮行政領導仍然可以以大股東的身份操縱企業的舵盤,很容易發生體制復舊。1992年開始,淄博的鄉鎮企業進行二次改制,對股份合作制企業進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改造,到1996年底,淄博市5個區3個縣已經有80%的鄉鎮企業完成了股份制改造(張繼偉、楊青,1997,12-17)。在第二次改制中,山東諸城在股份(合作)制鄉鎮企業中完全取消了集體股(周村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1995)。江蘇無錫市的決策者認為,高比例的鄉村集體股的存在不利于改制后企業的長期發展,為政企不分留下了隱患,有人甚至認為,把集體資產作為優先股處理既可以保值增值又不影響經營者的自主權的想法過于簡單。因為,在企業盈利時,集體資產可以分紅,保值增值,皆大歡喜;如果企業經營不善,連續虧損,就很難做到保值增值。集體企業機構勢必又要以所有者的身份干預企業經營,以保護集體資產。最后,他們不設置集體股,把原企業中鄉村集體資產通過各種辦法全部置換出去(無錫市鄉鎮企業股份合作制課題組,1998,25-30)。到1998年5月,全國鄉鎮企業百強縣(市)的江蘇啟東在全市1167家改制企業中,已經有85%的企業的集體股從改制企業中退出(張建國,19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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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威權主義的終結
在國家集權主義的時代,地方威權主義政府作為信用的替代物、作為地方社區的經濟制度的安排者,它借助集體所有制的制度合理性、時期的威權主義管理傳統和大量消費品的市場真空,在鐵幕般的計劃經濟體制之外開辟一個鄉鎮企業可以馳騁的空間。鄉鎮企業早期的高速發展與法團主義無關,但卻與當時的集體所有制有關;它不是因為私有化和半私有化,也不是政府作為企業的結果,而是集體所有制和威權主義結合的產物。
在國家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展開,計劃經濟體制慢慢松動以后,鄉鎮企業不再是市場的唯一弄潮兒,它面對的是有技術的國有企業,有技術、資金和市場經驗的三資企業和無孔不入、幾乎不受約束的私營企業。鄉鎮企業雖然看到這些,并希望通過承包制、租賃制等方式改善自己的市場適應能力,但卻并不成功。北京市大興縣龐各莊的黨委書記說,凡不觸及產權的隔靴騷癢式的改革,雖然開始能夠起一些激勵作用,但多數企業時間都長不了,結果都太好不了,因為他覺得干好了無非是多得一點有限的獎金,干砸了最后還是集體兜著,因此缺乏內在的動力和積極性(李永貴,1998,7)。那么,內在的動力到底在哪里?從中國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形成來看,從互助組、合作化到化,是農民逐步放棄對生產資料控制權的過程。在互助組和合作化時期,農民可以運用退出權來監督和約束集體的生產和經營活動。
但是,到化以后,由于法理意義上的集體所有制與戶籍制度的結合,使得農民的退出權被剝奪。這樣,自愿的資產聯合最終演變成了強制性制度,政府對集體資產的控制僅由此變成了一個普遍準則,而資產所有者反而變得“別無選擇”;自然,對經營者而言,也就不存在所謂來自所有者的約束。如此,內在的動力缺乏就是必然的了。
80年代后期的改革直接把目標轉向了鄉鎮企業的所有制,但是,擁有大量集體股的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仍然沒有脫離集體所有制和威權主義的傳統,或者說傳統。董輔礽、杜潤生和馬洪認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是一種具有過渡性質的企業制度(朱守銀,1994),是一些個體和私營企業要戴上集體企業這頂紅帽子(董輔礽,1994),其分離也將是不可避免的(馬洪,1993)。由此,當實踐中的人們高喊“集體股退出企業”(張建國,1998)的時候,實際上宣告了由政府操縱的集體所有制度的破產,同時亦宣告了建立在這種集體所有制基礎上的地方威權主義的終結。
地方威權主義終結的影響將是巨大的,不僅在于地方性市場經濟體系的成熟,更在于建立在市場規則基礎上的政治和社會秩序。一個直接的影響可能是國家在農村基層的控制會在短期內形成一個權力真空,就像70年代末期生產隊不得不放棄對農業生產的控制以后所形成的權力真空一樣。而填補這個權力真空的變量卻又大不同于80年代初期開始在某些地區實驗的村級自治。因為,在體制向鄉(鎮)村體制轉變的過程中,原來的生產大隊和生產小隊退出了原來的以為主體的農村基層政權機構而成為社區自治組織。而鄉鎮卻是國家在農村的基層政權。無論如何,對這個權力真空的填補必將決定中國農村未來政治和社會秩序的基本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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