腐敗行政管理程序論文
時間:2022-08-05 06: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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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腐敗,就其廣義來說,是對國家治理一般意義上的破壞,即使行為者個人并未得到利益,但社會利益卻因此受損害;從狹義而言,腐敗是指利用公共權力達到私人目的,增加私人利益,是對公共權力的非公共運用。腐敗是國家內部的惡性腫瘤,它蠶食著人民與領導者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使國家無力實施自己的法律和法規,使國家的改革和發展難以實施,甚至破壞已有的改革發展成果。20世紀的社會發展表明,在發展中國家走向現代化的進程中,能否有效抑制和清除腐敗,關系著社會的穩定和繁榮,也決定著現代化的成敗。
關鍵詞:腐敗;私人利益;權力;實施
1規范權力運作機制
權力運作機制是否公正、合理、民主、有效,是決定公共權力走向的關鍵所在,也是決定治理腐敗工作成敗的關鍵所在。公共權力的運行涉及主體、權限、事實、程序等基本因素。其運作的準則是:以權限為前提,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以程序為保障,這一準則將對規范公共權力運作機制起宏觀上的指導作用。首先,腐敗與政府掌握的經濟壟斷權力密切相關。在轉變政府職能的過程中,將政府掌握的經濟壟斷權力轉化為由市場調節,是減少腐敗可能性的有效措施。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共權力對社會的管理協調職能非但沒有被削弱,相反應適當加強。如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障的管理,加強對社會文化的監督管理。因此,在削弱經濟壟斷權力的同時,有必要加強國家對社會的管理,賦予政府社會管理權力。
2完善權力控制機制
(1)建立權力制衡機制:法國著名啟蒙思想家孟德靳鳩在總結古今政治事件的教訓時,曾作出精湛論述:“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變的一條經驗……要防止濫用權力,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權力制衡雖發源于西方,但不是西方的專利,而是人類政治文明的共同財富。當前我國的反腐敗斗爭就是要通過制度的創新和體制的完善,從而實現權力制衡。
(2)健全權力濫用糾正機制:建立一種及時發現權力濫用并及時制止、糾正的機制,主要以國家機關自身的內部行為來實現這一目的。可以通過四種方式實現,一是建立公示制度,公開告示濫用權力失效、無效的法則。二是建立申訴控告——受理查處制度,保證及時獲悉并依法查處濫用公共權力的行為。三是國家機關建立本級領導負責的監督糾正機制,對本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公務行為進行監督和控制,以便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使權力濫用被扼殺在萌芽階段。四是上級國家機關主動介入,對下級機關濫用權力的行為及時查明,宣布撤銷。
(3)健全權力濫用追究機制:嚴格落實領導責任制,建立領導連帶責任追究制度。要求各級國家機關實行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橫向到邊,縱向到底,齊抓共管,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門,層層落實黨政領導責任制、部門責任制和單位責任制。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權力濫用行為導致重大案件和事故發生的,在對該工作人員進行處罰的同時,設定該機關負連帶責任,要求給予一定的處罰。這種處罰不是原則的戒告,而是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公布于眾的、實實在在的、可操作的處罰。國務院最近頒布的《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是行政責任追究的一個范例。
3強化權力監督機制
權力運行的過程是一個完整而嚴密的過程,包括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環節和步驟。只有決策、執行而無監督,就難以防止和糾正出現的偏差和失誤,難以抑制腐敗現象的滋生,也就無法保證權力的正常運作。因此,治理腐敗必須要有多層次且嚴格的監督,必須強化權力監督機制。
(1)強化權力運行公開性:監督要起作用的一個根本前提,就是全面實行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公開辦事制度。強化權力運行公開性,主要應通過立法形式保障權力運行的透明度。如美國頒布《行政程序法》、《信息自由法》、《政府陽光法》等,規定會議制行政機關必須公開他們的信息和文件。在我國,要強化權力運行的公開性、透明度,應當加緊制定《政務公開法》。首先以法律強制力保障公權的公開運行,明確規定應當公開的公務活動,未予公開或進行暗箱操作的,所作出的決定和處理結果無效。其次以法律形式賦予公民獲得公務活動公開的主體權利,確定公民知情權的具體內容,并為公民的知情權提供法律保障。例如以法律形式規定公民有權了解立法機關審議活動的時間、地點、議程、辯論情況以及所通過的議案內容,行政機關重大決策的論證和決定,司法機關的案件處理情況和隊伍建設狀況。
(2)廣泛宣傳公務道德:從根本上說,對腐敗現象最好的控制和防范是掌權者的自律。強化自律的基本手段是強化公務道德,使有權參與公共權力的人擁有較為崇高的道德境界。經濟學家厲以寧在《超越市場和超越政府》一書中提出“道德調節是市場調節和政府調節之外第三種調節。它的作用是市場調節與政府調節所替代不了的,也是法律調節所替代不了的。”正因如此,許多國家制定了《公務員倫理法》或者《政府行為倫理法》。
(3)強化輿論監督作用:在治理腐敗的工作中,新聞輿論的作用十分重要。在西方國家,新聞媒介的監督權被視為國家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之外的“第四種權力”。新聞輿論的監督主要通過報刊雜志、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傳播媒介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活動進行的監督。由于其特有的公開、迅速、直接、覆蓋面廣以及方式靈活等特點,與專門監督機構的配合能產生巨大的政治壓力和社會效應,從而起到遏制腐敗、監督公職人員廉潔從政、依法辦事的作用。在治理腐敗的工作中,必須不斷加大新聞輿論的監督力度,這已逐漸被人們接受并形成共識。
(4)廣泛發揚民主,強化群眾監督:我國的國家權力是人民賦予的,人民通過選舉,選出人民代表和政府官員,授權他們行使國家權力,為人民服務,因此國家權力本應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但受托人并不能充分地、忠實地體現人民的意志,人民群眾就有權利監督、批評甚至取消其行使公權的資格。人民群眾是腐敗現象最大的受害者,具有堅決的反腐敗積極性,他們在揭露腐敗現象,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方面具有廣泛的、直接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是治理腐敗的基本力量。鄧小平同志說:“對貪污、行賄、盜竊以及其他烏七八糟的東西,人民是非常反感的,我們依靠人民的力量,一定能夠加以克服”。根據這一認識,有必要讓人民群眾直接參與政府決策,監督國家權力的行使,確保權力按照民眾的意志運行。
(5)健全監督機關的協作機制,強化監督責任:反腐敗的關鍵是強化監督,強化監督也必須充分發揮國家監督機關的作用。當前我國被賦予監督職能的機構和組織不少,其中有人大的國家權力監督、紀檢機關的黨紀監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監察審計部門的行政監督、政協和派的民主監督等。但我們也應當清楚地看到,某些監督的作用并沒有充分發揮,在許多情況下,監督機關是弱者,被監督機關是強者。監督機關受到種種因素制約,監督無法到位,或者放松監督甚至放棄監督。被監督機關可以種種理由來對抗監督、不讓監督。甚至出現被監督者是貓,監督者成了鼠。另外,監督機關的反腐敗的合力還沒有完全形成。因此,一方面,有必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制度保證各監督機關切實履行監督職能,落實監督責任;付出相應的監督成本,來減少或避免腐敗所帶來的更大的成本。另一方面,必須建立監督機關的協作機制,保證各監督機關密切聯系,加強配合,發揮各監督機關反腐敗的整合作用。
參考文獻
[1]黃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廉政機制的構建[D].四川大學,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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